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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神示证据制度/刘侨

时间:2024-07-05 07:3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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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神示证据制度

刘侨


内容摘要
神示证据制度作为人类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本文通过对其构成部分、历史轨迹以及社会背景的研究,对我们了解古代人类证据制度的严格以及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此外,神示证据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在现代证据制度的遗风往往被人忽视,本文将从神示证据制度本体及其价值方面予以揭示。
关键字:
神示证据制度 宣誓 神明裁判 心理与道德规制 社会秩序

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可以设想,当人类还处于奴隶社会的“初始状态”中,思想意识的滞后导致认识能力的狭隘性。他们很难估量出他们视野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方式,没有先进工具的辅助也就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周遭环境及自然小心谨慎的态度。神秘令他们不安,变化无常的天气、火山暴发、洪水的肆虐等激烈的自然现象使他们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惶恐那些存在于他们感知范围之外的“生物”。这是“外界高等生物”的惩罚——智者们的猜测成了人们坚定的信仰,他们开始相信作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并无时无刻的监视着他们的行为。
而他们的想象却只能停留在他们的“所见所闻”,即他们所能掌控的生产工具,或许在此范围上略微有所拓展。生产技术的落后、生产方式的不合理直接决定了思想认识的局限性。就诉讼形态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裁判资源,他们不得不求助于神明的“裁决”。正如美国学者霍贝尔所说:“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在初民的法律中,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真实是非常普遍的。”【1】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关于神示证据制度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是根据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证据并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解决诉讼的一种证据判断。”【2】何家弘认为,“是司法活动中
采取一定方式邀请神灵帮助司法官员判断案情,并且通过一定形式把神灵的旨意


采取一定方式邀请神灵帮助司法官员判断案情,并且通过一定形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依据。”【3】由此,笔者认为,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其证明效力源于神明的意思表示。神示证据制度之所以在当时被世人所采信,在于人们对神的追崇,进而认为神的意思表示具有与法律相当,甚至高于法律的效力。这一点在古希腊人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他们曾认为,“司法裁判的职责不能掌握在人的手中,而只能掌握在神的手中,法官之所以能就案件作出裁决,也是因为有神的帮助”【4】;第二,证据获取的方式为与神明进行假想性质的沟通。如宣誓即宣誓者与上帝或神进行心灵或灵魂上的沟通,火审水审等则是世人将当事人的身体送交神的一种托付;第三,其设置目的在于揭示案情“真相”,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第四,与弹劾式诉讼制度密切相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只是起到主持审理过程的作用,而法庭只是请求神灵揭示案件事实的一种场所和工具。控诉由原告主动提出,且被告在处于与原告平等的地位上进行抗辩,而在案情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往往诉诸于神明的裁判;第五,作为统治阶级平息纠纷、稳定社会及司法秩序的工具。因神在当时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故其所作出的裁决往往具有威慑力和公信力。
因而,可以将神示证据制度理解为:审判者通过反映神的意志的方式来作为其裁判诉讼争议事实的依据的制度。通过对神示证据制度的界定,不难看出其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基础以及宗教迷信的思想基础。恩格斯曾云:“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5】而正是这种停留在世人意识层面上的超人间力量的借助及运用构成了神示证据制度的本质。
按照目前主流观点,神示证据制度由宣誓和神明裁判两部分组成,亦有学者将其划分为神誓法和神判法,【6】但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所谓宣誓,即诉讼双方在陈述相冲突时,裁判者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7】其中,宣誓者在宣誓过程中的表现被审判者看作是神灵意志的间接表现。如果宣誓者不敢发誓、表现出慌乱的神态或是口吃结巴,则被认为是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究其实质是对宣誓者的一种心理强制,出于对信仰的强大压力或是恐惧以及道德的制约而形成内心矛盾的外化。
神明裁判即指,通过某种冠以神的名义的自然力量的方式,让当事人接受身体上的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神明裁判的证明方式有很多,并且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和图腾崇拜有密切关系。如火审、水审、决斗等等。与宣誓对应,神明裁判则是采用对当事人的一种身体上的强制,这是一种对神力更为虔诚的笃信。由于其依靠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听之天命的客观力量,故其是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严重破坏。
二、宣誓
作为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部分时期诉讼活动取证来源的宣誓,在许多国家的法典、文书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3800年前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有诸多涉及。第20条,“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脱逃,则此自由民应对奴隶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第126条,“设若某人并没有失落什么而声称自己失落了某物,并诬陷自己的邻居,则他的邻居应在神前发誓来揭穿他并没有失落什么,而他则应加倍偿还他的邻居自己所贪图的物品。”第131条,“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她并为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第226、227条:“如理发师不告知奴隶的主人而为奴隶剃落奴隶印记,则此理发师应断指。但是如果理发师因被自由民欺骗而剃落奴隶印记,则此理发师应宣誓:‘我非有意剃之’,从而就可免负刑事责任。”第249条,“设若某人租用牡牛,而神击中它以致倒毙,则租牛的人应凭神发誓并免除责任。”【8】
此外,《苏美尔法典》第7条规定:“引诱自由民之女离家外出,而女之父母知之者,则引诱此女之人应对神发誓云:‘彼实知情,过应在彼’。【9】《亚述法典》第8条:“如果有人破坏他的同伴间的大片田界,有人以誓言揭发他并证明他有罪,那么他应加倍交还他破坏而取得的田地;他应斩掉一指,受一百杖责,并应服王家劳役一整月。”【10】公元20世纪的埃什嫩那国王卑拉拉马的法典第2条:“倘自由民并无他人所负任何之债,而拘留他人之女奴为质,则女奴主人应对神宣誓说:‘我不负任何债务’,该自由民则应付出与女奴身价相等之银。”【11】另外,公元5世纪西欧墨洛温王朝《萨利克法》规定,在法庭上一方必须一丝不苟地按正确形式和姿势对神宣誓并提出指控。另一方按同样严格的方式对神宣誓并作出反驳。若一方出现形式上的错误,或陈述中出现口吃,则判其败诉。【12】而按照古日耳曼人的法律与习惯,也采取让各方当事人正式宣誓的方法进行裁判。【13】
在我国奴隶社会时期也有关于宣誓制度的记载,如《周礼·秋官·司盟》:“有狱讼者,则使盟诅”,“日盟诅,各以其他地域之众庶,共有牲而改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洒脯。”据《墨子·明鬼》记载,齐庄公下有王里国、中里徼二臣。二人打了3年的官司依然无果。于是让这两人各准备一头羊,并到齐国神社去宣誓。宣誓时刺羊出血,洒于祭坛,并让二人读誓词。王里国顺利读完了誓词,而中里徼的誓词只读到一半则被羊角触死。故判王里国胜诉。
在古代宣誓制度中,除了直接宣誓,即当事人自己宣誓外,还包含辅助宣誓。在涉及严重罪行的案件中,若双方均信誓旦旦,则要有他人进行辅助宣誓。这些人被称为旁证人或助誓人。他们要宣誓证明当事人的誓言是真实的,若他能顺利通过宣誓,则胜诉。关于辅助宣誓的规则在各国均有不同的规定,但大致上来讲,其数量是由案件争议事实性质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的。【14】此外,他们无须了解案件争议事实,他们唯一需要了解的则是当事人的品行,并通过宣誓的方法予以
证明。同样辅助宣誓在一些法典中也有所规定,如《萨利克法典》第58条规定:

