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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9:2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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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省心舒心的和谐消费环境,今年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起“推进明码实价”活动,部分企业自愿作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附后),在社会各界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反响。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明码实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颁布以来,明码标价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广大经营者基本能够做到明码标价、一货一价签,既方便了消费,又提高了交易效率,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维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个别行业、领域明码标价工作不落实,标价不规范问题,有的虽有标价,但标价严重不实,甚至利用标价搞价格欺诈等,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和相关企业希望价格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明码实价,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经过多年明码标价工作的探索积累,推进明码实价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已基本具备,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基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企业的经营理念、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渐趋成熟,推进明码实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推进明码实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权,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诚信标价,明码实价,杜绝欺诈。
  (二)推进明码实价是对传统美德的继承发扬。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企业安身立命之基、拼搏取胜之本、发展壮大之源。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基本的商业伦理,是企业成长发育的道德基础。只有明码实价、诚信经营,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三)推进明码实价有利于正确引导资源配置。价格是经济运行的温度计、晴雨表,只有明码实价、价格信号真实可靠,才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四)推进明码实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码实价能够增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放心消费。同时减少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相互猜忌和不信任,降低交易活动的社会成本,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二、推进明码实价的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要按本通知精神,根据当地各行业的不同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引导当地信用良好的企业自愿参与响应《明码实价自律承诺》,逐步推进明码实价工作。当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积累经验后,再逐步加大力度推广。
  (一)居民用电、自来水、成品油、煤气、电信、公共交通、医药、教育、景点门票等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
  (二)目前已经具备一定明码实价基础的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品牌专柜、超市等领域,餐饮、理发、洗涤等服务行业,文艺演出行业等。
  (三)在中心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和市场监管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可推广“明码实价一条街”等。
  (四)在当地具有一定基础的其它领域。
  各地还可以以“明码实价自律承诺”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推进明码实价活动。例如:“我看明码实价”消费者调查、明码实价征文、明码实价社会监督评议、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推选等活动,还可以组织“明码实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座谈会、研讨会等。
  三、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推进明码实价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把推进明码实价工作落到实处。
  (一)实事求是。推进明码实价是一项长期任务,既要积极稳妥,又不能急于求成。有步骤、有重点地抓推广、抓落实。在尽可能多的行业和地区,尽可能多的市场和领域,尽可能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尽可能多的企业推进明码实价。
  (二)说到做到。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企业参加。企业一旦做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就必须信守承诺,说到做到。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兑现《明码实价自律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12358价格举报热线、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的作用,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监督。重点查处虚高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促销、模糊赠与、胡乱标价、擅自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积极宣传推进明码实价的意义、作用和效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推进明码实价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一方面赢得广大消费者认可、欢迎,逐步转变讨价还价的消费习惯,自觉抵制虚高标价的商家;另一方面使企业真心诚意参与响应,从“要我明码实价”转变为“我要明码实价”,变被动为主动,把企业的内在动力挖掘出来,依靠货真价实,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密切配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有关行业组织的支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自律承诺企业的日常监管,同时要指导帮助企业践行承诺。要引导企业珍惜机会、珍视信誉,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价格自我约束机制,主动规范价格行为,真正做到明码实价。
  各地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和中国消费者协会。
  附件:明码实价自律承诺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506/001e3741a2cc0f2dc598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 国 消 费 者 协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全国爱卫办关于加强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厕工作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爱卫办关于加强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厕工作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切实加强农村改厕项目的领导,加快执行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现就加强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改厕项目自2009年度开始纳入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项目性质、目标任务和资金投入上都与以往中央转移支付项目有了质的区别。各级爱卫办作为项目实施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改厕项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将农村改厕作为爱国卫生的中心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项目实施。

