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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1:0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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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和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高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新政发〔2008〕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炭企业),均应缴纳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以下简称煤炭调节费)。
第三条 煤炭调节费为中央和自治区共享收入,中央与自治区按2∶8比例分成,20%上缴中央财政,80%留成自治区财政。收入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煤炭调节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并对自治区拨付各地的煤炭调节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炭调节费的征收管理,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煤炭调节费征缴情况进行核查;安排必要经费用于煤炭企业井口产量在线监测设备购置、安装和维护等,加强对煤炭实际采出量的核查。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调节费的征收、解缴工作;负责确认回采率系数,核实煤炭企业井口采出量,确定煤炭企业每季度应缴煤炭调节费数额。

第三章 缴费计算


第六条 煤炭调节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煤炭调节费金额=煤炭采出量(吨)×煤炭调节费标准×回采率系数
煤炭采出量为井口产量。2009年度煤炭调节费征收标准定为2元/吨。以后每年度自治区煤炭调节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订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回采率系数为核定开采回采率与实际开采回采率的比值。
第七条 煤炭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确定。煤炭企业按煤层或分水平(采区)开采结束前,实际回采率暂按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确定。煤炭企业按煤层或分水平(采区)开采结束时,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最终核定的实际回采率清算应缴纳煤炭调节费,实行多退少补。
煤炭企业应采用先进采煤方法和技术,提高煤炭回采率。回采率系数小于等于1的,按照煤炭调节费年度金额缴纳;回采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以下规定缴纳煤炭调节费:
回采率系数大于1、小于等于1.5的,按照煤炭调节费年度金额1.5倍缴纳;
回采率系数大于1.5、小于等于2的,按照煤炭调节费年度金额2倍缴纳;
回采率系数大于2的,按照煤炭调节费年度金额5倍缴纳。

第四章 征缴管理


第八条 煤炭调节费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跨县(市)的由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跨地州市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 煤炭调节费作为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上缴自治区财政。具体缴款及分成程序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核实的煤炭企业季度采出量和确定的回采率系数,确定季度缴款数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通知煤炭企业缴款。在收取煤炭调节费时,应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规定,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简称缴款书,下同),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99项“其他专项收入”科目。煤炭企业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手续,由缴款人持《缴款书》到指定的代理商业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
自治区财政收到煤炭调节费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80%部分划入自治区国库;应上缴中央财政20%部分,依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代管非税收入中央分成资金划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库〔2008〕47号)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办理退付资金,自治区财政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付手续,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退付资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上缴手续。
第十条 煤炭企业应按月计提煤炭调节费,按季申报缴纳。煤炭调节费列入企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处置采矿权价款的,不缴纳煤炭调节费;已委托评估采矿权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不缴纳煤炭调节费;已处置的探矿权价款,可抵扣应缴纳的煤炭调节费。已处置采矿权价款的煤炭企业,有偿出让的资源量开采完毕后,继续开采的按照本办法计征煤炭调节费。
第十二条 煤炭企业应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标定生产规模进行安全生产。超规模生产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超采产量在本办法第六和第七条确定的煤炭调节费基础上加倍计征煤炭调节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留成的煤炭调节费纳入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08〕52号)规定的用途支出。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从各地州市缴纳自治区的煤炭调节费中,按照各地州市缴款总额(扣除上缴中央财政的20%)的30%比例测算拨付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县(市)级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必要的煤炭调节费征收工作经费等项支出。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调节费征收工作所需经费,可从自治区按照30%比例拨付各地的煤炭调节费中支出。征收工作经费预算要进行严格审核后安排支出,确保专项用于煤炭调节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调节费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及金额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调节费的,从滞纳之日(收到缴款通知书后第6个工作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对未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调节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审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煤炭调节费征收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及商业贿赂等违纪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

