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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5 18:5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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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


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近年来,为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健康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两部门还通过印发紧急通知、通报、预警等多种方式进行专项部署督促。从总体上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近期个别学校疏于管理,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就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自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部署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严格按照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各类学校重点自查食堂是否获得餐饮许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健康管理是否到位,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自查报告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于2011年11月15日前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控食品风险

  为防止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同时,从即日起,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三、加大监督检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成检查组,对各类学校食堂尤其是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吊证的吊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属地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检查结果要进行分类排名,并将工作突出的学校食堂向社会公布。对违反规定没有认真开展自查,且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卫的检查,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四、强化信息上报

  各类学校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号)和《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37号)规定,及时上报食物中毒信息。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当地政府。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自查报告于2011年11月底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将在2011年11月至12月对各地自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被撤并部委所属高校稳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被撤并部委所属高校稳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教育部《关于做好被撤并部委所属高校稳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对一些部委进行了撤并调整,一批原部委所属高校也将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面对这些调整,出现了各种传言和猜测,引起部分学校师生思想的波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学校不稳定的苗头。为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高校的稳定和维持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工作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被撤并部委所属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是政府机构改革和全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快全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良好契机。对这部分高校的调整,将按照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有利于优化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有利
于促进这部分高等学校的长远发展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对政府机构改革引起部委所属高校管理体制变动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被撤并部委所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的方案以及调整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确定这部分主管部门发生变动的高校的新管理体制,此项工作将在近期内完成。
三、在调整期间,学校的领导班子要服从大局,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原学校主管部门的相应机构还应切实负起责任;各地的教育部门也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部分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平稳过渡。各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照常进行。1998年招生计划已经下达,招生工作在即,各
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保证计划的完成。
四、调整工作涉及面大,各地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有关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做细、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大家从大局出发,不轻信传言,以平稳的心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学习任务,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为顺利实施管理
体制的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1998年5月14日

麻类检验工作规程

商业部


麻类检验工作规程


(1990年9月17日商业部以(90)商棉字第21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麻类商品检验工作,正确执行麻类商品质量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产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麻类经营单位和检验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正确执行现行标准,不受市场供求影响,以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产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重视麻类质量检验工作,加强领导,逐步完善检测手段,收购站(点)必须具备与要求相符合的收购检验条件。
各级麻类商品检验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职。要保持检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产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检验人员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技术和商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麻检队伍素质。业务技术培训,要分级负责。要按国家规定做好麻检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聘用工作。

第二章 检验的种类、项目和方法
第五条 检验种类:黄麻、红麻、苎麻、大麻(魁麻、线麻)。
第六条 检验项目:品质、长度、水分、杂质、色泽。
第七条 检验方法:以感官检验为主,即手摸、耳听、眼看、手拉、尽量等。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水分测湿仪(或烘箱)和强力机,水分、强力的估验结果应经常与烘箱和强力机校正。

第三章 检验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 检验人员要指导麻农做好初制加工,传授“六分”技术(分砍、分剥、分沤、分晒、分整、分售),做到优质高产、分等交售。
第九条 检验人员要按照麻类商品质量的文字标准规定,对照实物标准样品,逐绞(把)检验。
第十条 检验人员发现含水含杂超过规定的,要动员麻农摊晒处理合格后再收购。不准收超水、超杂麻。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对评定等级后的麻,要立即注上标记,分等级存放。
第十二条 打包站(点)的检验人员,对未成件的散麻必须进行挑选整理后,才能分级打包。对收购站交来的麻,如发现等级不符时,双方应共同抽样复验,协商解决。


打包站(点)对成件的麻包,必须将注明质检人员姓名和等级、重量的合格证放在包内,以对质量负责到底。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有独立行使检验的权力,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外,有权抵制错误的行政干预。
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照标准办事,如发现掺杂使假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 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 省、地、县棉麻公司要定期组织交流技术,统一检验目光,加强业务技术指导,组织技术比赛和技术考核。
收购、打包站(点)对执行政策应经常进行自查或互查,并将结果向上级供销合作社、主管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 收购站应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宣传麻类收购政策,公开实物标准,公开价格,公开评定等级,设置意见箱,欢迎麻农举报。
第十六条 产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检验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考核,按照条例规定兑现奖惩。
第十七条 麻类商品质量检验基本是凭眼看手摸的感官检验,难以做到完全一致,允许有技术误差作为检验和考核的幅度。收购检验的误差幅度升降相加不大于百分之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商业部棉麻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