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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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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防止危险性病虫的传播蔓延,实现种子苗木良种化、标准化和良种区域化,促进果、茶、桑蚕生产向优质、高产、高效发展,维护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是指用于果树(不包括干果)、茶树、桑树生产的苗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根、芽等繁殖材料和用于种茧育与丝茧育的材料(以下简称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果茶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交通、工商行政、农垦、水利等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协同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生产和管理事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资金安排、物资供应、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对在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 凡从事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报经县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农作物(果茶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蚕种生产许可证》,按照批准的种类、规模进行生产。所需的砧木
种子、接穗、插条、原种等繁殖材料由县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蚕种场的新建、扩建或停办,必须报经省农业厅批准。
第七条 新建果树无病毒良种采穗圃、繁殖圃须报经省农业厅审查批准。引进的无病毒良种繁殖材料须报省农业厅登记备案。
第八条 选育、引进新品种(含砧木)的,在省内推广须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报省农业厅批准。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一律不得推广。
第九条 果茶桑种子苗木出圃前,生产单位须报经县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格质量检验。蚕种检验由省农业厅蚕桑站负责。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发给《农作物(果茶桑)种子质量合格证》或《蚕种质量合格证》。
检验人员须经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培训,获得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检验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条 严禁从疫区调进果茶桑种子苗木和蚕种。省际间蚕种调剂须经省农业厅同意。
第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必须报经省农业厅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和隔离试种试养。
向国外提供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的,须经省农业厅审查,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经营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所经营的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能正确识别品种、鉴定规格质量和掌握贮藏保存装运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
第十三条 经营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县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农作物(果茶桑)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四条 经营的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农作物(果茶桑)种子质量合格证》或《蚕种质量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八章相应规定处理;对违反本办法关于蚕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可处以其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2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4)31号
1994年4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可及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
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和属地的房改原则,城、郊两区均执行本办法,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晋城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筹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要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国家将进行立法,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激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晋城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高度、管理和使用公积金。
第五条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开始建立。凡不按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今后不允许出售公房,不得享受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凡在市区工作,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单位在晋城户口在长治)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的长期临时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定级发薪之月起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七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临时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
第八条晋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信贷部)代办公积金存贷业务。
第九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十条职工月标准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以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资金四项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及教师、护士提高的10%工资)计算;执行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以档案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一九九四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分别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职工标准工资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分别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领导组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积金计算时以元为单位,见角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公积金存入职工公积金户后,即归职工个人所有,其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利率结算。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从住房管理费、大修理基金、折旧费及其它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进入成本,但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积金不得超过企业缴交公积金总额的20%,超过部分由企业自己消化。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原则上由其自有资金和其它划转的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可由国家预算适当安排,在预算中列支的公只金秒得超过单位缴纳公积金总额的50%。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中由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后七天内,由单位签开转帐支票,并注明“住房公积金”字样,送交信贷部,由信贷部送人行清算中心进行清算。各付款单位开户行不得随意退票。此事由人行会同有关部门拿出实施办法。单位不按时交纳公积金,要按日交纳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单位首次交款前,须向信贷部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由信贷部登录入帐。以后每月交款,如有情况变更,需向信贷部报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每年7月份由信贷部与单位核对一次,单位向职工公布。职工凭单位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交证》可向信贷部进行查询。

第四章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信贷部每月向市房改办报告一次公积金交存情况,房改办每季度向市房改领导组报告一次公积金收缴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职工按月缴交公积金满十年后,在继续缴交公积金的同时,第十一年,可以返还第一年的公积金本息,第十二可以返还第二年的公积金本息,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时,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内。调出单位填制“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经调入单位和经办人盖章后,调出单位凭房改办出具的手续到信贷部办理划转手续。
(二)职工调离本市时,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经房改办批准办理提取手续。
(三)职工停薪留职,从停薪之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继续存储,存满十年后提取。
(四)职工离职或受到开除处分的,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由职工提取。
(五)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以由其家属提取。
(六)职工因其它原因中工资关系的,停止缴存公积金,其结余的公积金继续存储,满十年后提取。
(七)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继承人或受赠人持合法证件提取。
第十九条严重亏损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需要暂停缴存公积金时,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二十条职工在计算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可扣除个人缴交的公积金部分;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继承和受遗赠的公积金,受益人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公积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只能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租赁保证金等费用,不得用公积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的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可根据市住房金融管理办法对个人贷款的规定,向信贷部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缴交额的三倍,并由职工所在单位担保,职工个人按期偿还。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可以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出售。
第二十四条单位按时缴交公积金后,根据市住房制度改革金融管理办法的贷款规定和计划,可几信贷部申请建房、购房贷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市城、郊两区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县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师司[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根据教育部2008年度工作计划,我司拟定了《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附件: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师范教育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师教育和教师工作,围绕建设德才兼备教师队伍的根本目标和教育部中心工作,以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契机,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努力提高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

1.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弘扬模范教师高尚师德,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激励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总书记提出的“四点希望”,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2.加强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战略与政策研究。按照教育改革发展对教师工作的新要求,研究制订《2008-2012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进一步确定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推进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

3. 认真落实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促进部属师大围绕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精心组织实施免费师范生培养教育方案,以新的教育理念、方法和最好的教育资源培养师范生。启动实施“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积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逐步形成吸引优秀学生读师范、鼓励优秀人才当教师的新机制。

4.积极探索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加强调研、指导和督查,不断提高计划实施工作质量。

5. 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健全城镇教师支教和定期交流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6.进一步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召开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精神,完善建立师范院校高年级师范生到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强化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7.规划并积极推进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研究提出新时期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加大对师范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师范院校建设,充分发挥师范院校的主体作用,并鼓励有条件的高水平综合大学积极参与教师教育。逐步形成开放灵活、规范有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

8.启动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计划。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研究制订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指导性文件,颁布《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调整和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教师专业教育精品课程教材资源库。总结交流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经验。加强师范教育类特色专业建设。

9.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研究实施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建立适应信息化和政务公开要求的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

10. 启动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2008—2012年)。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培训。全面实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组织优秀班主任国家级研修和农村班主任国家级远程培训项目。继续推进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11.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专项培训计划”。 大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组织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远程培训项目、东西部“手拉手”对口支援培训项目和支持边远民族地区教师培训项目,促进中西部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全面提高。

12.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研究修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13.采取新的措施,深入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构建覆盖全国城乡的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建立远程教师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教师远程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建设,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和县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建设,促进远程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做好国际合作教师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