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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12:3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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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 2009年7月1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6〕4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四月八日







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督,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12月底,各被考核单位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3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至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

(1)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的;

(2)辖区内或本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包括主要责任属外地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安全生产工作被考核为先进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上报其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省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省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09〕11号



省直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帮助省直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以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鄂劳社发〔2009〕4号)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省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帮助省直参保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以及原省劳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鄂劳社发〔2009〕4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二)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

(四)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今年以来未欠缴失业保险费的。

第三条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组成省直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负责对省直困难企业的认定和相关补贴申请的会审。工作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省人社厅负责召集。

第四条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经核准已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企业实际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人数拨付。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520元执行。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490元执行。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

第七条 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书面申请;

(二)《省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三)企业上月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始票据及复印件;

(五)实施稳定就业岗位的计划措施、效果及相关凭证;

(六)《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书》。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企业持指定资料向省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交申请,由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汇总;

(二)省人社厅召集省直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进行会审;

(三)省人社厅汇总会审结果并形成补贴资金拨付申请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复核后按月将岗位补贴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由省财政厅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纳入省直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省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列支。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省直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的25%。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是非常时期用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直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