“如果有人杀了人而交出自己的所有财产,但还是不够偿付依法所该付的罚款,那么他必须提出12个共同宣誓人,他们将宣誓说‘在地上、在地下,除已交出的东西外,并没有其它任何财产。’”
这里,无论是直接宣誓还是辅助宣誓,其誓词内容往往有所规定。《汉穆拉比法典》第9条,“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指导此为我物之证人’,则买者应领到出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的证人。法官应审理他们的案件,而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究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 古日耳曼法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必须宣誓:“我的陈述是真实的,毫无虚伪之处。”【15】公元9世纪英国“盎格鲁-萨克逊法律”中规定:“索赔被窃财物的原告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的人。这既不是出于仇恨、嫉妒或其它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传言或信念。’被告人的誓词为:‘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上都是无罪的。’助誓人的誓词为:‘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誓词誓清白和真实的。’”
三、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作为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的一部分,与宣誓有着一定的联系。两者虽都是审判者裁判的依据,但这种在现在看来极端荒谬、毫无意义且最为形式的裁判方法在当时却往往有着终局性的效力。出于一种将纷繁复杂的案件托付于神之最终处断的信念,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宣誓过后的下一审判环节。
就表现形式上看,神明裁判与宣誓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表现形式明显更为丰富。这里,笔者将择要进行列举和介绍:
水审,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冷水审一般是指将被告人投入河水中,就其是否能摆脱困境而进行案件事实的裁判。《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设某人控他人行妖术,而又不能证实此事,则被控行妖术的人应走进河中。如果他能被河水制服,则揭发者可取得他的房屋;反之,如果河水为他剖白,使之安然无恙,则控他行妖术的人应被处死,而投河者取得揭发者的房屋。”第132条:“妇女与别的男子通奸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妇女为了表白自己没有通奸,应投入河中,接受河水的考验。”此外,古日耳曼人将当事人的膝盖绑起来,再用一根绳系在腰部,慢慢放入水中。根据她的头发长度在绳上打个结,如果她的身体沉入水中的深度足以使那个绳结没入水中,则被告人清白。这是因为洗礼教派的“圣洁之水”不能容纳提供虚假证言的恶人。【16】而在我国云南的景颇族也有类似的裁判方法。当事人双方亲友帮助各出二三十头牛,送往山官处作抵押,然后在村寨头领的主持下,让当事人沿一根插入深水中的竹竿下潜,谁在水下潜的时间较长则视为有理并获得对方的牛。【17】至于沸水审是指通过将当事人的手伸入沸腾的水或油锅,事后观察其受伤程度来进行案件事实的裁判。如在我国云南景颇族、佤族和四川的彝族等让当事人在放有钱币的开水锅中捞钱币;贵州台江等地的苗族让当事人在混有黄蜡、牛油的开水中捞斧头。据《十六传》记载有一种名为“捞油”

