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对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姚建龙

时间:2024-07-22 10:2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

姚建龙*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 2001年5月,被称为大陆首例的贞操损害赔偿案,由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对于强奸被害人的贞操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立法尚属空白。无论是从平抚被害人的伤痛、体现犯罪人与司法体系对被害人人格、价值的尊重,还是鼓励被害人举报犯罪、遏制强奸犯罪等方面考虑,我国都应该明确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请求权。强奸犯罪被害人获得赔偿应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是个别的案例。贞操损害赔偿诉讼宜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赔偿范围应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贞操损害赔偿中,不能忽略被害人的责任。
关键词 强奸 被害人 贞操损害赔偿

案情
1998年8月,张丽(化名)结识了一个叫刘某的澳大利亚籍华人。刘某邀请张丽吃饭,并将张丽骗到其住处强奸。张丽乘刘某上卫生间时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将刘某抓获。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00年6月9日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张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刘某的强奸行为已给自己的身体和心灵造成极大创伤和损害,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金。法院对张丽的起诉做出裁定,认为张丽的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有关规定,张丽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张丽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广东高级法院指出像张丽这种情况"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原告张丽向罗湖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刘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2001年1月,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做出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犯强奸罪侵害的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恶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张丽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原告认为法院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过低,也依法上诉。 5月,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据称本案是我国首例"贞操权侵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张丽案),故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在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引起很大反响。本文拟结合该案对强奸犯罪贞操损害赔偿问题做一粗略探讨。
评析
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对此早已确认。《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对妇女不道德行为的重罪或轻罪、或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使其承诺为婚姻外的性交者,该妇女亦有同样的请求权”(即赔偿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更是司空见惯。譬如,美国著名拳击运动员泰森因强奸黑人小姐而付出巨额赔偿一事曾经被新闻媒介广为传播。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上是空白。实践中,如果强奸致使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也许被害人或其家属尚可能获得有限的赔偿,而大多数没有造成有形损害的被害人则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我国是否应该确立强奸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制度,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也正是张丽案争论的焦点所在。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强奸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巨大而且特殊的,这种伤害可分为基本的伤害和从属的伤害两类。基本的伤害直接来自犯罪行为,包括直接伤害和间接伤害。前者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机能组织所造成损伤,这主要是因为犯罪人在实施强奸犯罪中往往使用暴力、行为粗暴。据统计,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强奸案中,被害人受到了轻伤、重伤或者被害致死的比例高达32.4%①。后者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直接给被害人心理所造成的短期和长期的伤害,如气愤、忧郁、羞耻、无助等短期症状以及多年后仍然持续着的被害经历噩梦般的回忆,等等。从属的伤害产生于第二次受害过程,即被害人受到他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不恰当甚至错误的反应。正式的反应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强奸犯罪发生后的反应。因为强奸是典型的“一对一”犯罪,为了将犯罪人绳之于法,被害人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在警察、检察官、法官面前揭痛伤疤,在公安局、检察院、法庭等各种场合暴露隐私。而在“漫长”的诉讼中,被害人所受的第二次伤害又常常被忽略。非正式的反应是指被害人的亲人、朋友们的态度。强奸被害人往往不被亲友所理解,在默默忍受被强奸的痛苦时还不得不面对丈夫或者男友的白眼和误解,多年后仍然在亲友邻里的流言蜚语中生活,其婚恋、家庭、就业等都会因此带来很大影响,社会评价值下降,也许一生的幸福也因此毁于一旦。被害人张丽谈到被害的感受时说到:“事情发生后,我的精神几乎崩溃,我不敢面对任何人,包括我的家人,因为这件事同样会令我的父母精神崩溃,我不敢想这件事会对我今后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我至今不敢谈恋爱,因为这件事的阴影会影响到我的家庭生活。事过3年了,我晚上还会做噩梦,重现当时的恐怖情景,工作时一想到这件事就走神。”一些美国学者的研究证实了主要是精神伤害的强奸创伤综合症的存在,它包括急性期和历时长久的重组期。②可见,以强奸未对被害人机体器官造成有形损伤为由否定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片面、站不住脚的。
