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2:3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知发〔2007〕32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现省九届党代会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目标,经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共同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对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速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加强对培育工程的管理,确保培育工作达到预期的目标,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九日


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现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目标,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以下简称“培育工程”)。为加强培育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工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为目的,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在全省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速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
  第三条 培育工程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和负责管理,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联合成立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的受理、审批、日常管理及评估验收等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培育工程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滚动式发展,2007年开始启动,以后逐步推开,培育期限为3—4年。通过培育,企业要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能适应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且不低于研发费用的10%;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纳入对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高度重视技术创新,逐步掌握本行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大幅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年申请量增长50%以上,发明专利所占比例不低于40%:拥有驰名商标1件以上或湖南省著名商标2件以上;拥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1至2个;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居国内本行业企业的前列。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主导产品的专利数据库,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及诉讼、对外合作和产品营销中,充分利用专利及知识产权信息;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监控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国内外进行专利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四)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设立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认真落实和兑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不断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企业职务发明的实施率要达到80%以上,50%以上的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强化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要达到100%;通过多种途径,培养一批熟悉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能独立处理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


  第三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五条 对纳入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政策性扶持:
  (一)对培育企业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产品,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湖南省专利奖”、“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评选。
  (二)对培育企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要为其实施转化提供有利条件,并积极向国家和相关部门推荐,帮助培育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级重大产业化项目。
  (三)要积极推动培育企业的主导产品、优势技术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国家技术标准;优先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软课题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
  (四)建立省、市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培育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给予重点保护,培育企业被侵权时,有关部门要尽快立案、尽快处理、尽快结案;培育企业遭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要帮助和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五)支持培育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帮助培育企业开展专利信息的分析、利用;积极支持培育企业的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邀请专家为培育企业举办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班。
  (六)帮助培育企业建立专利工作站,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和有关专家来企业指导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技术情报分析和战略研究,制定企业及产品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培育企业以我省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为主。申报培育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强烈的需求,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二)具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专项工作经费和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专利申请20件以上或专利授权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20%,并有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等其它知识产权。
  (四)职务发明实施率不低于50%,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商标和品牌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本行业中有重要地位、对湖南经济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方可依照本办法申报。
  第七条 申报培育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制《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等申报材料(一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签署意见后,共同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三)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集中受理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文件下载请登陆“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申报材料。
  (四)中央及省直在长单位可直接向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培育企业经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专家评审确定后,由管理办公室下文,认定为“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并授牌。
  第九条 培育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企业列入培育工程后,须与管理办公室签署《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件2),并上报《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培育工作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及阶段任务实施。
