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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3 04:4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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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京财预[2001]2395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第一条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计算公式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十(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十(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十(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十(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2

  第二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条 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五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计算公式为: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本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期初欠交额)。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税)地方分享比例50%

  第五条 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50%

  第二章 专项资全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 每年5月份,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在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全部收入、转化项目收入,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年终财务决算;

  2.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

  3.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及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认定办法中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服务中心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税种确认后于7月中旬前,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按规定计算出应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确认的税款数额,7月底将资金拨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转拨手续。

  第三章 财务处理

  第九条 服务中心按照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列入“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预算科目。企业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有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计人国家资本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意大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2月27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中方每年至多派五名汉语教师赴意大利罗马大学、米兰大学、威尼斯大学、那波里东方学院和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意方每年至多派三名意大利语教师来中国高等学校任教。
  双方应当保证教师们及时领到工资,以及能在确定的日期内获得入境签证。
  二、双方鼓励交换大学教授或科研人员到对方国家讲学或探讨共同感兴趣的项目。具体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双方互邀或推荐六名学者到对方高等学校进行短期学术访问,为期两周。学者本人须事先同对方有关高等学校联系,征得同意后,再向本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两国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四、双方每年互换二百四十个人月奖学金,用于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到对方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
  双方每年接受自费大学生和进修生到各自的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
  双方将及时通知对方上述人员的名单、所选择的学校和到达对方国的日期。
  五、中方每年为意大利学习汉语的学生提供四十个名额,以便他们自费到中国的高等学校短期进修汉语。
  六、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由四至五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二周的访问,以制定校际交流和合作计划。
  七、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由五人组成的中等职业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两周。
  八、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由三至五名教育部高级官员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并交流经验,为期两周。
  九、双方希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个中等学校优秀学生代表团,有关具体方式,包括经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十、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直接交流和合作,双方政府并使有关院校达成的交流协议得以实现。
  十一、双方有兴趣在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终生教育领域,交流函授教育方面的情况和经验。

 二、出版、新闻
  十二、双方希望在传播两国文化生活的基本情况方面进行合作,为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新闻代表团(人数不超过二人),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十三、双方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本国的出版机构翻译、出版对方优秀文学作品。
  十四、意大利方面将通过文化环境财产部出版司向中国文化机构和大学提供文化、艺术和科学书籍。中国方面将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具体要求。
  十五、双方十分满意地看到《意汉词典》已出版发行,《汉意词典》正由意大利中东远东学院积极编纂之中。

 三、文化、艺术
  十六、双方鼓励在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七、一九八六年中方邀请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意大利电影代表团来华访问二周。
  十八、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双方至少交换一个高水平的展览。详细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十九、双方希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加强两国间在绘画艺术方面的交流。
  一九八七年,中方派二名美术研究人员赴意考察意大利的绘画、雕塑艺术,为期一个月。
  一九八六年意方派二名美术工作者来华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业考察。
  一九八六年中方派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美术家代表团赴意考察两周。
  一九八七年中方邀请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意大利美术家代表团访华二周。
  上述交流项目的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二十、中方探询于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度邀请意大利歌唱家吉诺·贝吉来华短期讲学的可能性。
  二十一、双方将鼓励在文物考查、研究和修复方面的合作,意方将由意大利伊斯梅尔学院合作。
  尤其是能在某些专题性研究项目上双方进行定期的学者交流。
  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十二、双方十分满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同意大利林琴学院之间的协议执行情况。

 四、广播与电视
  二十三、双方在可能的范围内,以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双方签定的协议为基础,促进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五、档案馆、图书馆和其它文化机构
  二十四、档案馆:
  双方以满意的心情看到过去双方的富有成果的交流,并希望今后本着同样的精神发展这种关系。
  双方档案管理机构,将直接交换出版物和技术情报,文件拷贝,另外,双方交换共同感兴趣的直至1945年的文件资料。以及档案工作者的互访对方国家。
  一九八六年中国档案工作者代表团(由五人组成)访意两周。
  二十五、图书馆:
  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研究院和文化机构之间交换图书、出版物和期刊。意方将通过意文化环境遗产部的国际交流局办理。
  二十六、双方鼓励,在遵守各自内部规定的前提下,交换复制品,书籍材料的缩微胶卷。

 六、体育
  二十七、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合作,特别是两国奥委会之间的合作,具体交流项目,两国奥委会将根据一九八六年二月五日在罗马签署的协议执行。

 七、作家互访
  二十八、一九八六年中方派出一个由二人组成的中国作家代表团访问意大利两周。
  一九八七年意大利派出一个由二人组成的意大利作家代表团访问中国二周。

 八、其它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二十九、文物的监护:
  双方将采取措施在遵照各自内部规定的前提下,防止一切文物的非法进口、出口和所有权的转移。
  三十、本计划以外的项目可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九、总则
  三十一、有关本计划所规定的人员和代表团互访的建议,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接待方应至少在访问成行前一个月答复对方。代表团抵达的具体日期应至少提前三十天正式通知对方。
  三十二、人员、代表团、艺术团互访和互办展览。
  如果两国政府无其它规定,则本计划内人员和代表团的交往费用问题规定如下:
  1.第二、三、六、七、八、十七、二十四条内人员交流所需费用的解决办法:
  (1)派出国担负国际往返旅费(直至首都)。
  (2)根据本国规定,接受国担负在其国内的食、宿、医疗(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2.第十二、二十八条所指人员,意大利总理府新闻署将担负其在意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
  3.第一条规定的教师,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4.奖学金:
  意方给予中国奖学金生:
  (1)每人每月六十万里拉。
  (2)免交学杂费。
  (3)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到达意大利和从意大利回国的旅费(飞机)。
  (4)病、伤保险费(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中方对意大利奖学金生的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定办理。
  三十三、大型艺术团体和互办展览的费用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字,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代表团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意大利共和国代表
     章金树         阿莱桑德罗·罗曼诺
     (签字)          (签字)

