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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审查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吴宇

时间:2024-06-03 18:5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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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审查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

吴宇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1、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该用人单位存在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如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则劳动者有权以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应对策略】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2、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认真审核员工资料,进行适当的调查,建议在面试的过程中,多设与本工作岗位有关的问题深入了解简历的真实度。包括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为便于举证,可制定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让应聘者作真实性声明,并签字确认。

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案例:但是劳动者又要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你们一定要注意,要让他在复印件上签名,我曾经做一个闵行区的案子,一个单位招一个部门经理,部门经理自称本科毕业,专升本的,最后经过核实,专升本的毕业证是假的,当地自考办出了一个书面证明,证明毕业证书是假的,最后这个单位把部门经理辞掉了,辞退之后经理向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经济补偿,单位委托我做这个案子,跟我说了情况以后,我觉得案子没问题,100%打赢,我兴冲冲开庭了,质证阶段,我提交了毕业证书复印件,对方说你输了,这个不是我提交的,所以一定要让他在上面签字。

4、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设计,或制定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告知函让应聘者签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郑政〔2009〕13号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郑政〔2008〕38号,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法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纲要》,确立了用10年左右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决定》,这是国务院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的又一重大举措,是继《纲要》后发布的又一个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纲要》贯彻实施五年来,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府法制工作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有:一是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创新不足,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两张皮"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二是一些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力量薄弱,空挂现象严重,法制工作任务无人承担。三是部分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法制工作质量。这些现象的存在,阻碍了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严重影响了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称职参谋、得力助手、合格顾问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政府立法与上位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坚持正确处理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关系,在充分考虑省会城市地位、功能的前提下,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立法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立法重点,通过强化政府立法,实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二是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严格立法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和机制,注重实效,将立法听证、征求意见等社会参与的方式方法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立法工作要引入专家咨询机制,推行法制机构牵头、部门配合、专家参与的起草方式。坚持和完善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每年选择部分政府规章进行研究分析,对实施效果做出科学评价,不断改进立法工作,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
三、改善行政复议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对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行政复议是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制度,是提高执行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渠道。要加大宣传力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依法受理和审理,阳光公正,依法合理裁决,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研究探索处理敏感性问题、社会矛盾集中事项与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对接机制,妥善处理重大复杂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二是创新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改革推广行政复议模式,按照上级改革试点要求,市、县(市)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不得少于3人,切实保证案件办理质量,逐步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集中受理立案、集中审理、集中议诀、坚决执行,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和效率。同时,要完善现行行政复议方式方法,逐步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听证等制度。推行和解与调解方式结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四、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度
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市、县(市)政府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每年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市)、区政府部门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并将已经实行三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单位纳入其中。市县两级政府要研究制定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科学制定考评方案,重点要把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公正执法和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合理设定依法行政责任考评指标,科学确定考评方式方法和分值。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与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使用与奖励惩处挂钩。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坚持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强化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受理办理工作。加大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经常性地开展明查暗访活动,重点查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滥作为行为,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规范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指导、服务,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职责,协调行政执法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由于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执法争议与纠纷,组织实施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理或者指导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及行政赔偿事宜,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核,负责依法行政的组织计划、实施、指导、监督、协调。市政府法制机构还要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办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和情况,对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具体任务、职能做出规范。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内部运行工作上科(室)分工要明确,各行其责,规范业务开展,提升工作专业化水平;人员配备上,除政策性安置外,新进人员第一学历必须是法律专业本科(含本科)学历。配备工作人员要到岗到位,不得挂虚名。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中,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的不得少于法定的2人。另外,还要配备专职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从事行政执法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各部门法制机构人员的配备,至少要达到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法定要求的2名,同时还要考虑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行政执法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需要。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确定承担依法行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其工作和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独核算。
加大对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使用和交流力度,调动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法制机构人员进行法制业务专项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自觉坚持求真务实精神,脚踏实地,努力学习,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自我修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当好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2011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和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要求,现将《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旅游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旅游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41号文件,围绕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着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着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旅游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性工作(3项)

1、组织召开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

2、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并指导贯彻落实。

3、继续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7项)

