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承包经营权农户对于征地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王卫洲

时间:2024-06-25 13:2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王卫洲律师以案说法系列之
承包经营权农户对于征地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案情:原告李xx系xx市xx区农户,张xx系李xx的妻子,后李xx去世,李xx这一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张xx继续耕种,2003年xx市xx区国体资源和规划管理局以《关于xx区2003年度第十四批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将这块土地征收,张xx于2010年11月9日知道该批复的存在,便向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收到材料后向张xx发出通知,认为“对于《关于xx区2003年度第十四批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不服,因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张xx无权提出”并将张xx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予以寄回,张xx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

原告张xx认为:自己作为承包权人,对于政府征收自己承包土地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被告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认为:农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原告张xx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观点:
一、 原告张xx作为家庭成员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那么原告张xx、李学成这一家庭承包的土地,原告张xx作为家庭成员依法享有与自己丈夫李学成同等份额的承包经营土地。
同时本案中原告张xx家庭承包的土地是果田,李学成去世后,李学成承包的份额土地,由原告张xx继承并继续承包经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那么可见法律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明确要求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那么既然是法律规定是先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当然是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张xx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属于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张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使用权受到了侵犯,张xx当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已经明显确定了侵犯农户对于行政行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说行政复议法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承包经营权人对于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应当是更加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关于主张权利、提起法律程序的资格应当是一致的,承包经营权人既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可见法律是认可处分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与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张xx也当然具有对于(滨规国字【2004】19号)批复,这一将自己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被告给张xx邮寄的“应当由你所在的农民集体组织提出,现将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寄回”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中,行政复议申请人为张xx原告张xx,被申请人为xx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明确;被申请人实施的行为以征收申请人的承包土地为后果,与申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滨规国字【2004】19号《关于xx区2003年度第十四批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请求明确;申请人于2010年11月9日知悉xx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该行为。随后于12月21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这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60天的期限;按照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张xx不服xx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行为应当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这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张xx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从未向被告以外的其他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以上事实明确的可以清楚的证明和说明,张xx向被告申请的行政复议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被告依法必须受理。
为分析案件,我们做退一步的假设,即使被告不予受理的,也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而不是随便出一个告知书,该告知书也没有明确表明不予受理张xx行政复议申请,也没有受理张xx的复议申请,实际上属于对于张xx的复议申请拒绝审理。即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决定不予受理,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实际上拒绝了对张xx行政申请的审理,已经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直接剥夺了张xx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权利,是对张xx权利的侵犯,张xx对于被告这种拒绝审理并将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予以寄回的行为具有起诉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受理张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本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xx作为一承包经营权人对于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被告的依法应当受理张xx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拒绝审理张xx的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不作为。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服征地批复的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玉林城区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和保管暂行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86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城区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和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城区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和保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日


玉林城区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和保管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好玉林城区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维护城区交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玉林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玉林城区自行车、二轮摩托车的停放、保管工作,统一由公安机关组织和管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固定保管点,从事收费保管业务。
玉林市公安局是玉林城区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和保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和保管的有关规定。
(二)帮助建立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保管站。
(三)对保管站的人员进行聘用、教育、培训、指导和管理。
(四)制作、颁发保管员证、章。
第二条保管站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保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保管人员进行聘用、教育、培训、指导和管理。
(二)确定保管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提出保管点的分布建议,报请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四)负责搞好保管点的设施建设。
(五)按规定搞好保管票据的设计、制作和分发工作。
(六)负责搞好保管点的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失窃事件的调查、理赔工作。
第三条保管员由市公安局保管站聘用。其必须做到:
(一)忠于职守,坚守岗位。
(二)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三)发现可疑人员、车辆及时向保管站领导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予以处理,事后再向站领导汇报。
(四)坚决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值勤时必须佩带工作证、章。
(六)保管车辆收费时应与票面相符,插放保管牌,车主取车时应凭保管牌领车。
(七)所停放和保管的车辆要排列有序,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第四条保管点设立及具体要求
(一)在已设立的保管点和开展重大活动确定的临时停放点区域,所有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交警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保管点的设立。本着方便群众,方便进出,方便管理的原则,以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为前提,公共场地可设置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保管点。具体地点、规模由市公安局会同交通、建设、工商等部门确定,并联合发文公布。
(三)保管点必须树立标志牌,标明收费标准,保管时间及举报电话,并必须建有相应的保管设施。
(四)在城区范围公共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停放、保管的车辆,均须到划定的地方停放或交保管点保管。
(五)如举办重大活动需设立临时保管点,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牌。
(六)凡在单位内部设立的停车场、点,不属本暂行办法所辖范围,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责任区分
(一)个人在保管点将车辆交保管员保管后,如出现车辆被盗、丢失、损坏的,车主须凭所持保管牌,经保管员验证和保管站核实后,根据车辆的新旧程度,按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二)由于车主丢失保管牌、又无足够证据证明是车主的,保管员有权拒绝领车。
(三)仿造或伪造保管牌进行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管站、点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设立保管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在保管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六条保管时间及收费标准
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时间及收费标准,由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经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实行按时段收费(每日分上午8时至下午7时,晚上7时至零时前,深夜零时至次日早上8时前三个时段)。车主在任意一个保管点保管,取得保管票后,在本时段内凭票到其他保管点保管,所在保管点不准再次收费。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玉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来文反映,在重组上市后,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仍承担了部分社会性支出,并要求对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支出、为职工承担的供暖等物业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为支持企业重组改制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现将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职能尚未完全移交前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式从其对应的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教育、公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资金,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公共支出,在不高于其设立时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教育、公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三、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石油股份、石化股份及其所属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供暖、物业管理费等补助性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全额列为企业管理费用,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重组改制之日至2008年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