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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3:1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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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价〔2003〕141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局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价格管理活动的透明度,扩大价格工作的社会影响,规范价格政务新闻发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范围内的价格政务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政务新闻发布,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或其他有效办法,将依法管理的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收费事项、重要的价格工作开展情况、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价格违法案件查处以及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重要价格政务活动,依照本办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法定的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监测规定》所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工作,有关处(科)室配合。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就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事宜主动与新闻媒体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

  第六条 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的基本内容,原则上应是社会普遍关心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的价格与收费标准事项、检查事项:

  (一)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三)重要的价格与收费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

  (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监测情况;

  (五)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情况;

  (六)运用价格和收费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布的价格政务事项。

  第七条 需要发布的价格政务新闻具体事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经确定发布的价格政务新闻文稿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拟出初稿,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或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 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具体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通过本单位价格政务公开栏公布或公示;

  (二)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受新闻记者采访;

  (四)举行价格政务听证会;

  (五)通过杭州价格网(www.hzjg.gov.cn)发布价格政务信息;

  (六)通过《杭州价格信息》发布价格政务信息。

  (七)其他实用而有效的形式。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宣传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向社会发布价格政务新闻的,其后果由有关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纠正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的价格政务新闻,直至宣布该价格政务新闻失实、无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0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署监发(2001)21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目前我国进出境口岸检验检疫形势严峻。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废旧衣物、血液、生物制品和人体组织等应检物品通过旅客携带、邮寄、快递等方式入境,给我国造成严重的疫情隐患。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明确提出要依法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完善和提高检验检疫手段,堵塞检验检疫漏洞。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依法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和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及快递进出境物品存在疫情隐患问题的严重性。积极利用各种途径提高进出境旅客对应检物品的依法报检意识,把依法行政和公民的积极配合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一个防止传染病、动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出传入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管把关的执法力度。各地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坚持“内紧外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和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的查验和检疫力度。各地海关与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有计划地与海关监管人员进行有关检验检疫法规和知识的交流和学习,进一步提高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各口岸监管现场要注意加强分工与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共同把关。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和联系配合制度。有关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成立有主管领导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定期的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及时处理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的查验及检验检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认真履行职责。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进出境携带、邮寄及快递物品的检验检疫和查验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对出入境应检物品实施检验检疫的联系配合办法及海关发现应检物品移交工作的操作规程将另文下发。


2001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兴城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张希仁同志1957年9月17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信,经转来我院。现就来信所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你院研究转告张希仁同志。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而不对军人的配偶判罪?我们的看法是:与军人配偶通奸,是按照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罪判处的。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问题是与一般通奸问题有原则区别的,所以对军人配偶一般不予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