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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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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此件有删减)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2.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3.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
  4.取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5.取消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6.取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7.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8.取消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9.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七)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八)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按分工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二)承办国务院、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
  (六)核电司。
  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煤炭司。
  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八)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市场监管司。
  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十一)电力安全监管司。
  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国际合作司。
  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
  机关党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等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组纪检组组长1名,司局领导职数42名(含监管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国家能源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2.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3.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4.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5.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6.核电自主化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7.输配电价格成本审核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制定,共同颁布实施。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由国家能源局拟订,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颁布实施。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由国家能源局审核,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大用户用电直供的输配电价格,由国家能源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批。区域电力市场发电容量电价,由国家能源局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批。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共同部署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委托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企业之间的价格行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进行监督检查;在容量电价、输配电价方面,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在终端销售电价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进行监督检查。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电价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国家能源局对查出的电价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
  (二)国家能源局在核能对外合作方面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国家能源委员会下建立核能对外合作的国内协调机制,协调合作中涉及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的对外谈判和签约工作,外交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谈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协定的执行工作,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下的多双边合作事宜,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三)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的6个电力区域监管局以及12个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划给国家能源局实行垂直管理,核定行政编制500名,其中司局领导职数42名,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力等能源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以及电力安全监管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职能转变中下放的职责第一项涉及法律规定的调整,按法定程序办理。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6〕26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0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应场地。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规划、园林绿化、市政、环卫、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行政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市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区,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时,应依照本细则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并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主要依据为:
(一)物业统一规划、功能配套设施完善、布局合理;
(二)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三)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区域相适应。
第八条 业主人数较少或者不足3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有超过50%业主提议或者物业投入使用二年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首次业主大会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召开。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的合法房产套数计算,每一套计一票。业主的投票权以记名的形式行使。
第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会议,也可以以栋、单元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代表参加会议,或由业主决定以其它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能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采用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在征求意见前15日内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会议议题的议程。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并告知业主。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经业主签名的意见方为有效,且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邀请居委会代表、物业使用人列席。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可以由5至15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大小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低于3万平方米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在规划方案中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不低于建设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2‰配置,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物价、房产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订协议,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一经约定后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应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出售后已移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空置半年以内的,由物业买受人减半交纳物业服务费;超过半年的,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物业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按照“新区新办法,老区老办法”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建立物业管理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建立后,凡新建住宅小区在规划设计阶段即按规范要求,充分考虑后期物业管理的便利和需要,规划、设计好物业管理用房、水电直供管网、绿化、环保、环卫、文体娱乐、教育等各项配套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配套建设到位。
第三十二条 旧住宅小区应按照规范要求,在五年内逐步调整到位。旧住宅区仍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管理,有经营收入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按规范要求承担部分资金或公共用房,完善相应公共配套设施;开发主体已消亡的,各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按各自行业分工补齐和改造不完善的公共设施、设备,整顿后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交由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部门要负责各自管网、设施设备的建造、维修和养护并直供到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凡新建住宅均按规定实施水、电直供到户,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成住宅,应逐步实施水改、电改。供水、供电部门应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负责对所有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供水、供电管网改造并直供到户,不得向居民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直接向每一位业主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三十八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三十九条 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鄂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未经相邻业主书面同意或无业主委员会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责任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鄂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鄂州政发〔2001〕7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院校:

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推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组织、制定了《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划》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21世纪初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时期。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贯彻落实《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和《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加快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面临的形势

我国高等医学教育包含了培养医师的医学类教育、培养护师的护理类教育、培养药师的药学类教育和培养技师及治疗师的医学相关类教育四个组成部分。

培养医师的医学类教育发展历史长,办学规模大,相对比较规范。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教育则发展比较滞后,存在问题较多,需要进一步加强。积极发展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对于发展卫生高等职业教育,完善医学教育体系,加强卫生技术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院校逐年增加,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专业设置逐渐拓宽,教学改革取得成效,办学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开始进入规模发展阶段。

近十年来,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为我国卫生事业输送了一大批技术人才,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技术队伍总量由1991年的220.5万人,增加到2001年的240.8万人。这支队伍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保证人民健康,发展医学科学,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尽管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社会人才需求预测不够,缺乏总体发展规划;培养数量不足,办学层次偏低;专业审批不严,缺乏准入标准;专业名称设置不统一,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学模式未完全体现专业特点;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尚未形成制度。