  第十条 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检查;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央及省直在长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培育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培育工程实行目标管理。《合同书》和《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是年度考核、检查的重要依据,考核检查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培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培育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培育企业每年11月按照合同要求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1月底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一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一同报送管理办公室。12月底前,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和检查。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检查情况提出年度考核意见。考核合格者保留培育企业资格,继续拨付相关资金;不合格者责令整改,停止拨付相关资金;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培育企业的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培育工作所需资金由政府和培育企业共同筹集。省财政在知识产权事业经费中设立培育工程专项工作经费,培育期内,视企业开展工作的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培育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一)建立企业专利信息平台及知识产权数据库;
  (二)企业专利(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登记;
  (三)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
  (四)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来企业指导、咨询和服务;
  (五)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培育企业应认真编制培育工作年度推进计划和经费安排预算。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安排预算和上年度考核检查情况,管理办公室研究经费下拨方案。专项资金每年—次性拨付,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培育工作经费必须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管理办公室将对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企业投入不到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将追回财政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培育企业资格。


  第七章 考核和验收


  第十八条 培育企业应在培育期满1个月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报《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3)。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和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前培育企业须认真编写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做好现场验收准备。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评审。
  第二十条 验收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依据为《合同书》和《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指标。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计划进度执行情况、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等。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和考核验收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企业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且成效突出者,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基本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预定任务和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的培育期限半年以上,且未通过管理办公室批准延期的。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未通过验收的,视为不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知识产权局原《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办法,在本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现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七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01〕114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收文办理
凡主送、抄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各类公文,均由市府办秘书处统一收文、登记、传递。
(一)受文原则
1、对符合行文规定,具有以下内容的文件予以受理。
(1)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战略方针、重大改革方案、新的政策及措施,以及需要市政府颁布的政策性文件。
(2)按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
(3)需要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核的事项。
(4)对本市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起指导作用,且需要各地、各部门普遍周知或执行的重要事项。
(5)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需要市政府结合实际,转发给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2、对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性公文,区别情况进行"受理"、"转办"或"退文"。
(1)在正常情况下,市政府只受理逐级请示件,对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的请示予以退文。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应视为越级。
(2)凡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由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在公文首页标注签发人,未按此行文的按阅件处理或退文。
(3)属于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办理的请示件,退来文单位,并告知该何部门办理。
(4)需由相关部门协调而未经协调的请示件,退来文单位,并作必要说明。
(5)一文两事或多事,且内容涉及主管领导职权交叉的请示件,退来文单位,以"一文一事"重新上报。
(6)凡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件,市政府一般不予办理;如确实必须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件,需待市委批办后再予以办理。
(7)有关党的工作内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属市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市委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先报市委有关部门审核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否则,予以退文。
(8)凡应由市政府各部门直接处理的文件或属于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先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向市政府行文报批。转部门处理的文件,由办公室对应处室告知来文单位与承办部门联系。
(9)凡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事项,没有经过协商的,应退回上报单位,由其先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充分协商。如协商一致且不涉及逐级审批的,可经会签后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如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市政府出面协调的,应在请示中如实写明各自的不同意见或附上与部门协商的意见。
(10)无特殊原因,要求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直接报市政府领导个人审批的,予以退文。如有特殊原因需直接报市政府领导的,必须注明特殊原因或附上领导人的批示。
予以转办或退文的文件,经办人员应详细登记,并附上转办或退文理由。
(二)下列特殊"办件"可予受理
1、情况特别紧急,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事项和突发性事件。
2、虽属部门职权范围,但因问题复杂,该部门审批时感到没有把握,需请市政府领导审示的事项。
3、市政府领导要求直接报批的事项。
(三)收件办理
1、来文由市府办秘书处收发室签收登记后,视公文内容分为"办件"和"阅件"。上级下发的文、电,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单位报送的请示,其他单位报送需要办理的文、电,市级部门发的需执行的文件,作为"办件",由内收发填附"文件阅办单"或"文件处理单"。
2、"阅件"由秘书处批注后,直接分送有关领导和处室传阅。
3、对确认受理的"办件",由秘书处或办公室主任批注后,送有关领导阅批,各承办处室应及时按领导意见予以处理,并建立"办件"登记制度,对办文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和反馈。
4、对应受理的请示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请示内容批注有关领导阅示或转有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紧急公文注明办理时限。
(2)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交有关处室办理。如需市政府批复、批转,市政府办公室复函、转发,或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要求办理。如需转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应有明确要求和反馈时限,并由承办处室将领导阅示意见复印或抄告有关领导、来文单位和承办部门,一般不附领导阅示意见的原件。
