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贯彻落实《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适应新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第八条 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
(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第十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六)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0.5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一条 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 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 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称为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 申报 审定
第四条 项目主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一)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教育部登记注册的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
(六)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第五条 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六条 继续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二)中医药新兴学科学术内容;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
(三)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
(四)中医药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教材、教改新成果等的推广。
(五)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医药卫生法律、法规、政策;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等。
(六)为提高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而开展的培训和推广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实施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研修班、现代远程教育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准后,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中医药学术团体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按要求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后,于当年9月30日前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并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的本学科(专科)继续教育项目,实行年度备案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本学科(专科)继续教育项目,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中医经典理论研修、适宜技术推广等项目,纳入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按年度计划实施,本年度内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的组织、培训管理,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环境与条件。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授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所举办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内容、教材讲义、授课教师及学时、学员通讯录、考核成绩、学员反馈意见等)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中医药学术团体直接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检查 评估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职 能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部分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中医药学术团体的领导,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主任委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调整。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使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职能。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各学科组成员由委员会聘请本学科专家若干人组成。学科组每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并提出开展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建议和意见;
(二)审定本学科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编制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四)对本学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五)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征集,送交有关学科组评审后报委员会批准和公布;
(三)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学分证书的印制、编号、发放。
(四)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六)负责委员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七)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条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检〔1992〕124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市场需要和出口罐头工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出口罐头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在总结执行《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工作基础上,制定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会自1986-1991年已召开了五次,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多次讨论和修改,完善了《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现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一并下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也请及时告国家局。
原《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和原《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1、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2、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出口罐头检验工作,保证出口罐头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出口罐头工业的发展,制定本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一、检验依据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如无上述标准,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2、合同或信用证中有明确品质规定及检验方法规定的,按合同或信用证进行检验。
3、按国家商检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下达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项目,进口国有特殊要求者,应按进口国卫生当局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营部门应提供国外有关规定。
二、检验
(一)检验方式
抽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感官,商业无菌等项目检验。
自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全项目检验。
出口罐头加工厂按罐头厂分类标准分为三种类型。一类厂采取抽验方式,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10%;二类厂采取抽验、自验结合方式,其中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30%,自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20%;三类厂均采取自验方式。
根据罐头厂产品质量情况可酌情采取加严措施,也可调整罐头厂类别,罐头厂分类标准见附件。
(二)检验程序
1、商检机构应在工厂品质、包装检验合格及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接受报验,报验人提供有关单证及表格。
2、商检机构检验前,必须审核申报单、厂检合格单、经营部门验收证明,肉禽类原料兽医证明、封口、杀菌、冷却水余氯等检测记录和废次品分析表等。
2、1 单证、表格、记录不全或单证、表格、记录不真实,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2、2 凡发现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3%,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若工厂查明原因,并对该产品进行适当延长保温或常温处理。经此处理,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1%时,该批产品商检机构不得再接受报验。
3、取样:按国家现行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对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加严抽样并抽取适量样品备查。
4、检验项目及方法: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商检部门认可的方法。
5、检验结果评定:
5、1 经检验各项指标合格者,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经检验发现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如内容物有异味,酸败、变质、恶性杂质,罐内壁腐蚀严重,腐蚀污染内容物,非商业无菌,重金属,农残,抗生素和添加剂等超过有关规定等,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恶性杂质指:蚊、蝇、虫(外来的)、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它污秽物。
6、检验有效期:
6、1 用素铁罐装的肉类、禽类、水产类。蔬菜类、果汁类罐头和用涂料罐装的蕃茄制品类,酸竦菜类罐头等为期4个月;
6、2 用素铁罐装的糖水类,果酱类等为期6个月;
6、3 上述以外使用全涂料罐装或瓶装罐头为期8个月。
检验有效期自产地商检机构品质验讫日期算起。
三、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指商检机构在罐头保质期以内对出口罐头在出口前的检验。商检机构接受出口报验时,应审核报验人提供的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方能接受报验。
(一)包装查验
1、查验方式:按报验批逐批查验。视实际情况采取预验或随报随验方式进行查验。
2、查验数量:每报验批在1000箱以内者开3箱以上,1001-5000箱开5箱以上,5001-10000箱开8箱以上,10000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开1箱,每报验批每生产厂不少于3箱。
