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10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实行分级评议、统分结合的方法。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以及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评议。县(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乡(镇、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的评议,市教育局、卫生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评议,并应将评议结果及时上报。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规范有效。
(二)是否按规定更新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内容;政府信息特别是重点、热点信息是否及时公开,内容是否准确、完整;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程序是否规范;信息公开效果如何。
(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是否多样。
(四)政府信息查阅点运行情况。
(五)是否有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六)其他。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日常工作反映,设计有针对性问卷,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对被评议单位进行督查后,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按要求开展的其他评议。
第五条 评议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在评议结束后,将结果汇总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通过一定形式向被评议单位和社会进行通报。
第六条 评议结果作为重要内容计入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成绩,与政府目标考核、政务公开考核等工作进行衔接,并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8〕87号)的规定进行奖惩。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建设部关于重申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须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重申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须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城市建委:
最近,一些省建委(建设厅)及部分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的地方出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房地产管理职能,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情况。我部认为,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国家房地产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历来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管理做法和工作程序
。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这项工作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这表明房地产抵押实质上是房地产产权的抵押,房地产抵押是设定在房屋所有权上的一种他项权利,在进行产权管理时房地产抵押需要办
理他项权利登记,这是房地产权属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地产登记、核定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管理机关。因此,房地产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是房地产权属管理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必须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历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已形成一整套严密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建国以来,各地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时,房地产抵押登记一直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期的产权管理中积累了大量、丰富、详实的产权产籍资料,建立了完整健全的房地产产权档案,形成了严格的产权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工作程序。因此,各级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地产产权(包括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管理的权威机构。为了加强这项工作,建设部近几年多次作出规定。1990年建设部第7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市房屋
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1994年建设部第34号令《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颁发后,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又以建房〔1996〕152号文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
押登记”。
三、一些地方不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自行办理房地产抵押,影响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严重损失。
随着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建立,房地产抵押日益增多。一些地方不断发生房地产抵押贷款欺诈行为。少数犯罪分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骗取抵押贷款;也有的将一处房产重复抵押,或将已抵押了的房产私自卖出等情况;给抵押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从这些情况看,发生房地产
抵押贷款欺诈行为的主要原因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没有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致使违法人有机可乘。如果房产抵押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抵押人的房
地产产权进行查档核实,辨别《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经核实确认后,才能依法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并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他项权摘要。这种工作,唯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严格的产权审查办法和程序及完整准确的产权产籍管理资料才能做得到,管理得到位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和其它部门是不可能办到的。
鉴此,请你们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强对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管理,并对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以维护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特此通知。
19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