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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丽风景映照中国司法实践/姚建宗

时间:2024-06-17 22:5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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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丽风景映照中国司法实践

检察日报2000年02月23日
  编者按:当一个婴儿呱呱坠地之际,他(她)就处身一个陌生的环
境之中,一个语言符号所构建的各种关系当中。当他(她)逐渐将妈妈、
爸爸以及二者的关系与实在物一一对应完成后,他(她)实际上已经陷
入了语言的“圈套”之中——他(她)必须按照既定的语词意义和语法
关系来调整自己的生活和思维,以便尽可能适应这一环境。这就是二
十世纪的符号学说,它的核心思想是∶既成的符号系统控制主导着我
们,它的逻辑关系具体化为我们的现实生活。同样,在一个法治社会
中,一个由制服、国徽等组成的环境中,本身就充满了陌生感和神秘
性,我们的生活也就是由一系列独特的法律符号和仪式及其运作来显
现和标示的。本版编发的一组稿件正是在这一哲学范畴中从符号学的
角度观照了我国法制的文化含义,虽显疏括但极明朗,对于作为法治
之核心的司法,其符号与仪式的现实意义尤为重大。
        (一)符号仪式描述之随意
  大致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司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开始
统一着装(制服),与司法相关的法律符号与仪式也正式形成;在此
之前,我国司法人员是着便装的,法律符号既不明显,法律的仪式也
就不那么正规。因此,我国司法人员的统一着装和法律活动的仪式化
追求及其程式定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极其缺乏法治传统和法治资源
的社会走向法治是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的,至少,它以其鲜明的符号和
仪式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从而在我国社会对全体社会
成员进行了虽然极其简单、粗糙但却非常具体、实在的感性十足的法
治启蒙。
  在司法符号方面,最为明显和典型的乃是司法人员的服饰,我国
司法官员(也包括并不直接从事司法业务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
的“制服”一般是“大沿帽”——中间饰有金黄色国徽图案的“帽徽”,
上装肩部饰有“肩章”(“肩章”本身尚有其它装饰符号),帽子、
上装和下装的颜色相同(所区别者,检察官和法官的制服颜色是不同
的);在场所安排方面,作为司法机构的办公地点的建筑物的外场通
常都有“围墙”、“门卫”设置,有巨大的“国徽”图案悬挂于外场
建筑物大门正上方,门口必定挂着写有该司法机构名称(当然也指明
了该机构之“级别”)的标牌,有时候外场建筑物屋顶或者正门院内
也竖着高高的旗杆甚至悬挂着国旗。当然,基层司法机构特别是基层
法院(尤其是我国广大农村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的外场除了表示自
身名称及性质的标牌外,大致与民居无异,没有更多的外场符号可以
显现其独特之处;在内场安排方面,其直接举行司法仪式的场所,各
种“道具”的摆放,内部装饰及结构安排都大体一致,而非举行司法
仪式的内场则与普通办公室没有多大区别,不具有特定化“符号”的
意义;而且,司法文书的“公文格式”也不同于普通文书格式。
  在司法仪式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庭庭审过程特别值得关注的
乃是:其一,主持案件审理的审判长和审判员在询问有关问题以了解
案情时所运用的语言及其“言说方式”,即他们比较普遍地使用(尤
其是在基层法院)大众化的日常生活语言,对有关法律规范和法律术
语的含义的解释也大多是通过“日常语言”和“大众话语”来进行的;
其二,有时,“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并不重视其服饰
。其三,进入法庭的门随时可以开也随时可以关,任何人可以旁听

化学矿山生产矿区、矿井、中段闭坑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矿山生产矿区、矿井、中段闭坑管理办法

1978年12月6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产矿区、矿井(露天矿为采区、下同)、中段的闭坑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闭坑工作系指矿区、矿井、中段开采完毕,以及因地质条件或其它特殊原因使矿石在短期内无法开采,而需封闭的矿区、矿井、中段时所进行的工作。
第三条 加强闭坑管理工作的目的,在于充分合理地利用国家地下资源和生产设施;同时也是为了系统地整理矿区、矿井、中段开采全过程的技术档案资料,丰富化学矿山勘探、开采及科学管理的经验。各矿山企业都应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第二章 闭坑的条件
第四条 关闭矿区、矿井、中段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必须保障有效地开发已开拓矿区、矿井、中段的有用矿物资源,避免在短期内出现闭坑后又需重新恢复生产的现象。
第五条 矿井、中段关闭应具备的条件是:
1.矿井、中段的地质勘探、生产勘探已结束,资源已摸清。
2.拟关产矿井、中段范围所探明的一切可供利用的矿产资源已经采净出光。
3.拟关闭矿井、中段范围的损失矿量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4.拟关闭矿井、中段范围的地质、测量资料已经收集完毕,遗留问题已完善处理。
第六条 矿区关闭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关闭范围(包括矿区外围及深部)的矿产资源已经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彻底查清,且其地质结论或勘探报告已经上级机关批准。
2.关闭范围所探明的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源其采矿出矿工作即将全部结束。
3.因技术、经济或安全等原因而损失的储量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4.矿山应保留的地质、测量、开采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工作已全部结束。

