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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法律硕士论文教科书式写法之避免/施尚达

时间:2024-07-08 12:1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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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法律硕士论文教科书式写法之避免

施尚达


  关于教科书式写法的危害,我们在以前的法律硕士论文系列讲座中已经有所涉及,今天我们不惜花费时间与精力再次跟同学们宣讲一下如何避免教科书式写法。根据我们得到的信息,教科书式写法在中国国内的多数法学院中已经受到了“围剿”,凡是写得像教科书一样的论文,一律退回重写。我们最近接待的一些苦恼的研究生也由于写作了教科书式的论文而被勒令重写,无奈之下寻求我们的辅导。
  教科书式写法一般注重于概念分析,大谈特谈所谓的概念、性质、特点、我国的法律规定、国外的法律规定等等,由于这些内容在书上(特别是在教科书上)都能找到,因此称作是教科书式写法。教科书式写法最大的不足就是泛泛而谈,将大家都已经知道了的东西再次拿出来大写特写,老师看了会问:“你怎么在照抄教科书?”
  我们建议同学们通过以下措施避免教科书式的写法:
  1、简化所谓的概念、性质、特点、法条之类的内容。尽管教科书式写法不受欢迎,但是也有的老师在答辩的时候会说:“概念都没有界定,你论述如何进行?”因此,避免教科书式写法不是说不要写概念之类的基本内容,而是说,要写得少,不宜多。
  2、在绪论或者前言中直接亮出争议点,并且全文都围绕这一争议点进行。教科书式写法的弊病之一就是写了几万字,读者还不知道你究竟想谈什么问题。一般而言,硕士论文需要对专业领域中的争议问题展开论述,所以一定要尽早亮出争议内容,如果没有争议内容,论文写得毫无意义,纯粹一教科书而已。
  3、在问题提出部分最好用案例引出主题。案例分析在目前的法学院中得到了重视,随着教学研究的深入,法学院的老师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法学硕士论文、法律硕士论文要提出高深的理论体系几乎不可能,既然如此,就走另外一条路,那就是希望学生能更多地关注实践问题,这就增加了案例分析的权重。一般而言,如果论文以案例的形式提出问题,并且全文由4-5个极具争议性的案例贯穿组成,这样的文章一般被认为是好文章。
  4、在论文的内容写作过程中,也不宜仅仅局限于陈述,论文的核心是“论”,尽量围绕争议点,结合法理和法条进行分析。
综上,对于避免教科书式写法,我们的建议可以简化为如下3条:
  1、少谈概念、性质、特点等教科书内容;
  2、围绕有争议性的案例展开研究;
  3、围绕争议点,结合法理和案例进行阐述和论证,最终亮出自己的观点。
  需要说明的是,文无定法,案例分析往往适用于部门法选题的写作,至于法理学、法制史等论题,一般不宜采用案例分析法。但是不管如何,论文写作一定要围绕争议点进行,仅仅谈概念之类的教科书写法已经落伍了,陈旧了,尽量避免之。此外,法学硕士论文写作一般对实践性的要求相对较低,但是对法律硕士论文的写作,实践性要求可谓相当地高,甚至较多学校已经规定了以案例分析为主。这一动向也说明高校对于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向逐渐明朗化了。
同学们也可以参考我们之前的辅导讲座:
《法律硕士论文写作大忌之一:教科书式写法》
http://www.falvlunwen.org/post/dajiyi.html
  希望上述辅导对同学们写作法学类硕士论文有所帮助。本文由法律论文网www.lawpass.cn原创首发,转载需保留出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调查采访形式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调查采访形式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电视广告采用调查采访形式,即在“市场调查或采访”的特定场景中,通过“记者”或“市场调查人员”与“消费者”双方问答进行调查采访,由特定的“消费者”讲述自身体验与感受,介绍产品或服务的优点、特点,这是典型的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为制止此类形式
的广告,现将有关规范性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述调查采访形式的广告,由于使用特定的场景设计和特定的人员表演,产生了客观介绍或报道的效果,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类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对于使用调查采访形式的电视广告,无论是否具有广告标记,均应制止。对于继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上述广告者,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三、对于报纸、杂志、广播等媒介发布的调查采访等客观报道形式的广告,应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办理。



1997年2月27日

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2年3月27日 嘉政办发[2002]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嘉兴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技监、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积极参与创立嘉兴市著名商标。对在创立和保护嘉兴市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嘉兴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较高、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本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自我保护措施。
  第七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复核。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计划、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技监、对外经济贸易、消费者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十一至十五人,按单数确定。
  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论证,根据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确认为嘉兴市著名商标。
  第十四条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有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符合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嘉兴市著名商标参加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二)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三)商标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公告前,他人已经以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嘉兴市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他人以嘉兴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璜使用的,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他人以嘉兴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璜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嘉兴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嘉兴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嘉兴市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嘉兴市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依法查处损害嘉兴市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除按规定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外,还应当报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六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嘉兴市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嘉兴市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延续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四)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嘉兴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嘉兴市著名商标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嘉兴市著名商标,按本办法的规定,可在有效期届满时申请延续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