的沸水审,是先将酥油倒入锅内,再用约两钱重的黑白石子各放一枚在锅里。将油烧开,原、被告用水和牛奶洗手后,便伸入油中捞取石子,捞着白子者则有理,反之无理。【18】
火审,通过让当事人接触火焰或被烧至滚烫的硬物,事后观察其受伤程度来进行案件事实的裁判。公元9世纪法兰克人的《麦玛威法》中规定:“凡犯盗窃罪必须交付审判。如在审判中为火所灼伤,即认为不能经受火的考验,处以死刑。反之,不为火所灼伤,则可允许其主人代付罚金,免处死刑。”中世纪的欧洲盛行一种“热铁审”,即牧师先给烧红的铁块洒上圣水并说道:“上帝保佑,圣父、圣子和圣灵请降临这块铁上,显示上帝的正确裁判吧!”再让被告人手持热铁走过9英寸的距离,最后被告人的手被包扎起来,三天后进行检查,若有溃烂的脓血则视为有罪。这与我国古代《南齐书》卷五十八列传第三十九记载十分类似:“扶南国‘无牢狱,有讼则……烧锁令赤,著上捧行七步,有罪者手皆焦烂,无罪者不伤。’”
决斗,是指由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搏击,以搏击的胜负结果来现示神意,并据以认定案件事实。【19】决斗主要在西方国家盛行,如丹麦国王弗罗陀曾下令要求一切争执都通过决斗来解决。条顿族要求控告人在“证人作证”和“以决斗作保证的证据”之间做出选择。其中以在法国盛行时间最长,一直持续到1818年才废除。决斗执行程序一般在法律中予以规制,如双方当事人社会地位必须相当或属于同一等级,农民是不配与封建领主决斗的。此外,决斗中所使用的器具也要视双方的社会地位而定。若双方是封建领主或绅士则可用剑和盾为武器来决斗,如果是农民则只能用木棍相互搏斗。【20】另外,一些国家在决斗前会让当事人对神宣读誓词,决斗中只允许休息3次,每次1小时,决斗要进行到一方被杀死为止。【21】
除上述以外,还有很多神明裁判方式在某一时期的某一地区盛行。如基督教式的十字形证明是指让原、被告面对面站立,两臂左右平伸,使身体呈十字形,接受上帝的考验。维持该姿势站立较为持久的一方即所言真实。以占卜的方式定罪量刑在我国奴隶社会国家曾予以适用,在我国商代的甲骨卜辞中记载:“贞:王闻唯辟?”“贞:王闻不唯辟?”另外还有大量的神明裁判方式不胜枚举,如规定于古印度《那罗陀法典》的毒审法、秤审法、圣谷审法、抽签审法,我国《论衡》中所记载的“以兽触罪”以及少数民族沿用至20世纪前期的嚼米、鸡蛋判、首或首、磨掌、扎手、吊簸、打头等神明裁判法。【22】
值得一提的是神明裁判在古代审判官的适用倾向性问题。根据上述介绍,当事人在神明裁判的考验下很难不受伤害,而倘若受到伤害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接受考验的一方明显不利。因而,古代审判官对于神明裁判的适用一般是在案情严重或十分复杂的情况下,并适用于嫌疑极大的当事人。
四、神示证据制度的正价值及其影响
正如柏拉图所预言:“诚然,在这当今世界上,神秘方法已不盛行。人们对
于神的信仰已经变化,于是法律也必须变化。”神示证据制度从12世纪开始走向衰落。1215年,欧洲天主教拉特兰大教会明令禁止使用神明裁判后,荷兰最早废除,随后法国于1260年,罗马帝国、英国于1290年相继废除该制度。【23】
神示证据制度在现在看来是荒谬愚昧的,其对司法公正的破坏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其之所以能横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人类历史两大阶段,其所蕴涵的正价值不容忽视。
首先,不能用现在的标准去衡量神示证据制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的价值。就宣誓而言,仅仅通过被告人的一句誓言即可免责在现在来说是十分可笑的。然而这种制度却选择诞生在了人类初期对世界的初步探索与认识阶段,作为当时人类灵魂寄托的神使得宣誓笼上了庄严而神圣的外衣。由于人感受到自己在自然面前的渺小,便将神与自然等同了起来,在定期举行的宗教祭祀活动中更加巩固和加强了神灵在人们心中高不可攀的地位以及无所不能的本领,这包括认为神能审视人类的行为甚至思想灵魂。也许是当时的这种主流思想使得几乎所有人都不会去怀疑神的存在和能力,这也就决定了宣誓对当事人的心理规制力。一句简单誓言对于他们来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因为他们所说的每一句话将会受到神的审视,而不诚实的陈述被视为对誓言的违背、对神的亵渎。这在某种程度上,这便形成了对撒谎者心理压力及道德的约束,他们在法庭上往往表现的神情紧张、忐忑不安。是心中思想斗争的外化使他不敢正视法官,以至于在念诵誓词时出现口吃、结巴等现象。而诚实者由于心中坦荡,故能无所顾忌的吐露事实,并表现出镇定的神态。
因此,神示证据制度在当时的条件下一个很重要的作用便在于借助神力对当事人,尤其是撒谎者所造成心理压制力。无论审判官当时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但这种制度本身往往能起到让人意想不到的效果。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1990年9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运输设备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的主要劳动手段,是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物质基础。铁路运输设备的状况,不仅反映了我国铁路运输设备现代化水平,而且是研究铁路长远发展,挖潜改造扩能以及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为了反映铁路主要运输设备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特重新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对统计工作的要求,紧密围绕党的方针政策,改革开放,扩大运输能力,强化运输设备统计的功能、职权、手段,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不断提高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搞好统计优质服务。
第3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统计法规,严格按照部颁统计制度统计,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各项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单位应做好运输设备统计电子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做好统计数据的积累、储存、整理、分析和咨询工作。运输设备统计人员要深入基层单位进行统计质量检查辅导,加强技术履历簿、原始记录和台帐等基础工作,上报运输设备统计年报之前,要做好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数据核对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任务和统计时点
第4条 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
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备用、封存的设备,均应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铁路局运营的(含正式营业及临时营业)新线、复线、电气化铁路及其它新增设备,均应按正式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不包括产权归部属工厂所有的企业专用线和路外专用线及地方铁路。
三、凡配属给铁路局和产权归铁路工程局所有的机、客、货车应进行统计。货车仅包括由铁道部统一调度在全路运行的货车和配属给铁路局的宽、窄轨货车,不包括铁路工程局、铁路局的自备车。
四、凡出租给外单位的运输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租入的设备租用单位不统计。
第5条 运输设备统计的主要任务
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管内铁路线、桥、隧及上部建筑,内燃、电气化牵引铁路,机、客、货车,通信信号,客、货运,电子计算机等运输设备数量、类型、能力以及运输部门站段数量,并对其变化情况、比例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策,安排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6条 运输设备统计时点
运输设备统计实行年报制度,统计时点为年末31日现状。轨枕按工务部门秋检资料统计。