财政部


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保证国家财政任务的完成,现将国营企业的利润交库办法修订如下:
一、国营企业的利润,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应当按照规定上交财政。中央企业的利润,上交中央金库;地方企业的利润,按其隶属关系分别上交地方各级金库。企业的其他单位都不得挪用和侵占应当上交的利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除国家规定允许留用的外,都必须纳入预算,不得列作预算外收入。
企业发生的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给予弥补。
二、企业上交利润(弥补亏损),由当地财政税务机关监督交库(建筑安装企业由当地建设银行进行监交)。监交单位有权检查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企业应当向监交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企业单位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利润(亏损)指标或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提出季度分月的上交利润(弥补亏损)计划,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送当地监交单位,作为监督交款(弥补亏损)的依据。
四、企业利润按照下列办法交库:
工业、交通企业的利润,应当按照季度分月计划上交。如果年初利润计划没有确定,可以参照上月的实际数上交。每月交库的次数,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利润数额的大小加以规定。月份会计报表编出后,按照实际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建筑安装企业、农牧企业、生产建设兵团的利润,按计划分季上交。年度终了后,按照实际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商业、粮食、水产、物资、供销企业的利润,在月份终了后十日内,按照实际数一次上交。如果不能按期编出会计报表的,可以先参照上月实际数与本月情况估交,然后再根据实际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为了简化手续,企业每月多交的利润,也可以抵作下月的应交利润,不再办理退库。
五、企业无故拖欠上交利润的,监交单位有权通知银行从企业存款中扣交。
六、企业发生的亏损,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工业、交通企业的计划亏损,按照批准的季度分月计划分次或一次弥补。实际亏损数少于计划亏损指标的,多拨的部分,可以抵作下月应当弥补的亏损。实际亏损数超过季度亏损指标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弥补。
建筑安装企业、农牧企业、生产建设兵团的计划亏损,按照批准的计划分季弥补。
商业、粮食、水产、物资、供销企业的计划亏损,在批准的季度亏损指标以内的,根据实际发生的亏损数,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给予弥补。实际亏损数超过季度亏损指标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弥补。
亏损企业的实际亏损数超过年度亏损指标,以及盈利企业变为亏损企业的,必须将亏损情况和原因写出检查报告,提出扭转亏损的措施,经企业职工讨论和监交单位提出意见,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才能给予弥补。地方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分别报省、
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文教、劳改等企业上交利润(弥补亏损)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分别按照工业、商业、农牧企业的办法办理。
八、中央各部门直属企业上交利润,一般应当就地交入中央金库,有些企业如军工、外贸、铁道和建筑安装企业等,可到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库。
九、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1.由于工作的差错而多交、错交的利润;
2.按照计划预交的利润多于实际利润的部分;
3.经批准应当弥补的亏损;
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退库的款项。
企业需要办理退库的,必须提出申请,经监交单位审查后,按其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从中央金库或地方各级金库办理退库。退库的具体手续,按照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上交的利润,除上述情况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任意退库,确实需要退库的,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十、企业应当上交财政的其他款项,按其隶属关系,分别上交中央金库和地方各级金库。



1972年12月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更加有效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地企业深入开展岗位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要求,现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达标的重要性

(一)岗位达标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条件。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应当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对每个岗位作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管理及其作业条件、现场环境等进行全面评价,确认是否达到岗位标准。只有每个岗位,尤其是基层操作岗位,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岗位达标,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达标。

(二)岗位达标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目前工矿商贸行业中大部分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事故隐患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时,面临人才短缺、投入不足等实际困难,在逐步完善作业条件、改良安全设施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同时,应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重点解决岗位操作问题和作业现场管理问题,为实现企业达标奠定基础。

(三)岗位达标是企业防范事故的有效途径。据统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必须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实现岗位达标,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进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岗位达标的目标

企业开展岗位达标工作,以基层操作岗位达标为核心,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使职工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岗位操作标准化,保障企业达标。