二、狠抓进度,保证质量。今年是农村改厕项目实施的攻坚年,要完成2009年度项目全部任务和2010年度项目主体任务,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按照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在2010年10月份前完成2009年度项目任务,在2011年3月份前完成2010年度项目任务。各级爱卫办要根据全国爱卫办制定的分省任务进度表(见附件),层层分解任务,制定到项目县一级的任务完成时间表,于5月31日前报全国爱卫办。在确保项目进度同时,各地要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项目执行各环节,保证项目质量效果。中央资金未能及时下拨、分配计划调整、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落实等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全国爱卫办。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要尽快健全完善项目申报、计划分配、资金管理、技术指导、监督考核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项目进度执行严格的月报制度,当月进度要求次月5日前上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执行进度缓慢的省份进行现场督导,在项目任务完成后开展考核评估,督导和考核评估结果上报卫生部医改办,并通报各地。农村改厕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爱卫办作为项目具体落实的责任主体,必须担负起项目组织管理实施的责任,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细化量化工作指标,责任落实到人。

四、总结经验,创新机制。各地要及时总结项目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编印项目通讯等形式,在本地区范围宣传推广。对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要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作用,并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激励、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工作组和技术指导组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核实和对策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各省级爱卫办要加强调研工作,紧密结合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农村改厕的方法和模式进行大胆实践创新,整合地方资源,加快改厕步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新举措,应及时向全国爱卫办提交工作报告。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2006〕2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不断巩固我市新农村建设成果,努力构建政府扶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决策机制
  (一)机构组成。
  1.决策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是市县两级的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
  2.议事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是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副组长中设常务副组长1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咨询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咨询机构是新农村建设专家咨询团,咨询团由领导小组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成员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参与决策。专家咨询团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1.组长职责。
  ⑴主持领导小组会议;
  ⑵研究审定新农村建设重要事项;
  ⑶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重要工作。
  2.副组长职责。
  ⑴出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带领分管部门谋划、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
  ⑶组织分管部门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⑷对分管部门涉及到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⑸对于涉及新农村建设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向组长汇报;
  ⑹常务副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成员职责。
  ⑴出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组织本单位谋划新农村建设项目;
  ⑶按照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
  ⑷组织本单位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本单位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
  4.咨询团专家职责。
  ⑴根据需要列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对规划、推进措施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专业咨询;
  ⑶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对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
  (三)议事规则。
  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本地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事项,对新农村建设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影响本地新农村建设全局的特别重大事项形成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1.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事项范围。
  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指导本地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
  ⑶配置本地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⑷新农村建设推进中的重要事项;
  ⑸需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2.领导小组会议的决策程序。
  ⑴领导小组例会每半年一次,如遇紧急重大事项,还可增开临时会议。研究议题时,领导小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组长综合成员的意见,最后形成决定。对某个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⑵会议形成的意见代表集体意见,成员应维护会议决定,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⑶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组长或常务副组长请假,并委派本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⑷领导小组定期听取下级领导小组工作汇报,进行重大决策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专家咨询团、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⑸为保证决策的严肃性,对领导小组会议所议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或公文,经组长审定后下发。
  二、推进落实机制
  (一)责任分工。
  新农村建设的责任分工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总的原则是市级领导小组指导、县级领导小组主抓、乡村级领导小组实施。
  1.市级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责任。
  ⑴制定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审核县级和试点乡、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
  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
  ⑷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成员单位按照《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分解》,指导县级及县以下新农村建设工作;
  ⑹成员单位将所管理的公共资源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集中向新农村建设投放;
  ⑺对县级及县以下干部开展专题培训。
  2.县级领导小组责任。
  ⑴制定县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审核乡、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⑶研究确立并发展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产业和项目;
  ⑷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组织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
  ⑹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⑺对乡级及乡以下党员干部开展专题培训。
