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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重构/倪培根

时间:2024-07-21 23:3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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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分别代表着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履行行政行为过程中,相对人在认为行政行为侵权时要求救济,但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则要求履行行政行为,是先救济权益,还是先履行行政行为?做出选择或许很容易,但关键在于哪一个选择更科学、合理。


一、我国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现状


在救济程序与履行行政行为之间,我国法律选择以先履行行政行为为原则,以先救济权益为例外。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我国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如果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类似规定。


(二)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缺陷


1.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过于强化行政权威和效率而忽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控制,有违立法宗旨


孟德斯鸠说:“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到极限绝不罢休。”在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其进行具体规范的情况下,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难以保障,而法律却只顾强化行政的权威和效率,忽视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这是对“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益”立法宗旨的背离。


2.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不能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增加社会成本


我国对于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规定,几乎没有注意到如何在损害发生之前对其进行救济,而是将矫正这种行政行为的工作完全依赖于行政行为履行完毕后的司法审查,把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损害交给后来的国家赔偿制度进行弥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救济肯定比在损害即将发生或者刚发生时进行救济的社会成本要高。


二、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理论基础之反驳


一般认为,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主体的主导地位以及公共利益至上这一价值观念。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理论和观念并不构成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并不构成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理论基础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或者履行。先进入救济程序,经审查确认相对人权益并未受到损害,那么不但能证明行政行为的“清白”,而且能够使相对人更加信服,反而有利于实现行政行为的内容。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

工信部保[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政府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为防范和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引发的网络安全隐患,净化公共互联网环境,维护我国公共互联网安全,制定《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付景广 010-66022774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引发的网络安全隐患,规范监测和处置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我国公共互联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马是指由攻击者安装在受害者计算机上秘密运行并用于窃取信息及远程控制的程序。僵尸网络是指由攻击者通过控制服务器控制的受害计算机群。木马和僵尸网络对网络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是造成个人隐私泄露、失泄密、垃圾邮件和大规模拒绝服务攻击的重要原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危害公共互联网安全的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以下简称木马和僵尸网络)及其使用的IP地址和恶意域名的监测和处置。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组织、监督全国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受通信保障局委托,负责对木马和僵尸网络的规模、类型、活跃程度、危害等情况进行监测、汇总、分析、核实,组织开展通报工作,协调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和恶意域名。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对本单位网内木马和僵尸网络进行监测、核实,对CNCERT汇总通报的涉及本单位的木马和僵尸网络进行处置和反馈。
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对CNCERT通报的由自身管理的恶意域名进行处置。对于由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的由境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管理的域名,由CNCERT直接协调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处置。
第五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DC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解析服务时,应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中告知用户承担的网络安全保障责任。
第六条 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不断提高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能力。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处置机制,协同配合、快速处置,共同做好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 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单个木马和僵尸网络规模超过100万个IP地址,对社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重大事件: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同一时期存在一个或多个木马和僵尸网络,总规模超过50万个IP地址,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较大事件: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同一时期存在一个或多个木马和僵尸网络,总规模超过10万个IP地址,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一般事件: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发生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上述后果。
通信保障局负责对分级规范进行修订。
第八条 监测和通报:
(一)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对木马和僵尸网络进行监测。
(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本机制第七条对监测到的事件进行分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报送通信保障局,同时抄报CNCERT;一般事件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
报送内容包括:控制端IP地址、端口、发现时间及其使用的恶意域名。
(三)CNCERT汇总自主监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报送和从其他渠道收集的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分级。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CNCERT应在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局认为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研判。事件情况及研判结果由通信保障局直接或委托CNCERT通报相关单位。对于一般事件,CNCERT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单位。
事件通报内容包括:
1、威胁较大的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端口、发现时间、所属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2、木马和僵尸网络使用的恶意域名。
3、木马和僵尸网络的规模和潜在危害。
监测和通报流程图见附件一。
第九条 处置和反馈: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接到CNCERT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通报后,应按如下流程处理:
(一)通知与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和恶意域名相关的具体用户进行清除,并跟踪用户处置情况。
对于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反馈用户的处置情况。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在接到事件通报后4小时内向CNCERT反馈,一般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CNCERT反馈。
反馈内容包括:用户已处置的IP地址和恶意域名、单位名称、用户未处置的IP地址和恶意域名及未处置的原因。
(三)监测单位验证处置情况。
对于CNCERT自主监测的事件,由CNCERT对处置情况进行验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应在接到处置单位反馈后2小时内向处置单位反馈验证结果,一般事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验证结果。
对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监测到的事件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自行验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应在接到CNCERT事件通报后6小时内向CNCERT反馈验证结果,一般事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CNCERT反馈验证结果。
(四)对于未处置或经验证仍存在恶意连接的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和恶意域名,按如下方式处置:
对于重要信息系统单位,向通信保障局反馈用户相关情况,抄报CNCERT,由通信保障局或当地通信管理局书面通知其主管部门。
对于其他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应依据与用户签署的服务协议、合同等进行处置。
(五)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处置情况,CNCERT应在接到处置单位反馈后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和相关通信管理局反馈处置结果,一般事件处置情况由CNCERT每月汇总,按照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有关办法通报监测和处置情况。
处置和反馈流程见附件二。
第十条 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留存木马和僵尸网络相关数据或资料以备查验。数据或资料保存时间为60天。
第十一条 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国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护用户正当权益,规范处置流程,建立用户申诉机制,妥善解决用户争议。
第十二条 通信保障局通过会商制度,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研讨木马和僵尸网络相关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第十三条 事件通报和反馈应按照统一表格以书面方式报送(报送格式见附件三)。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联系,后补表格。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举办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期,对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和处置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将本单位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和处置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通信保障局,抄送CNCERT。以上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CNCERT应与非经营性互联单位合作,协调非经营性互联单位处置其网内木马和僵尸网络;应与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网络安全企业、病毒厂商等单位合作,建立研究、分析机制。
本机制中非经营性互联单位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技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网、中国长城互联网。
第十七条 对于涉嫌犯罪的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应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通信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和处置机制。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督促本单位省级公司按照当地通信管理局要求,及时反馈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监测处置情况,接受当地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重要信息系统指政府部门、军队以及银行、海关、税务、电力、铁路、证券、保险、民航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使用的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监测和通报流程图(略)
附件二:处置和反馈流程图(略)
附件三:事件通报表格(略)
附件四:联系方式
(1)通信保障局
主管领导: 熊四皓 010-66069910
联 系 人: 闫宏强 010-66069895,13011881107
付景广 010-66022774,13701353949
(2)工业和信息化部24小时值班电话:010-66014249
(3)CNCERT
主管领导:云晓春 010-82990501
联 系 人:孙蔚敏 010-82990103 13911218086
温森浩 010-82990680 13810059765
CNCERT 24小时值班电话:010-82990999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2002-04-16