(3)凡领导批示中有时限要求的,应按时限完成,其他一般应在15天内办妥。凡请示件不论办理结果如何,均应给来文单位答复,包括电话、口头答复。
(4)市政府领导不受理不按行文程序送批的文件。对未经办公室签收的请示件,除特急件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不予签署意见,职能处室不得受理。由于特殊原因,领导已签署意见的,应及时补办签收手续。
二、发文办理
(一)发文原则
1、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是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在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2、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必须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行文的事项。
3、市政府各部门要求市政府批转的报告、请示等,特别重要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直接印发,其它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转发。
4、对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需要往下转发或部署贯彻的,原则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行文或相关部门联合行文。特别重要的,按第3项办理。
以上3、4两项,文内需冠"经市政府同意"的,须报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同意。
5、市政府专项性工作通知,原则上均以市政府办公室行文。
6、由市政府表彰并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各地的,原则上限于某些特定的表彰对象。各部门评比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部门自行发文表彰;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市政府批复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办理,市政府审定后发文。
7、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以明传电报或无线群呼通知。
8、对下级机关上报的请示,如不必用正式文件批复的,可采取复印或抄告领导同志批示等方式答复来文单位。
9、向下级机关的行文,如涉及计划、财政、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物价等内容以及细则、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抄送其上一级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10、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简单问题,不要行文。
(二)公文拟写有关规定
1、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3、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注明"以下简称"后再用规范化简称。
4、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公文中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7、拟文一般应以打印件送审,并附有关依据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材料、领导批示及相关依据文字等(可用复印件)。
8、合理使用各单位的名称及其简称。在文件抬头、落款中必须使用全称,在抄送单位中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9、要求在下列时限内办结的公文可设立紧急标志:要求在3天内办结,或在一周内办结而需要经过较多审批环节的公文,应作为特急件处理,并在拟文单右上角标注"特急";要求在一周内办结、或在两周内办结而需要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应作为急件处理,并在拟文单右上角标注"急件"。对办文处室标注"特急"和"急件"的办件,秘书处分文人员应及时掌握特急件、急件在各环节的办理情况。
10、不普发的文件(含电报),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名单应在初稿送审时一并附上。
(三)核稿要求
秘书处核稿人主要从三个方面审核文稿:一是在内容上是否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政策性问题有无确切依据,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具有操作性,观点和提法是否准确,是否准确反映了领导的意图,所述事例和情况是否完整、确实等。在内容上发现有问题或有疑义的,核稿人可将文稿退拟稿处室进行修改或作出解释。二是在体例格式上是否符合规范,文种的使用是否准确等。三是对文字进行润色、修改,使其达到文字简炼,条理清楚,表述贴切,合乎逻辑,名称、术语、引文、数据准确无误,遣词造句、标点符号符合规范。
核稿人对文稿内容改动较大的,应与拟稿处室协商,或直接与有关部门联系。改动后的稿子需要誊清的,拟稿处室应将改动后的原稿及清样一并送秘书处核签;文稿内容涉及有关处室或部门的,应交有关处室或部门会签。
核稿的时限要求:特急件、急件应一到即核;其他文稿一般在1天内核毕。
领导签批后的文稿原则上不再改动。需作改动的,应与秘书处协商,内容改动较大的,须将原稿及清样一并送签发人审定。
(四)发文程序:
基本程序为:领导交拟→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分管秘书长审阅(或签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秘书处编号打印→拟稿处室校对→第一读者阅读→用印→装订→分发(归档)。
原则要求:
1、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文件,经有关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呈分管副市长,特别重要的须呈市长审核签发。抄告单一般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具体审核签批程序:
1、市政府名义发文
(1)《衢州市人民政府令》(市长令):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拟稿→法制办审核→网上征求意见→法制办根据网上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法制办根据会议意见修改→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2)《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衢政):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3)《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衢政发、衢政函):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阅→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4)《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衢政干):秘书处拟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市政府各党组成员审阅→市长签发。
2、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1)《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衢政办):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2)《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衢政办发、衢政办函):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其中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衢政办干):秘书处拟稿→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发。
(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①有关经费方面:秘书处根据市长批示意见起草→秘书长审签。如市长没有明确批示意见的,还须经有关副市长审阅,市长审签。②其他内容: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分管副秘书长审签→秘书长审阅后发,其中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3、市政府会议纪要
(1)《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综合处起草→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秘书长审核(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会签)→有关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2)《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有关处室起草→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4、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府办联合行文
(1)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市委办公室领导审核→市政府领导审阅→市委领导签发。
(2)两办联合行文: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市委办领导审签。
(五)领导讲话印发《衢州政办通报》的规定
1、市政府领导在全市性重要会议的讲话,已印发会议材料或已作新闻报道的,一般不再印发《衢州政办通报》,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供讲话材料,交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存档。
2、市政府领导在部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印发《衢州政办通报》,由有关部门将讲话材料送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存档。
3、领导即席讲话一般不印发《衢州政办通报》。
4、市政府领导对全局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意义的讲话,可摘要编发,篇幅尽量简短,字数最多不超过3000字。
5、秘书处对不印发但需存档的材料,必须认真做好归类存档工作,以便查阅。
6、《衢州政办通报》由对口处室拟稿,分管副主任审签,必要时报讲话领导审阅同意。
三、建立办文、核稿责任制
(一)文件承办人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则、规定,认真负责地处理公文办理过程中的每一细节,努力降低差错率。
(二)有关办文处室负责人要对承办人拟就的文稿严格把关,使有差错的文稿不出处室。
(三)秘书处核阅的所有文件,印毕待发前,必须经秘书处"第一读者"阅读无误后方可发出。
(四)对"特急"件、"急件",需立即送领导阅签和办理的,由拟文处室负责传送。
