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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12:5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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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8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

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经2010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6件)

附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6件)

序号
规章名称
令(文)号
说 明

1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 赣府发〔1983〕3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省政府令第1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09号修正 该规章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
3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4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63号修正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对以上六项收费的征收。
4 江西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 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 同上。
5 江西省地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 该办法的内容已被2010年修订通过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所涵盖。
6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 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 其制定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废止。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巨峰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过船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主管部门,并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负责。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承担水库大坝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实施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城镇、交通干线和密集居民区等位置重要的或病险水库的大坝安全,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实施安全监督。

第六条 大坝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需要,确定大坝管理单位和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 承担防洪除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大坝,其管理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

第九条 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工程类型、规模,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一条 水库大坝的各种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一)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垦、填库、炸鱼;

(二)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取土、修坟、乱伐林木、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在水库大坝上建筑、种植、铲草、放牧、从事集市贸易;

(四)在水库大坝上倾倒垃圾、废碴尾矿;

(五)其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科学论证后报经有管辖权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有管辖权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禁止船只驶入大坝坝前范围的水域,应当设立安全警界线。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设施。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报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坝顶已兼做公路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督促公路产权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水库大坝能否兼做公路进行安全复核;特殊情况下,应当立即进行安全评价。不能兼做公路的,限期改道。

第十八条 在汛期,水库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跨行政区域的水库应当在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持下,按照批准的防汛方案进行调度。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措施。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并委托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具体分类标准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由省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由市(州)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其他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由县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审定通报的一类坝、二类坝、三类坝,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二类坝、三类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三类坝、二类坝除险加固工程,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三类坝、二类坝优先安排资金进行除险加固,在除险加固前应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改变三类坝、二类坝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除险加固后的水库大坝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管理,投入运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按规定降低等级运行管理;水库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按规定报废。

第二十六条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

第二十七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汛前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可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从事集市贸易、倾倒垃圾、废碴尾矿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取土、修坟、炸鱼,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操作大坝闸阀及其他设施的,视其情节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建永久性建筑物等的,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水利部门管辖的水库大坝范围出现的违法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其他部门管辖的水库大坝范围出现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处罚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一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91年4月15日,国家教委


我委于今年3月9日至13日在广州市中山大学召开了高等学校理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高等理科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讨论了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审议了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的有关教学文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我们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传达高等学校理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章程》的规定,研究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请各校、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这两个《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制定有关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等项工作。修订理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工作如何进行由各校自行决定。
附件:一、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二、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
意见
三、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理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高等理科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将高等学校理科教材编审委员会改建为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家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理科各学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课程或专业下设若干教材建设组。
第二条 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教材建设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教材建设组的工作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组长所在学校为该组的主持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设秘书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工作。
第三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由国家教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高等学校理科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秘书由主持学校在本校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教材建设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理科教育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理科教育全局性问题向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理科教学文件,研究理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三)研究理科教材建设工作,审议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监督理科教材质量;
(四)研究理科教学改革,组织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教材建设组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课程或专业的教学工作,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参加教学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编制课程或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参与规划的实施;
(三)开展课程或专业教材的编审、研究、评介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根据国家教委下达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七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按照国家教委批准的工作计划、经费数额组织活动;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国家教委。
第八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高等学校均应支持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材建设组的工作。
第九条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制定理科教材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规划的实施。高等教育出版社派出编辑人员担任各教材建设组的联络员,保持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经常联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199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国家教委。