第三章 铁路线路
第一节 铁路线路分类
第7条 铁路线路按用途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五种。
第8条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正线又分为:
一、第一线:单线线路全部列为第一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为第一线。
二、第二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上行线(或甲线)为第二线。
三、第三线:是指并列三条正线中办理列车上、下行的线路。
第9条 站线是指车站内的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它线。
一、到发线:是指站内专门办理列车到达或出发使用的线路(不包括站内正线及渡线)。
二、调车线:是指调车场内进行列车编组与解体作业使用的线路。通常调车线也称为编组线。
三、牵出线:是指设在调车场(或中间站)一端或两端,并与到发线相连接专供列车解体、编组及转线等牵出车辆使用的线路。
四、货物线:是指站内专门办理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线路。
五、其它线:是指站内指定用途的其它线,包括救援列车停留线、机车走行线、机待线、机车整备线、轨道衡线、加冰线、换装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加油线、特殊危险货物列车停留线、驼峰迂回线、车辆站修线及两正线间不计算为正线的渡线等。
第10条 段管线是指机务、供电、水电、车辆、工务、电务段等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包括机车、车辆、机械走行、检修停放、机车整备线、三角线、转盘线以及机车车辆检修用的库线等。
第11条 岔线是指因特殊需要,在区间及站内接轨,通往路内外单位(厂矿企业、港湾码头、货物仓库以及路内砂石场等)的专用线路(图略)。
第12条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一、安全线:是指在站内及区间内铁路线路平面交叉及岔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为了防止机车车辆未经办理开通线路而进入正线,与机车车辆引起冲突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二、避难线:是为了防止在长陡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第二节 线路长度
第13条 铁路线路长度分为延展长度、营业长度。
第14条 延展长度分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其总和为延展长度。各种线路的延展长度为各自的建筑长度。建筑长度是指线路上实际铺设的钢轨(包括轨缝)的延长。各线名的长度计算是自线路起点至线路的终点的连续长度。起终点的位置可以是道岔尖轨尖端、道岔基本轨前接头、车档或指定的位置,如为车档时,则量至其内侧坡脚。
如果经过线路改造及其它原因,造成线路实际长度与公里标不符时,按工务部门的线路复测资料统计。
一、正线延展长度是第一线、第二线和第三线及以上正线和其它正线(枢纽联络线、迂回线)建筑长度的总和。
二、站线延展长度是所有站线的建筑长度的总和。
三、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是所有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的建筑长度的总和。
第15条 营业长度是指投入客、货运输正式营业或临时营业的线路长度。
每条线的营业长度是指营业线路的正线(双线及以上为第一线)两车站站中心间的实际长,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站中心一般以运转室或者站舍、候车室中心为准,站中心确定后保持相对稳定。线路终端为死线时,车档超过站中心的,按站中心计算,未超过站中心的,则计算至车档。
二、在计算营业长度时,对全线或部分建成双线及以上的线路按第一线长度计算。
三、几条正线在一个车站出岔时,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均自站中心起计算。
四、局、分局界在区间时,其营业长度不计算至站中心,应计算至局、分局分界处。
五、联络线一般不计算营业长度,但如投入计费营业的联络线应计算营业长度。
六、站线、段管线、岔线和特别用途线均不计算营业长度。
七、营业长度中的双线及其以上地段,应按与双线相对应的第一线长度计算。如有一条线路营业长度为100公里,其中有一地段为双线,该地段的第一线长20公里,二线为20.5公里,则该线路中的双线及其以上地段长度应为20公里(即第一线的长度)。
八、封闭的线路,只计算延展长度,不计算其营业长度。
第16条 为了反映铁路的地区分布状况,正线延展长度和营业长度应按省、市、自治区分组统计。
第17条 双线及以上线路(含部分双线的线路)应列出每条线的线名、双线(含双线区段)的起迄地点和营业长度。
第18条 由工务段代维修的非路产专用线延展长度,是指工务段与路外单位订立代维修合同的线路长度,但产权已移交铁路的部分线路不计算在内(即接轨道岔尖端至警冲标外第一个轨缝的一段线路及安全线)。
第19条 对路外企业专用线与铁路部门线路衔接的道岔,如其产权移交铁路时,由接轨道岔尖轨尖端至警冲标外第一个轨缝的一段线路,列为路产线路,此长度统计在岔线长度内,与接轨道岔有连动的道岔及安全线其产权也属铁路,其安全线统计在特别用途线长度内。
第20条 线路名称及起迄地点。各铁路局管辖的铁路线路,依顺序逐一列出每条线路的线名,先列跨局线路,每条线路的起迄地点,应填车站名称或起点终点的里程,但跨局线路分界处的地点、名称或里程,应由两局协商一致,如协商不一致时,由部计划司裁定。电子计算机编码由计划司统一规定。
第21条 营业长度和正线延展长度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在统设报1附表逐条线路填写变更日期及原因。
第三节 道 口
第22条 道口是指铁路与汽车、马车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凡属铁路局批准的属于路内产权的道口(无论是否有人看守)均应统计。但不包括:
一、2.5米以下过道;
二、站内为搬运行包和旅客上、下车的通道;
三、货场为搬运货物等跨越线路的通道;
四、非路产道口。
一个道口通过两条以上线路,如铺面连续,算一个道口,如铺面不连续,则分开统计。有人看守的道口应按是否分开看守而定。