我国法律对妇女贞操权的保护,采用的是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强奸犯罪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猥亵、流氓、侮辱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贞操权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强奸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肉体和精神损害,这种损害显然要比单独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强奸反而不能请求赔偿呢?“在实务上,一方面,对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流氓罪等严重侵害他人贞操权的行为,均认其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造成的损害,却不能给以任何的民事救济以补偿其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这种立法实践、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相脱节的现状,是值得法学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以及立法机关重视的。”③
给予被害人损害赔偿,其意义并不在于赔偿金本身,而在于对被害人价值、人格的尊重。以色列学者萨拉?本-戴维在对强奸罪中强奸犯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的研究中指出:研究表明在强奸过程中,被害人根本没有被强奸犯当作人,在此特定情境下,被害人对强奸犯来说只是一种象征或客体。正如雷斯尼克(Resnik)和沃尔夫冈所指称过的那样,强奸犯使用了非人格化的技巧。他们指出,在强奸过程中,强奸犯似乎是当被害人完全不认识他那样来行事,即使他们在过去曾有过亲密和长期的交往。在迪纳?梅茨格(Deena Metzger)立足于男女平等主义的著作中也可以找到与此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强奸就是将妇女转化成一种客体、一件财产或一个肉体的表现。对于强奸犯人格的研究证实了这一观点。①犯罪人对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并非仅仅存在于在强奸犯罪过程中,事实上在犯罪实施完毕后依然持续着。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个较大的误区:司法机关重视的只是如何利用被害人打击犯罪,被害人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合法权益也常常被忽视。张丽在从美国回复记者的一封电子邮件中,对“被告已被判刑12年,你还要坚持民事诉讼,原因在哪里?”这一问题这样答复:“我现在国外,这里小猫、小狗抓伤了人都要赔偿,何况我是人啊!”正如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所言:“对于受害者说来,与其说赔偿具有金钱方面的意义,不如说他们更重视赔偿是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法庭以及罪犯本人承认他作为人的价值的表示。比起国家赔偿来,受害者更愿意得到罪犯的赔偿。他们倾向于要求罪犯赔偿,不想依赖国家的慈善捐助。受害者非常重视法庭宣布:作案人伤害了受害者,必须支付赔偿。他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得到司法体系对自己的尊重和承认。”② 对人的价值、人格的尊重,是对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美国一些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强奸案中受害人往往存在着一种被称为“沉默的强奸反应”现象,即大多数受害人(有关专家估计达80%以上)不愿举报,甚至也不向包括母亲和丈夫在内的任何人提及此事。③因此,大多数强奸犯罪事件被隐瞒起来,并未纳入警方统计之中。“强奸的发生率很难测定,尽管所报告的强奸案占所有暴力犯罪的5%——大约2000个女子中每年就有一个被强奸——但是据估计每10个真正被强奸的人中只有一个报告警方。每20个强奸者大约只有一个被逮捕,每30个强奸者中只有一个被起诉;而且每50个强奸者中只有一个被定罪”。④性开放的美国尚且如此,我国会有多少强奸犯罪分子逍遥于法网之外呢?苏力教授在《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一文中分析了一个在农村发生的强奸私了案件。被害人为什么会选择私了,而不愿向司法机关举报?因为如果她请求严格执法,她可能失去很多未来的利益,或者准备承受许多“成本”,她不能不认真考虑到这些可能的后果。而另一方面,如果她选择私了,她不仅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她的名声,较少承担那些可能发生的后果的风险,而且她及其家庭可以得到一笔赔偿。这笔钱对一个不富裕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不能轻视的。⑤ 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对于被害人的这种“理性”抉择我们不应单纯指责,而更多的应该是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反思,因为象案例中张丽那样的烈性女子毕竟是少数。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明显增加被害人与犯罪人做斗争的收益,鼓励被害人与强奸犯罪做斗争,遏制强奸犯罪。试想,如果不但可以将犯罪人绳之以法而且还可以获得合理甚至巨额赔偿,那么,还有多少被害人会保持沉默? 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也是对被害人所遭受的诉讼伤害的必要补偿。