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
一、高等理科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服务面向
高等理科本科教育,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科学素养,受到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初步训练的数学和自然科学专门人才。
理科本科毕业生,可以到科研部门、高等和中等学校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可以到生产、技术、行政部门和厂矿企业从事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
二、高等理科本科生的基本培养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走与工农群众、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道路,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热爱科学事业,养成良好学风,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艰苦求实、善于合作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遵纪守法。
2.基本业务规格分为“基础性”和“应用性”两种。这两种规格的理科人才,都应具有理论和实验基础扎实、科学素养好、知识面比较宽和勇于创新、适应性强的共同特点,但在基础理论深度、广度及知识、能力结构以及培养方式方面各有侧重。
基础性人才的基本业务规格为: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受到比较严格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训练;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的专门知识和应用性知识,对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及应用前景有所了解;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受到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应用性人才的基本业务规格为:系统地、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受到良好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基本训练;对相关的生产技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受到应用方法和技能的初步训练,具有良好的从事实际应用工作的心理准备,具有较强的运算、测试、分析等技能;对本学科的新发展及其应用前景有所了解;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具有一定的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科技管理和分析解决一般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3.了解体育的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的合格标准;身心健康。
三、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原则
理科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是国家对理科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和理科本科教学工作所规定的基本质量标准。它是培养目标的具体化,是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教材、组织教学、检查和评估教学质量的依据。高等理科本科各主要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和理科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施行。
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原则是:
1.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2.遵循高等理科教育和教学的基本规律,明确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的合格标准,使培养目标得以具体化。贯彻高等理科教育要“加强基础、重视应用、分流培养”的原则,基础学科类专业一般应定出对“基础性”和“应用性”理科人才进行分流培养的基本业务规格;应用理科和技术学科类专业主要按照“应用性”理科人才的要求定出基本业务规格。合格标准要与国家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标准相一致。
3.要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和现代科学技术的新发展,确定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所必需的、具有一定弹性的课程结构。确定主要课程的地位、作用、教学目的、基本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注意教学内容的完善性和系统性,整体优化知识能力结构。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生产实习、科学研究等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
4.积极吸取教学研究和改革成果,借鉴国内外教学经验。
对少数只有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其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由有关学校按上述原则自行制定,并报送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备案。
四、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
修订教学计划是落实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重要措施。教学计划的制定权在学校。在理科本科主要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审定颁布后,各校应按照新的要求,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这次修订教学计划,要认真总结历史的特别是近十年来改革的经验,继续深入进行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制度的改革,关键是要贯彻“加强基础、重视应用、分流培养”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培养“基础性”和“应用性”两种基本业务规格的关系。
基础学科类专业,有些要在同一专业内培养两种基本业务规格的人才,一般可实行“前期”加强共同的学科基础,“后期”按两种规格的不同要求分流培养的方法,加大教学计划的弹性。培养“基础性”人才,要注意在“后期”继续加强基础训练,并与研究生教育阶段的要求相衔接;培养“应用性”人才,要注意在“后期”加强应用知识、技能和方法的训练。
应用理科和技术科学类专业,主要是培养“应用性”人才,要在基础课教学阶段,早期渗入应用意识,开设具有特色的基础课程,并注意加强应用性课程和应用训练。
单独设班培养“基础性”人才的专业,要制订特殊教学计划,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教育和科学实验的训练,同时,也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不论哪类专业,都要注意在贯彻加强基础的同时,防止理论过深、知识面过窄的倾向,努力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注重培养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增强人才的适应性。
教学计划一般应包括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方向、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学习年限、时间安排、课程设置、课程基本要求、教学环节、选课规定、成绩考核、学位授予等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修订出具有特色的教学计划。四年制本科专业,课内总学时一般在2500~2800学时以内,五年制一般在3100~3400学时以内,平均课内周学时一般为18~22学时,最高不超过24学时。政治课、德育课、体育课、军训、劳动及假期等,国家教委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生产实习和教学实习,一般专业可安排3至6周,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地学和海洋类有关专业应适当增加。科学研究训练(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一般可安排10至14周。

附:关于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工作计划
一、工作步骤
高等理科本科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制定工作分两批进行,分别在1991年和1992年完成。制定第一批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工作安排如下:
1.1991年3月,由国家教委高教司委托有关高等学校负责草拟。今年5月底前,由负责草拟学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稿,并寄送有关学校征求意见。7月10日前各有关学校应把提出的意见寄回负责草拟学校的教务处。
2.第三季度,由负责草拟学校召集参加草拟学校一起讨论修改,于9月底前提出讨论稿,并印发相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3.第四季度,召开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修改有关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讨论稿,提出相应的审定稿,报国家教委高教司;
4.1992年初,由国家教委批准发布。
二、格式与内容
1.培养目标
包括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服务面向两部分内容。
2.基本培养规格
对本专业的毕业生所应达到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标准、所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包括基本方法、基本工具)和基本素质,以及应达到的体育标准作出明确的、概括性的表述。
3.课程结构
制定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所必需的各类课程的结构框架,明确主要课程名称、参考学时范围及其相互关系。
4.主要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指明主要课程的地位、作用和教学目的;列出教学基本内容和学生应当掌握或达到的程度,提出相应的教学基本要求。
5.其他教学环节
本专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科研训练等)的要求。
三、第一批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参加草拟学校分工名单
专业名称 负责草拟学校 参加草拟学校
数学 北京大学 武汉大学、内蒙古大学、暨南大学
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 吉林大学 中山大学、杭州大学、南京大学
应用数学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
工大学、北方交通大学
数理统计 南开大学 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安徽大学
物理学 复旦大学 北京大学、西北大学、吉林大学
应用物理学 浙江大学 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深圳大学
化学 南京大学 南开大学、厦门大学、杭州大学、
郑州大学
应用化学 华东化工学院 北京大学、兰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植物学 四川大学 云南大学、西北大学
动物学 山东大学 复旦大学、安徽大学
微生物学 武汉大学 山东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
生物化学 厦门大学 杭州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大学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四川大学、兰州大学、
辽宁大学、云南大学
无线电物理学 北京大学 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
计算机软件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西北大学、清华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自然地理学 兰州大学 中山大学、西北大学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中山大学 杭州大学、南京大学
天气动力学 南京大学 云南大学、青岛海洋大学
力学 复旦大学 兰州大学、北京大学

