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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时间:2024-07-08 02:5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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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2号


经审核,现将2008年第一批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企业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其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本次延续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六、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附件:2008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
2008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序号
省份
企业名称
核准生产类型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1
江西
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原药
乐平塔山
乐平塔山
2
江西
江西绿田生化有限公司
原药
余干县黄金埠镇
余干县黄金埠镇
3
江西
宜春信友化工有限公司
原药
宜春市城东文笔峰
宜春市城东文笔峰
4
江西
海利贵溪化工农药有限公司
原药
贵溪市城北
贵溪市柏里工业区
5
江西
江西日上化工有限公司
原药
黎川县新荣工业区
黎川县新荣工业区

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扫除文盲工作,提高人民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我省的城乡公民,凡年满十二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除因病残而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均为扫盲对象。

第三条 脱盲标准:城市、工矿区的扫盲对象,应识字二千个,会读、会写、会用、会讲;农村的扫盲对象,应识字一千五百个,能看懂浅易通俗的报刊,能记简单的帐目,能写简单的便条。
第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扫除文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扫除文盲工作可采取业余的、半日制的或全日制的班级、小组及包教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扫除文盲工作所需教师应就地聘请,能者为师。
普通小学有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扫除文盲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扫除文盲工作所需经费在县(市、区)当年教育经费中扫盲业余教育项目开支,在农村,不足部分可由乡(镇)财政补助。
扫除文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挪用。
第八条 扫盲对象经考试确认已达到脱盲标准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发给脱盲证书。
第九条 达到基本扫除文盲要求的乡(镇)或城市街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定期复查;达到基本扫除文盲要求的县(市、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组织验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复查。
达到基本扫除文盲要求的单位,应继续组织学习,巩固扫除文盲工作的成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根据扫盲对象的情况规定脱盲期限。扫盲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免费参加学习。无故超过规定期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责成其继续学习,学习费用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负担。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不得在扫盲对象中招干、招工。任何单位属于扫盲对象的职工,不得晋级、转正。
第十二条 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扫除文盲规划的落实情况,对未能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要责令期限完成。对失职者,应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1月29日
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王勇 谢玉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鉴定、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
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当前在审判实
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
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
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
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
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
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经济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
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
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
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
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是: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
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
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
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
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
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A.在行为方式上,
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
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B.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
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
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
整。C.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
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D.从欺骗
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
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
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
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
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
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
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
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