张丽案中的犯罪人刘某在法院判决赔偿8万元后立即上诉,其实强奸犯罪人拒绝向被害人赔偿是一种普遍现象。一项调查以色列和美国强奸犯对其被害人的态度的研究证实,约有一半的美国罪犯(47%)和2/3的以色列罪犯(61.9%),否认其给被害人造成了任何损害。该研究还证实,以色列和美国的罪犯(包括承认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罪犯)几乎都毫不例外地都不愿意给被害人以赔偿(以色列88%,美国占91%)。⑥有一种观点认为,强奸犯在犯罪过程中运用了将犯罪中立化的技巧。① 根据这种观点,如果犯罪人承认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并给予被害人赔偿就等于破坏了罪犯的自我形象。强奸是对于被所有社会包括犯罪社会(CRIMINAL SOCIAL)所接受的道德准则的违犯。作为侵犯这一道德准则的犯罪的结果,罪犯心理上出现了不平衡,同时存在着要求重新恢复平衡的强烈压力。这就是为什么罪犯要采取中立化技巧的原因所在;他们否认曾经伤害过被害人,拒绝向被害人赔偿,这样就不感到自己曾经违犯过那项道德准则,而使心理平衡得以恢复。从这个意义上说,让犯罪人向被害人赔偿还可以促使他们认识自己的罪行,有利于对他们的矫治。
三、几点思考
2001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大进步,但遗憾的是遗漏了贞操权。有些学者主张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应包括在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人格利益”的范围之内。另有一些学者则主张贞操权可以看成是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多种权利的组合,因此亦可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都不过是带有补漏性质的观点,我国当前应该明确立法建立强奸犯罪被害人贞操损害赔制度。强奸犯罪人获得赔偿应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不应是个别的案例。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由于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因此,张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被驳回,张丽不得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对于强奸犯罪贞操损害赔偿宜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不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其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无论是对于法院还是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都会增加诉讼成本;其二,有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强奸是一种涉及被害人隐私的犯罪,多一次诉讼就意味着被害人多遭受一次诉讼伤害,意味着强奸所带来的从属伤害的加重;其三,强奸也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如果被害人刑事诉讼中同时提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显然,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更为适宜。其四,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则上由附带民事原告举证,但司法机关亦有证明责任,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在原告即被害人。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要单独完成举证责任是很困难的,因此,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尽早息讼,这也有利于犯罪人安心改造。
虽然存在片面夸大强奸犯罪被害人责任的偏见,但是,如果确立贞操损害赔偿制度,那么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责任问题不可回避,当然其目的不在于单纯地责任被害人,而在于司法公正。被害人学研究表明,犯罪事件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许多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责任是一种客观存在。② 矫枉要避免过正,在确定犯罪人的赔偿责任时,应按过失相抵原则公平合理的确定犯罪人的赔偿责任。
犯罪人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几项:(1)侵害贞操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强奸致使被害人受伤的医疗费、流产、生育费用及营养费、感染性病的治疗费等,以及因强奸而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2)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判令被告人承担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本文原载《法学》2001年第11期]
*作者简介:姚建龙(1977—),男,江西省永丰县人,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专业法学研究生。已在《法学》、《中国青年研究》、《中国司法》、《犯罪研究》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合著《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研究》(即将出版)。主要研究方向:犯罪学。联系方式: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邮编:200042;电话:013917330369;电子信箱:yaojian7244_cn@sina.com yaojianlong@sohu.com
①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
② [美]珍尼特?希伯雷?海登、B?G?罗森伯格:《妇女心理学》,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5-267页。
③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① [德]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 页。
② [德]施奈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1990版,第.847页。
③ [美]珍尼特?希伯雷?海登、B?G?罗森伯格:《妇女心理学》,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69页。
④ [美]迈耶?萨门:《变态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⑤ 苏力:《法律规避及法律多元》,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⑥ [德]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8页。
