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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3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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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高度重视,启动早、部署实,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和部做出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进入5月以来,江南、华南已出现多次大范围强降 雨过程,部分地区降水量突破历史极限,导致地质灾害多发频发。据国家气象局预测,近期全国大部分地区仍将有强降雨过程,特别汶川部分震区和玉树震区的降水量和降水天数较常年偏多,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多次批示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今年极端天气致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异常艰巨,要特别重视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范,切实抓好本省(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和三峡库区所在省(市)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防范近期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现就地质灾害防范有关工作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地都要高度重视今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异常艰巨性,进一步采取措施严加防范

  今年极端天气增多,去冬今春西南出现严重干旱、西北出现冰雪融化,进入5月以来南方又连续出现暴雨和局地强降雨,气象部门预报西南沿海台风也将增多增强。受极端天气影响,长期干旱地区再遭遇强降雨,地质灾害明显多发,西北地区年初发生多起黄土崩塌灾害,进入5月以来南方地质灾害呈多发频发群发趋势,近日福建南平、四川康定、广西苍梧等地质灾害均造成较大人员上伤亡。各地要充分认识随着极端天气增多,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已从汛期扩展到全年各个时段,高度重视今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异常艰巨性,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加强隐患点核查和面上的排查工作,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作用,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各地要根据灾情险情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指导地方政府,动员社会力量严密防范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防范不仅仅局限于汛期,也不仅仅局限于南方多雨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要全年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各地都要常抓不懈。

  二、四川、青海省对地震灾区地质灾害再做一次全面核查、排查

  四川、青海两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地勘队伍和专家对汶川震区的都江堰、绵竹、北川,玉树震区的结古镇和扎西科等地在前期调查中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面上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特别要对震区恢复重建工程区和群众临时安置区、人员集中区等进行重点核查、排查。核查、排查的结果要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和施工单位,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情况组织搬迁避让、应急处置、监测预警等,并于6月底前,将工作进行情况报部。

  三、重庆市、湖北省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再做一次核查、排查

  据气象部门预报,今年汛期三峡库区、特别中下游地区将出现集中暴雨天气,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异常严峻,重庆、湖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认真贯彻5月21-22日召开的三峡库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在前期形成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制度的基础上,近期再安排一次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和面上的排查工作。核查、排查的结果要及时通知库区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情况组织搬迁避让、应急处置、监测预警等,并于并于6月底前,将工作进行情况报部。

  四、加强部门联合,切实落实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措施

  各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公路、铁路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要严格按照近日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和铁道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加强隐患排查、采取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适时启动预案,加强主动防范、防止人为灾害,加强会商沟通、实现部门联动,加强工程治理、彻底消除隐患。指导、帮助相关部门做好交通沿线、水库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在建项目施工工地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工地的防灾措施,要限期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防灾责任和防灾措施不到位的,要立即限期整改。

  五、要落实责任,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作用,要在前期工作部署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指导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即刻通知所有群测群防员上岗到位,对群测群防员组织必要的培训,并确保坚守岗位。降雨期间,每个群测群防点要增加巡查次数和人数,通过安装报警仪器等手段,加密监测,对发现有明显变形迹象的,要及时报告,充分做好应对险情的各项准备工作,遇有崩滑迹象出现,要及时启动搬迁避险预案,坚决果断撤出受威胁的群众,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要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和总结群测群防的有效做法,及时推广,注意发现和总结表现突出的优秀群测群防员的先进事迹,结合“十有县”建设和“五到位”活动给予表扬和宣传。

  六、部建立重点片区专家指导制度、定期召开视频会或调度会掌握实情,会商指导工作

  部已于6月16日派出两个工作组分赴四川和青海指导震区地质灾害核查、排查及防范工作。

  部将于近日增加一批部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织派出7个汛期地质灾害专家组,对18个省(区、市)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进行巡查和指导(分组情况见附件)。各专家组在分区巡查、指导地质防治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本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对策建议,部将通过视频会、调度会等方式定期传达国务院领导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分析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总结交流各区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下一步工作重点。

  部领导将于6月底赶赴震区听取四川、青海两省,都江堰、绵竹、北川、玉树四市(地)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汇报。

  附件:汛期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地区区片和专家组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汛期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地区区片和专家组名单

  1.青海、甘肃、陕西区片, 专家组负责人刘传政;

  2.云南、贵州、四川区片,专家组负责人李文鹏;

  3.湖北、重庆区片,专家组负责人黄学斌;

  4.广东、广西、湖南区片,专家组负责人谢章中;

  5.福建、浙江、江西区片,专家组负责人周平根;

  6.山西、宁夏区片,专家组负责人郭建强;

  7.新疆、西藏区片,专家组负责人郑万模。

  各区片专家组成员,视工作需要由专家组负责人在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中提出,部应急中心协调调动。