第三章 闭坑报告制度
第七条 所有生产矿区、矿井、中段准备关闭前,均应按规定编写闭坑总结报告,并严格履行报告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为能完满编制闭坑总结报告,各矿山企业自基建工程开工之日起,即应开始着手积累资料。矿山自基建起直至闭坑止,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和计划、统计管理;对矿山各项技术、统计工作的原始记录资料,应及时地全面进行收集和综合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中段结束作业前,矿山生产部门应会同地测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鉴定和验收中段是否已符合闭坑条件。而后由生产部门会同地测部门等共同编制中段闭坑总结报告。报告经生产矿长组织讨论及签署后,于中段关闭前三个月呈报上级主客机关。
矿区、矿井闭坑前,应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局(矿)长组织有关处(科)室、车间(场、队)进行鉴定验收。确认已符合闭坑条件后,在总工程师或生产局(矿)长领导下,以生产技术处(科)为主编制矿井、矿区闭坑总结报告。由总工程师及生产局(矿)长签署后,矿井闭坑报告在矿井关闭前六个月,矿区闭坑报告在矿区关闭前一年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闭坑总结报告应随同申请闭坑文件一并上报审批。并抄报有关地质部门和储委。
第十条 矿井、中段闭坑总结报告既是申请矿井、中段关闭的依据,又是地质和开采工作的阶段总结,也是矿区闭坑的基础资料。总结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录一。
矿区闭坑总结报告既是一个终止生产、关闭生产系统的请示报告,也是矿山生产建设发展史和经验的全面总结。因此要求内容较齐全。总结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 矿区、矿井、中段闭坑总结报告要求文字简炼,清晰明了。文字报告及其附件的用纸一律规定长为二十七厘米,宽十九厘米(即标准纸十六开本),附图应按同样的长度和宽度折叠,折成“手风琴式”,并把图签折在外面。
第十二条 在矿区开采完毕前,还应着手根据矿山全部地质资料及开采工作进展情况,编写矿山开采完毕后的最后地质报告(报告内容应与原地质报告内容对应),随同申请矿山关闭文件一并上报审核。
第十三条 闭坑总结报告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中段的关闭和闭坑总结报告由矿务局(矿)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矿井和小型矿区的关闭及闭坑总结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部备案。
3.大、中型矿区的关闭和闭坑总结报告,由部审批。
4.凡经全 国储委批准储量报告的大、中型矿山的闭坑 总结报告应同时有全国储委共同审批。
5.凡经省储委(或分储委)批准储量报告的矿山的闭坑总结报告,应会同省储委(或分储委)审批,报部和全国储委备案。
第十四条 闭坑总结报告未经批准时,不得拆除生产设施和毁坏生产系统或自行任意处理。