① [德]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7-228页。
② 姚建龙:《强奸犯罪被害人责任研究》,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4期。



               从天使到魔鬼--女性犯罪原因之探析
      
                                   吴思博*  



   内容摘要:女性是维系家庭和社会的重要纽带,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从近年来的数字调查可以看出,女性犯罪的比率不断上升,这种态势向社会敲响了警钟。本文针对当前女性犯罪的变化及其规律,在分析其特征、探讨其犯罪原因之后,提出了可行的防治对策。
关 键 词:女性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原因 防治对策


  女性犯罪,顾名思义,就是指女性实施的犯罪。一般地说,犯罪学著作中都是以犯罪主体的性别为标准,对女性犯罪现象或犯罪人进行分类,使之与男性犯罪或男犯相对称。直到1899年,意大利精神病医生、犯罪人类学龙勃罗梭(1836-1909年)写作《女性犯罪人》,才第一次把女性犯罪人单独作为一类,进行人类学的分析研究。① 但是由于女性犯罪不论在哪个国家和历史上哪个时期,在数量上都远较男性犯罪少,所以并未得到关注。而且在我国有关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论者中,有关性别的分层甚至是缺失的,女性犯罪问题大多是被一笔带过,甚至是根本没有提及。然而,女性犯罪的严重化、多样化、低龄化和妇女犯罪率的上升作为社会问题一大组成部分,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尽管我国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有关研究女性犯罪问题的成果,其中许多具有真知灼见,也不乏力作,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与缺陷。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此问题作一粗浅研究。
  一、女性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现状
目前,女性犯罪率呈现出大幅度增长的趋势,不仅在数量上日趋上升,而且在犯罪类型方面更加复杂化,社会危害性也愈来愈严重。在发达国家尤为明显,德国的女性犯罪率占整个犯罪的24%,美国的女性犯罪率占整个犯罪的30%。在我国,女性的犯罪率也增长很快,新中国成立后,50-70年代,女性犯罪一直占罪犯总数的2%左右;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转型,女性犯罪显著增加,在犯罪总数增加的同时,女性罪犯所占比例由70年代以前的2%上升到80年代的3%,90年代的5%左右,现在则高达10-20%,数量直逼德国。在世界范围内,犯罪率较高的女性犯罪有投毒、受贿、纵火、失火、伪证等,犯罪率特别高的女性犯罪有杀婴、堕胎、遗弃等,而且它们大多与性犯罪有某种程度的联系。我国女性犯罪涉及故意伤害、容留、介绍卖淫、贩毒及抢劫罪名的占大多数。

 (二)女性犯罪的特点
1.1980-2000年新收押者年龄分布(%)②
25岁以下 26-35岁 36-50岁 51-60岁 61岁以上 总计
1980-1984年 32.16 32.16 29.55 4.96 1.37 100
1985-1992年 28.63 34.78 28.60 6.80 1.19 100
1993-2000年 20.86 37.82 30.62 7.52 3.19 100
由此表可以看出,1980-1984年35岁以下女性犯罪占64.32%,1985-1992年女性犯罪人数占63.41%,1993-2000年女性犯罪人数占58.68%.总之,我国女性犯罪的年龄已经朝向低龄化发展。
  2.犯罪行为上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一是由于女性一般较怯懦胆小,且较细心和耐心,做案前考虑多于男性,在主观上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二是由于社会对女性一般比较信任、宽容、谅解,使女性犯罪易得逞而不易被揭露,从客观上增加了隐蔽性;三是由于侵害的对象基本上是熟悉的人、事、物,例如:有学者通过对浙江省某劳改农场180名女杀人犯的调查,发现受害人身份分别是其丈夫、姘夫、公婆、父母、子女、邻居等 ,③这也为女性犯罪增添了隐蔽性。
3.犯罪类型增多,以财产犯罪为首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经济日趋繁荣,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具体变化。少数女性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和光怪陆离的社会现象,失去了正确把握自己的能力,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侵犯财产罪,暴力犯罪,组织、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毒品犯罪,拐卖人口。侵犯财产型犯罪主要包括:盗窃、诈骗、职务侵占;暴力犯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
4.文化教育程度低,认知能力差
研究学者认为,人对自身的控制能力的强弱,与受教育程度有关.受教育程度越高’精神境界越丰富,对自身的控制能力也相对增强;反之,自我控制能力就弱.从这个意义上讲,女性犯罪与文化素质低有内在的联系.根据某省女监1985年-2000年对新收押者被捕时文化程度的调查发现,1985年-1992年,文盲半文盲占32.75%,小学文化程度占30.07%,初中文化程度占30.58%,1993-2000年文盲半文盲占25.76%,小学文化程度占33.47%,初中文化程度占29.75%.④ 就总体而言,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三者始终构成总数中的大多数。这样的文化教育程度状况,导致她们思维的批判性、深刻性、逻辑性差,缺乏主见,易受暗示和盲从。她们不善于透过现象发现本质,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同时,看待问题带有很大的片面性,缺乏逻辑和连贯,不能从多角度认识事物,认识问题带有很强的情绪色彩。这就使的一些女性在处理事情时,有可能走向极端。
5.犯罪形式由单独性趋向团伙型
女性犯罪在作案的方式、方法,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客观方面,已经逐渐趋向男性化。这类团伙以流氓团伙、盗窃团伙、拐卖人口团伙为主,而且在团伙型犯罪中的一部分人,作案经验丰富,作案手段比较残忍。由于女性在心理上具有谨慎、小心、多疑等特点,这使得女性犯罪团伙在作案时比较大胆,事后难以察觉,隐蔽性较强。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完善对女性犯罪的影响
