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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时间:2024-07-08 04:3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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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巴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里约热内卢,2012年6月21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对巴西进行正式访问期间,于2012年6月21日在里约热内卢同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迪尔玛·罗塞夫举行会谈。

二、温家宝总理对巴西成功承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表示祝贺。罗塞夫总统对中方在会议筹备和举办过程中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两国领导人重申将继续共同努力,在双边交流、“基础四国”和其他多边机制框架下就可持续发展政策加强合作。

三、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对双边关系予以积极评价,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重要共识。双方认为,两国政治互信不断深化,两国关系不论在双边范畴还是多边领域都富有活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双方再次承诺,将通过加强政治对话和扩大双边合作等推动中巴关系取得质的飞跃。双方还就防务合作以及开展社会政策交流、人权磋商和议会交流等达成共识。

四、温家宝总理和罗塞夫总统宣布将中巴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强调,这一决定反映了两国全球性和战略性影响日益提升,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两国合作领域将更加广泛。双方决定建立外长级全面战略对话,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五、双方强调,2012年2月13日在巴西利亚举行的中国-巴西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成果,其下属11个分委会和工作组的有关活动也取得进展。

六、温家宝总理和罗塞夫总统祝贺双方在访问期间签署中巴《十年合作规划》,该规划将同中巴《共同行动计划》一道,推动双边务实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深化中巴关系的战略内涵。十年合作规划将指导两国未来十年在科技创新、航天、能源、矿产、基础设施、交通、投资、工业、金融、经贸、文化、教育、民间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七、两国领导人强调,十年合作规划对推动两国科技创新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对提高两国人民生活水平和推动两国较好参与21世纪知识经济至关重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科技和创新领域,特别是纳米科技、气象、生物技术、农业技术、环保、气候变化、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绿色经济、竹子技术、通信技术等领域的合作,以及旨在推动两国中小技术型企业合作而进行的科技园对话等活动。双方祝贺签署有关建立中巴气象卫星联合中心和生物技术中心的合作文件,这将有利于推动双方在气象信息、灾害预警、生物制药、生物信息和生物材料等领域开展共同研究。

八、温家宝总理和罗塞夫总统宣布,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力争年内发射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3星、2014年发射04星。双方同意将共同推动03星和04星卫星数据的国际分发。双方同意就编制中巴航天合作十年规划开展深入讨论。

九、在世界经济经历严峻困难的时刻,中巴两国表现出平衡运用财政、货币等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条件的能力。两国领导人对此表示祝贺,并认为扩大和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多元化是互利的。双方强调两国贸易和投资对提高对象国产品附加值意义重大,重申愿通过友好磋商、对话等渠道解决贸易问题,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十、温家宝总理和罗塞夫总统宣布,中巴合资的哈尔滨安博威飞机工业有限公司在华生产公务机项目将于近期投产。双方表示希望尽快完成巴西马可波罗公司与中国黄海汽车合资合作的有关谈判。

十一、两国领导人强调,人文交流对深化中巴友谊至关重要。为此,双方强调两国在科学无国界项目框架下的合作前景广阔。在该项目框架内,巴方将派学生和研究人员赴中国学习;中方将每年提供200个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并免收该项目学生的学费和注册费。两国领导人还注意到双方为促进有关合作作出的努力,包括通过在对方大学开展本国语言教学深化彼此了解、拉近两国社会距离,促进旅游合作,在对方国家建立文化中心和开展体育领域合作。在这一背景下,两国领导人对2013年在巴西举办“中国文化月”和在中国举办“巴西文化月”表示欢迎。

十二、两国领导人重申高度重视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机制,并认为随着金砖国家成为国际舞台日益重要的参与者,这一机制正日趋巩固。

十三、两国领导人在评价当前国际经济形势时,对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的困难表示关切。中巴愿继续保持经济增长势头,为世界经济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作出贡献。中巴认为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的政策应兼顾对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影响。为此,双方重申愿在金砖国家和二十国集团框架内深化有关世界经济的讨论,以便采取协调行动克服当前不利形势。在这一背景下,双方强调,尽快落实2010年达成的份额改革方案,并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治理改革方案,以及监督框架改革十分重要。

十四、双方领导人宣布两国央行决定建立规模为1900亿元人民币/600亿巴西雷亚尔的双边本币互换机制,并指示两国央行尽快落实已达成的谅解。

十五、两国领导人重申,需对当前全球治理机构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型国际秩序的要求。为此,中巴两国支持对联合国进行广泛改革,包括优先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以使其更加高效、有力地应对当前全球性挑战。中方对巴西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贡献表示赞赏,理解并支持巴方希在联合国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十六、温家宝总理和罗塞夫总统强调联合国在寻求和平解决非洲和中东地区冲突中的核心作用。关于以色列-巴勒斯坦问题,双方强调各方紧急重启谈判十分重要,要求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对话,克服困难,推动重启谈判。两国领导人认为,四方委员会应向联合国安理会,并通过安理会向国际社会通报其努力进展。关于叙利亚问题,双方对叙国内局势深表担忧,再次呼吁立刻结束暴力,开启政治对话,和平解决危机。双方坚定支持有效落实联合国-阿盟叙利亚危机联合特使安南提出的“六点建议”,立即结束暴力和对人权的侵犯,开放人道主义援助通道,开启包容性的政治进程,以便通过对话和谈判,结束现在危机并满足叙利亚人民的合理诉求。双方强调对叙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对伊朗同伊朗核问题六国重启旨在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对话表示欢迎,并鼓励各方继续致力于逐步建立互信。双方鼓励伊朗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深化对话和合作,并强调伊朗在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

十七、访问期间,除《十年合作规划》外,双方还签订了经贸、金融、海关、农业、科技、文化、教育交流等双边合作文件。

十八、中方对温家宝总理访问巴西联邦共和国期间巴方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
1996年9月27日,中国银行

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公司:
根据行领导对赴海外稽核人员费用等方面的指示,对“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中的第三章关于稽核人员守则部分的第十条的第二款作了修改,请遵照执行。修改后的第十条全文如下: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廉洁自律,遵章守纪,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稽核经费均由派出机构承担,稽核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稽核公正的宴请,不准接受馈赠礼品。
(三)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后再做结论。
(四)遵守银行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稽核中获取的资料。
(五)不参与与本人亲属有关的稽核事项。
(六)勤奋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专业素质,不断改进工作。


关于外币兑换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币兑换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9年12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现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经批准的外汇存款业务章程规定,为各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或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的收付。该帐户不能代其他单位办理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对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二、各银行应按经批准的外汇存款业务章程规定,为上述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注明“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百分之五十)。常驻人员不出境者,对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三、各银行对短期来华的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外币兑换外汇券时,须在水单上登记其本人姓名及护照号码;未用完的外汇券要求兑回外币时,须向银行提供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准予一次性兑回外币(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百分之五十),银行即收回水单。
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