商务部关于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改发[2008]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加快民族贸易发展,搞活民族地区商品流通,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求,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民族贸易发展,是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民族贸易既是经济工作又是政治工作,扶持民族贸易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政策。在党和国家各项照顾政策扶持下,民族贸易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民族贸易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传统民族贸易企业业务萎缩,民族地区流通现代化进程滞后,民族特色商品生产经营发展缓慢。加快民族贸易发展,搞活民族地区商品流通,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民族贸易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因素,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牧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流通规模小,商品周转慢,市场经济不发达。目前,民族贸易工作仍是商务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快民族贸易发展,是在商务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三)加快民族贸易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加快民族贸易发展,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扩大民族地区对内对外开放,有利于改善贫穷落后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构建新型民族贸易体系,搞活民族地区商品流通,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求,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工作目标。健全民族地区市场体系,培育民族贸易骨干企业,保障民族地区市场供应,发展民族地区商品生产与流通,扩大民族地区对内对外开放,规范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就业增加、消费扩大、生活富裕、社会和谐进步。

  三、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主要任务

  (六)健全民族地区市场体系。在民族贸易地区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国内外资金建设一批规模适当的商品集散市场,因地制宜地加强现有集贸市场的改造提高,增强民族特色商品展示、交易能力,方便民族地区特色商品收购与外销。充分发挥新疆、西藏、内蒙古、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广西、云南等边疆省区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以边境口岸为依托,建设和改造一批以民族特色商品加工、包装、集散、仓储、运输为主的多功能物流中心。
  (七)保障民族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发展生活必需品市场,满足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需求,保障少数民族群众消费物美价廉的特需商品。密切监测民族地区市场供求和价格情况,根据少数民族需求增加监测品种,扩大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市场异常波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针对少数民族节日等重点时段,制订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充分发挥商务部应急商品数据库作用,增加民族地区生活必需品重点联系企业数量,健全紧急调运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保障民族地区市场供应。
  (八)培育民族贸易骨干企业。积极培育面向少数民族群众聚居比较集中的边远山区和农村牧区的民族贸易骨干企业,支持其向乡镇发展民族贸易示范网点。支持大型连锁商业企业以多种方式在民族贸易县发展网点,或与传统民族贸易企业合资合作。鼓励民族贸易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参股控股、特许经营、战略联盟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贸工农一体化、总代理、总经销等现代流通方式,实现规模化经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九)促进民族特色商品生产与流通。民族特色商品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鼓励民族特色商品经营企业加强产品和技术研发与创新,进行设备改造与更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促进民族特色商品经营走品牌化、规模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道路,不断拓展民族商品市场,搞好民族特色商品流通。
  (十)加大民族地区贸易促进工作力度。支持民族地区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举办相关博览会、投资贸易洽谈会、展览会、交易会。支持民族地区企业参加国际商品交易展示和投资贸易洽谈活动。
  (十一)鼓励外商投资民族地区。依据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利用外资发展民族地区特色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流通与物流业。
  (十二)整顿和规范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着力整治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商业欺诈行为,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三)落实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族事务、财政、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落实好对民族贸易网点的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予以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石油、烟草除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边境团场比照享受民族贸易县的优惠政策。
  (十四)继续完善和实施重要商品储备政策。继续做好现有中央储备肉(包括牛、羊肉)、糖、边销茶等重要商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储备制度。根据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地区市场供求特点,增加储备品种,优化储备结构。
  (十五)支持民族贸易企业承担特殊商品经营业务。有条件的民族贸易县,可以将辖区内边销茶、农资等商品流通交由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民族贸易骨干企业承担,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十六)利用各种资金加快民族贸易发展。多渠道利用各种资金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加强网点建设,建设和改造民族地区商品市场和物流中心,搭建民族贸易促进平台,鼓励民族特色商品经营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与创新。
  (十七)加大民族地区商务领域信息化支持力度。加大对民族地区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搭建提供各类商贸信息、数据资源的服务平台,利用中外经贸合作网站、新农村商网等信息平台,为民族贸易企业提供国内外商务法律法规政策、经贸投资信息、市场供求和优势产品国际市场动态、贸易统计数据等信息,促进民族地区商务事业发展。
  (十八)搞好民族贸易人才培训。针对民族地区特点和需求举办民族贸易培训班、研讨班,选派民族地区优秀商务人才参加境外培训项目。积极创造条件,为民族地区定向培养商务人才。
  (十九)建立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民族贸易发展的基础在民族地区特别是民族贸易县。加快民族贸易发展,关键在于发挥好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在于调动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同民委、财政、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不断完善民族贸易政策,加大对民族贸易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切实搞好商务系统民族贸易工作。民族贸易县所在省、区、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大局出发,增强做好民族贸易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要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落实;要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夯实工作基础,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其他省、区、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积极支持民族贸易工作,采取措施鼓励当地企业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到民族地区投资兴业、发展民族贸易,实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要发挥好民族贸易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相关院校和研究机构加强民族贸易理论研究。
  (二十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民族事务、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供销社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民族贸易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要与民族事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民族贸易县和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的审批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
  (二十二)建立民族贸易工作联系制度。民族贸易县及其所在省、区、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民族贸易工作,加强民族贸易工作体系建设,建立民族贸易企业联系制度,健全民族贸易工作基础数据库,积极帮助民族贸易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民族贸易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民族贸易发展现状和趋势,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
  民族贸易县所在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好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情况及本单位民族贸易工作分管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要及时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