根据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社会因素是导致罪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的价值观念已初步形成。然而,经济秩序实行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女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女性的物质欲和金钱欲,强化了她们原有的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爱慕虚荣的心理。另一方面,现在的女性有能力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又必须承受各种社会压力,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转型的新时期,就业与经济结构体制并不完善,以及传统思想、社会化角色不当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现实中的一些女性在升学、就业、工作中遭到轻视或歧视,在社会化过程中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惑,易造成女性生活无着,很难避免一部分人为谋生而走上犯罪道路。
2.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对女性犯罪的影响
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商品意识的增强。促进了文学艺术的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商品观念也渗透了文学艺术的创作当中,使一些文艺作品迅速庸俗商品化。例如,越来越多的电影、电视、书刊、音像冲击着人们的视觉思想,但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一些不健康的思想,不良的习气,影响着新一代年轻人的成长。这对女性尤其是青少年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巨大的冲击。相反,一些宣扬女性暴力和色情的文艺作品却大受欢迎。一些自制力差,又不能自尊自爱的女性受其影响,染上了一些恶习,接受了西方资本主义中的一些腐朽思想,因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3.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还没有真正实现,女性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和限制,女性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其最终的结果就是女性在社会、家庭中,其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受到应有的保护。有些女性正是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成为受害者,进而又成为害人者的。根据对某省一些女囚犯的调查显示,一些女性因为缺乏保护,自己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才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是由于有些地区、部门对本地女性的具体情况了解较少,缺乏前瞻性,甚至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在实际工作中,互相推委,或者错误地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本地区出现的一些情况置之不理。而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尤其是暴力犯罪中,女性作为受害人在遭受丈夫的虐待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保护,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部分女性在走投无路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可能会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致使一起又一起的家庭惨案不断重演。因此,学者向来认为,社会、家庭对女性的保护程度,是影响女性犯罪率高低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个人因素
1.法律观念淡薄
大多数女性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在判断和处理问题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因此同一问题采取的解决方式和方法会较有知识的人采取的方式、方法更为简单、粗暴。这些方式、方法有可能和犯罪直接相关。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村妇女,她们根本分不清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例如,许多拐卖人口的罪犯,在投入监管改造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还认为自己只不过给别人介绍了个对象,并没有做害人的事。
一部分有文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女性罪犯,由于她们对法律现象、法律行为作了错误的评价,形成了错误的法律信念,因此,她们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活动。 ⑤例如:某些女大学生,具有攀比心理,为了自己能够过上奢华的生活,完全不顾自己大好的前途,而去盗窃,只是为了能够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还有,某市的一位女律师,为了提高自己在法律界的地位,不惜蔑视法律,钻法律的漏洞,指使自己的当事人作伪证,从而也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畸形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人的道德观是其调控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是由世界观和人生观所决定的主观依据。犯罪人由于受其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影响,其道德观往往也是错误的、歪曲的,道德标准是颠倒的。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在1980-2000年间,妇女犯罪的主体罪型结构已经从扰乱公共秩序罪向财产型犯罪、毒品犯罪、性违法犯罪、诈骗罪等类型上转变。女性犯罪的这些主要类型大多是因为她们贪图安逸享受,好逸恶劳,不是用自己的劳动来换取,而是采用非法的手段来换取。一些女性在畸形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影响下,常常歪曲、颠倒真伪,为了享受生活,及时行乐,不惜放弃自己的理想,牺牲自己的前途,满足自己的非法需求,而去盗窃、抢劫。
