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我国环境质量、人们健康及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结合当前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重大科技需求,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在“十一五”期间设置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
本重大专项将针对我国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开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源识别与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快速检测、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快速处理处置等技术,在重要区域、重点行业和环境敏感目标等层面开展综合示范,集成适合不同示范区特点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综合性应急技术系统,为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后续管理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本重大项目围绕项目总体目标,从共性技术和示范应用两个层面进行任务分解。两类课题在研究内容上互为支持,在实施过程中密切配合。共性技术类课题将研发应对典型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关键技术并为示范应用类课题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应用示范类课题进行针对性技术开发和系统集成,并为共性技术类课题提供研发与应用平台。此次发布的是本重大项目的部分共性技术类课题指南,国拨经费控制额总计9400万元。
一、申请者资格
重大项目课题均为法人课题,法人课题责任人(也称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申请负责人。申请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独资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
申请负责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55岁以下(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计算),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半年,过去三年内没有863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对于港澳台优秀科技人员、海外优秀华人学者(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在满足年龄、职称(学位)等基本条件时,只要正式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且协议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执行期,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也可作为课题组长。在课题申请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课题组长申请及负责的科技部三大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973计划)在研课题累计不得超过一项,同时可参加一项课题(申请或在研);每个参加课题的技术人员最多只能参与三大计划中两项课题的工作。科技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调的与863计划相关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
本项目各课题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申请。
二、申请程序和要求
课题申请采取网上集中申报。申报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进行,网址为program.most.gov.cn,有关申请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详见《“十一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申请指南》。项目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18日24时。
关于申请的其他要求见附件。
三、咨询方式
联系人: 柯兵 张书军 梁鹏
电 话:010-58884866,58884867,58884868
传 真:010-58884860
Email: kebing@acca21.org.cn; zhshujun@acca21.org.cn ; liangpeng@acca21.org.cn
附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
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8〕332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办: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一、登记内容
(一)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备案;
(二)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需进行生产、经营备案的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列举的品种。
二、设定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第十三条;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登记条件
(一)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三)具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
(四)产品具有固定包装并有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原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文件。
(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原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文件。
法律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附件)。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网(http://www.szsafety.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受理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民中心C座C5069室);联系电话:82105452;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受理机关: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决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决定机关: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发备案证明。
十、登记时限
对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的单位,于收到备案资料当日发备案证明。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未经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主管部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复函
199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综〔1992〕59号《关于对遗失债券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你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属于以上几种票据,也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而且你行在“发行通知”中明确规定,此种金融债券“不计名、不挂失,可以转让和抵押”。因此,对你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