如进口国有特殊要求,可按进口国特殊要求执行。
3、查验项目:箱外品名、规格、批号、箱外唛头等标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楚。包装箱是否完好整洁,干燥,有无发霉,标签是否整洁,贴紧,长短和印刷有无差错。印铁有无划伤,罐体有无缺陷等。
4、查验有效期:一般掌握为2个月,但可视储存条件延长为3个月。
5、查验结果评定:
5、1 经查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可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包装,商标,罐体霉、瘪、锈等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评定初验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允许返工整理一次。
5、3 经查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其罐数未超过查验数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复验仍然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经查验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超过查验数1%,应立即加倍扩大查验,发现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并存放一或二个月观察而后复验,经复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5、4 经返工整理的出口罐头,在申请复验时,必须提供详细的返工整理结果报告。
(二)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是指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罐头进行重新抽样开罐检验。
因故不能在生产后马上进行检验的,或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时,商检机构可以酌情缩短检验有效期。
在口岸凡经品质检验合格而不能及时出口的罐头,展期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须进行抽样,重新检验。
1、品质检验数量及项目
品质检验抽样数量按每报验批1/5000,每批中每个生产厂抽样罐数不少于3罐。
品质检验项目以感官和安全卫生项目为主。必要时可抽验适量样品备查。
2、品质检验结果判定
2、1 经品质检验,品质符合有关规定,可评定为合格,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2、2 经品质检验,品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按本文“二、检验,(二)检验程序,5 检验结果评定”执行。
2、3 凡经品质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产品,原则上按批次处理。如能分清生产日期或班次的,可按生产日期或班次检验,交按生产日期或班次处理。
四、分工协作
(一)出口罐头经由其它省(市、区)口岸出口,必须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出口前口岸商检机构按规定进行查验。
(二)各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产地商检机构应向口岸商检机构通告出口罐头质量的特殊情况。口岸商检机构应向产地商检机构通告在口岸发现的罐头质量特殊情况,在处理较大数量产品时,应与产地商检机构协商,必要时报国家商检部门备案。
(三)罐头出口前国外有特殊项目要求检验,口岸商检机构应按生产批次抽样检验。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内容:
1、工厂执行《商检法》、《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卫生状况、设备条件、工艺技术和管理、检验工作的原始记录,重点是直接影响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关键因素。具体内容见附表(一) ̄(五)。
2、对已在国外注册的罐头厂还应按进口国有关卫生法规要求,监督检查工厂执行情况。
(二)做法:
1、不定期下厂监督检查。下厂时间不少于工厂当月生产日总数的三分之一。
2、下厂后要深入到生产、检验现场,采取看(现场)、问(情况)、查(记录或留样),必要时还可用召开座谈会等办法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对经审查过的工厂的有关记录,商检人员应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记录应批注,并提出处理意见。
3、作好监管记录。监督管理表(一) ̄(五),每月至少全面填写一次。平时下厂发现严重问题或有明显变化项目也应在相应表栏内填写。
4、对发现的问题经整理后,填写《监督管理结果通知单》(见附表),及时通知工厂。
(三)问题的处理
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2〕24号《关于印发〈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问题的检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资料积累和报表
(一)商检机构检验应做好详细检验记录。各项检验记录及实物,照片、录像等应保存三年以上。
(二)建立商品档案:包括各项报表,质量分析报告,国外反映,工作总结,有关会议文件,罐头厂基本情况以及国外有关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等资料。
七、总结报告
(一)各商检机构每半年填报一次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和口岸查验汇总表,于七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全年汇总填报一次,于次年二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各商检机构每年至少向国家商检部门上报一次质量分析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随时上报国家商检部门。
(三)对国家商检部门(包括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其它单位联合)下达的政策性,技术性规定及涉及统一对外等问题,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必须报请国家商检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出口罐头厂分类标准
一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严格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有质量否决权,并且能够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干扰。质量检验机构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检验工作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98%以上,连续二次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二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较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严格检验把关,检验机构人员、设备与检验工作基本相适应。检验基本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不低于97%,当年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产品(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三类厂:
已获得商检部门卫生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但未达到一、二类罐头厂条件的罐头厂均为三类厂。
监督管理记录表(一)
┌─────────────────┬────────────────┐
│厂名: │ 检查日期: │
├─────────────────┴────────────────┤
│生产品种、规格、班产量: │
├──────────────────────────────────┤
│ 卫 生 状 况 │
│ ─────────── │
│1、厂区及周围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厕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3、空罐车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4、原辅材料库(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5、冷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6、保(常)温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7、成品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8、原辅材料进厂验收。 │
│ │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二)
┌──────────────────────────────────┐
│ 实罐车间卫生 (每个车间填写一张) │
│ ───────────────────── │
│清洁卫生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防蝇虫设施是否严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有无蝇虫_________________。│
│ │
│洗手、鞋、车轮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穿戴工作服、帽、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穿戴工作服、帽走出车间 __________________。│
│ │
│△工器具操作台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竹、木、铁等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与生产无关杂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用水是否充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空罐清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工艺布局是否合理__________有无积压___________。│
│ │
│有无同时加工荤素两种以上类别产品_________________。│
│ │
│装罐量抽查:罐数_______净重平均误差±__________ │
│ │
│±__________%,回形物平均误差±________克、 │
│ │
│±___________________。 │
│ │
│其他: │
│ │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三)
一、空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罐 号│罐 型│外观 │迭接率 │紧 密 度│完 整 率│焊 锡 │
│ │ │缺陷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罐内壁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_罐,占____%。│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二、实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翻边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罐,占____%. │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四)
┌──────────────────────────────────┐
│*杀菌 使用立式锅__台,卧式锅__台,其他___台。 │
│ ̄ ̄ ̄ │
│1、装置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杀菌间蒸汽总压_______________公斤/平方厘米。 │
│ │
│3、操作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4、冷却水使用___水,有无加氯处理__,抽测___号锅(冷却池),│
│ 余氯量为______PPM。 │
│ │
│5、记录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6、其他 │
│ │
├──────────────────────────────────┤
│△保温(常温)处理 │
├─┬───┬───────┬────────┬───────────┤
│库│品种 │堆码是否合理 │有无强制通风 │ 库 温(℃) │
│ │ │ │ ├───┬───┬───┤
│号│ │ │ │上层 │中层 │下层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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