追究其根源,也是由受教育程度不高造成的。更不懂得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而是采取愚昧的、粗暴的方法来进行反抗。也使得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些女性因为家庭困难,在社会中又无法独立生存致使有些人为了钱财而丧心病狂地拐卖人口、介绍、强迫卖淫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肉体从事卖淫,以换取钱财。近年来,毒品犯罪在女性犯罪中的比例不断上升,有些女性企图通过短行为、高利润的犯罪行为迅速敛财,以达到满足自己金钱欲的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女性在社会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她们中的有些人也被选拔到机关单位中的一些重要岗位,但是由于一些女性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得她们利用在单位、公司从事财会、财务管理的工作便利,贪污侵占财产,甚至谋财害命。目前,一些高学历、高收入的女性犯罪也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这是由于社会整体消费水平在提高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股拜金主义、超前消费的思潮,一些女性在这些腐朽思想的影响下,没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遇到一些特定时机就会有犯罪的可能。
3.心理因素
女性暴力犯罪大都存在心理障碍,人格不健全。有些女性器量狭小,受不得半点委屈,遇到事情喜欢斤斤计较,稍有不顺心就会产生报复或泄愤的心理,正是由于某些女性在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的缺陷,遇到冲突时不易冷静,甚至采取极端方式进行发泄。
另外,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大都还遵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传统文化的渲染,尤其是在我国一些偏僻山区,对妇女角色的认可,始终未摆脱封建习俗的束缚,一些女性仍具有很强的依赖心理,缺乏独立人格,思想意志薄弱,经不住任何打击,一旦遇到棘手问题,就有可能产生异常心理,从而导致犯罪。例如:女青年陈某,为了报复男方对她的遗弃,而向男方脸上洒去一瓶硫酸水,造成男方毁容,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徒刑。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
部队后勤部,铁道部:
根据我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统一设计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工作,现将资格证书印制和填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证书印制材料和技术要求
(一)资格证书由会计人员从业基础信息、变更记录、年检记录、继续教育记录、奖惩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共16页,其中,封2和第1页为“基础信息”页,第2~4页为“变更记录”页,第5~7页为“年检记录”页,第8~12页为“继续教育记录”页,第13~14页为“奖惩记录”页,第15~16页为“备注”页。资格证书成品规格125mm×88mm。封面(封1)标志中KJ字母是“会计”的拼音缩写,钱币图案代表会计工作的核算和理财职能。标志规格36mm×36mm。中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分别为7mm和5mm楷体字;英文字母为书宋二3.58mm字体。中英文字样统一采用电化铝平烫硬印字(金色)。
(二)资格证书封套采用透明膜,厚度18丝。成品规格132mm×184mm,两侧内折部分规格132mm×75mm,IC卡插袋规格132mm×62mm。
(三)资格证书封皮采用柔纹皮(紫红色),厚度20丝。
(四)资格证书封2、封3材料采用210克白卡纸。
(五)资格证书封2塑封膜厚度为22丝,规格为125mm×66mm。
(六)资格证书内芯(1~16页)材料为85克水印纸,采用变线(多色)底纹印制工艺,单双页印制图案分别为“资格证书”的拼音字母“ZIGEZHENGSHU”和长城。纸张防伪水印图案统一使用资格证书徽章(见封面)。
(七)资格证书封2“发证机关”处套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和中央各有关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印章统一为直径20mm的红色圆章,内嵌“各地区(或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字样。
二、关于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资格证书“身份证号码”栏。凡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人员,该栏统一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军队持证人员统一填写军官证号码;港澳台及外籍持证人员统一填写护照或有效签证号码。
(二)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栏。档案号码共14位,编码规则为:第1~6位是行政区划编码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行政区划编码编号(参照全国会计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软件的行政区划编码部分);第7~9位是地区(部门)分段管理码,由地(市)级以上(含)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编号并分配;第10~14位是从业资格证书顺序号,由县级以上(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编号并分配。每个持证人员的“档案号码”不得重复。
(三)资格证书第1页“签发机关”栏。该栏除填写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名称外,同时应加盖公章(钢印)。
(四)资格证书“IC卡号”栏。此栏暂不填写,试点地区将根据试点时的统一要求填写。
(五)资格证书“变更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变动、工作单位调转、档案转移、重新注册登记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登记日期。
(六)资格证书“年检记录”页。该页记载年检信息,年检时应加盖年检专用章,同时应注明年检时间及年检有效截止日期。
(七)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如时间、学时、内容等。
(八)资格证书“奖惩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接受与从事会计工作相关的奖励及处罚情况。
(九)“备注”页。该页记载各地区、各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资格证书各项内容的填写应通过计算机打印完成,打印程序将由我部信息网络中心统一设计下发。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本(略)


200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