4、深入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5、会同工商、物价、商务等部门开展旅游合同、广告、价格、购物等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合同约定强制消费、低于成本价宣传招徕、价格虚高、质价不符、旅游购物企业以高“回扣”揽客等行为。

6、建立旅游监管和旅游监察互动工作机制。

7、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诚信记录制度、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台账和督办及曝光宣传制度,深入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8、继续治理旅行社“挂靠承包”。

9、开展重点城市“一日游”等周边旅游市场治理整顿。

10、查处假冒饭店星级、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进行宣传招徕和经营服务等违规行为。

三、旅游质监执法工作(8项)

11、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12、完善旅游投诉受理和督办制度,畅通旅游投诉渠道。

13、编制并及时发布全国和各地区各城市年度及黄金周旅游投诉、导游员检查等信息通报。

14、继续组织发布旅游服务警示工作。

15、研究编制《全国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培训规划(2011—2015)》。

16、举办“旅游质监与投诉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和导游检查人员培训班、旅游质监执法人员骨干培训班。

17、推动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协作和交流,发挥省级和城市旅游质监执法协作机制的作用。

18、就制定《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四、旅游标准化工作(9项)

19、首批试点的11个省市区县、67个旅游企事业单位完成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创新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培育品牌企业、形成旅游标准化体系等四项重点任务。

20、召开旅游标准化试点经验交流会议,组织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学习考察。

21、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

22、通过评估产生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区、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及单位。

23、以旅游业优先发展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为重点,指导旅游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

24、启动《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旅游饭店节能减排指引》、《饭店集团(管理公司)等级评定》等一批旅游标准的编制工作。

25、完成28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

26、组织开展新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

27、开展旅行社质量等级标准的调研、立项和制定工作。

五、旅行社和饭店管理工作(13项)

28、编制旅行社、星级饭店年度发展报告。

29、完善旅行社、星级饭店统计工作,及时发布统计公报,调查研究并调整旅行社排优排强方法和指标体系。

30、开展“全国旅行社团队管理服务系统”的软件编制、试点和推广工作。

31、继续宣传推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32、研究编制《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团队组接社合作合同要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3、就制定旅行社产品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34、推动贯彻《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的通知》。

35、组织开展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试点工作。

36、开展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的调查研究。

37、全面实施新版星级饭店国家标准。

38、加强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建立健全星级饭店评定复核监督检查制度。

39、组织开展国家级星评员换届和考察学习,完善国家级星评员、星评监督员队伍建设。

40、组织召开旅游饭店节能减排现场会,完成41号文件提出的星级饭店节能减排的任务分解,推进旅游饭店节能减排。

六、导游管理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14项)

41、宣传贯彻全国导游工作座谈会精神。

42、举办全国导游大赛颁奖晚会。

43、完成全国导游大赛总结工作。

44、协调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有关方面完成对全国导游大赛决赛获奖选手授予相应称号工作。

45、组织开展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事迹、经验的宣传交流。

46、开展导游IC卡管理软硬件系统优化升级工作。组织开展导游IC卡操作员培训、考核和颁发证书工作。

47、完善导游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

48、宣贯实施新修订发布的《导游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49、指导、支持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导游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工作。

50、继续就导游体制改革和修订导游管理法规开展调查研究。

51、会同中国旅游协会开展促进导游协会建设和发展的专题调研,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

52、做好《中国导游网》维护和优化升级工作。

53、会同中央文明办、住建部和团中央开展文明旅游风景区、青年文明号的审核、命名表彰工作。

54、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和《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国家标准,继续推进宗教、旅游场所规范燃香、文明燃香工作。

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工作(3项)

55、组织指导各地继续深入全面地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活动。

56、继续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指导督促有关城市、地区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改进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57、继续开展“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消费引导,深入开展品质旅游宣传进社区活动。

八、促进旅游企业发展(3项)

58、继续宣传贯彻《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旅游企业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59、积极协调、推动国发41号文件有关支持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落实。

60、继续贯彻实施旅游业“走出去”战略,研究推动旅游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