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

罗国斌


  民事公益诉讼系指当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活动。民事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而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参与公益诉讼远在拿破仑时代的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中就有规定,1914年美国的《克莱斯法》再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参与公益诉讼。此外,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律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过大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理论的奠基和法律技术的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遭遇到法律制度缺失的尴尬从而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仅从技术层面探讨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作些尝试。
  一,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
  根据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独立性程度,本文把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分为三种:(1)独立诉讼(2)共同诉讼(3)支持诉讼。检察机关应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从最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灵活选择提起、参与公益诉讼的方式。
  1,独立诉讼。检察机关独立进行公益诉讼主要有两种情形:
  ①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但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受害者。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的,它表现为社会公众的整体需要,是社会个体利益的结合体,当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有时候可能没有具体明确的受害者,此时,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②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具有明确的受害者,但受害方不愿、不敢、不能进行诉讼。由于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慑于庞大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的压力,许多受害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并不愿意选择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对象通常都是社会上的强势力量,试想,能够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绝对不会是社会的弱势,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多数是大型的公司、企业甚至是国家机关。这种诉讼双方在地位、权势和财力上的绝对不对等使得许多受害者在维护自己利益时对公益诉讼望而却步。同时,由于现有法律的局限和受害者自身条件的原因,许多受害者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遭遇不法侵害的危险时无法担任原告参与公益诉讼。因此,在受害方不愿、不敢、不能进行公益诉讼而出现公益诉讼原告缺位时,检察机关就应该独立进行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
  2,共同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因为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而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有时也就是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当不法行为已侵害或即将侵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时,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单个人或部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已提起或准备提起公益诉讼。此时,为了完整地维护已受损害或将要受损害的公共利益,也为了平衡诉讼双方的力量对比,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益诉讼和其他受害者的诉讼形成共同诉讼。
  3,支持诉讼。不法行为侵害到特定人的利益或者对特定人的利益造成危险,但该特定人的利益具有普遍性,集中体现为公共利益,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特定人的利益就是维护了公共利益。对于这种情形,当特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已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就应该采取支持诉讼的方式参与到诉讼中去,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应享有的权利。
  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方式,检察机关的地位和独立性是不一样的,所以在不同的方式里,检察机关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不同的:
1,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当然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在独立诉讼和共同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相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因此,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也应享有。其具体享有的诉讼权利有:①独立起诉权,即当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有独立要求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制止不法侵害,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②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③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包括自行调取和申请法院调取的权利。④出庭参与法庭调查、进行辩论的权利。⑤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权利。⑥上诉的权利。⑦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虽然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但公益诉讼也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征。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其特殊性表现的尤为明显。从理论上来讲,检察机关之所以能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是由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决定的。公共利益是国家利益,是社会整体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检察机关只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所有者,其对公共利益只能保护而不能有授权之外的处分权力。所以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身份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而不具有实体上的意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唯一的权利就是通过诉讼最大化地保护公共利益。正是基于此,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不能享有或有限享有;也正基于此,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不能享有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却能享有。①有限制的撤诉权。在普通民事诉讼中,撤诉权是当事人通过放弃诉讼从而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没有处分权,所以检察机关只有在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已经达到或继续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撤诉权。②无损公共利益之进行调解、和解权利。调解、和解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妥协以结束诉讼的手段,是当事人处分自已实体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严格意义来讲,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没有进行调解、和解的权利,但如果通过调解、和解能达到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则检察机关可行使之。③不被反诉的权利。④不承担诉讼费用的权利。⑤不接受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权利。⑥不承担败诉的民事责任的权利。
  2,在支持诉讼的方式中,检察机关支持诉讼的形式有两种:
  (1)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这种形式中,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有①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②调查取证的权利。③为原告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④出庭支持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⑤督促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告进行诉讼的权利。⑥不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2)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再审程序中支持诉讼。该形式中,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主要系通过行使民事审判监督的权力来完成,其权利主要是行使抗诉权。
  三,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应履行的义务。
  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关系是公益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是顺利进行公益诉讼的重要保证。所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受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主要的义务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严格遵守诉讼秩序等。
  本文以抛砖引玉的态度对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作些粗浅尝试。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之构架必须立足于检察机关是我国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法律的监督者这两个身份。检察机关的这两个身份职能应贯穿到整个程序设计的始终。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合理性和该当性的必然要求。


作者 罗国斌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工业 信息化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办药政发〔201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实施,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指导各地及时、有效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用药,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突出表现在一些地区部分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难以满足需要。为指导各地及时、有效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以下简称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用药,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汇总供应短缺药品信息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区、市)传染病发病情况以及急救药品使用和基本药物供应的实际情况,协调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疗机构意见,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后,提出短缺药品品种(含名称、剂型、规格等)和需求数量,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卫生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平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增设动态更新的短缺药品信息功能,主动发布短缺药品品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省内库存和储备等信息,充分利用短缺药品现有市场资源,互通有无,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三、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库存
  医疗机构特别是负责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治疗需要,调整优化药品尤其是短缺药品的库存,保证临床用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库存或难以采购到的临时急需药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做到程序便捷、急用急调、保证使用。
  四、加快研究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区、市)内医疗机构短缺药品需求情况,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和本区域经常性供应短缺的品种,加快建立省级常态化的短缺药品储备。对于当前医疗机构急需的短缺药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商医药储备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调用应急医药储备,尽最大可能保障药品供应。
  五、探索短缺药品定点生产和省际联合采购
  对用量小、企业生产不盈利的短缺品种,研究通过定点生产或省际联合采购方式集中生产,以稳定药品供应。卫生部将对定点生产的品种进行严格遴选,限定为市场需求量小但又难以替代的少数药品,汇总各省(区、市)年度使用需求数量,配合有关部门遴选定点企业,其他药品仍通过集中采购机制引导生产销售。各地采购机构按照汇总的数量与选定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并及时付款,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应。
  六、加强生产供应监测和协调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加强产需衔接,重点监测紧缺原料药和中药材等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原料供应不足等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短缺药品生产能力,保障临床需求。
  七、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本着为人民群众及时、充分提供安全有效药品的原则,强化属地责任,切实做好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