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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7:0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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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

财综[2008]70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项目的函》(卫规财函[2008]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暂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以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填列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统筹安排。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应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九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1990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就建立双方官员会晤制度达成协议。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使用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在共同商定的时间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两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率领。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将促进两国政府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联系。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未有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日在波哥大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哈拉米略
      (签字)              (签字)

关于各地举办中国名牌论坛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各地举办中国名牌论坛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质函[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部分地方反映,一些组织和个人打着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到各地联系举办中国名牌论坛。为保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顺利实施,杜绝各种干扰,确保不给企业增加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名牌战略的推进和名牌产品的培育,关键靠市场机制、政府引导和企业自律。需要长期努力,持之以恒,不断积累。决不是某些机构和个人搞几个所谓的论坛和培训班所能解决问题的。对业已泛滥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论坛”和“培训班”,各地应保持清醒,并对企业正确引导。

  2.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没有、也不会承诺参加任何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各种名目的中国名牌论坛。除今年质量月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承办的主题为“名牌与经济发展”的中国质量论坛以外,其它各种名目繁多的名牌论坛均与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无关。有些个人和机构往往以能请到负责人为由误导企业,务请各地注意。

  3.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名牌产品的评价只设国家级和省级,省以下行政区域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4.各级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以“培育名牌”为名随意办班或搞论坛而向企业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规进行各种乱评比。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由名推委的专业委员会独立进行,不受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的操纵。有些人标榜由某中介组织负责或由某人说了算,完全是自欺欺人,虚张声势,我们有必要在这方面予以澄清。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