进入21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面临着许多的机遇和挑战。

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顺利实施,干细胞研究与应用的巨大进展,纳米技术在医学领域的应用等等,大大促进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大量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医疗领域,在促进医学科学迅速发展的同时,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人们的健康需求和卫生消费会加速增长,对卫生服务需求的种类也相应地发生改变,将会派生出许许多多新的卫生职业岗位,如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美容技术等,需要培养相应的技术人才。与此同时广大群众普遍希望得到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呼唤能提供医疗技术、人文关爱、心理支持等新内涵的高质量的医学人才,这对医学教育在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卫生服务模式的改革和服务体系的调整、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加强,要求医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能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一些新的行业,如药品营销、医院信息管理等,也会应运而生,这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提出了挑战。

随着医学教育国际化和医学教育国际标准本土化进程的加快,要求医学教育体系应更加完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和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之间,医学类高等教育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之间应更加协调发展,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1年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调整和减少医学类专业数量,拓宽专业口径;积极发展医学相关类专业”,“进一步调整专业设置,普通本科主要设置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主要设置医学相关类专业”的奋斗目标。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的《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中规定,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主要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明确界定了护理、药学、医学相关类在专科层次上属高等职业教育范畴。在新时期初叶这一重要时期,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快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使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基本原则。

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构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和新时期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是:积极发展,形成体系,优化结构,办出特色,深化改革,提高质量。

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1)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2)既要注重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和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之间以及医学类教育和护理、药学、医学相关类教育之间协调发展,又要注重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突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特点。

(3)贯彻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方针,把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4)以教育思想、教学观念改革为先导,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重点,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办出特色。

(5)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一)2010年的目标

1.基本建立起办学规模适宜,专业种类齐全,层次结构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2.办学规模扩大,年招生数每年递增15%。办学层次提高,本类专业年招生总数中本科所占比例由2002年的30%提高到2010年的40%左右,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

3.根据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专业设置,逐步形成以卫生人力市场为引导,发展新专业的机制。

4.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培养一批“双师型”中青年骨干教师;建立一批适应教学需要的产学研一体化的实验、实习基地;编写出一批有特色的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教材,创建一批教学工作的优秀院校。

5.逐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有专业特色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6.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评估认证制度。

7.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建设,构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各层次之间相互沟通,彼此衔接的立交桥。

8.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完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

(二)2015年的目标

1.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2.办学层次进一步提高,年招生总数中本科所占比例提高到50%左右,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发展。

3.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在卫生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方面有重大突破。

4.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普通专业教育与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分工明确,互相沟通,彼此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四、战略要点

1.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与卫生服务市场的联系,形成人才需求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引导机制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必须以卫生服务市场为导向、以职业岗位为目标,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教育系统与卫生服务市场的紧密联系。建立和完善以岗位需求为引导的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机制。

2.调整层次结构,规范专业设置,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建立涵盖各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确立各层次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人才规格及知识和技能结构。建立岗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在内的终身教育制度。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形成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和机制,促进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3.深化教学改革,探索、构建有专业特点的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

针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特点,不断深化教学改革。要鼓励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院校积极探索,结合自身的特点,形成有地方特色、适合卫生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

4.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形成一批教学质量高,有特色的示范性院校和专业,提高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

要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增加教学投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的卫生问题和岗位需求,创建和发展具有特色的专业,逐步形成一批国家级示范性院校和特色专业。

五、改革发展的主要对策与措施

1.扩大办学规模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应扩大办学规模,以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通过扩大办学规模、调整医学类教育和护理、药学及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办学结构比例,使医、护、技人员的比例和结构得到协调发展。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要稳步、有序地扩大办学规模,既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与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相符合。扩大办学规模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4年-2010年招生数每年平均递增15%,到2010年使卫生人力中医生与护技药之比达到1:1.5;第二阶段:2011年-2015年招生数每年平均递增10%,到2015年使卫生人力中医生与护技药之比达到1:2。

扩大办学规模应采取多种措施:①加大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投入;②压缩中等医学教育,通过合并、转制、升格等方式将教育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使其具有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能力;③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各层次之间的立交桥,拓宽办学途径。

2.调整办学层次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应注重调整层次结构,不断提高整体办学层次:①继续压缩中等教育,最终控制在30%以下;②在限制医学类专业专科教育的同时,继续发展专科层次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职业教育;③在稳定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规模的同时,发展本科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④逐步发展研究生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通过以上措施,使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年招生总数中本科以上所占比例逐步提高到40-50%。

3.理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办学和管理体制

目前各地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各类院校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各异,在合并、调整、改制或升格中,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因此,要在充分重视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在整个医学教育中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办学体系。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管理,形成相对统一、集中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要建立健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审批和准入制度。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标准,并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管理,促进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4.规范专业设置,制定专业标准

调整专业目录,制定专业设置标准需遵循以下原则:当前需要和长远需要相结合;各校学科、专业优势、办学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对人才需求相结合;适合我国国情与吸纳国际教育经验相结合。通过拓宽专业设置范围,开拓专业领域,扩大职业岗位适应性,增强社会覆盖面。

