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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俞洪庆

时间:2024-07-11 14:0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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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

俞洪庆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也就成了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略呈管见。
一、建议党委牵头,实现网络预防。
由于产生职务犯罪原因的多方面,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整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仅仅是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通过党委牵头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非常必要。其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向党委提出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并由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科)负责处理指导(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在各部门、厂矿、乡镇聘请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担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员,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走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共同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
二、促成专项立法,实行依法预防。
2001年8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法规。此后全国有的地方已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例如,今年7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8月1日结束的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由检察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法规,实行依法预防的工作方式,可以提高预防工作的层次,拓展预防工作的领域,值得推广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全国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职务犯罪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设有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000年8月,经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厅后,各地检察机关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但是,还有一些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反贪局兼顾,或由控申科带管,或由办公室捎带,没有设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这样,势必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中应统一独立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处(科)。承担统一组织、协调、掌握检察机关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预防警示宣传、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开展预防理论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检查预防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树立表彰先进,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职责。 
四、严惩职务犯罪,以达警示预防。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结合检察职能进行,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主要的工作方式。这是缘于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使命,而预防职务犯罪是惩治职能自然延伸。因此,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检察机关执法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辨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威严、震慑、警示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继续蔓延。从这个角度上讲,打击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预防方式。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只有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才能够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这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的共识。
五、克服就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
虽然人们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越来越重视,但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过程中,仍有只打击、不预防,打防脱节的状况。坚持在办案过程中做好“六个一”,开展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利用职能优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这“六个一”即是每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是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触及灵魂的悔过书,这悔过书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次深刻的自我教育,别人看了便受了一次深动的警示教育;二是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商量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三是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一项口头或书面的检察建议;四是根据所办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发单位的有关人员上一堂“看得见、摸得着”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课;五是根据案发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制定一项整改措施;六是在案件办结以后,为落实检察建议、整改措施等对案发单位进行一次回访,进一步落实案发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六、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前瞻预防
根据本地区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查分析新形势下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窝案串案、大案要案,要组织人员深入案发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与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研究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完善立法、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供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例如,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以规范事权、财权、人事权。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同时,深入调查分析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专项治理”的建议。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调查报告《关于我省建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腐败的发展动向及抑制策略》、《我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及预防对策》等,为做好浙江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签订廉政协议,进行专项预防。
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区,为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对一些投资大,工期长,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招标、物资采购、施工、工程验收等职务犯罪多发环节,实施同步监督。具体地说:一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交易。二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参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廉政管理若干规定》,在施工期内,适时召开座谈会,定期了解、监督廉政协议的执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执行廉政协议的情况作为一个内容进行验收。至今,有许多地方以这种专项预防的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八、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教预防。
  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形式多种多样,只有深入持久,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既生动活泼,又效果明显,就必须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广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深刻揭露职务犯罪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深入剖析犯罪分子堕落的轨迹和思想根源,提高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其宣传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在不影响保密的情况下常用的方式有:将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新闻媒介(广播、电台、报纸等)进行公开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成果展览会进行宣传;将本地区查办的大案要案制作成电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教育片;编辑《预防职务犯罪通讯》之类的内部刊物,专门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反贪展览、教育警示基地、收看职务犯罪人员的忏悔录像等,以达到警示作用;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实行检务公开,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和程序,解释罪与非罪界限;介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展示预防工作的成绩等等。
总之,检察机关要运用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引导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与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逐步形成人们对职务犯罪“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约束机制,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出丰硕之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论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王海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为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未受损害或者达到合同得到履行状态,加害人所应当为或者不为的一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老人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如下: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停止侵害的功能在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它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实施完毕和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业无适用余地。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如在公用上堆放物品,妨碍他人通行的,堆放人应当将物品搬走。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如要求所有人及时修理可能坍塌并危及他人身安全的房屋。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当得利的返还,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二是依民事行为所作的给付的返还,即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三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返还,即侵占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蛭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爱原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地理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
  六、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和更换主要是违反合同质量条款的民事责任形式。修理,是指使受损害的财产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标的物应当具备的功能、质量。重作,是指重新加工、制作标的物。它主要适用迂回工承担合同,如定作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予以修理,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重作。
  七、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致人损害,应以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它是最基本、适用薯取广泛的责任形式,可以适用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适用于违约责任,赔偿额应相当于对方因违约所受以的损失,不仅包括实际受到损失,还包括履行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对方回复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偿

管荣齐[1]

内容提要 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发生毁损、丢失,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卷调查的结果是,近90%的消费者认为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成文法系国家在其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酒店对顾客财产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美国作为判例法系国家,田纳西州高等法院判决认定,酒店对顾客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重庆、广州、沈阳、青岛等城市在其停车场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停车场对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在酒店门前停车构成有偿保管合同,酒店应承担车辆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说,就餐者在酒店门前停车是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等财产的安全,对就餐者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酒店门前停车 有偿保管合同 消费者财产安全