第四章 钢轨、无缝线路、道岔
第一节 钢 轨
第23条 钢轨延长按钢轨类型(每米的重量)分别统计,由重到轻分组。为75公斤、60公斤、50~59公斤、43~49公斤、42公斤及以下。
第24条 钢轨延长是指钢轨的延展长度(包括轨缝长度),其长度应与统设报1线路延展长度(线路长度统计报表)数字相应一致。
第25条 钢轨延长按正线和站段岔特线分组统计。正线应按线名填写,顺序比照本规则第20条办理。站段岔特线按正式营业、临时营业分别填列总计。
第26条 损伤钢轨是指铺设在正线上的超过部定磨耗标准的钢轨。详见铁工务(1989)93号文《铁路线路维修规则》。
第二节 无缝线路
第27条 无缝线路是指焊接的钢轨长度等于或超过两个缓冲区的长度的线路,对大于普通钢轨长度,但短于两个伸缩区长度的焊接的钢轨,不算无缝线路。
无缝线路按全长统计,包括固定区、伸缩区、缓冲区铺轨的长度。缓冲区如系两端无缝线路共用时,长度计算在前一段无缝线路内(图略)。
第三节 道 岔
第28条 道岔按正式营业、临时营业分组统计,其中列出锰钢道岔数量。
第29条 道岔按辙岔号码分组统计。从大到小分为18、12、11、10、9、8号及其它。
第30条 道岔组数的计算以组为单位,每一独立道岔即算一组,单独尖轨及单独辙叉、脱鞋道岔不按道岔统计。
一、单开道岔。
二、双开道岔。
三、三开道岔。
四、菱形道岔。
五、单式交分道岔。
六、复式交分道岔,按一组计算。
七、交叉渡线,计算四组单开,一组菱形(图略)。
八、一组交叉渡线,一组复式交分道岔,计算三组单开,一组复式交分,一组菱形(图略)。
九、一组交叉渡线,二组复式交分道岔,计算二组单开,二组复式交分,一组菱形(图略)。
十、二组交叉渡线,三组复式交分道岔,计算四组单开,三组复式交分,二组菱形(图略)。

第五章 桥梁、隧道、明峒及涵渠
第一节 桥 梁
第31条 桥梁统计包括各种结构的桥梁但不包括公路跨越铁路的跨线桥、天桥和地道。
一、桥梁座数。凡使用同一墩台的双线及以上的桥梁均按一座计算。
一座桥上通过数条不同线路时,按高一级的线路统计。
二、桥梁长度是指两桥台边墙最外端(包括托盘及基础)间的距离,一个桥台两端边墙不等长时,按短边计算,曲线桥全长为桥梁中心线上墩台之间各段折线长度之和。
第32条 桥梁分类。
一、永久性桥分为
(一)钢梁桥:指梁部为钢结构的桥。
(二)圬工桥:指梁拱为砖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制造的桥梁。
(三)混合桥:指一座桥一部分为钢梁,一部分为圬工梁组成的桥梁,同一墩台的双线桥,一线为钢梁,另一线为圬工梁的桥梁。
永久性桥如个别墩台或梁孔因损坏采用临时结构通车时,仍按永久性桥统计。
二、临时性桥包括木桥、木墩台钢梁桥、圬工墩台扣轨束梁、工字钢束梁或木梁桥等。
第二节 隧道及明峒
第33条 隧道、明峒座数及全长计算:
一、隧道是铁路穿越山岭时修建的建筑物。采用明挖修建以后回填复盖层的称为明峒。隧道与明峒连为一个整体时,按一座隧道统计。明峒包括御塌棚峒在内。
二、隧道和明峒的全长是指沿轨面线路中心线两端峒口端墙之间的距离,斜形峒口以轴长为准,曲线的以弧长为准。
三、一座隧道内通过数条不同的线路时,按高一级的线路统计。
第三节 涵 渠
第34条 涵渠是铁路路堤中的泄水建筑物,涵渠座数包括涵洞和明渠两部分。
涵洞是完全埋在路堤下的泄水建筑物。
明渠为通过小量流水而建筑的无梁构造物。明渠加盖板其轨底无填土或道碴时按明渠统计。
一、涵渠座数
双线宽路基,涵渠整个穿过,下部基础连为一体的按一座涵渠统计,如果双线路基分开时分别按上行与下行统计,后接长的涵渠,不论两部分式样是否一样,均以一座涵渠统计。
二、涵渠全长
涵渠全长是指涵洞的轴长,包括端墙在内,明渠为边墙横向宽度,以长边计,多孔涵全长则为各孔轴长之和。

第六章 轨 枕
第35条 轨枕是钢轨的支座,按轨枕的材质不同分为:
一、木枕:包括经防腐处理和未经防腐处理(素枕)。
二、钢筋混凝土枕:指用普通钢筋制造的轨枕。
三、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枕:指用钢弦先预加上应力制造的轨枕。
四、其它轨枕:包括钢枕、胶合枕、轨枕板。
失效轨枕是指因腐朽、机械磨损和裂缝而不能使用的轨枕。(失效标准见《铁路线路维修规则》)
轨枕按工务部门秋检资料统计。