第四章 闭坑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闭坑总结报告及申请闭坑文件经批准后,应由生产局(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处(科)室,车间(场、队),制订闭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关闭井巷或露天采场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非永久性建构筑物下部的保安矿柱、生产设施压矿、露天边坡的边角矿等。同时,还应拆除全部管线、铁道、设备、电气器材,并尽可能回收支护材料和金属构件等生产设施。
第十七条 封闭井巷时,应在巷口做好井口标志,标注封闭日期;竖井井口应设置防护网或用混凝土封盖、采空区顶部和地表崩落最终边界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网。
第十八条 矿区控制测量网(点)应有图件存档备查,对于基线端点的标石、标志应采取保护措施;无法保存者,应以文字说明其与国家控制网(点)的联系。
第十九条 矿区关闭时,应将全部矿区地质勘探报告、矿山扩大初步设计、基建竣工验收报告等技术文件和经批准的闭坑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所有原始资料,一并上交上级主管机关归档存查。
第二十条 在矿区关闭时,原有的永久性建筑物及一些公用工程设施,专用铁路及码头、供电和勇气专用线及设施、机电设备和物资器材等,应与需要利用的有关部门商计。做好移交手续和善后处理。
1.对于永久性建筑物及一些公用工程设施,化工系统不再安排使用时,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与当地政府机关协商,办理固定资产及有关技术资料的移交手续。
2.专用铁路和码头、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迅勇气线路及设施,属于矿山企业投资,基建竣工后交付其它有关部门管理者,当矿区封闭后不再使用,须拆除或转移调拨的,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处理。
3.对于机电设备和物资器材,根据谁供谁调的原则,由企业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矿井、中段闭坑总结报告内容提要
一、文字部分
第一章 前言(矿井或中段开发简况)
第二章 矿体地质及矿山地质工作评述
1.本矿井或中段的矿体地质特征及探矿工作评述;
2.矿石储量倮有和变动情况及探采对比;
3.各种地测工作量。
第三章 矿体开采工作总结
1.采矿方法及评述;
2.完成采掘(剥)工程量;
3.矿石损失贫化情况;
4.采掘(剥)工作经验教训;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分析。
第四章 结语
1.矿井、中段关闭的处理意见;
2.地测采遗留问题及处理。
二、图件表格
1.本矿井或中段地质平面、剖面图;
2.探采对比图;
3.采场单体设计和施工图;
4.储量计算图;
5.采掘工程素描图;
6.采矿方法图;
7.有代表性的贫化、损失计算图;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9.主要工作量统计表。

附录二 矿区闭坑总结报告内容提要
一、文字部分
第一篇 绪论
第一章 矿区交通位置;
第二章 矿区勘探及开发简史;
第三章 矿区储量及地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篇 矿区地质工作及结论
第一章 地质勘探工作和矿山地质工作及评述(包括历年完成的各种地质工作量);
第二章 矿床地质和水文地质概述;
第三章 地质储量及变动;
第四章 探采对比;
第五章 资源利用情况(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料及尾矿的情况)。
第三篇 矿山测量工作及评述
第一章 测量方法及精度;
第二章 历年完成工作量;
第三章 损失贫化计算及结果。
第四篇 矿山开采工作及评述
第一章 矿山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
第二章 矿床开拓和采矿方法;
第三章 提升、运输、排土;
第四章 通风排水;
第五章 安全工作;
第六章 供水供电及其它。
第五篇 企业管理工作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二章 计划、劳动、财务管理;
第三章 技术管理(包括三级矿量、损失贫化管理);
第四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六篇 结语
第一章 最终结论;
第二章 地质、测量、开采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三章 关闭矿区后的生产等安排意见。
二、图纸资料
1.矿区交通位置图;
2.矿区地质地形图;
3.矿区总平面图;
4.采掘工程终了纵投影图和横剖面图;
5.各中段开拓工程平面图;
6.开拓系统图;
7.采矿方法图集;
8.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剖面图;
9.矿区崩落范围图;
10.测量控制系统图。
三、附表
1.历年产品、产量、质量统计表;
2.历年投资、产值、成本、利润统计表;
3.历年掘进、剥离工作量统计表;
4.历年主要设备配置表;
5.历年主要原材料消耗统计表;
6.历年燃料、动力消耗统计表;
7.历年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法学院校中的法律伦理培养
郭兰英

摘要:文章提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应包括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法律技能训练和法律伦理教育,其中法律伦理教育是灵魂。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法律伦理教育缺失,最终导致我国法治的伦理危机。作者进一步论证了我国法学教育中开展伦理教育的深远意义和路径选择。
关键词: 法学教育;法律伦理教育;路径

