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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07:2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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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促进库区经济发展,帮助库区移民尽快脱贫致富,根据《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资金,其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项规定的资金,其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资金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完成资金征收任务。
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省人民政府计划、财政、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金征收、分配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保障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第四条 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上缴:
(一)从淠史杭灌区农业灌溉水费中提取10%及水费外附加10%的资金,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于每年灌溉结束后,根据当年县界用水量和实际水价,制定灌区各用水受益市、县(区)征收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属本省内的由用水
受益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收,并由其财政部门于每年分两次直接上缴省财政,其中11月底前上缴当年计划数的70%,次年2月底前缴清余额;属省外的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负责征收,并按照上述规定上缴省财政。
本办法所称用水受益市、县(区),是指六安市及其所属的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寿县、霍邱县、叶集试验区,合肥市及其所属的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所属的庐江县等。
(二)从淠史杭灌区工业用水(不包括发电用水,下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10%的资金,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随水费征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上缴省财政。
(三)从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四座电站(包括四座电站开发的小水电站和康复机组,下同)发电上网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17%的资金,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征收,按季结算,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上缴省财政。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资金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从史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中提取的资金和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的资金,全部分配给金寨县;从淠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中提取的资金和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的资金,按照金寨县63%、霍山县34%、六安市
裕安区3%(用于横排头土地淹没补助)的比例分配;从杭埠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中提取的资金和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的资金,全部分配给舒城县。
(二)从梅山、响洪甸两座电站发电上网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全部分配给金寨县;从佛子岭、磨子潭两座电站发电上网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全部分配给霍山县。
第六条 根据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提供的五座大型水库当年实际供水量、灌溉情况和省电力公司提供的四座电站当年实际发电情况以及资金征收情况,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扶贫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分两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六安
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12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分两次将资金划拨到库区所在县移民扶持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淠史杭灌区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龙河口五座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其使用范围是:
(一)库区移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点是在短期内能够取得较好效益,并能直接提高库区移民收入的种养业项目和科技培训、推广农业实用技术项目。
(二)库区移民集中居住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能够直接改善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乡村道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文教卫生等基础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移民发展二、三产业,重点是开发当地资源的加工业和第三产业。
(四)不具备基本生活、生产条件的库区移民户的二次迁移。
第八条 资金使用采取无偿补助与有偿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有偿使用资金主要用于库区移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发展二、三产业。
有偿使用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年度资金使用总额的40%,具体办法由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存入库区所在县移民扶持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具体核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及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库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资金使用总额,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分为移民工程费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培训费用支出。
移民工程费用支出是指用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费用支出。移民工程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概算和预决算制度,对单项投资5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当分项核算工程成本,并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严禁以拨代支。
管理费用支出是指用于与库区移民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审计费等支出。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库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可以从本年度资金使用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费,专款专用。凡有正常经费来源的库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本年度资金使用总额中提取管理费。
培训费用支出是指用于库区移民农业开发技术和移民管理人员培训的费用支出。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库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可以从本年度资金使用总额中提取3%的培训费,专款专用。培训费不得用于修建培训场所、购置专用设备以及支付个人为获取各类学历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督促其所属的库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的半年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接收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卫生、教育、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库区改善交通、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安排特困群众生活。
第十五条 资金征收单位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上缴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擅自减征、免征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3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6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泰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县级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对《泰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泰山景区、市高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占用耕地的面积与质量。

(四)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0月20日之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泰山景区、市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五、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六、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泰山景区、市高新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各县(市、区)政府、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新农村建设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梁振悦

建设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确保农村的和谐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要增强二个观念