第七章 客、货运主要设备
第一节 客运主要设备
第36条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是指客运站和客、货运站,不包括专门办理货运的车站。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要按有候车室、行包房和有站台雨棚设施分别统计。
一、客运站舍总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不包括天井、室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范围为办理客运业务建筑单元的建筑面积总和,包括连在一起的与客运业务有关工种的业务房屋。
二、客运站舍总使用面积:指车站站舍的有效面积扣除公用面积(如通道、垃圾道、电梯井等)后,可供车站使用的按内墙线计算的房屋面积。
第37条 有行包房的车站的指有专门办理行李、包裹业务的车站,如有货物仓库共用时,仍应计算有行包的车站个数和使用面积。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的面积分劈。
第38条 办理旅客乘降的处所:是指旅客乘降所及办理旅客上、下车、不售票的线路所。
第二节 货运主要设备
第39条 货物仓库、雨棚、站台座数。
一、货物仓库是指永久性或半永久性仓库,包括普通货物仓库和办理污秽、有毒、易燃爆炸、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货物设备的专用仓库。
二、货物雨棚是指永久性或半永久性雨棚用于装卸作业和保管怕湿损货物而设置的设备。
三、货物站台是指用于货物装卸或货物存放的场所。包括普通货物站台、高站台、顶端站台等。货物仓库、雨棚、站台座数均按建筑单元计算。
第40条 建筑面积。
一、货物仓库建筑面积按建筑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货物雨棚、货物站台建筑面积的计算:有柱雨棚、站台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雨棚、站台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设在货物站台上其占用货物站台的建筑面积应分别表示。总计是货物站台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占用的和不占用的面积。其中列出货物仓库,货物雨棚设在站台上占用的面积。
第41条 货物装卸线:是指办理货物装卸作业的线路。包括货物线、换装线、加冰线、轨道衡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交接线、军用饮食供应线等。
一、货物装卸线全长:指线路起点的道岔尖轨尖端至线路终点的尖轨尖端或车档止的长度。
二、货物装卸线有效长:指可用于货物装卸作业的有效长度。

第八章 通信、信号设备
第一节 有线通信设备
第42条 凡属铁路产权的,为运输组织、调度指挥及铁路公务联络服务的通信线路、载波机、交换机等通信设备均应统计。
第43条 架空明线是用电杆和横担木,把导线架设在空间所组成的通信线路。架空明线长度是杆间距离的综合,用“杆路公里”做为计量单位。
第44条 电缆是指包在一个公共外皮中的若干条绝缘导线,包括地区电缆和长途电缆。并要分别列出同轴电缆和光缆(即光导纤维电缆)。计算电缆的长度以每一条电缆为准,即以外皮为准。其长度单位为“皮长公里”,即每条电缆实际长度之和。由分线盘起算,包括引入电缆的长度和余长。
第45条 长途通信线路。
一、干局线长途通信和区段通信电路所使用的线路及迂回线路。
二、长途分歧线路指由长途线路分歧引向电话所,车站及其它单独用户的引入线路(指有杆路的明线线路或电缆线路)。
三、进局引入电缆,指由长途架空明线引入通信站或电话所的电缆。介入电缆指长途明线线路中间介入的电缆。
原则上按上述内容统计。但架设在长途通信线路上的地区线和架设在地区通信线路上的长途线不易划分时,前者可按长途线统计,后者可按地区线统计。
第46条 载波电话端机是为传送电话信号,增加话路的机械设备。按其调制能力的大小,可分为12路、60路、300路、960路等不同的机型。载波电话端机是成对使用的,称A端和B端。统计时以“端”计算。
第47条 光端机、数字端机。
一、光端机:光通信系统中,发送、接收光功率的设备。
二、数字端机:数字通信系统中,发送、接收终端的设备。
第48条 长途自动接续机是长途电话自动接续的机械,不需要人工转接,自动接续固定方向间的长途通话。
地区电话交换机是供本地区范围内电话转接之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动电话交换机和人工电话交换机。
长途自动接续机和地区交换机分“总机容量”和“实装容量”。“总机容量”是接续机的最大接续能力,以“门”计算。“实装容量”是实际已安装能使用的容量,以“门”为计算单位。
程控电话是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电话交换机。统计时以“门”为计算单位。
第二节 无线通信设备
第49条 微波通信有模拟、数字微波通信两种,是利用无线电波传输通信信息的一种线路设备,由微波机和微波中继器构成。数字微波是微波通信设备的数字化,即用微波通信传输数字信号。统计时以“公里”计算。
第50条 列调站场、无线通话,包括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及站内无线调度电话。
一、固定台:指车站台或地面台。
二、车载台:指机车、轨道车、救缓列车电台和无线通信车台。
三、携带台:指携带式无线电台。
第51条 地面卫星通信站是卫星通信的设施,藉以通过通信卫星进行通信,以“站”为单位进行统计。
第三节 信号设备
第52条 闭塞是用信号或凭证,保证列车按照空间间隔制运行的技术方法。闭塞分为:
一、自动闭塞。是根据列车运行及有关闭塞分区状态,自动变换通过信号机显示,而司机凭信号行车的闭塞方法。
二、半自动闭塞。是人工办理闭塞手续,列车凭信号显示发车后,出站信号机自动关闭的闭塞方法。
三、路签(牌)闭塞。是单线铁路线上,以路签(牌)作为占用区间凭证的闭塞方法。
闭塞公里为站中心之间的距离,应与该区段的营业里程统计数一致。
第53条 调度集中是在调度所内集中控制某一区段内各站信号和道岔并指挥列车运行的设备。
调度集中区间的连续长度以“营业公里”计算。
第54条 电气集中是指道岔的转换和信号机的开闭,都由值班人员在室内集中操纵的设备。电气集中以车站为单位进行统计。

第九章 电气化、内燃化铁路
第55条 电气化铁路。凡通过技术改造或新建,具备电力机车牵引条件,并已交付铁路局运营的线路称电气化铁路。因某种原因暂时采用其它牵引方式的也按电气化铁路统计。电气化铁路长度比照本规则第15条按营业公里计算。统计时应列出起迄地点及所在位置的里程。跨局的电气化铁路应列出分界处地点及里程。
第56条 内燃化铁路。内燃化铁路是指客、货运全部采用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为了反映内燃化铁路进展程度,要按下列三种情况分别统计。
一、客运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是指在本线上运行的直通及管内旅客列车(不包括市郊、临时旅客列车)全部采用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
二、货运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是指在本线上运行的各种货物列车。(不包括快运零担列车、零摘列车、小运转列车)全部采用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
三、客、货运全部内燃化的线路是指在本线上运行的客、货列车全部采用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
内燃化里程,由线路管辖局负责统计。包括外局内燃机车在本局牵引的区段,不包括本局内燃机车在外局牵引的区段。跨局的内燃化线路应列出分界处地点及里程。内燃化铁路营业里程比照本规则第15条计算。