三、实现岗位达标的途径

(一)制定岗位标准,明确岗位达标要求。

企业要结合各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各个岗位的岗位标准。岗位标准是该岗位人员作业的综合规范和要求,其内容必须具体全面、切实可行。岗位标准主要要求:

1.岗位职责描述;

2.岗位人员基本要求:年龄、学历、上岗资格证书、职业禁忌症等;

3.岗位知识和技能要求:熟悉或掌握本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及其预防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关键点和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4.行为安全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执行作业审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禁止各种不安全行为及与作业无关行为,对关键操作进行安全确认,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拒绝作业等;

5.装备护品要求: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工具的配置、使用、检查和维护,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应急设备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维护等;

6.作业现场安全要求:作业现场清洁有序,作业环境中粉尘、有毒物质、噪声等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工具物品定置摆放,安全通道畅通,各类标识和安全标志醒目等;

7.岗位管理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岗位培训,开展隐患排查,加强安全检查,分析事故风险,铭记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到位;

8.其他要求:结合本企业、专业及岗位的特点,提出的其他岗位安全生产要求。

企业要定期评审、修订和完善岗位标准,确保岗位标准持续符合安全生产的实际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岗位职责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岗位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建立评定制度,确定达标评定程序。

企业要建立岗位达标评定工作制度,对照岗位标准确定量化的评定指标,明确评定工作的方式、程序、评定结果处理等内容。企业岗位达标评定可以采用达标考试、岗位自评、班组互评、上级对下级评定、成立评定小组统一评定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在现场评审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岗位达标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评,对重要岗位和关键岗位的达标情况进行抽查。

(三)切实加强班组建设。

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岗位达标的重要内容,从规范班前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等班组安全活动入手,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班组,将安全防范技能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成员,强基固本,真正把生产经营筑牢在安全基础上。

(四)丰富达标形式,推动岗位达标创新。

企业可采取开展班组建设活动、危险预知训练、岗位大练兵、岗位技术比武、全员持证上岗、师傅传帮带等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全员参与岗位达标,人人实现岗位安全”的活动氛围,不断提升职工的安全素质,推动岗位达标工作。

四、岗位达标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责任,规范岗位达标。

企业是岗位达标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岗位达标工作的领导,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突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组织制定本企业推进岗位达标工作的方案,并建立有关岗位达标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检查,做到“岗位有职责、作业有程序、操作有标准、过程有记录、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提高达标质量,确保岗位达标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二)加大宣教力度,提升岗位技能。

各企业要增强岗位教育培训尤其是基层岗位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使职工具备危险预知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安全操作技能等,自觉抵制“三违”行为。企业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日活动等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和提升职工安全素质。

(三)制定奖罚措施,促进岗位达标。

各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企业岗位达标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具体的奖罚措施,将岗位达标与职工薪酬福利、职位晋升、评先评优等挂钩;对规定期限内不达标的,采取重新培训、调岗、待岗等措施。

(四)加大安全投入,创造达标条件。

各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为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条件,确保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人员防护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为岗位达标以及现场标准化创造条件。

(五)树立典型示范,引领岗位达标。

各企业要在岗位达标工作中,积极总结经验,学习借鉴其他企业岗位达标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企业内树立岗位达标的典型,鼓励职工互帮互学,开创你追我赶、争创岗位达标的局面,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岗位达标。

(六)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岗位达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岗位达标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本意见的宣贯工作,抓好企业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强化对企业岗位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岗位达标的要求;适时总结和推广岗位达标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企业之间相互交流学习提供渠道和平台;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岗位达标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组织技能比赛、技术比武、师徒帮教、岗位练兵等活动,推广选树“金牌工人”、“首席职工”、“创新能手”、“创新示范岗”的经验,结合创建“工人先锋号”、“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发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岗位达标的检查,推动岗位达标。

各级团组织要深入推进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开展“争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激励引导广大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促进岗位达标。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将岗位达标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的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