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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22 01:5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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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规定(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行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规定(试行)
山西省政府
令第65号


第一条 为改进行政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应坚持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勤政为民,廉洁奉公,改革开放,艰苦奋斗,依法行政。
第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观点和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了解掌握情况,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做到科学民主决策,正确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及时制定督查方案,积极有效地开展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保证决策的实现和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办文、办会、办事、议事制度和程序,减少中间环节,简化办事手续,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领导人员的事务性活动,提高整体功能和效率。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负责,勤奋工作,礼貌待人,文明行政。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顾全大局,部门和地方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保证政令畅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规范行政行为。应做到:
(一)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要坚决执行,不得推诿拖延,顶着不办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越级或多头请示;
(三)属下级管的事不要推到上级;
(四)属一个部门管的事,不要两个或更多的部门去管;
(五)须两个或更多部门配合办的事要搞好协调配合,必要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坚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应当做到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使行政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相抵触,并按时报上级机关备案。如有抵触,上级行政机关应及时予以撤销或责令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准确掌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履行法定权力和义务。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越权行使行政管理权,也不得随意将行政管理权授权给下属单位。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维护和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包办代替或干预。应重视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与经济利益挂钩,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乱摊派、乱收费和收取其他好处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应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或告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和要求。在承办过程中,应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齐全。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在办公场所悬挂其主要工作职责和办事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配置有本人姓名、职务和职责的身份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上下班、请销假等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因事、因病缺岗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缺岗人员的工作,不得以空岗为由影响公务。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明确办事时限,并予公布。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事项。不能按时办理的,必须在时限内答复,如不按时答复,应视为同意。对突发事件和急需办的事项,应急事急办,不得延误。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严格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开展人员交流,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办公自动化的使用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办事效率应列为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本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进行奖惩的依据。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应作为考核行政机关领导人员政绩的重要依据。对执行本规定有突出成绩的,上级行政机关或
所有机关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工作效率长期低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领导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有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
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本规定中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行政监察以及社会团体、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投诉箱、投诉电话,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本规定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依法被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4日

关于水泥厂粉尘排放量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264号




关于水泥厂粉尘排放量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水泥厂粉尘排放量计算的请示》(晋环控字(99)18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中规定的吨产品排放量指标是指主机设备运行时间内从收尘装置排放口排出的粉尘或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总量与该时间内相应主机设备所产物品(如生料、熟料、水泥等)的生产总量之比。4.3.2中规定的“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应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97%”,是针对收尘装置的最低运行率,而不应理解为“允许有3%的污染物直接排放”。企业所排烟尘或粉尘的量均应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计入单位产品排放量。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由信用卡部门归口管理外币卡收单业务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由信用卡部门归口管理外币卡收单业务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信用卡业务的特点,为方便管理和经营,加快发展全行信用卡业务,总行决定,由信用卡部门统一管理人民币信用卡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将原来由国际业务部管理的外币卡收单业务移交信用卡部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内容和时间。移交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业务。移交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尚未设置独立信用卡部门的分行由筹资部门接办(以下统称信用卡部门)。移交后立即填写基本情况调查表、外币信用卡业务统计表以及代售外币旅行支票
统计表报总行。
二、交接要求。各行国际业务部要认真清理所经办的外币收单及代售旅行支票业务的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包括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整理有关的帐务、凭证及各种相应的资料;核准重要的空白凭证,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两个部门要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工作不能
影响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保证该工作的连续性,由各行统一协调两个部门的人员调配。待人员落实,移交工作结束后,由信用卡部门开始运作外币卡收单业务。
三、移交后的资金清算渠道。信用卡部门接管外币卡收单业务及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后,仍使用我行国际部在美洲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清算;同时将大来信用卡备用金帐户转在筹资部信用卡处名下,各收单行将大来卡结算单传真至信用卡处,由信用卡处借记在大来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中,
国际部清算处将款划至各分行国际业务部,再由分行国际业务部贷记在收单行的帐户中。
四、代理行的审批。代理行的审批仍执行建总发字(1992)第192号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条“各行如需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均应先向总行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的规定,凡初次申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分行,应将申请行
名称、负责人、开办内容、联系电话(包括传真、电传号码)等一并上报。经批准后,总行将统一编排清算编码并在国际业务部清算处开户。其它业务规定仍执行总行有关制度要求。
五、各行要重视发展外币卡收单业务,加强外币卡收单及外币旅行支票业务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防伪反假,堵塞漏洞,规范操作规程,重要环节建立制约机制,做好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及时清算资金,增加收入。积极开拓市场,发展商户,优化服务,保证外币卡收单业务健
康发展。



199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