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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4-05-13 13:0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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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的规定(试行)

国家机械委


关于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的规定(试行)

1988年2月24日,国家机械委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精神、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机械工业职工教育, 以适应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地位作用
第—条 机械工业职工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械工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是机械工业振兴的坚实基础。
第二条 大力发展职工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 对于有效地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及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加快机械工业和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实际现代化具有突出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策四条 要提高认识,树立新观念, 贯彻“一要改革二要发展”的方针,坚持面向生产、面向企业, 直接有效地为机械工业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 要从实际出发,以岗位培训为重点,按需施教, 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坚持当前与长远、理论与实践、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三、任 务
第六条 总任务。为了适应机械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 上成套、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服务质量, 为了适应世界范围的经济竞争和技术革命,必须增强紧迫感,下极大力量对广大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 培养造就一个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具有较高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层次结构比较合理、达到岗位要求、 纪律严明的职工队伍。
第七条 干部教育任务。领导干部要培养成为掌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和领导艺术、决策能力强、精通本行的领导者。
专业管理干部要培养成为懂马列主义基本原理、 具有现代管理科学知识、专业工作能力强的管理者。
科技干部要培养成为懂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掌握本专业现代科学技术、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技术工作能力强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工人教育任务。广大工人要培养成为政治思想觉悟较高、 具有本岗位、本等级技术理论知识和熟练生产技能的生产者, 要建立以中级技术工人为主体、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为骨干、结构合理的工人队伍。

四、职 责
第九条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制定行业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和管理全国机械工业职工教育工作, 做好服务。
(二)搞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机械工业职工教育中、 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指导性干部岗位规范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组织编写、推荐教学用书。
(四)建设为全行业服务的职工培训基地,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五)协调、检查、监督、评估机械行业职工教育工作, 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职工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指导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七)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职工教育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地(市)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职工教育方针、政策、 法规,制定地区性的规定,指导和管理本地区职工教育工作,搞好服务。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职工教育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职工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地区有关干部、工人的岗位培训规范, 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选补充教学用书。
(四)建设为本地区服务的职工培训基地,培训有关人员。
(五)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本地区职工教育工作,了解掌握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职工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指导和开展职工教育研究工作。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各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上级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工作,办好职工中、高等专业学校。
(二)参照主管部门职工教育规划目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职工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上级机械管理部门制定的干部岗位规范、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指导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用书,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的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编所需用的培训教材。
(四)建设职工培训基地,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五)总结交流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职工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开展职工教育研究。
(七)职工教育工作要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 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的一项主要内容。

五、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 专兼职相结合、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一定生产(管理)实践经验、 能胜任教学工作的职工教育师资队伍。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含职工大学、 职工中专教师和专职教育干部应达到职工总数3‰~5‰。 全日制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职工中专的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教育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和专职教育干部进修。 委属各大、中专院校要承担培训职工教育师资的任务。
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职工教育有足够的经费, 由职工教育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经费的来源是:
(一)职工工资总额的1.5%;
(二)工会经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
(三)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要安排一部分教育经费;
(四)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在成本中列支; 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 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
(五)返回企业的折旧基金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筹措职工教育资金。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职工教育基地建设, 并配备和充实必要的教学设施。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教学基地的面积, 应达到按职工总人数平均每人0.3~0.5平方米的要求。
(二)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装备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发展电化教学。
(三)开展职工教育需购置大型设备或扩建教育基地, 其费用分别列入本单位的增添固定资产和基建计划,由单位统筹解决。新建企业、 事业单位时,要将职工教育基地和教学设施列入基建计划。

六、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要加强职工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统管教育工作, 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做到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建立一支懂业务、有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职工教育管理人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并要不断培训提高。
第十七条 要深化职工教育改革,遵循职工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处理好知识传授与技能培训的关系,重视和加强实践性训练,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八条 开展职工培训,要多层次、多规格、多学科、多渠道、 多形式,适应机械工业现代化建设对人才多样化的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横向协作,联合办学。 委属院校要在职工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职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要积极承担职工培训任务。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办学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职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开办、停办、 专业设置和撤销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机械工业职工参加培训学习是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要建立职工教育奖惩制度和办法,制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个人的标准, 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七、政 策
第二十三条 机械工业各种生产技术工人、各类干部,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转岗必须培训和先培训、后任职,不培训不予任职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保证干部、工人必要的学习时间, 实行脱产、半脱产、业余相结合的学习制度。对生产、工作骨干人员的学习, 要优先安排落实。因工作需要,短期离职学习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同在岗人员一样对待;长期离职学习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 事业单位的专职教育干部和专职教师的待遇,要与技术科室人员相同。企业专职教师,按规定享受寒、暑假制度。 对超教学工作量的专职教师,发给超授课酬金。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批准举办的各类职工高、 中等专业学校的正式学员,毕业考试及格,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要承认其相应学历。 按有关规定,享受其待遇。
第二十七条 评选先进单位、企业上等级等项标准, 及考核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 要将职工教育作为重要条件。

八、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科学研究,要以应用研究为主, 坚持为机械工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条 职工教育科学研究任务主要是为职工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为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十条 机械工业行业职工教育的研究机构和学术研究组织, 要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 指导职工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九、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贯彻实施本规定的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劳动部

一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政务院第二十九次政务会议批准 一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公布