教发函〔2002〕10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35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天津市交通局职工大学

天津市交通学校

天津市交通技工学校

天津市交通职工中专学校
天津市


2
承德旅游职业学院
承德旅游中专

承德财经学校
河北省


3
河北省艺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艺术学校
河北省


4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更名

5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哈尔滨市建设职工大学
哈尔滨财贸职工大学

哈尔滨市职工轻工学院

哈尔滨市科技职工大学

哈尔滨市机电职工大学

(含哈尔滨机电工程学校)
黑龙江省


6
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电力学校
黑龙江省


7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铁路工程学校
黑龙江省


8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原大兴安岭教育学院(资源)

大兴安岭师范学校

大兴安岭林业学校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卫生学校

大兴安岭林业师范学校
黑龙江省


9
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校
黑龙江省


10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农业经济学校
黑龙江省


11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机电职工大学

浙江机械工业学校
浙江省


12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商业学校
浙江省


13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第三人民警察学校
浙江省


14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工业高级技术学校
浙江省


15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浙江旅游学校
浙江省


16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银行学校
浙江省


17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物资学校
浙江省


18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育才职工大学

浙江建筑工业学校
浙江省


19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供销社职工学院

浙江供销学校
浙江省


20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21
绍兴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22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职工大学
浙江省


23
宁波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


24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嘉兴农业学校

嘉兴丝绸工业学校
浙江省


25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湖州贸易经济学校
浙江省


26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衢州师范学校

衢州卫生学校

浙师大衢州教师进修部(资源)
浙江省


27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丽水工业学校

丽水农业学校
浙江省


28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职工大学
湖北省


29
长江职业学院
民办长江职业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更名

30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广东省


31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邮电学校
广东省


32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汕头教育学院

汕头商业学校

汕头机电学校
广东省


33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清远市师范学校

清远市卫生学校
广东省


34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
新建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35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广东外语职业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