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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43: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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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阿署发〔2009〕20 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公署对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拟做出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且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行政公署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行政公署常务会议或行政公署领导决定。
  行政公署办公厅或行政公署各部门、机构可以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行政公署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行政公署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行政公署可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听证。
  第六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听证组织单位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听证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听证组织单位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七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八条 听证代表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听证组织单位根据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听证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听证组织单位委托有关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听证组织单位聘请。
  听证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代表条件。
  第十条 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听证组织单位了解与拟做出行政决策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拟做出行政决策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一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听证组织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听证组织单位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听证组织单位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通过阿拉善盟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代表、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通过阿拉善盟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拟做出行政决策的要点,听证代表和听证人名单。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向听证代表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拟做出行政决策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听证会议程;
  (四)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拟做出行政决策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代表、听证人;
  (二)听证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陈述拟做出行政决策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听证代表对拟做出的行政决策进行询问,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十九条 听证代表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代表对拟做出行政决策的意见或建议;
  (三)听证人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代表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行政公署。
  第二十二条 行政公署在决策过程中,对听证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公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
根据美国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的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对于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如其原产地不能按有关规则予以确切判定,则须通过美国海关判令和法庭裁决以个案形式予以判定。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对美国出口纺织品服装,现决定,简化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对美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原产地判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对美国出口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纺织品服装时,如无法按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确切判定产品的原产地,须事先向美国海关申请有约束力的判令。
二、对于经美国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陆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须在安排生产前核实美国对我国该产品的设限情况。如属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企业在出口报关时须向海关提供相应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对于经美国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须在安排生产前核实美国对该国(地区)该产品的设限情况。
在货物出运前,出口企业凭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以及其他、报验报关文件直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或向当地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只留存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复印件备案,不作为验放依据。货物抵美后出现入关受阻等情况,其责任由企业自
负。出口产品允许标识为美国海关裁定的“原产国(地区)制造”。
四、请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尽快将本通知有关规定转发本地区纺织品出口企业。
五、美国海关判令办公室地址:
(一)Office of Rulings and Regulations
U.S.Customs Service
1301 Constitution Ave., NW
Washington, DC 20229
(二)U.S.Customs Service
Director, National Commodity Division
6 World Trade Center
CIE, Room 437, ATTN: Binding Rulings Section
New York, New York 10048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学生总量的快速增长,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量有较大增加。目前全国普通高校近1200万在校生中,贫困家庭学生约占20%,人数在240万左右。

  当前,帮助数百万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推进金融改革的一项举措,也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各高校,务必从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确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使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困难及时得到切实解决。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

  为加快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作了重要调整、补充和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务必层层落实。

  国家助学贷款的中标银行,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积极做好按新机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各高校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尚未建立的,要指定专门机构承担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任务。调剂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本地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相关工作。

  中央财政要积极研究,对中西部财政状况较为困难而又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地区,采取奖励的方式给予补助,鼓励地方抓好落实。

  二、加大国家对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奖励力度

  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中央财政将大幅度增加对全国普通高校中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本专科学生的助学奖励经费,以帮助和激励更多的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面向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奖励办法。

  三、确保高等学校收入的一定比例足额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各高校每年必须从本校有关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各高校必须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执行,足额提取,专款专用。教育部、财政部将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也应加强对所属高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高校,将予严肃处理。

  四、建立规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制度

  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组织贫困家庭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取得一定的资助报酬,并优先安排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主要是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子女以及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等,参加勤工助学,适当提高其资助报酬。将“资助”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各高校要切实提供资金保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认真组织好、落实好。同时,通过提倡社会捐助、师生互助、学生互助等方式,扩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赞助渠道和力度。

  五、加快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各地区要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银发〔2004〕191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确保贫困家庭新生顺利入学。各地区要适当增加财政贴息支持,提高金融机构扩大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教育、财政和银行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做好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国家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扶持政策,推动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

  六、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和健全工作机制

  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内部管理,实行高校主要领导工作责任制,把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作为大事抓紧办好。要严格控制办学成本,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治理各种乱收费现象,最大限度地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要端正办学思想,调整学校经费支出结构,适当增加面向学生特别是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服务的开支。要把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勤奋好学、团结互助、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好校风。

  各高校要根据《通知》要求,设置独立的学生资助办公室,尽快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归口管理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三日

来源:福建省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