5.制定指导性专业指南,完善评估机制

通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制定指导性专业指南,规范办学行为,并逐步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认证制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相关评估工作,大力推动学校转变教育观念,明确办学思想,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国家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质量监督。

6.建立健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学术组织

要建立健全有各类专家组成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学术组织,在论证专业设置,制定专业标准,调整专业目录,实施专业评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专家的指导和咨询作用。各相关高等学校应组织和整合力量,依靠专家深入研究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内在规律和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具有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特点的研究体系,以此推动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序、健康的发展。

7.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优化教学过程,构建新的教学模式。通过研究与实践,形成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培养,学生个性得到发展的,体现职业素质和能力,有专业特点的,产学研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深化课程体系改革,探索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职业素质为主线,对教学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配置,有效组合和合理排序,建立起科学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对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学习、研究和应用,开展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辅助教学。

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论证,制定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主要专业的人才标准,以此来引导各专业的发展和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建立区域性“双师型”师资培训基地,形成一支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加强教材建设,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行业专家编写一批主要专业的教材,特别要编写一批实践教学辅助教材,以推动实践教学创新,促进实践能力培养。同时,要加强教材的评估、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和教材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编写质量。

8.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教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办学。在国家、社会、个人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下,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高校应积极开发筹资渠道,以多种形式吸收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参与办学,建立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出资和捐资发展教育的制度,广泛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更新教学设备,提高教育技术手段,多方面改善办学条件。高等学校要大力开源节流,加大对教学基本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使教学条件和资源供给满足教学要求。学校要制定保障教学经费投入的相关制度,设立教学专项经费,保证20%以上的教育事业费用于教学,不低于20%的学费收入用于日常基本教学开支。

9.加强卫生行业立法,完善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卫生行业除了医师、护士岗位有执业资格制度外,对其他岗位还缺乏相应的岗位资格认证制度,不利于建立一支规范的、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和卫生保健的服务质量。此外,大量的社会上从事与卫生、健康、保健和康复等有关的从业人员更无相应的岗位准入制度。因此,需要加强卫生行业立法,严格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并以此来引导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规范培养目标,改革培养模式。同时应制定并完善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待遇等相关政策,以利于这支队伍的稳定和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附件: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

本科及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指南



二○○三年十一月



一、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指南



(一) 本科专业

(二) 专科专业









(一)本科专业

1、护理学

2、药学

3、中药

4、临床药学

5、医学影像技术

6、医学检验技术

7、眼视光学

8、康复治疗

9、医学营养

10、呼吸治疗





护理学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人文社会科学、医学、预防保健的基本知识及护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在护理领域从事临床护理、预防保健、护理管理的高级护理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主要学习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基础医学、预防保健、护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临床护理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对服务对象实施整体护理及社区健康服务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相关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医学、预防保健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2、掌握护理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3、掌握护理急性、慢性和急症病人的护理原则、操作技术及专科护理和监护技能,并能应用护理程序对护理对象实施整体护理;

4、具有社区健康服务、护理管理和护理教育的基本能力;

5、具有一定的护理科研能力。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护理学。

主要课程: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原生物学、病理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护理伦理学、护理心理学、健康评估、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精神科护理学、急救护理学、社区护理学、护理管理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临床综合实习、社区实习、论文撰写等,一般安排不少于48周。

修业年限:不少于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药学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实验技能,能在药品生产、检验、流通、使用和开发领域从事鉴定、药物设计、一般药物制剂及临床合理用药等方面工作的高级药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药学各主要分支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药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药物制备、质量控制评价及指导合理用药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化学和药物分析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主要药物制备、质量控制、药物与生物体相互作用、药效学和药物安全性评价等基本方法和技术;

3、具有药物制剂的初步设计能力、选择药物分析方法的能力、新药药理实验与评价的能力、参与临床合理用药的能力;

4、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营销的基本知识;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主干学科:药学、化学。

主要课程: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学、药事管理学、临床医学概论。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22周左右。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中药学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中药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与其相关的中医学、药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中药生产、检验、流通、使用和开发领域从事中药鉴定、设计、制剂及临床合理用药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中药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中医药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系统的中药学专业的基本训练,具有中药鉴定、中药炮制、中药制备、质量控制评价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和熟悉临床用药的基本知识;

2、掌握中药化学成分的提取、分离和检测的基本原理和技能,掌握中药质量鉴定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技能;

3、掌握中药药理学与毒理学的基本理论与实验技能;

4、具有中药炮制加工、制剂制备和制剂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技能;

5、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营销的基本知识;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主干学科:中药学、药学、中医学。

