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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5:5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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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资发〔2010〕6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
(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
(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省属企业本级是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二)制订投资管理制度,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备案和需核准项目的报告;
(五)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章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明确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
(三)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资产负债率、各类投资收益率等内部控制管理指标;
(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七)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八)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九)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十)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必须履行的决策程序是:
(一)由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投资初步方案,由省属企业本级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会议研究并提出投资方案;
(二)投资方案由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讨论决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定限额内可授权省属企业所属企业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投资决定做出决议,董事应当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名;
(三)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讨论决定;
(四)产权多元化的省属企业所属企业,由各级产权代表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贯彻执行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的投资决策决定;
(五)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要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一)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
(二)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状况相匹配。不得影响主业正常业务所需资金,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
(三)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他组合产品等),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不得开展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
(四)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对选择的金融衍生工具、确定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企业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填写《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见附件1)。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产业比重结构、投资区域分布、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等)。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省属企业本级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其中上市公司遵守证券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在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报送省国资委核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以下由省属企业本级直接投资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1、上一年度净资产在80亿元以上的省属企业,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2、上一年度净资产在30亿元以上、80亿元以下的省属企业,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3、上一年度净资产在30亿元以下的省属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省国资委自收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投资项目出具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意见。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
第十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在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或事项发生后(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及时向省国资委报送备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境内主业股权投资项目;
(二)境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境外主业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四)属于主业范围的金融投资项目;
(五)由省属企业自行审批的各类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由省属企业自行决策与审批但没有列入年初投资计划的追加投资项目;
(七)已经实施的投资项目中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投资项目;
(八)已经实施的投资项目中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投资项目;
(九)需报告的其他投资项目事项。
省国资委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等投资行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报省国资委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本级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国资委,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投资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职能部门意见、专业委员会意见、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决议或被授权省属企业所属企业董事会决议等;
(三)资金来源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四)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管理
第十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填写《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实行备案管理。省属企业本级应于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其中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上报。
第七章 投资监督
第二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重要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工程项目等应建立招投标制度,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本级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含省重点项目)审计报告及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本级应当严格控制省属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本级监事会或专职监事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适时组织实施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定期披露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扣减企业领导人员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企改〔2005〕9号)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不再适用。

附件:1、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2、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附件1
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单位:万元

(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汇总表

投资总额 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按投资方向分 按项目阶段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表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简介(附件编号) 投资
方向 总投资 其中:自有资金 当年总 投资 起始时间 完成时间 投资收益率(%) 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备注
                     
                     
合计                    
(三)对外股权投资计划汇总表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度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额度 按投资方向分 按资金来源分 按投资区域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境外 省内 省外
新设公司
兼并收购
合资合作
追加投资
其他方式
合计





(四)对外股权投资项目计划表
编号 投资类别 项目内容简介(附件编号) 投资
方向 项目总投资 本企业总投资 当年总 投资 本企业所占股比 投资收益率(%) 投资区域 预期项目回收期(年) 风险等级 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备注




合计












(五)金融投资计划汇总表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按投资风险分 按投资期限分 备注
低 中 高 短期 长期
证券投资
外汇投资
委托理财
金融衍生业务
其他
合计







(六)金融投资项目计划表
编号 投资类别 投资内容 总投资金额 投资期限 预计投资收益率(%) 风险等级 预设止损点 备注


                 
合计                





附件2
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一)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完成情况汇总表

本年计划投资总额 完成投资总额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分 按项目阶段分 按资金来源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编号 项目名称 投资方向 总投资 其中:自有资金 当年完成投资 其中:自有资金 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备注
               
               
合计              






(三)对外股权投资完成情况汇总表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分 按资金来源分 按投资区域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境外 省内 省外
新设公司
兼并收购
合资合作
追加投资
其他方式
合计













(四)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编号 投资类别 项目名称 投资方向 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投资区域 项目总投资 本企业投资总额 本企业年度完成投资总额 其中:企业自有资金 备注




合计










(五)金融投资完成情况汇总表
投资类别 投资总额 账面余额 按投资风险分 按投资期限分 备注
低 中 高 短期 长期
证券投资              
外汇投资
委托理财              
金融衍生业务
其他
合计              







(六)金融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表
编号 投资类别 投资内容 总投资金额 账面余额 投资期限 账面收益率(%) 风险等级 备注
               