一、 问题的提出
每到中饭、晚饭时间,许多酒店门前停放着一排排各类车辆,有的酒店有服务员指挥和看管,有的则没人管,丢车或碰擦问题时有发生。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如出了问题,酒店是否应该赔偿呢?
二、 消费者调查结果
问题选项 应该赔偿 不该赔偿 弃权 合计
发出问卷数 收回有效问卷数
调查结果 26 1 2 30 29
比率(%) 89.66 3.45 6.9 100
三、 国内外有关立法例
(一) 国外有关立法例
1、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701条第1款规定:以供外人住宿为营业的旅店主应赔偿外人在该业务的经营中携入的物品因丢失、毁损或者损坏而造成的损害。
2、 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952条规定:旅馆或饭店经营人,对其在旅馆或饭店留住的旅客带入旅馆或饭店机构内的衣服、行李与其它物品,负受寄托人之责任。此种物品的寄托视为紧迫寄托。
第1953条第1款规定:如此种物品被盗或者有损失,无论系有旅馆或饭店的佣人或职员所为还是由出入旅馆或饭店的其他人所为,旅馆或饭店经营人均应承担责任。
3、 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第1783条规定:旅店主对旅客带进旅店的物的任何毁损、破坏或被盗都要承担责任。
4、 俄罗斯
《俄罗斯民法典》第925条规定:旅店作为保管人且无需与居住于该店的人(房客)有特别的约定,应对房客存放于旅店的物之灭失、短缺或者毁损承担责任,但金钱、其它货币、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除外。
(二) 国内有关立法例
1、 北京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2、 重庆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广州
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沈阳
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协商解决或者向该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青岛
2000年3月3日发布施行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国内外有关判例
(一) 国外有关判例
美国田纳西州一家高级旅馆拥有一个现代化停车场。该停车场只有一个进口和一个出口,进口处由售票机控制着,出口处由一位停车场工作人员控制。艾伦先生将自己的轿车开进了停车场,停放好后便离开了。当艾伦先生返回取车时,发现轿车丢失。艾伦先生作为原告,要求旅馆赔偿。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向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当车主将汽车停放在一个现代的、室内、多层楼的停车场,并锁好自己的车时,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便已产生。故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旅馆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二) 国内有关判例
上海紫江公司经理郭某于某日下午到汤臣酒店参加会议时,将一辆轿车停放在酒店工作人员指定的鑫联广场(有酒店专人值勤)。晚上,酒店在未通知郭某的情况下,将值勤人员撤回,郭某开完会后发现车辆不见了。经多方寻找未果。紫江公司遂将汤臣酒店起诉至法院,认为汤臣酒店与郭某之间具有车辆法定保管关系,酒店疏于管理导致车辆丢失,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浦东新区法院认为酒店的服务未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保障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判决酒店赔偿全部损失。
五、 法理分析
就餐者与酒店之间,因餐饮消费而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或消费服务关系,在酒店门前停车则构成停车合同关系或消费服务关系。没有餐饮消费行为,就不会发生在酒店门前停车的行为,因此餐饮消费与在酒店门前停车之间是主从关系。
(一)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就餐者和酒店之间因停车而形成的合同性质的认定,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意见。就餐者认为,在酒店门前停车构成有偿保管合同(在酒店门前停车虽然一般不单独收费,但属于酒店为就餐者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餐费中已包含,因此应认定为有偿),酒店应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酒店认为,在酒店门前停车构成场地租赁合同,对于车辆的毁损灭失,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种意见,哪一种更合理呢?
1、根据《合同法》第222条、228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有法定保管义务,对出租人有法定通知义务。若将在酒店门前停车认定为构成场地租赁合同,则就餐者不能专心吃喝,不但要对自己的车辆,还要对租赁车位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何其荒谬!
2、依照《 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的规定,场地出租须经市级政府国土局批准,出租合同须经国土局登记,才能生效。若将在酒店门前停车认定为租赁关系,则没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来支持的,也没有、更不可能去履行合同得以 生效的法律手续。
3、原告认为“就餐者将车停放在酒店门前,没有将车钥匙、行驶证等交付给酒店,故酒店没有实际控制车辆,因而不负保管责任。”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酒店不是用钥匙开车,也不是要拿行驶证上路,而仅仅是保管静态的车辆。只要酒店提供了停车服务,行使了车辆可否停放的权利,也就实际控制了停放的车辆。
因此,应将在酒店门前停车认定为构成有偿保管合同,酒店应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