一、中国高等法学院校法律伦理教育之检讨
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适用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立法中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法中的国家本位和执法者个人恣意,众人所指的司法腐败。所有这些都严重背离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缺乏对人的基本尊重和终极关怀,法律成为游离于人之目的之外的治者工具,甚至连法之真——法律尊重客观规律和客观事实都无从谈起。法律本应具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被动摇,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挑战。归根结底,这是一个法律伦理的缺失问题,使法律面临伦理危机。
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来看,应重视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一问题在法学教育研究中也开始受到关注。大学应当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和使命,其中的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起两方面的重任:一是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是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
遗憾的是,现在法学本科法学教育退化为“普法教育”,大学学习仅仅是进行了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有限的法律技能训练,而法律伦理教育是缺失的。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法律对人类终极关怀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的确应该受到我们法律教育者的关注。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社会常识, 那是满腹不合时宜, 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即不能算是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学问, 社会常识, 而缺少了法律道德, 那就不免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 并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俱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
二、 在法学院校开展法律伦理教育的意义
我们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种知识教育,而不是一种技术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所倡导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样”,而不是倡导“如何使法律成为什么样的。”我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我们的法律教育也许教给学生诸多的法律解释的概念,但却没有教给他们使用法律解释的技巧。因此在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开展法律伦理教育是很迫切的。
(一)有助于培养我国法律共同体的形成
我国的法治秩序正在建构之中,同样需要一个专业化的法律家集团,一个有着共同法律话语、共同的法律知识、共同的法律信仰、共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共同的职业伦理特性和共同精神气质的自治的法律家共同体。法律职业是定分止争、守护社会正义的一项职业活动,因此它对从业者——法律家的伦理要求是高标准的。法律家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他们理应成为高位等级伦理的践履者,这是由于他们的伦理状况关乎法律制度是否健康、关乎社会正义的目标能否实现之故。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却恰恰忽视了对未来法律家的法律伦理教育,从课程的设置上看,绝大多数法学院校还未曾把法律伦理作为单独的一门课程来开设,而作为通识课的“大学生思想品德课”不能体现出社会对法律家高标准伦理要求的特点,法律伦理被看成是与专业课毫无关系的内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处于悬置状态,法学教育成为单方面的知识传授。实践已经证明,单方面的知识传授无论如何丰富,都不能说是成功的法学教育。
正如孙晓楼先生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指出的,“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法学教育必须同时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型塑过程。通过法学教育,一方面培养未来法律家的职业崇高感,使他们深刻领悟法律职业不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且更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为法律的理想而献身的精神是每个法律学生应有的品格;另一方面培养未来法律家的历史使命感,使他们把法治作为一生的追求,为建构法治秩序做出应有的努力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有助于防治司法腐败,重塑司法权威。
司法是法治社会中极富实践性的环节,是连接法律和社会生活的桥梁,司法的结果和状况集中体现着法治的实践形态。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再好的法律和制度都不可能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不可能实现其公正的目标。史尚宽曾认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弊,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犹为重要。”当前司法腐败现象的广为存在,更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现有法律职业群体的伦理素质的缺乏。司法现代化固然需要完善的法律,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只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就无法根本改变司法现状。
如果法律职业群体没有科学的司法价值观、强烈的职业使命感和持久的道德意志力,就难以保证其能始终如一地抵御社会压力和利益诱惑;如果法律职业群体一味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从而导致司法腐败,丧失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因此, 要解决司法腐败问题, 根本出路是设计合理的制度, 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使得法律工作者相信自己是这个国家最优秀的分子,使得每个法律工作者都极度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地位和荣誉。
(三)为法治建设提供道德保障。
法治建设乃是良法体系的运行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良法的创制具有逻辑开端的意义。而要确保所创制的法律为良法, 就必须以道德价值体系引领法之创制, 并且努力追求所创制的法律从形式到实质都具有合道德性,必须担负起为法治进程提供价值导向和设定伦理路径的时代使命。