主要课程:中医学基础、中药学、方剂学、药用植物学、中药鉴定学、中药资源学、中药化学、药学、中药药理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分析、药事管理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24周左右。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临床药学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临床药学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医学专业相关基础知识与技能,能参与临床药物治疗,从事临床药学教育、药品流通和药物开发研究工作的高级临床药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临床药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知识,受到临床药学实践、临床药学研究方法和技能的基本培训,具有临床药物治疗、合理用药及药物评价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药物剂型因素、生物学因素与药物效应间关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疾病发生机理、诊断方法与临床处置方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3.掌握药物体内动态规律研究、药效学和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临床药物治疗方案与合理用药评价研究等基本技能;

4.具有处方药临床合理使用方案制订和非处方药正确使用咨询与指导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从事临床药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能力;

6.熟悉生命伦理及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

7.具有良好的临床沟通交流技巧。

主干学科:化学、药学、临床医学。

主要课程:有机化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免疫学、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临床药理学、临床药物动力学、病理生理学、诊断学基础、内科学 、临床药物治疗学、药事管理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临床实习一年。

修业年限:五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现代医学影像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及能力,能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学影像技术工作的高级医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常规放射学、CT、核磁共振、超声学、DSA、核医学影像学等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

毕业生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知识与能力:

1、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电子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医学影像学范畴内各项技术(包括常规放射学、CT、核磁共振、DSA、超声学、核医学影像学);

3、掌握计算机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

4、掌握医学影像设备的工作原理及构造,具有排除故障与维护保养能力;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技术。

主要课程:人体解剖学、病理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原理及应用物理及影像物理、电子技术、电子学、医学影像诊断学、医学影像检查技术、临床医学概论、医学影像设备结构及维修、医学影像设备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临床学科见习实习16周,影像专业实习32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在各级医院、血站及卫生防疫等部门从事检验及医学实验室工作的高级医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医学检验操作技能的系统训练,具有从事临床医学检验及卫生检验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医用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病原诊断学、血细胞形态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

3、掌握常用检验仪器的基本构件和性能,具有设备的维修保养能力;

4、具有数理统计和计算机应用的基本能力;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医学检验技术。

主要课程:生物化学、分析化学、检验仪器学、病理学、寄生虫学检验技术、微生物学检验技术、免疫学检验技术、血液学检验技术、临床生化检验技术、临床基础检验学、临床医学概论、实验室管理、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临床学科见习实习16周,检验专业实习32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眼视光学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掌握眼视光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具有眼部和视力基础保健、验光配镜、隐形眼镜验配和视功能康复技能,能在眼科、眼镜或其它眼视产品企业从事验光配镜、眼视光特殊检查和视功能康复工作的高级医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医学基础知识、眼视光学基本理论、眼部和视力保健的知识。

学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基础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视觉科学和视光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视器的解剖、视光学应用光学、生理光学、视觉光学和眼镜光学的知识;

3、具有屈光检查(验光)、配镜和隐形眼镜验配的技能;

4、具有眼部检查、常见眼病诊断和视觉保健的能力;

5、具有双眼视异常、斜视、弱视的检查处理的能力;

6、具有低视力评估和康复的能力;

7、具有从事眼科各种特殊检查的能力,包括眼电生理、眼底荧光造影、眼部超声检查等。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眼视光学。

主要课程:眼视光学、应用光学、眼视光学基础、验光学、眼镜光学、低视力学、隐形眼镜学、眼科学、眼视光特殊检查诊断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到眼科、视光学中心或/和大型眼镜企业见习和毕业实习,时间不少于36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康复治疗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现代康复治疗知识和技术,能在各类康复医疗机构从事康复治疗工作的高级医学技术人才(康复治疗师)。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康复医学技能的基本训练。

毕业生应掌握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医学及专业基础、临床医学的基础知识;

2、掌握康复医学的基础理论知识;

3、掌握康复治疗常用的功能评定技术;

4、掌握中医康复治疗方法(推拿按摩及手法治疗、针灸、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并能运用这些方法对伤病员及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

5、掌握运动疗法,能运用医疗体操、医疗运动、功能性运动训练、牵引等方法进行康复治疗;

6、掌握物理因子疗法,能运用电疗、热疗、冷疗、光疗、水疗、磁疗等物理因子疗法进行康复治疗;

7、掌握作业疗法,掌握日常生活活动康复训练法、工艺疗法、文娱疗法、音乐疗法、合理生活方式指导法、手夹板疗法等,并运用于康复治疗;

8、掌握一定的心理治疗和言语治疗的知识和方法,能对患者进行简易的言语治疗和心理治疗;

9、掌握一定的社区康复知识和方法及康复宣传教育能力,能组织开展社区康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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