第十章 机 车
第57条 机车实行配属制度,机车台数统计按配属关系逐级统计上报并应与机务部门机车配置统计数核对一致,机车台数统计,以铁道部配属令为准。
第58条 机车台数应按各种牵引类型和机型分别统计。机车分类如下:
一、电力机车:分韶山1、3、4、6G、8G、6K、8K等机型。
二、内燃机车:分东风1、2、3、4、5、6、7、8、东方红1、2、3、5、北京、ND2、3、4、5等机型。
三、蒸汽机车:分人民、胜利、解放、建设、前进、其它等机型。
第59条 机车功率是指机车在牵引列车运行时,单位时间内所作的功,单位为千瓦/台。机车功率按机车标称功率计算。各型机车标称功率如下(千瓦/台):
一、电力机车
韶山1 3780
韶山3 4350
韶山4 6400
6G 5400
6K 4800
8K 6400
8G 6400
二、内燃机车
东风1 1050
东风2 650
东风3 1050
东风4 1920
东风4B 1985
东风4C 2165
东风5 930
东风6 2425
东风7 1180
东风8 2720
东方红1 1220
东方红2 650
东方红3 1640
东方红21 640
北京 1500
北京(口岸、宽轨) 1350
北京(八轴客运) 3000
ND2 1280
ND3 1280
ND4 2150
ND5 2550
NY5 2020
NY6 2380
NY7 2740
三、蒸汽机车
人民 1397
胜利 1085
建设 1669
前进 2191
上游 1103
解放1 1137
解放6 938
KD7 897
菲德 1757
KD5 544
其它 735

第十一章 客 车
第60条 客车实行配属制度,客车辆数按配属关系逐级上报,并应与车辆部门客车报表统计数核对一致。客车保有数均以铁道部配属令为准。
客车保有数计算方法如下:
年末保有 上年末保 本年拨入 新购客
= +( + )
客车数 有客车数 客车数 车 数
本年拨出 报废客
-( + )
客车数 车 数
第61条 客车一律按客车标记符号分类,如果标记符号与实际结构不符时,应向车辆部门提出修改标记,在未修改之前,仍按标记符号统计。
一、客车分类如下:
(一)软座车(RZ)
(二)双层软座车(RZS)
(三)硬座车(YZ)
(四)双层硬座车(YZS)
(五)软卧车(RW)
(六)硬卧车(YW)
(七)软硬座车(RYZ)
(八)软卧硬卧车(RYW)
(九)其它合造车(指有座位的合造车)
(十)餐车(CA)
(十一)厨房车(CF)
(十二)行李车(XL)
(十三)邮政车(UZ、XU)包括行李邮政车。此项只统计铁路部门的邮政车,不包括邮电部门托管的
邮政车。
(十四)代用客车(DP、ZP、UP、XP)包括简易客
车,代用行李及代用邮政车。
(十五)公务车(GW)
(十六)卫生车(WS)
(十七)医务车(YI)
(十八)试验车(SY)
(十九)维修车(EX)
(二十)文教车(XJ)
(二十一)特种车(TZ)


二、独立取暖的客车(包括烧油的):系指有独立取暖锅炉的客车。
三、有空调装置的客车要单独列出。
第62条 客车座卧位定员数的计算:
一、客车的座位定员数是指可供给旅客乘用的座位。包括软座、硬座、软硬座及其它有座位的合造车的全部座位。
二、客车卧铺定员数是指可供给旅客乘用的卧铺数。包括软卧、硬卧、软硬卧车等全部卧铺数。
三、以上均不包括餐车、厨房车、行李及邮政车中的座位与卧铺数,以及代用客车等的座位与卧铺数。
四、客车座卧位定员数参照下表计算(略)。

第十二章 货 车
第63条 货车属于铁道部掌握,不配属给铁路局,但少数机械保温车、宽窄轨货车、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整列罐车、矿石车、煤车和指定的专用车辆配属给铁路(工程)局使用,并做为铁路(工程)局固定资产,因此,货车统计采用铁道部集中推算和货车配属局上报相结合的统计办法。
第64条 货车保有数的推算方法如下:
一、非配属制
上年末保 本年报废 本年购置 本年拨出或
+ -( + )
有货车数 货车数 或拨入数 售出货车数


但遇全路车辆清查时,应以车辆清查时点的现在货车数作为报告期初货车拥有数,以此为起点,推算至报告期的增减及拥有货车数。
二、配属制
计算方法与本规则第60条相同。
第65条 货车按用途及构造不同分为:
一、棚车(P)包括通风车(F)零担宿营车(SLP、BT)
二、敞车(C、CF)包括煤车(M)、矿石车(K)
三、平车(N)包括砂石车(A)
四、毒品车(PD)
五、罐车(G)
六、保温车(B)
七、其它
第66条 货车按标记载重吨位不同分20吨及以下、25吨、30吨、36吨、40吨、50吨、51吨、52吨、55吨、58吨、60吨、65吨、73吨及以上等。
根据每一辆货车的标记载重吨数,计算全部货车总标记载重吨数和平均每辆货车标记载重。
全部货车总
平均每辆货车 标记载重吨数
=-------
标记载重吨数 各种货车总数
(不包括淘汰车)

第十三章 机车三大件
第67条 机车信号。在司机室内指示列车前方运行条件的信号。机车信号数量以“台”,机车信号地面设备长度以“公里”统计。
第68条 自动停车装置。当显示停车信号或限制信号而司机未采取相应措施时,使列车自动制动的一种装置。以“机车台”统计。
第69条 无线列调。是供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调度指挥人员和列车司机相互通话的通信设备。仅统计装置在机车上的台数。