法治蕴涵的“真”、“善”、“美”对于法律职业人而言, 无疑是法治国家中的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和道德底线, 但仅仅于此是绝对不够的。既然“法治实乃法律职业人之治”, 那么法律职业人必然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特殊性的职业道德素养。试想, 如果一个对蕴涵着人权、民主和普遍正义等道德价值的良法缺乏真正信仰的法学家, 能够不畏权贵而敢于拒斥“恶法”流弊么?一个没有深邃地体悟法治精神、原则的法官或检察官能够做到独立而公正地适用法律弘扬正义么? 一个没有对人的生命尊严与价值怀有真诚的敬畏而负责的道德信念的律师能够为“他者”的权益而勇于“铁肩担道义”吗? 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法律职业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法律职业伦理”是提升我国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 促使法学尽快走出“幼稚”的尴尬的应然取向。我国经过20余年的法学以及法制的重建与发展, 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然而, 法学“幼稚”与“司法腐败”的现实表现, 使人不得不认真检讨这表象之外的因素———法律职业人包括道德品质在内的整体素质不高是其重要原因。处于经济高度增长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 急迫地需要促进社会生活规范化的法治资源( 包括法学思想与法律制度) 的有效供给, 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承担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色色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与“以情融法”引致司法活动失去公正性的法律职业人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事实上, 法律职业人普遍地欠缺法治国家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倒是直接因素。这远比学养不够及制度不完善更为关键。所以, 惟有法律职业人道德素养的整体性提升, 我国当前的法学和法治窘境才有改进的可能性。
“法律职业伦理”有助于矫正我国法律职业人自主化成长过程中, 在“技术理性”遮蔽下的“极端自利化”趋向。因此, 通过强化法学伦理素养而抑制职业技术专长的非道义化倾向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尤其是对正处于从人治的传统社会向法治的现代社会转型的中国而言, 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建设在社会道德全面重建中的紧迫性, 无论人们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三、我国高等院校开展伦理教育的路径选择
(一)必须立足传统的道德根基,传承民主主体价值
我们要重建道德和价值观念, 要从传统文化中去吸取营养, 不能抛弃自己的传统。重新
引进另外一个民族和国家的价值观念, 那是没有根的。我们当然要吸收其他的优秀文化,自己民族的根扎得越深, 你的吸收能力就越强。这就是说, 当代中国高等院校开展法律伦理教育时, 要自觉地实现与作为传统中华文化主体的孔子和儒家思想相衔接、相结合。“ 修己” 、“ 内圣” 不仅是“ 整个社会的道德教化系统” , 即“ 道德风尚的倡导” 的核心, 而且也是“ 健全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 , 即“ 法治国家的民主” 制道德性的一个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社会法律精英” 的大量腐败堕落现象, 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 但必须承认, “ 修己安人” “ 内圣外王” 的民族主体价值传统的丧失, 特别是这一传统在“ 社会精英” 阶层中的丧失, 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当代开放、平等、多元社会的法律伦理结构应当包括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三个基本要素。其中, 得到普遍承认的底线伦理处于基础地位, 经过民主商谈达成的共同信念处于中心地位, 源远流长、开放常新的各种终极关怀则处于反思地位。正是它们之间的积极互动形成了当代社会的合理道德结构。底线伦理发展为明确论证国家、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论, 共同信念发展为深人探讨事关公共生活重大问题和复杂难题的应用伦理学, 以保障公民权利, 并要求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这两种要素更多地与“健全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制度道德性相联系。终极关怀则主要发展为倡导深刻、自觉的义务感的德性论, 促使公民把个体小生命融人整体的大生命之中, 它更多地与“ 整个社会的道德教化系统” 公民德性相联系。这就是说, 在当代这种包括三维异质要素的道德结构中, 形成于“ 立足传统的道德根基” 和“ 传承民族的主体价值”基础上的道德观念, 主要是一种特殊的终极关怀, 即一种儒家式的, 倡导深刻、自觉的义务感的法律伦理。
(二)建立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 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伦理化取向
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建设经验看来, 一般都非常强调法律职业人的法学教育背景, 即受过大学法学院的正规教育。在“ 扬弃” 应试教育倡导素质教育的中国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 法学教育尤其是高等法学教育显然不能围绕侧重实务的司法考试的“ 指挥棒” 转, 但也不应否认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因此, 如何实现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有机结合, 以强化法律职业伦理培养, 是我国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道德素质培育的基本方向。譬如, 在合理设置法学教育课程强化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改进法学教育方法使其务“ 实” 而创新的同时, 应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 实现法律职业人“ 技能” 与“ 德性” 的同步发展。“应当在法律院校中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 使其掌握如何在将来的职业实践中保持职业操守与职业廉洁性” ,以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 “无不与我们长期以来没有把握好法律教的职业性特点, 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得司法职业队伍缺乏法律职业教育的共同背景有着重要的关系。”
(三)创新教学方法,克服学院式教学模式的缺陷
学院式的法律教育以课堂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的教学方法。 “大课讲授”是我国大学中最基本的授课形式。在我国,尽管学界对课堂授课法的垢病颇多,但它却是我们离不开的最基本教学方法。课堂授课法最利于向学生传授一套概念化、学科化、体系化的理论知识,它富有效率,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向学生传授一个概念、一个体系,但是他忽视学生法律伦理的教育。在我国高等院校,课堂授课法的主导地位是很难改变改变。
在具体的教学方法应用上,可根据课程性质、内容和特点的不同以及教师个人素质能力的特点,采用课堂讨论式、辩论式等教学方法,重在提高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通过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在提高学生的伦理认知能力的同时,重在提高学生的
伦理行为能力。无疑,诊所法律教育对课堂授课法等传统的教学方法提出了挑战,其实,它们之间没有根本的冲突。课堂授课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把关于法律的理性的知识灌输给学生,经过学生的理解、掌握、内化到学生的意识和思维中去。而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在于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理性,通过踏踏实实地处理完一个真正的案件,不单单是巩固了他们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其解决实际问题诸如事实调查、交流、辩护、谈判、诉讼等方面的能力,而且能够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正义感,这些东西在课堂上是没法学习和掌握的。
但是这种教育模式在我国要想扎根结果还面临许多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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