一是要增强政治观念。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基础力量。因此,要提高认识,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关我国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要把服务新农村建设作为一件大事,真正列入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积极引导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通过反复深入的学习、领会,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真正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在思想上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其次,要结合地区实际,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真正把服务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落实。二是要增强公正执法观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工作。检察机关只有强化职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服务、保障和促进新农村建设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才能更好地在新时期展示检察工作独特的优势。因此,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依法、文明、公正的执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促进发展、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从严与从宽等关系,全面公正执法,争取最佳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二、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要围绕三个支点
我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6.69%,是典型的农业大县。作为农业大县的检察机关,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笔者认为,结合我县实际,可以从三方面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1、以打击“涉农”犯罪为着力点,保护农民利益。一是依法打击破坏农村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依法打击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各种影响农村和谐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打击盗窃、抢劫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盗杀大牲畜和破坏山林、果林等严重刑事犯罪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的犯罪。要积极投入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专项斗争,加强农资打假力度,让农民种上“放心田”。要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民耕地的犯罪活动,保护基本农田不受侵犯,努力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对横行乡里的“村霸”、“乡霸”等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坚持重点督办、提前介入,做到快捕快诉。同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农村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二是积极查办和预防“涉农”经济职务犯罪。要集中力量查处克扣、截留、挪用、贪污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扶贫救灾等各种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扶贫、救济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和利用信贷贪贿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要积极做好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重点投资和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大额资金拨付、招投标等关键部位的职务犯罪预防力度。三是发挥渎检职能,坚决查处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国有资产流失、农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和滥用职权、滥收费用增加农民负担的职务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农村破坏选举和压制民主的犯罪,尤其对在镇、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妨害农民正常行使选举权的行为,要一查到底,不能手软。
2、以搞好“窗口”服务为立足点,维护农村稳定。2002年至今,我县农村间仅因故意伤害案而被刑事拘留的农民就有240多人,而因土地、房产、债务等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这些都是影响新农村建设的不安定因素。检察机关要善于知民情、解民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举报、民事行政等“窗口”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问题解决在基层。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听取反映要耐心,接受意见要虚心,处理问题要细心,尽量使来访群众想不通的能想通,受委曲的能安慰,有冤情的能伸张。对受理的信访件要分流得当,落实到位,反馈及时,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要坚持好检察长接访日制度,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要认真落实司法援助措施,让“弱势”农民群体真正打得起官司。同时,要坚持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注意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3、以加强法制宣传为切入点,提高农民素质。我县是省级贫困县、山区农业大县,农村的稳定、发展关乎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由于受历史条件、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县农村在经济、信息、文化、教育等方面相对落后,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掌握不多,普遍素质不高,严重地阻碍了新农村建设。鉴于现状,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既是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普及农村法律知识、服务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职责。现阶段,我们应结合检察业务特点,积极开展农村法律知识宣传:一是结合办理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或者一些典型刑事犯罪案件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二是结合举报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律咨询等活动;三是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特别是当地的媒体为阵地,进行广泛宣传;四是利用党校或者镇村培训干部的机会,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五是通过法制副校长,深入到各基层中小学尤其是山区、边远学校上法制课,进行法律宣传。要积极探索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降低犯罪率,使农村青少年健康成长;六是发挥综治成员单位作用,引导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杜绝“黄赌毒”在农村的泛滥现象。等等。通过以上措施,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法制环境。
三、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要提高四个能力
服务新农村建设,首先要求检察机关要具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能力,也就是法律监督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树立科学的执法观,从而不断提高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本领。
一是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检察工作一定要与大局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要自觉把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之中,并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把上级的工作部署,与本地区、本单位的检察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重点,不断强化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在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中,要善于发现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服务措施,并为上级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要按照专业化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加强正规化培训,优化队伍学历和专业结构,加强执法谋略、技艺和对策的研究,着力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突破案件、提高审讯等方面的能力,提高文字归纳综合的能力,提高具有突出专长和特色的工作能力,特别是要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出庭公诉能力、审查监督等具体能力,以及与各司法部门、党政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协调能力,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实效。三是提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能力。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检察机关的各项办案活动,实质上就是处理农村社会矛盾、解决农村社会纷争,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民根本利益和具体权利。因此,在对案件作出决定时,一定要准确、清晰、明了,做到捕得准、诉得出、判得下。同时,要保护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能就案办案。特别是在办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和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安定的任务更为突出。这就需要检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具备高度的政治智慧,很强的社会工作能力,以及很高的执法技艺,能准确判断,果断行动,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激化,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四是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新农村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检察工作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才能更好地推动和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进检察改革。要引导队伍掌握创新方法、技能,培养创新思维方式,善于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解决新问题,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科学决策机制、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等改革,不断赋予检察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