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2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5月18日,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加强对无线电台和执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将修改后的《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发布。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2年3月发布的《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站)的法定凭证。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的制式电台,必须持有电台执照,方可投入使用。但信息产业部规定不需领取电台执照者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发射机与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三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无线电台执照由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电台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的有关管理规定核发;或由信息产业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五条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无线电台(站)的执照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后,方可获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条 无线电台执照须妥善保管。遗失电台执照,必须追查下落,并立即报告原核发机构。
第八条 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不得自行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电台执照。
第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电台执照即行失效,持照者应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
第十条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电台,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核发机构办理电台执照更新手续。
第十一条 对已领取电台执照,2年以上不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原核发机构收回或注销其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销时,设台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原核发机构交回电台执照,并报告其设备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仿制或伪造。
第十四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应对无线电台执照进行核验,对持照者执行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和缴纳频率占用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核验和收费情况。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信息产业部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军事用途无线电台(站)的执照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8〕19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6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发布实施以来,对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8〕1319号)要求,现将保险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评估和修订工作

  随着宏观经济社会发展,保险业面临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规划》提出的部分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有的已经提前实现,有的已经具备了实施条件,有的需要根据形势变化进行修订。开展保险业《规划》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是将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险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有利于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规划》在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做大做强。

  二、《规划》评估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和修订内容

  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中期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中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2、《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规划进行修订,明确2010年的发展目标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4、关于《规划》修订的建议和对“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建议。

  (二)偿付能力测试

  1、各保险公司应在评估报告中按照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评估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底和2010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简单测试。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数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2、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规定,对各自保险集团2009年底和2010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简单测试。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数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3、偿付能力充足率测试结果,不作为采取监管措施的依据。

  4、在评估报告中,应对2009年和2010年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进行预测、评估和说明。

  三、时间和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规划评估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紧扣《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突出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重点措施。

  (二)各单位于2008年10月底前,将评估报告上报保监会,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电子版(MS Word格式)。

  (三)评估报告中应注明规划评估和修订联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等信息。

  (四)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

  (五)根据保监会有关保密规定,各单位上报材料勿标注密级。

   联 系 人:魏国强 臧明仪(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

  电话:010-66286061010-66286591

  传真:010-66288118

  电子邮件:guihua@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批转市物价局《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物价局《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1999]101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物价局制定的《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
、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公司,在城镇范围内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提供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
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物价部门是本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证制度。符合资质的物业服务机构须经物价部
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相应档次收取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
不同服务性质和服务需求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普通建筑标准住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与公众代办性服务收
费实行政府定价;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的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的公共性和公众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等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
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
1、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障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

2、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场地、公共走廊、通道、道路、清理上下水道、清洗公共水池、水
塔和清运垃圾等。
3、设专职保安人员,安排日夜值班巡逻,加强治安防范,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4、搞好小区绿化,定期对花木、绿地浇水、施肥、修剪,进行维护管理。
5、协调解决其他公共事务。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
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室内暖气线路、室内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
、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条 房屋修缮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98)213号"关于印发《住宅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阳政办发(1999)10号文批转市房管局《阳泉市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4、绿化管理费;
5、清洁卫生费;
6、治安防范管理费;
7、法定税费;
8、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 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中含15%至20%的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物业管理单位应逐月从收取的
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中提取,专项用于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按分类等级标准收费。分类等级标准分为二类四级。具体分等级和等级标准
收费见附件一。不达类级的或只提供单项服务收费以及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的实行专项审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
布,每半年(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规定,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物业收费计费面积为建筑面积。层高不达2.2米的,阁楼或地下室减半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
月或按季收取,不得超期预收,住户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社会救济户、非在职的优抚户,特困家庭和下岗双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以内部分,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应酌情减收。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
照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接受
物价、财税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住户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
解决。
第二十一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阳政办发(1999)10号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
产管理局关于阳泉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配套施行。本暂行办法未列及内容,按国家计委、建
设部计价费(96)第266号和省物价局、省建委晋价房字(98)第3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物价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一: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根据《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二类四级执行。
(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A类为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B类为高级公寓、别墅等高级
建筑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
一、收费标准
A类住宅(九层以下)
一级每平方米0.30元;
二级每平方米0.25元;
三级每平方米0.20元;
四级每平方米0.15元。
办公、营业用房
一级每平方米0.50元;
二级每平方米0.40元;
三级每平方米0.30元;
四级每平方米0.20元;
B类别墅、写字楼等
一级每平方米0.60元;
二级每平方米0.50元;
三级每平方米0.40元;
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二、等级标准
A类住宅(九层以下)
一级:
1、小区规划布局合理,整体环境优美舒适,物业管理规模在15-2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
,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
3、实行半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楼道每天清扫,区内卫生无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化
粪池通畅。
5、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6、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管理物业规模在10-15万平方米以上。绿地覆盖率达到1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
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4、公共场所、楼道两天清扫一次卫生,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10万平方米以下。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0%以上,园林绿
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好。水、电、消防设施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公共场所、楼道三天清扫一次卫生,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四级:
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B类别墅、写字楼等
一级:
1、小区(楼宇)的房价在我市属高档水平,购房对象主要是高收入阶层等。
2、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园林建筑小景,绿化物、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生长、维
护良好。
3、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维护良好,保障有效,停车场地、生
活服务、娱乐、商业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小区(楼宇)实行封闭式管理,保安设施先进、完善,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
24小时值班巡逻,治安良好,无偷盗案件发生。
5、环境优美,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
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6、获得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及优秀示范小区证书者。
7、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清洁卫生、治安等标准与一级相同。
2、获得全省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清洁卫生、治安等标准与一级相同。
2、获得地市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四级:
1、绿化率、公共配套设施、清洁卫生、治安等标准略低于一级标准。
2、获得县(区)级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证书者。 3、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及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上述各类各级别物业小区,如不能全部达到该级别标准要求的,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时应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