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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6:2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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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普通门诊按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下称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社区、定额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门诊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门诊统筹风险储备金、调整缴费标准等办法解决。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保证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并按本办法规定将应由财政补贴的门诊统筹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门诊统筹组织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的费用筹集、待遇给付、财务核算及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门诊统筹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及相关的医疗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做好门诊统筹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财务监督等相关工作。

市审计部门按规定对门诊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门诊统筹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门诊统筹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门诊统筹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职工医疗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排的资金。

(二)市、区两级财政补贴。

(三)个人缴费。

(四)社会捐赠。

(五)其它收入。

第八条 门诊统筹基金按社会保险年度(下称社保年度)定额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一)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筹集。

1.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安排50元。

2.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安排50元,其中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

(二)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安排。

(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用筹集。

1.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安排50元。

2.财政补贴25元。

3.个人缴纳25元。

其中财政补贴部分及低保、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九条  门诊统筹基金的征收。

(一)各项基金(含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在30日内划转到门诊统筹基金征收专户。

(二)财政补贴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在30日内划拨到门诊统筹基金征收专户。

(三)个人缴纳的费用与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开展门诊统筹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区财政预算。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保参保人直接纳入门诊统筹,新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纳入门诊统筹。

第十二条 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下列门诊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一)普通门诊诊查费。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三)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以及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供的诊疗项目费用。

第十三条 经同意转诊或在市内其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所发生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社保年度内转诊及急诊待遇支付限额合计为1500元(含自付部分)。

第十四条 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停保的,其门诊统筹待遇可享受至该社保年度末。

第十五条 参保人欠缴门诊统筹费的,暂停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按规定补缴的,其在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间转换或在同一制度内参、停保的,该社保年度门诊统筹待遇继续享受,不需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 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以下费用:

(一)非治疗性费用:挂号费、救护车费、会诊交通费等。

(二)各种按摩保健用品费用。

(三)手法推拿费用。

(四)残疾康复费用、麻风病治疗费用。

(五)各种美容美体、整形、矫形、减肥、戒毒等检查治疗费用,如洗牙、镶牙、牙列正畸术、验光、配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等费用。

(六)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有效牌证车辆以及酒后驾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打架斗殴以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九)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十一)其它不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管理

第十八条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区域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镇卫生院范围内审核确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实行协议管理。

门诊统筹定点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可作为其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网点。

第十九条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服务场所、人员配置、技术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信息系统等方面应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以病人为中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一个社保年度内,对服务的参保人群使用自费项目的总费用不得超过年度医疗总费用的20%。

第二十一条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至少与市内一家二级或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签定协议,接受其医疗业务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应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机构,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工作调动或住址变动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应于下一社保年度开始前3个月内到新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因工作调动或住址改变需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需转诊的,由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接诊医师提出申请,并经该机构盖章同意。转往的医疗机构应为该机构签订协议的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的市级专科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当次有效。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医院不视为该机构的转诊医院。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在市内其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应及时告知其所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所发生的属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根据“总额预算、定额结算”的原则,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月结算,年度清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转诊、急诊或欠费补缴期间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回其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经核准办理了常住异地就医的,其门诊统筹筹资金额包干给个人使用。

第三十条 门诊统筹按基金年度筹资总额的4%建立调剂金,用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因服务人群年龄、疾病构成差异等特殊原因造成定额超支的适度补偿。补偿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调剂金总额。

第三十一条 建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包括日常管理和年终检查,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偿付及奖惩挂钩。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同时与财政经费拨付挂钩。

第五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门诊统筹基金监督按《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普通门诊”是指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以外疾病的门诊医疗。

本办法所称“社保年度”指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三十四条 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因读书、工作、居住等原因离开本市或因其它原因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所筹集的门诊统筹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五条 建立门诊统筹风险储备金,用于在不调整筹资标准期间,化解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及逐步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等。风险储备金于门诊统筹制度实施当年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总额的10%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六条 对门诊统筹费用筹集标准、调剂金提取比例及医疗待遇支付比例、支付限额、支付范围等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一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经营。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经营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占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填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审批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见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核定经营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基数。

  (三)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文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审批表、资产评估价值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然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审批表》和《资产评估价值确认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颁布前非经营性资产已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并在三个月内补办手续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验证审批。

  第六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比例按行政事业单位经核准实际转作经营性资产总值的1~5%(年率)征收。具体比例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时核准。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按年缴纳,在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上缴财政专户,对不按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财政部门将酌情按照欠交款额核减当年经费或专项拨款。

  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安排使用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强化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所获得收益的管理,承担对投入资本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责任。针对不同的转移形式,进行如下区别管理:

  (一)凡以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内部的非独立核算附属营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纳入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二)凡以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应监督其按照现行企业的会计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从经营单位所获得收益要全部纳入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三)凡以非经营性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和出租、出借,部门、单位所获得收益要全部纳入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主管部门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三)不经申请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

  (四)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本收益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七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97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约1万余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69年10月15日至198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大学生》杂志2005年增刊上,同时从10月12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

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http://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cer.net)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及查询

  (1)提交个人信息。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提交个人信息。

  时间:2005年10月15日-25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时间:2005年10月17日-27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在以下时间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5年10月30日8:00后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人员,请登录http://www.customs.gov.cn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考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查合格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期间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2006年招考报名确认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1)网上确认

网上报名确认对象:在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福建、陕西等11省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网上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

网上报名确认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358像素左右,高度441像素左右,分辨率350dpi左右);

  ②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网上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确认,请拨打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的咨询电话,按各考试机构的指定办法,于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期间办理报名确认。上述11省市考试机构的地点、联系人、咨询电话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8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2)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确认对象:在上述11省市以外的省(区、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现场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4日-5日9:00- 16:00(新疆的报名确认时间为:11:00- 18:00)。

现场报名确认地点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5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现场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1张(照片背面一定要写清报名序号);

②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现场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办理确认时还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现场办理减免手续。

(3)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各省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3、网上打印准考证

  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和现场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都要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05年11月20日9:00-11月25日16:00

网址: 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综合管理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

  行政执法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两科。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5年11月26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05年12月26日后通过人事部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以进行机关内调剂或进行跨机关调剂。调剂的原则是在同种考试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需要进行跨机关调剂的,调剂的机关、职位名称、资格条件等将在人事部网站上公布,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调剂。招录机关对调剂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笔试和面试。

专业科目笔试时间和面试时间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面试的时间也可以在人事部网站查询。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

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网站公示。

报考民航空中警察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首先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再按照一定比例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专业训练。民航总局按照面试、体能测试、专业训练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人事部网站公示。详细情况可登录中国民航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aac.gov.cn)和人事部网站查询。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