  3.乡村级领导小组责任。
  ⑴制定乡、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⑵结合本地特色,构建"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
  ⑶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⑷动员农民群众投资投劳;
  ⑸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⑹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沟通协调。
  新农村建设的沟通协调工作制度分为领导联系点制度、部门联络员制度和社会联建制度。
  1.领导联系点制度。
  实行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联系试点乡村制度,每人联系1个试点村,并通过试点村带动县乡两级新农村建设工作。
  ⑴指导试点乡村做好规划工作,搞好产业定位,落实项目资金;
  ⑵组织和动员农村干部群众提高认识,增强信心,主动投身新农村建设;
  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2.部门联络员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部门安排联络员,形成多渠道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⑴联络员收集、整理、传递本地本单位新农村建设重要信息,定期向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⑵联络员向本单位报告新农村建设工作动态;
  ⑶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联络员信息,定期向本级领导小组和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⑷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文件、简报、信息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上级精神及典型经验。
  3.社会联建制度。
  动员全社会力量选择乡村结成联建对子,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动良性发展格局。
  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根据能力和愿望,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下,自主选择联建对象;
  ⑵联建单位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点,从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开展联建工作;
  ⑶联建单位应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人出人、有智出智,把文明传播到农村;
  ⑷联建乡村农民群众应进一步解放思想、主动对接,积极配合联建单位开展工作;
  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总结、宣传、推广联建先进经验。
  (三)抓点带面。
  坚持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的原则,发挥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
  1.试点选择。
  ⑴坚持好中差各占三分之一的原则;
  ⑵坚持区域内合理布局的原则;
  ⑶坚持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代表性原则。
  2.试点推进。
  ⑴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试点发展规划;
  ⑵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划实施;
  ⑶整合资源,形成建设合力。
  3.试点推广。
  ⑴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探索不同地区推进新农村建设有效途径,培育一批做得实、学得了、推得开的示范典型;
  ⑵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本地发展模式的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⑶完善发展规划,落实发展项目,搞好项目配套,提供有效服务,发挥综合效益,确保建设一批、成功一批。
  三、投入保障机制
  (一)筹资渠道。
  1.财政投入。
  ⑴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农村建设的资金总额增量要高于上年,预算内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建设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资金总量要高于上年;
  ⑵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采取部门联合、捆绑使用的方法,集中财力办大事,整合使用各项资金,实现互利共赢、整体推进;
  ⑶依据优势,谋划重点项目,形成项目集群,打包向上争取资金;
  ⑷创新财政投入方式,采取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民办公助、以物代资、以奖代补、以免转补、奖补结合等多种投入模式,调动社会各方面投入"三农"积极性。
  2.金融信贷。
  ⑴引导农村信用社大力推行农户授信联保贷款(农户贷款"一证通")制度;
  ⑵支持发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
  ⑶完善有关政策,力促各金融机构调整资金投向,扩大在"三农"方面的信贷规模。
  3.农民自筹。
  ⑴采取以奖代投等方式,把政府补助资金与农民自筹资金结合起来,引导农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农民出钱出物、投工投劳;
  ⑵引导实力较强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规模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
  4.社会资金。
  ⑴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全面引进BOT、TOT等资本运作方式,努力形成多种投入形式共存,互为补充的投融资机制;
  ⑵积极鼓励工商大户、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知名企业和已经先富裕起来的农民企业家进行捐赠;
  ⑶城中村、城郊村和旅游区等有条件的乡村,探索土地经营开发建设思路;
  ⑷鼓励和引导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
  ⑤利用资源开发,盘活闲置资产,发展新兴产业。
  (二)资金投向。
  1.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⑴农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⑵农业产业化体系建设;
  ⑶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
  ⑷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建设;
  ⑸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
  ⑹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⑺农业信息和市场体系建设;
  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建设。
  2.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⑴村内基础设施建设;
  ⑵通乡通村公路建设;
  ⑶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⑷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⑸农村清洁能源建设;
  ⑹农村通讯设施建设。
  3.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⑴农村基础教育建设;
  ⑵乡村卫生建设;
  ⑶农村文化事业建设;
  ⑷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⑸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三)资金监管。
  1.政府监管。
  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制;
  ⑵实行全程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制;
  ⑶实行涉农专项资金报账制。
  2.农民监管。
  ⑴坚持乡村财务公开制度;
  ⑵坚持村民理财制度;
  ⑶坚持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度。
  3.社会监督。
  ⑴加强媒体监督;
  ⑵建立特聘监督员监督制度;
  ⑶发挥人大、政协监督职能;
  ⑷发挥社会群团组织监督作用。
  四、监督评价机制
  (一)监督评价主体。
  1.监督主体。
  ⑴各级政府;
  ⑵农民群众;
  ⑶社会力量。
  2.评价主体。
  新农村建设工作评价主体是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评价工作。
  (二)监督评价内容。
  1.政策执行情况;
  2.任务完成进度;
  3.经济和社会效益;
  4.农民满意程度。
  (三)监督评价方式。
  1.实行至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
  2.整体工作由市县两级领导小组监督评价;
  3.部门工作采取职能监督评价;
  4.采取例行检查、随机抽查、部门联查、群众信访等办法实施监督。
  (四)监督评价处理。
  1.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2.实行工作重大失误一票否决制;
  3.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4.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
  5.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