               
合计              





注释:
1、各类投资项目中的投资类别请参考各类投资汇总表中的分类。
2、附件一和附件二中表(一)、表(三)的投资方向按主业、非主业填写,表(二)、表(四)中投资方向按照主业具体类别填写,非主业可以不分类别。
3、风险等级的划分是指:
低-发生损失的概率较低,且损失金额较低(占投资额20%以下);
中-发生损失的概率较高,或损失金额较大(占投资额20%以上),但仍在企业可承受范围之内;
高-不论发生概率高低,一旦发生损失,将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广东省乡镇企业劳动保护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乡镇企业劳动保护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镇企业职工的安全,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由乡、镇、村(含管理区,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包括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以下统称乡镇企业)。
乡镇矿山企业的劳动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乡镇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防止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第四条 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设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劳动保护监察员实行监察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所辖范围内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范围内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乡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生产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 乡镇企业职工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乡镇企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批评、检举、控告违章行为。

第三章 劳动场所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劳动场所应布局合理,物料堆放、设备安置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要有足够的采光、照明,通风良好。走台、坑、壕、池等处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围栏或盖板。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有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电器。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措施,并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并应定期进行检验与维修。有触电危险的地方应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各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各种冲压、锯、刨、磨、剪切、注塑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及各种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的外露部分(位),危害人身安全的,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从国外引进生产设备,应同时引进或采用国内相应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该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制造、安装、维修、使用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含电梯及各种升降设备)等易发生危险的特种设备,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合格的方可制造、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 对产生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工艺设备,须采用通风、净化、隔离、屏蔽等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 乡镇建筑队必须具备安全作业的基本条件,并接受当地劳动部门安全监督检查。
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劳动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制订劳动保护管理办法,组织乡镇企业研究制定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有易燃易爆和尘毒危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项目,必须配置有效的劳动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和竣工时,须报劳动、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施工和投产。
第十七条 在制定、落实乡镇企业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时,要有明确的劳动保护内容和具体的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应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加强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乡镇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发展与变化,完善、充实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应有计划地对干部、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一)乡镇企业负责人须接受劳动保护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二)乡镇企业应对新进厂的职工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新职工或变换工种的职工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三)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对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市以上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二十条 严禁乡镇企业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严禁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特种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做好妇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管理制度并督促和教育职工正确使用。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婚丧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等带薪假期。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实行每周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超过8小时的工作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加点的,企业必须征得职工本人及企业工会同意,在不损害职工健康的前提下进行,并按规定发给职工加班工资。每个职工每月加班不得超过48小时,每个工作日加班不得
超过4小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应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计算发放奖金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发现事故征兆,及时报告或采取紧急措施,为避免事故或在事故抢险中有功的。
(三)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通过技术革新,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以下简称“四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四化”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一)推进“四化”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四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深刻理解推进“四化”建设的重大意义,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四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推进“四化”建设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推进“四化”建设,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基本要求。“四化”建设的内容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履行职责和发挥职能作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也是做到“四个统一”的重要抓手,直接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效能和长远发展。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四化”建设与履行职责、拓展职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四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的水平,有效地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维护好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推进“四化”建设,是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和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和现代市场管理体系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推进“四化”建设,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从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因此,各地要把推进“四化”建设作为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和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关键,统筹规划,扎实推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四化”建设各项工作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对推进“四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切实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四化”建设各项工作,突出抓好六项重点,在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以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为重点,切实提高登记管理和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规范注册登记行为。研究制定《商事登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文书格式等实务工作,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行为。研究制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二是严格登记管理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注册等事项,不得随意增减程序。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类新型企业登记工作流程的程序规定。三是加强登记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并推广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制度,建立核准名称提示制度、外资专项工作制度、外资企业跨地区投资协调制度、新型企业登记指导制度、名称核准反馈管理制度、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等。四是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黑牌企业数据库,建立一人有限公司数据库,建立重点热点行业企业监管机制和统计制度,利用共享数据加强综合分析,扩大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联网及监测分析系统建设。五是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分层和分类标准,完善登记制度和管理行为。六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和综合治理的无照经营查处、规范工作机制。

  (二)以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切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维护市场秩序水平。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健全食品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和规范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促进食品经营者与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和协议准入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者自律行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

  二是深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把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同市场信息化建设、网络化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综合分析和反馈体系,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水平和效能。三是进一步深化商品准入制度改革。重点抓好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十大类商品市场准入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农资、汽车、成品油、粮食等重要商品市场的监管制度,开展重要商品市场监管定向监测工作,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促进市场规范繁荣。四是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完善执法机制。研究论证《反垄断法》有关配套规章,建立健全反垄断协作机制和监管执法机制。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做好与《反垄断法》的衔接。加快起草制定《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打击走私贩私、扫黄打非等协调机制。完善经纪人备案公示制度,规范经纪人经纪行为。五是加强合同行政调解工作。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制止利用霸王合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是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要围绕公平公正和依法行政,完善案件查办程序、市场巡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强复议工作,强化执法监督和检查。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有效。