(五)秘书处定期对办文、核稿和第一读者阅读文件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按政策差错、文种格式差错、文字差错、未按程序办理等类别予以公布。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如只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二)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或使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三)在公文审核、签批、校对、第一读者阅读、用印、装订等全过程中,不得将公文修改稿及有关依据材料抽出。
(四)由各处室承办的文件,凡领导交办的上级来文中有时限规定的,应按要求完成;特急文件,应急事急办。除此之外,一般应在15天内办妥,并分别用公文、函件、领导批示抄告(或复印件)和电话进行答复。有些事情比较复杂,需要反复协商的,也应该在15天内提出初步办理意见,送有关领导审示,并给来文单位答复,包括电话和口头答复。
(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宜予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由媒体或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均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衢政发〔2001〕114号文件执行。

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9月27日 财行[2005]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机关业务经费实际需要情况,制定分类别、分阶段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的要求,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附件: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抄送: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附件:

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
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切实做好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基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经费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对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使命。基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检察工作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和完善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基层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基层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合理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民检察院要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发[2004]2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定本地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二、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根据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管理体制,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县级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将办案追缴的赃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根据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予以保障。
(二)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县级人民检察院所需办案费、装备费等要作为重点业务支出项目给予重点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公用经费要按规定给予保障。
(三)科学核定,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费开支标准为依据,在对县级人民检察院各项经费开支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认真分析、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实际需要等各项因素,在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内,研究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不搞“一刀切”。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检察工作任务的增加和本地区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2]29号)和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分为日常公用经费、业务费两部分。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和其他费用等。
业务费包括:办案费、装备费、服装费、消耗费、会议费、宣传费、教育培训费、奖励费、人民监督员经费、其他业务费。
(二)在上述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标准应包括的具体项目。
(三)派驻检察室是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应包括县级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上述两部分公用经费。
(四)今后如遇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修订,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可相应调整。
四、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方法
(一)测算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按照制定保障标准的公用经费范围,以当地2003年和2004年两年平均实际开支数额为基数,扣除一次性开支和不合理开支部分,作为测算保障标准的基础数据。
(二)测算不同类别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选择有代表性的县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典型调查,并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结合各地自然、交通、气候、物价和检察工作任务量等特殊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出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保障标准的差异数据。
(三)制定分类保障标准。根据本地区县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需要、当地财政保障能力和上述测算数据,对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五、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的要求
做好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4]21号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保障标准的落实。
(一)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定本地区的保障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和制定保障标准的公用经费范围,于2006年3月31日前,制定下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同时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2006年部门预算时,应考虑逐步落实保障标准的因素。
(二)落实保障标准,确保县级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县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制定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按保障标准予以核定。遇有重大案件等特殊情况,已制定的标准内经费预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县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财政部门要据实审核,尽力给予保障。
(三)建立监督机制,认真做好保障标准的实施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一经制定,必须认真遵照执行;对于部分财政确实困难的县(市、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分年度落实计划,并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原则上3年内必须达到本地区确定的保障标准。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本地区县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四)严肃财政纪律,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县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办案追缴的赃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预算,不得以收定支,也不得根据支出预算向县级人民检察院下达追缴赃款指标,更不能因为县级人民检察院上缴财政赃款的减少而影响其预算的核定。
(五)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的预算管理,并加强预算的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保证重点工作需要;要合理规划和配置资源,提高现有设施、装备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等不必要的消耗和浪费;要加强财务归口管理,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做到财权统一、财力集中,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