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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00:4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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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请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局于2007年6月组织开展了“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了44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入选建设项目。同时,已通过评审验收的174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将纳入“十一五”建设计划进行强化建设。
为加强对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各项目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发〔2007〕51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国中医药发〔2007〕50号)的有关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入选建设项目(附件1);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强化建设项目(附件2)。
二、有关问题说明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附件3)填写。
(二)填写时请认真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表说明》(附件4)的有关要求。
(三)各建设项目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类别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中医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原则上应申报中医药项目;
2.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含中西医结合、西医专科医院)可申报中西医结合项目或中医药项目;
3.中医药项目在建设计划中要重点体现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突出中医药方法和技术的创新、提升、引进和应用,注重中医药临床诊疗方案的总结、制定、完善和疗效的提高;
4.中西医结合项目充分体现中西医的双重优势。
(四)各建设项目的专科名称、专病名称和重点病种名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同属一个专科类别的重点专科项目,专科名称应按统一要求填写;
2.重点专病项目的专病名称应使用规范的病名,并与其重点病种的名称相一致;
3.各项目重点病种名称应首选中医病名(按《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填写,下同),同时标明与之对应的西医病名(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填写,下同);如无准确的中医病名与其重点病种相对应,也可采用西医病名,同时标明与之对应的中医病名。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强化建设项目填报《计划书》时,可以对原项目中的以下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原则为:
1.“项目类别”方面,重点专科不能调整为重点专病;重点专病可以调整为相应的重点专科,并附有关说明材料;民族医专科(专病)不能调整为中医药或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
2.“重点病种”方面,重点专病项目的重点病种不能调整;重点专科项目的重点病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全部调整,至少有2个重点病种保持不变,也可以在原重点病种基础上增加病种。
3.“项目负责人”方面,项目负责人应为建设项目所在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专科医院的重点专科项目,如骨伤科医院的骨伤科重点专科项目、眼科医院的眼科重点专科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应是收治重点病种的主要科室或专科学术带头人所在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医院的负责人。
4.“专科学术带头人”方面,专科学术带头人应为在本医院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并具备相当的专业学术与技术水平。
(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各项目报送的《计划书》进行审定,对《计划书》未通过专家审定的项目,将取消其入选资格。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各项目填写《计划书》、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对各项目报送的《计划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请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于2007年12月5日前将《计划书》(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55号,邮政编码:100027),同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报软件,并报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E-mail:tcmjczx@163.com),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请按照《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梳理参考体例》(附件6)和重点专科建设培训班提出的有关要求梳理总结本项目的重点病种诊疗方案。方案梳理要紧紧围绕中医临床,实事求是总结本项目中医治疗方法并对疗效水平进行初步评估,对中医治疗难点进行客观分析,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确定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请于2008年1月底前将重点病种诊疗方案报送至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报软件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 系 人:董云龙 吕晓皑
联系电话:010—65955519
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联 系 人:刘 穗 沈金鸿
联系电话:010—64176179,64177814
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
联 系 人:祖亮华
联系电话:021—53829018—603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入选建设项目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强化建设项目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报说明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报软件
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梳理参考体例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确保反应迅速、有效应对,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0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萍府发〔2005〕21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确保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0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萍府发〔2005〕21号),特制定本规则。
  一、突发公共事件范围
  本规则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分为: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类级别,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规定。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一)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各地、各部门系统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各地、各部门系统发生的一般事件,但性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此类事件以下称敏感事件)的相关信息。
  (二)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信息报告方式:
  1、各地、各部门通过应急平台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信息可采用文字、图像(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按相关规定报送。
  2、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络,并设专职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处置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其中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还应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
  3、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区、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即时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并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保证信息报送的连续性。
对个别因情况特殊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区、有关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2、市应急办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依次报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市长、副市长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按市政府领导指示报省政府。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3、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在报告上一级政府的同时,越级报告。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生后,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要在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新闻办、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二)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为保证在第一时间通知公众,要同时采取市政府网站发布;萍乡电台播音;萍乡电视台、安源电视台及相关县区电视台滚动播出;移动、联通发送手机短信;萍乡日报及其新闻网站发布等形式。
  四、工作责任主体和工作机构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下达、跟踪反馈等工作。
  (三)在市应急办建立统一面向县区、部门、以及基层单位和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接报平台。由市应急办负责(24小时值班电话:6832320),对县区、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程序汇总报告;对110、119、120、市长热线(12345)、市长电子信箱等转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核实后视情报告。市应急办要注意从互联网、新闻媒体和基层获取有关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在工作中获知的相关信息,不论是否属其工作职责范围,都应及时向市应急办通报。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各类紧急事务接警渠道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接报平台,并在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
  五、考核奖惩
  对各县区、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综合考核和通报。对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社会公众报告、举报突发公共事件。对积极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挽回重大损失、事例典型、作用突出的,由市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关于开展赴菲律宾旅游业务的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关于开展赴菲律宾旅游业务的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16日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制定)

关于开展组织我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事,仍指定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广东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和海南省旅游总公司为承办单位。考虑到这项业务政策性较强,现就有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单位要在菲律宾物色资信可靠的合作旅行社,经征得我驻菲律宾领事馆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备案。
二、赴菲律宾旅游者的出国护照,应由指定的九家承办单位代为向参游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办。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为非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照。
三、国旅、中旅、青旅三总社及金桥旅游总公司的有关分支社(公司)、接受其总社(总公司)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客源,并将参游者名单报送其总社(总公司),待总社(总公司)审批并向分支社(公司)发回盖有专用印章的确认函电后,分支社(公司)方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为参游者申办出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凭国旅、中旅、青旅三总社及金桥旅游总公司的确认函电原件,按照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开展赴东南亚三国探亲旅游活动的有关规定审发护照。
四、开展赴菲律宾旅游业务,要严格按照《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请各地旅游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联系与合作,共同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