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
一、理科1986至1990年教材建设规划执行情况
理科1986至1990年教材建设工作,在各教材编审委员会、有关教师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共同努力下,在有关高等学校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1.数、理、化、生、地专业的基础课程教材在已经较好地解决了“有无”问题的基础上对许多品种进行了修订,并且增加了新的品种,初步形成了系列配套。目前,基础课程教材已有多种版本,基本满足教学需要,形成了品种较多、质量较高的格局。
2.数、理、化、生、地专业的高年级课程的通用教材品种有了明显增加。大部分专业基础课有了一种通用教材。出版了一批专业课、选修课和少量研究生课程教材。
3.计算机软件、天文学、力学、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等专业程度不同地解决了主要课程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其中计算机软件专业已经出齐了主要课程的教材。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划下达时间较晚、规划规模偏大、部分选题未经落实就列入规划,因而造成部分选题规划未能完成。
二、制定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任务
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改革高等理科教育的意见》,重点提高基础课程教材质量,积极组织应用性教材,合理确定教材的品种和数量。
具体任务是:
1.有重点地修订理科本科基础课程教材。根据正在制定的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各主要基础课都要选择基础较好、质量较高、使用面较广的一至两种教材,下大功夫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使其在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教学适用性上有较大提高。同时,也要积极扶持一些确有特色、对教学改革具有推动作用的基础课程教材。要特别注意列选若干本思想性和科学性结合得比较好的,对学生进行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教育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教材,进行试点。
2.继续解决应用性理科专业主要课程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积极组织一批应用性理科教材。近年来,理科毕业生大量流向应用部门,许多高等学校在理科教学改革中开设了一些应用性课程,取得了一些经验。要选择若干使用面较大、理论联系实际较好、有较成熟讲义的选题列入规划,组织出版,促进理科教学改革的深入与推广。
3.有重点地规划出版本科高年级课程教材、研究生教材,继续解决通用性较大的专业基础课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要有重点地选择一批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课程以及带有基础性质,并能由此较快地进入学科前沿的选修课、研究生教材列入规划、组织出版。
4.对学科发展较快的计算机科学、信息与电子科学、环境科学等专业主要课程的教材,要注意更新内容,及时修订,适当规划出版部分新教材。
5.根据教学需要和实际可能,积极规划出版主要课程的各种辅助教材,逐步完善系列配套。
6.配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在通用性较大的基础课程中试验声像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的制作和出版,为今后的发展取得经验。
三、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提高教材质量是这一轮教材建设规划的重点。要认真总结教材建设的经验,加强教材研究,注意吸收教学(教材)研究和改革的成果,优先列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启发性好的选题,使本轮规划的教材质量有较大的提高。
2.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校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品种和数量,留有余地,使规划既适应理科教育的实际需要切实可行。
3.要努力发现和培养优秀的中、青年作者,注意列选学术水平高、有一定教学经验并努力钻研教材的中青年教师的选题。理科获奖优秀教材中,不少作者(主编)年事已高,要征求作者的意见,有计划地安排优秀中青年教师协助修订,使这些优秀教材后继有人,不断更新内容,提高质量。
4.对1986至1990年理科教材建设规划未完成的选题,根据这次制定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可以有选择地列入本轮规划。
四、制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工作步骤
1.今年3月,讨论制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任务。
2.今年第二、三季度,各教材建设组召开会议,根据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出规划选题意见。高等教育出版社汇总各教材建设组的意见,形成规划草案。
3.今年第四季度,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规划草案,并于12月底前报国家教委审批。
4.1992年初,国家教委正式审批下达本轮教材建设规划。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规划的制定与汇总,承担规划内教材的出版任务,与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