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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09:1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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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的决定

(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381号令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决定对《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处理恰当的信访问题,仍无理纠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不听劝阻,妨碍公务或者影响社会秩序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暴力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扰乱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信访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48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江陵县新华书店在征订发行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时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8号)收悉。以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春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学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据此,新华书店依法具有从事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经营活动的独占地位,在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经营中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新华书店滥用其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材的独占地位,在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材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其他图书的,损害了中小学教材购买者的自由选择权,排挤了其他图书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6]50?

1996-07-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二、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6年1月1日以前金融保险业外汇折合计算营业额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