一、根据人民政府“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在私营工商企业中,为了便于劳资双方进行有关改进生产、业务与职工待遇各项具体问题的协商起见,在劳资双方同意之下,得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
二、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一般适用于雇用五十人以上的私人工厂、商店;凡雇用五十人以下者,得根据本指示的精神与具体情况斟酌办理之。同时在同一城市的同一产业或行业中劳资双方均认为必要时,亦得设立该产业或行业的劳资协商会议。
三、劳资协商会议为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机关,不负企业经营与行政管理的责任。
四、劳资协商会议之组成以由劳资双方代表机关分别选派同等数量之代表为原则(在企业单位中的协商会议,企业主或所委任之经理、本企业单位厂长与工会组织的主席应为当然代表),双方代表名额由双方协商规定之,一般以每方二人至六人为宜。
五、参加劳资协商会议之代表,应比较固定,双方各自选定代表后,应将代表姓名通知对方。但遇必要时,双方均有自行更换其代表之权。
六、在工商企业中的劳资协商会议应有经常会议,每月开会次数由双方协商规定之。除经常会议外,必要时,有一方提议,取得对方同意后,即可随时召集。开会时间一般以不占用生产时间为原则。在同一产业或行业的劳资协商会议,不必规定固定会期,在双方同意时即可召集会议。


七、劳资协商会议之主席,由出席会议之劳资双方代表轮流担任之(如一次为劳方代表担任,下一次即为资方代表担任),每次会议由轮值主席负责召集之。
八、劳资协商会议在劳资双方同意之下,得协商下列各项问题:
甲、有关订立集体合同及如何履行集体合同中各项规定之事项;
乙、有关生产计划之研讨与生产任务之完成及提高产量、质量,节约材料、工具等事项;
丙、有关改进生产组织,如劳动力配备,机器工具的调整,原料调配等事项;
丁、有关改良技术,改善操作法,提高生产效率与工人技术水平等事项;
戊、有关业务、管理之改进及工厂规则、奖惩制度之拟定与修改等事项;
己、有关职工之雇用与解雇、职级升降及其他人事问题等事项;
庚、有关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及其他职工福利设施等事项;
辛、有关工商企业安全卫生及职工疾病、伤亡、残废、女工生育待遇等事项。
九、劳资协商会议中协商的各项问题,劳资双方都有通过各自之代表提出议案之权利。协商会议开会时,如有必要,可由主席通知原提案人或有关负责人到会报告。
十、劳资协商会议协商程序如下:
甲、由劳资双方代表分别将准备协商之问题,于会议前通知对方,使双方代表能事先研究,征求有关方面和职工的意见;
乙、举行会议时,由轮值主席将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次序,逐一提交会议研究计划,以取得协议;
丙、有关一般问题的协议,经劳资双方代表一致同意后,即可成立。比较重大问题的协商,须由双方代表报告有关人员和全体职工,取得同意后,方得成立;
丁、会议中如有临时提议,须俟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并取得双方同意,始得讨论;
戊、凡已取得协议之比较重大事项,须写成双方代表同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之会议记录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当地劳动局备案。
十一、凡已取得协议之事项,由劳资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和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并负责执行;其未取得协议之事项,由双方于会后分别研讨磋商,以便在下次会议中再行协商。
十二、如在会议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时,应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之规定处理之。
十三、劳资双方成立之协议,不得与政府法令及集体合同之规定相抵触。集体合同如有修改必要时,必须根据原签订集体合同之程序处理之。
十四、各地劳动局接到本指示后,应召集当地工会组织与工商业者团体之代表共同商议执行本指示之办法,以期在劳资双方同意和自愿的条件下,有准备、有步骤地逐渐推行,并将执行的情况和经验随时报告本部。



1950年4月29日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初中入学办法改革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初中入学办法改革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1986年发出《关于在普及初中的地方改革初中招生办法的通知》,提出在普及初中的地方要“积极而稳妥地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凡准予毕业的小学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并要求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从1986年暑假招生开始执行。确有困难的市、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先试点,逐步过渡,积极争取在近几年内完成此项改革”。
近10年来,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努力下,这项改革总的进展是顺利的。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多数的省、市、区在已经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取消了初中入学考试,实行了就近入学。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有利于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减轻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缩小了初中校际间在生源上的差距,调动了大多数初中办学的积极性,推动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明显的。但目前一些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也有一些地方虽已具备了条件,但尚未实施这项改革。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这项改革,除继续执行(86)教中字002号通知精神外,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初中入学办法改革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的一个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这项改革的认识,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战略高度认识并切实做好这项改革工作。
二、在已经普及了初中还没有实施这项改革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这项改革。上述地方教育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广泛宣传,仔细地做好有关工作,为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已经实施的地方要不断完善这项改革。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将实施这项改革的情况,按调查提纲的要求于8月底前报我委基础教育司。
三、严格执行国家教委教基〔1994〕24号文关于改革考试办法的规定,要废止任何形式的统考统练。普及初中的地方,更不得进行,也不得变相举行初中入学的选拔性考试。
四、要继续采取措施,加强薄弱初中校的建设。各地应制定改变薄弱初中校面貌的目标、规划,提出具体措施,分期分批改善这类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缩小初中校际间的差距,调动所有初中的办学积极性,大面积提高初中教育质量。
五、要加强小学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防止因实施此项改革放松教学要求的现象。要逐步深化小学教育的整体改革,优化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
六、要加强对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逐步建立完善对小学教育质量的监控机制和评估体系。各级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小学教育改革的研究和视导。
七、要进一步推进对口入学的小学与初中校过渡衔接的试验,初中校要关心对口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小学要努力为对口初中输送合格、优秀的新生。
八、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由学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社区教育委员会(或其他社区教育组织),通过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让社会更多地了解学校的教育,关心并支持教育的改革,不断优化社区教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