  (三)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切实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的水平。一是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消费者咨询和申诉、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制度;全面推进消费者与企业的和解制度、经营者的自律制度、消费纠纷的调解制度和申诉举报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小额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制度;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部门协作机制和与行业组织间的情况通报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二是进一步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12315中心和“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加强对12315进社区、农村、市场、企业、商店网络体系的规范化管理,及时调解和处理消费纠纷,健全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的工作机制,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作用。三是加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知名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守法经营企业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反馈制度,以及联合打假、商业秘密保护等工作机制。

  (四)以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为重点,切实提高商标、广告管理能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一是研究改进商标审查和评审制度,缩短商标注册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二是健全和实施恶意申请、恶意异议提前审查、提前裁定制度,努力解决恶意申请、恶意异议、恶意转让等损害他人权益、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三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障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四是完善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增强广告监管的合力与实效。五是完善广告监测制度,统一监测标准,实现广告监测与案件查处的有效衔接。六是强化广告监管执法。加大对广告发布源头和媒体发布环节的治理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延伸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促进建立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研究,积极稳妥地推进网络广告监管工作。七是研究修订《广告法》、《商标法》、《广告管理条例》。

  (五)以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行为为重点,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一是加强对传销活动新特点的研究,制定和完善举报投诉受理、案件线索排查、应急处置、与公安和教育部门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切实增强打击传销的力度。二是推行区域联合执法模式,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合作,解决传销活动此消彼长问题。三是建立完善全国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参与传销人员档案库,实施精确打击。四是规范“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完善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考评工作。五是进一步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经营活动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大对直销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

  (六)以强化机关和基层建设为重点,切实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管理能力和基层的执法、服务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规范管理和提高效率为重点,突出抓好主要方面、关键环节和要害部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权力制约制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为建立和谐机关提供制度保障。基层要以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为重点,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制度、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制度、服务经营者、消费者和经济发展的制度,为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能奠定制度基础。

  三、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注重改革创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升“四化”建设水平

  (一)深入调查研究,推广先进经验。一是深入研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做法,按照“四化”的要求积极总结提升和推广。长期以来,各地在食品安全监管、注册登记、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打击传销、治理商业贿赂、打击商业欺诈、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机关建设、基层建设等工作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形式多样,各有特点,各地要积极进行总结和推广。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按照“四化”的要求总结推广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与交易行为多样化、逃避监管手段与违法行为高技术化等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加强对网上非法交易、网上传销、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等网上违法经营行为监管的研究,推广创新监管手段、有效严厉打击网络经济中违法行为、拓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空间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和推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四化”建设的典型经验。省级工商局要善于发现地市、县级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在“四化”建设方面的创新举措,既要在本地区总结推广,又要及时向总局反映。四是深入调查研究和推广在重点任务落实上做得好的典型经验。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加大整顿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力度、加强商标行政保护工作、打击传销、治理商业贿赂,是2008年全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五项重点任务。要注重对五项任务落实情况的了解和把握,及时推广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中严格食品市场准入、日常规范监管、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及时推广广告联席会议、广告发布环节监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地理标志、涉外商标保护等方面的有效做法,及时推广传销案件查办、区域联合执法等方面的经验典型,及时推广治理商业贿赂中查办案件等方面的创新举措。

  (二)加大改革力度,注重在实践中创新。一是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制度和机制。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鼓励改革创新的制度和机制,制定鼓励政策,倡导创新观念,营造全员谋创新的浓厚氛围,鼓励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和机关干部立足本职岗位,在思维理念、工作思路、工作措施上不断探索和创新。二是创新工作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完善传统监管手段与创新监管制度相结合,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在改革创新中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把工作实际成效作为检验创新的标准,切实通过改革创新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三是创新工作要兼顾当前和长远。市场监管领域情况和问题比较复杂,各个阶段重点不同,监管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对各类问题要具体分析,善于把普遍性与特殊性研究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当前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明确目标,制定规划和计划,分类指导,分步有序推进,特别对长期存在的问题,要有长远的打算和措施,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积极有效解决。

  (三)善于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总结完善和提升。“四化”建设内容丰富,政策性和机制性较强,既是开拓创新的举措,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总结。各地在推进“四化”建设的进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丰富“四化”的内涵。要坚持与时俱进和弘扬改革创新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切实提高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尤其是要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逐步提升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监管体系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提供可靠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推进“四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与履行职能和推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管,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职能机构的任务,分工协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范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四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制度化建设是核心,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关键,法治化建设是根本。各地要把推进“四化”建设的普遍性要求与各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使“四化”建设更加科学合理,更有针对性,更具可操作性。要全面规划,制定推进“四化”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整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及工作措施,层层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改进工作作风,狠抓检查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抓好推进“四化”建设各项工作,特别是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和监管执法第一线,了解实情,发现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切实做到“四化”建设的工作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通过建立健全考核检查机制,确保“四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四化”建设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