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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35: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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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3]439号


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2003年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适应加快公路建设发展需要,本着改革、开拓、创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批质量,经研究,现对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凡上报交通部审查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二)凡上报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预审。预审意见和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应一并报部。
(三)上报交通部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主要包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甲组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乙组文件”(一套)、“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初步设计文件”(两套)、“沿线设施及场站房屋建筑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两套)、地震危险性分析报告、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意见 (两套)。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应提供“特殊场地的遥感地质报告、物探报告、河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他专题勘察研究报告”(两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两套)等相关资料。
(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招标的,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说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中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时,必须由一个设计单位负责总体设计,总体设计单位对整个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负责协调、统一,并编写总说明书和汇总概算。
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设计文件审批效率
为改善目前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任务重、咨询力量不足的现状,扩大为部提供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数量,北京中交京华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为初步设计审查的咨询单位。具体审查咨询项目,由部公路司根据项目特点和各审查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均衡掌握,以适应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
承担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自己设计、自己审查,并为以后招标投标谋取不正当竞争条件,部将对为部提供审查咨询的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和动态管理。
三、确保设计审查工作质量
承担部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要按照部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核科室,配备必要的审查咨询人员,加强对审查咨询人员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要根据审查咨询项目的特点,及时组织专业配备齐全的审查咨询专家。审查咨询工作应认真、严谨,遵守职业道德,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工作质量,并对审查咨询意见负责。
四、从严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一)凡上报设计文件工作深度不够、质量不高、比选论证不足的,一律不予受理,退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凡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先开工,后申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严查处。
(三)承担部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在审查咨询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部将给予通报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查咨询资格。
1、不能客观公正,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2、弄虚作假,包庇、纵容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的;
3、审查咨询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审查咨询深度要求的;
4、利用审查咨询工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的。
6、项目审查咨询后,发生与审查咨询有关的质量责任事故的。
7、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
8、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管理,改善工作方法,认真做好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预审、报批和审批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黔西南州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黔西南州鼓励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州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振兴我州工业经济的骨干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黔西南州内注册的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辅导期、并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培育后备上市企业
  
  第四条 按照“储备培育一批、辅导改制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简称“三个一批”)的工作思路。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州的企业中确定10户左右企业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对其中的5户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重点培育企业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和州工信委联合审查推荐,报州政府批准。
  第五条 纳入上市培育企业的条件:
  (一)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企业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属省、州鼓励发展类产业。
  (三)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在黔西南州辖区内。
  (四)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五)企业在我州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
  (六)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七)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上市培育企业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市培育队伍条件的企业,可向州工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州工信委会同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州政府审定。
  第七条 申请上市培育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培育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上市准备工作情况(原件一份)。
  (二)企业上市发展计划。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及其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原件一份)。
  (三)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纳入上市培育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其新建项目所需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中设置产业类别、技术水平、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以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做强做大。符合以上准入条件的上市培育企业增资扩建项目,项目情况及其出让价格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对已完成上市辅导拟上市的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节能减排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有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州级相关扶持项目,享受州财政资金的扶持。

第三章 奖励支持上市企业
  
  第九条 对上市企业的奖励:
  (一)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中的州级财政留成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优惠。
  (二)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进入资本公积。
  (三)拟上市企业划拨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的相关规定,经州政府批准后按下限3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如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优惠。
  (四)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行政事业收费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本州自定的收费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全部予以取消。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设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五)拟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在国内主板或海外其它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
  (六)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和健全财务制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根据有关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妥善处理,由州工信委、州财政局、中介机构联合审查、核实后,先行补贴,待企业上市后从奖励经费中扣减。
  (七)鼓励企业“买壳”上市,我州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为黔西南州辖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支持上市企业发展:
  (一)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州的投资项目,作为州重大投资项目,其审批进入州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本州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名牌名品称号。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的企业,根据州工信委每年发布的公告或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州工信委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上市企业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市企业奖励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原件一份)。
  (二)企业上市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原件一份)。
  (三)国家证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 州工信委受理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后,会同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讲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州工信委会同州政府金融办公室提出奖励企业的书面意见,上报州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州政府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州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方式和额度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属上市培育企业的取消培育企业资格;属于上市企业的,取消以后增资扩股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所有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对上市时已获得奖励的企业,增资扩股时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市人民政府重要新闻报导送审的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


关于市人民政府重要新闻报导送审的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



为加强与各新闻单位的联系,提高对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活动新闻报导的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下列新闻报导,需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秘书长审核:
(一)全市性的重要经济政策、规定、措施。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统计数字。
(三)全市性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措施项目,包括中外合资经营项目。
(四)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机构和人事变动。
(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报导。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不包括外事活动)。
(七)其他需经市政府审核的重要新闻报导。
二、凡属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管业务范围的新闻报导,需经各有关委、办、局领导同志审核,其中涉及全市性的重要新闻报导,需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
三、凡属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新闻报导,需经市外事办公室领导同志审核;其中属于对外经济活动新闻报导,由市进出口办公室①领导同志审核。重要的也要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
注①市进口办公室现为市对外经贸委。
四、市政府办公厅及各委、办均应指定专人,加强同各新闻单位联系,沟通情况;亦请各新闻单位编辑、记者同市政府各委、办对口,分工负责把好新闻报导的质量关。



198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