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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名优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0:1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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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名优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名优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实施商标带动战略,鼓励企业更好地运用商标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通辽市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通辽市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商标品牌意识,鼓励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发展经济,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支柱产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通辽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名优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获得通辽市知名商标、内蒙古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获得地理标志注册证的商标。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名优商标奖和地理标志商标奖: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

(二)地理标志商标奖;

(三)内蒙古著名商标奖;

(四)通辽市知名商标奖。

第五条 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名优商标奖和地理标志商标奖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获得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持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到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奖励。

第七条 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请奖励的证明和材料严格审查,提出奖励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期限为12个月,以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获得批复或注册证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对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按以下方式和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缴纳税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二)对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通辽市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由企业所在地旗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市政府奖励方式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 名优商标称号期满后,再次被确认为同档次名优商标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名优商标奖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实施《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我部(93)财工字第199号文件精神,现对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执行新制度问题
经批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主营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仍执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得同时执行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也不得在执行中随意改变。
外经企业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产核算的公司或分公司,可根据主营业务情况,执行相应行业的财务制度,年终将其财务报表合并编入总公司外经企业财务报表,保持企业原财务隶属关系不变。
二、关于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企业国家基金作为国家资本金。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企业应付工资和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抵补后的职工奖励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企业发展基金转作盈余公积金。
企业改造成股份制或进行合资合营,应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
三、关于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经财政部门核准暂挂的汇兑损益,计入资本公积金。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汇兑损益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四、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企业
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企业对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五、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的处理。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处理。
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实行新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六、关于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的处理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的规定,企业职工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税利分流企业的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其他企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分三年逐步计入成本、费用。奖金暂未列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其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提取,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奖励基金数控制;非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资计划或工资包干总额应提的奖金数控制。
实行工效挂钩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列入管理费用。
七、关于企业管理费的处理
为简化核算手续,实行制造成本法后,企业对6月30日前已计入产成品、在产品、未结算项目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需再分解出来,待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或办理结算时逐步或一次转销。新制度实施后,产品或工程项目成本、费用的核算按新制度执行。
八、关于工程项目保留金的处理
企业执行新制度后,原有的保留金余额转作预提费用。1993年7月1日以后企业按合同规定从管理费用中预提的保留金,作为预提费用处理,预提数与实际支出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九、关于创汇奖励金
新制度执行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仍实行非贸易外汇创汇奖励办法。企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创汇奖励金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创汇奖励金(包括企业提取的和国家财政核拨的)按照原规定的分配比例用于生产发展的部分作为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的部分作为企业的流动负债。
十、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的衔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期满,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企业承包合同期满后实行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
企业超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经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超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十一、关于税前还贷及五年免税的处理
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的企业,“八五”期间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归还借款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金。
企业从办理工商登记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境外业务实现的利润五年内全额留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即全额留用利润的20%应转作盈余公积金。其余的部分作为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规定的顺序分配。其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以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十二、关于房改基金等问题的处理
企业房改基金结余应单独反映。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房改有关财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三、关于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新制度实施后,我部(85)财外字第495号文、(87)财外字第24号文和(90)财外字第495号文同时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切实作好新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准备组织工作,深入研究新老制度转换中的问题,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到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管理,规范竞争性谈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适用《广安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2011〕9号)。

  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范围

  

  第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采购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为规避公开招标,故意拖延时间的除外。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六条 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制定采购谈判文件。

  (二)发布谈判公告。

  (三)成立谈判小组。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五)开展谈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公布谈判结果。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制定采购谈判文件,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主要构成格式有: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投标资料表、需求一览表、采购合同(范本)、首次报价投标函(格式)、首次报价表(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等。

  第十条 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确认后,应将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从发布公告的次日起计算,下同)。涉及保密性的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采购谈判文件公示期间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不足的应顺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经报名并领取采购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均应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谈判小组由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谈判小组的专家成员从四川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当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需求时,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可实施选择性抽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

  第十四条 参与该项目论证或咨询的专家不得进入谈判小组。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密封完好的供应商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供应商谈判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邀请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向其提供采购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需要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且谈判小组专家书面确认采购谈判文件没有限制性、排他性或歧视性、不合法、不合理等条款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但只有一家供应商满足采购谈判文件要求,不再继续进行谈判。

  (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代表须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如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须向谈判小组出具法人授权书。

  第十九条 谈判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规则:

  (一)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首先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递交的谈判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依据在有效媒体上公告的采购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谈判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供应商谈判文件是否对采购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未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为无效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次项目的谈判。

  (二)资格条件与实质性完全响应采购谈判文件的有效谈判供应商,应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谈判中采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不得增加排斥参加谈判供应商的内容,已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不得变动。

  (四)竞争性谈判可实施多轮报价。采取多轮报价方式,每轮报价供应商应同时报价,最后一次报价应提前告之所有有效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集中进行竞争性报价,原则上后一次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最终报价内容应现场公布,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有效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次低价者可预设为替补候选人。

  (五)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采购谈判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采购谈判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谈判过程应在完全封闭的谈判室中进行,谈判过程中应严格纪律要求:

  (一)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谈判场地。

  (二)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外界联系。

  (三)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单独与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接触。

  (四)参与谈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监督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内容。

  (五)采购单位一名代表进入谈判室现场。

  (六)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成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谈判现场发表引导性、暗示性或其他影响谈判公平、公正的言论。

  第二十一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及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成交结果。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不得签订背离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由采购人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原则由采购单位相关领导、熟悉该采购项目技术需要的技术人员和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单数组成。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熟悉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谈判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情况。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采购项目验收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验收小组应按照双方谈判文件、供应商响应承诺与采购项目合同严格验收把关,验收小组成员需在验收记录报告上签字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记录报告要准确、详细记载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验收结果及参与验收小组人员等内容事项。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完成后5日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谈判采购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档案备查。谈判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谈判小组人员组成。

  (二)采购谈判文件。

  (三)参加谈判供应商情况概要。

  (四)谈判过程记录和情况说明。

  (五)评审报告(包括谈判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等)。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第一次采购失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分析调查采购失败的原因。如采购谈判文件存在单一性、限定性、排他性或歧视性等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或采购项目预算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等,则应修改完善采购谈判文件或按资金审批程序调整项目预算后,重新组织第二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如采购谈判文件合法、合规、合理,应继续组织第二次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管,视其情况选择部分采购项目特别是重大或涉及民生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竞争性谈判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背采购谈判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擅自降低质量、服务和价格标准进行项目验收,造成质次价高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