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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12:4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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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高检会[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保证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增强查办职务犯罪效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在看守所设置、使用和管理讯问室,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21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可以设置由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讯问室,配置录音录像、信息网络传输等设备。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当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数量。
  三、看守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录音录像设备,承担讯问室建设、改造以及录音录像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
  四、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标准、监控系统、内部装饰等应当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和《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等规定。
  五、看守所设置的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由看守所负责管理,优先保证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由人民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操作。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空闲时,看守所可以安排其他办案单位使用。
  六、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执行看守所有关规定。严禁在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安放床铺留置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夜间提审,确需在夜间提审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办案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2年10月8日






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惠府〔200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业经九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
按照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遵循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原则,最终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的规定,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出生登记类
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新生婴儿(含历年出生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的人员),准予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属政策外新出生的,须父母亲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类
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且领取了《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人,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恢复户口类
原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或休学回本市
(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
四、人才引进类
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的人员,准予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惠单位及办事机构),按规定办理了录(招、聘)用或调动(包括调任、转任)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7、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 格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8、本市专业紧缺或用人单位急需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含技术工人)。
9、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10、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五、政策性安置调配类
(一)出国、出境后回国人员及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六、家庭团聚类
(一)配偶在本市有非农业户口,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父(母)在本市有非农业户口,来投靠父(母)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政策外生育的,须父母亲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
(三)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七、随军家庭类
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随军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八、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房主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房屋所在地非农业户口。
(一)有合法批建的成套商品房或自建住宅。
(二)购买合法转让的“二手房”
九、兴办实业、捐赠类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合法经营满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
2、国内公民为本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10万元以上。
(二)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年纳税12万元以上,或为本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允许其一名境内直系亲属申请入户。
十、补充吸收类
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人员,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就业,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为本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嘉奖,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的人员。
(三)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危险性、保密性强工作的特殊岗位或在其他行业中从事高空架线、高温、井下、野外等作业满2年,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
十一、办理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
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迁入本市非农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学生。
(二)驻惠办正式工作人员。
十二、附则
(一)本条件适用范围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城镇户口准入实施意见。
(二)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三)本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包括具有本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校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校非农业集体户口中迁离的人员、驻惠办事处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惠办工作人员。
(四)连续在本市居住的时间暂以暂住证记录为准。
(五)本文件所规定来本市创业是指在本市进行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六)本文件所规定的“……以上学历(学位、职务)”均含本学历(学位、职务),“……年以上”均含本年限,“……周岁以下”均含本周岁。
(七)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年限,暂不包括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八)对符合准入基本条件人员,在居住地申请入户;户籍管理部门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户手续。对上述情况入户的居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九)原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王海宏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次,侵权行为通常由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 负责,对行为人之外的他人或者物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悬挂物、动物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能证明其不有过错或者其他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仍构成侵权行为。最后,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即造成的损害。损害包括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
  (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特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在违反义务的性质和侵害对象上不同于违约行为。侵权行业通常是行业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但是,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呈扩大趋势,表现为将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使债权成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违约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侵害他人债权等相对权的行为。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从百产生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过错是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的非验证。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无过错即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土温针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体现。
  二、侵权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侵权之债。所谓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汗后果。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现由在于:第一,侵权之债为受害人实现私力救济提供了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后,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以损害赔偿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受?人可以直接依据其享有的债权,请求债务人即行为人履行。第二,侵权责任是侵权之债得到适当履行侵权行为人履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和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更加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如果仅有侵权之合谋,会使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完全进入“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也会使国家强制力停留在威慑的层面上,既不利于国家对侵权行业的制裁,也难以保证侵权之债的履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