第十四章 装卸机械及集装箱
第70条 装卸机械仅统计铁路局运输部门各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的有动力的装卸机械。
第71条 集装箱按容量分类统计,按箱计算。

第十五章 电子计算机
第72条 不论是属电子计算机部门财产和管理或各部门自己购置和管理的电子计算机都应进行统计上报。
电子计算机按微型机和中、小型计算机两大类分类统计,两大类中应列出主要系列和机型,中、小型计算机中列出VAX、MV、PDP系列和进口数(不包括进口件、国内组装)。
全路各单位、各部门的电子计算机拥有数,应向铁道部电子计算中心报送,由部电子计算中心汇总后,报部计划司。

第十六章 运输部门主要站段
第73条 运输部门主要站段是承办客、货运输及从事运输生产活动的基层单位。
一、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不包括线路所、乘降所、辅助所。车站个数统计不应按行政管理机构计算。
二、车站等级要按劳动工资部门审定,并经铁道部(铁路局)正式批准的为准。已办理呈报而未经部(局)正式批准的按原车站等级统计。
三、编组站是办理大量货物列车的解体和编组作业,并设有比较完善的调车设备的车站。铁路局上报编组站数,以部批为准。
第74条 机务段包括配属各种类型机车的机务段。车辆段包括机械保温车辆段及罐车车辆段。工务段包括大桥管理处及桥工段。电务段包括直属通信段。水电段包括给水段及电力段。列车段包括客运段。

第十七章 运输设备统计咨询
第75条 搞好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是运输设备统计的一项基本任务。各单位在向上级报送运输设备统计年报的同时,必须报送运输设备统计分析报告,没有报送统计分析报告的,不能参加全路年报工作评比。
第76条 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丰富的统计资料,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手段,以扩大综合运输能力为中心,考虑点线结合,对运输需要和运输设备能力,每种运输设备之间的能力比例关系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专题调查分析,为科学决策,编制计划和完善管理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
第77条 运输设备统计要贯彻国家统计局关于广开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开放式”统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按照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以无偿服务为主的原则,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的精神,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和调查方法,广泛深入开发运输设备统计信息资源,以多种形式扩大统计服务面,提高统计优质服务水平。

第十八章 运输设备统计监督
第78条 搞好统计监督,是运输设备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的重要环节。
第79条 运输设备统计的监督职能除了保障各项统计数据达到准确可靠外,还应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反映运输设备的数量、质量及利用效果等状况,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进运输生产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80条 各铁路局计统处应指定专(兼)职运输设备统计监察员,主要职责是经常深入铁路分局、基层站段检查统计法规及运输设备统计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基层统计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81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82条 各单位在保证本规则统一的原则下,根据需要,可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部计划司备案。
第83条 本规则自1990年年报开始施行。1985年铁道部(85)铁计字1101号文发布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目录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劳发〔2007〕14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劳发〔2007〕46号),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实行市级统筹。

(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两险费的征缴及农民工参保档案的建立工作,并做好参保类别标识;

(二)市及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的制作、发放工作,并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医疗服务管理;

(三)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农民工缴纳两险费的补助及备案工作。

第三条 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现有的农民工办理两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为农民工领取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对新录用的农民工,应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上岗前为其办理两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 企业在为农民工首次办理参保缴费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A4纸两份)及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单位参保农民工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

第五条 企业农民工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已经参保缴费的,须提供《单位参保农民工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

第六条 企业办结缴费手续后,到农民工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两张近期一寸照片;

2、缴纳农民工两险缴费收据;

3、《大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供养人登记表》。

第七条 企业须建立参保农民工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发放明细,办理后应及时交给农民工本人持有,农民工本人要在发放明细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企业要根据每月农民工人员增加、减少情况,填报《单位农民工增加花名册》和《单位农民工减少花名册》(各一式三份),及时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单位增减人员变更手续。

第九条 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以及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及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保险关系。

第十条 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新参保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文件确定;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十一条 企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度缴纳。企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两险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为农民工缴纳两费,逾期不缴纳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停止缴费后,从应缴费而未缴费之日起,停止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月1日起停止农民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对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的农民工,在统筹区域内流动的,不需重复缴纳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对流动期间无法连续缴纳两险费的农民工,再次缴费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计算医疗保险等待期。

第十八条 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从缴费次日起,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按《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规定由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须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其医疗费用由农民工所在的企业垫付,待医疗期终结,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到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据《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在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3、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不满半年的,最高限额2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半年不满1年的,最高限额4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的,最高限额6万元。

4、转诊异地(统筹地区外)治疗的支付标准。起付标准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民工转往外地就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经治医师开具并经医保科盖章的转诊单一式两份、《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二)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职工医疗保险转往外地就诊介绍信》,并与参保人签订《转往异地医疗协议书》,进行计算机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农民工转往外地就医出院后应提供以下材料:医保协议书、医院收据、治疗费明细、出院小结、个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交给本企业医疗保险经办人;由企业医疗保险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农民工因探亲或急诊、急救在非约定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治疗支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农民工因探亲或急诊、急救在非约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工本人、家属或企业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前往或打电话至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姓名、个人医疗保险号、所住医院名称、入院时间、病情诊断。

出院后由企业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或农民工本人、家属持相关材料(探亲证明或急诊病志、急诊抢救门诊收据、住院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出院小结)、个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六条 企业农民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办理住院手续时,应主动出示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及本人身份证。出院时,须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并结算个人医疗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民工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予以结算;未签名及不符合《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企业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查验其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本人身份证。发现有伪造、冒用或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告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九条 参保农民工应保管好本人的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如有遗失,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严禁涂改或转借他人,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参保农民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须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待遇给付。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