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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0:2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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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请示,现明确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规定如下:
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款“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项目征税,适用税率为20%。一律实行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



1988年9月21日

关于印发《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印发《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8]8号


各有关省(区、市)协作办、扶贫办:
开展东西扶贫协作,组织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战略决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经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将《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专此通知。
附件: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

开展东西扶贫协作,组织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战略决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自1996年以来,各有关省(区、市)紧密围绕全国扶贫开发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东西扶贫协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东西扶贫协作已经成为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中心任务和总体部署,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领导,加大政府援助力度,拓宽企业合作领域,扩大人才交流范围,创新社会帮扶机制,推动东西扶贫协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一、紧密围绕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安排项目并突出探索性

2008年的东西扶贫协作项目要重点向集中连片特殊贫困地区倾斜,结合整村推进,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突出优势产业培育。具体项目安排要结合并重点支持我办“三个确保”重点村、连片开发试点、扶贫互助资金试点和扶贫志愿者等试点,力争突出项目的示范性、探索性,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问题。同时,要逐步建立东西扶贫协作政府援助资金增长机制。
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项目要及早安排,具体情况请于2008年3月底前由东西扶贫协作双方省市协作办(扶贫办)联合报我办备案。

二、逐步规范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管理

2008年我办将对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将以省(区、市)交叉检查、专家评估、年度统计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将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各有关省(区、市),并作为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评比的基本依据。
东西扶贫协作双方要研究建立规范的扶贫协作项目遴选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项目管理。西部省(区、市)要加强对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东西扶贫协作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原则上由扶贫开发工作部门承担。东部省市要加强对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组织协调。坚持东西省(区、市)双方领导定期互访,共同研究确定扶贫协作重大问题等成功经验,并不断探索新的做法。

三、积极探索建立对口帮扶调整机制

东西扶贫协作双方层层结对,确定对口帮扶关系,是东西扶贫协作的一条重要经验。经过十几年的对口帮扶,西部不少结对帮扶地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随着我国扶贫开发的推进,为进一步突出重点,提高效率,使东西扶贫协作发挥出更好效果,必须建立对口帮扶适时调整机制。
东西扶贫协作双方要根据西部贫困地区的发展变化和具体工作情况,在现有省(区、市)扶贫协作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2008-2010年双方区县级对口帮扶结对关系,优先把西部集中连片特殊贫困地区纳入对口帮扶范围。调整后参加东西扶贫协作的东部县(市、区)数不能减少,工作力度不能削弱。具体调整意见由东西双方省(区、市)级扶贫协作部门按照以上原则协商提出,于2008年3月底前联合报我办审核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东西扶贫协作研究和宣传工作

东西扶贫协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相关省(区、市)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和研究通过东西扶贫协作推动东西部地区统筹发展的具体途径和政策措施,切实把东西扶贫协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办已成立专门课题组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并继续开展东西扶贫协作相关理论研讨与政策培训工作。各省(区、市)扶贫协作工作部门要研究拟定2008年调查研究的重点课题,并组织专门力量落实研究计划。
要进一步加强东西扶贫协作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东西扶贫协作的主要成绩、基本经验、政策体系以及社会各界参与东西扶贫协作的具体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扩大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社会影响,为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为加强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并使该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行动计划”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实施“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第三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各项目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会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凡使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事项,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如用于提高人员待遇的支出中涉及工资制度的,需按规定报人事部审批,用于科研方面的资金必须与科技部的有关科技政策相一致等。

第二章 资金管理权限和预算
第六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审核“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分项目、分年度的分配方案;
2.根据审定的年度预算和分季、分项目用款计划,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渠道办理拨款;
3.负责审核批复年度汇总决算;
4.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教育部
1.负责编制“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分项目、分年度的分配使用方案,根据财政部审批的分项目和分年度分配方案制定分季度用款计划;
2.负责确定教育部内有关单位管理“行动计划”各具体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
3.负责审批各项目预算;
4.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5.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1.负责编制所属有“行动计划”项目的有关单位的专项资金预、决算报财政部、教育部;
2.在预算确定后,负责按现行财政渠道办理请拨款;
3.负责项目预算支出的管理。
(四)项目单位
1.负责按有关规定向教育部申请项目预算;
2.负责按批准的预算和现行财政渠道请领、使用资金;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资金预算
(一)“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由各项目单位负责根据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中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资金、自筹资金等总投入额度提出分项目的资金预算;教育部负责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方案和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后下达。
(二)“行动计划”各项目预算,按照项目内容和所需开支范围编列,其中中央财政本级使用资金、补助地方专项资金、部门配套资金,要分别列出。
(三)“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是各项目单位资金总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单位总体预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四)“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但是,“行动计划”中关于“支持创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项目,作为特殊专项,有关学校在报请教育部批准后,可在不改变项目总预算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分内部调整,所做调整应报财政
部、教育部备案。
(五)各单位上报项目预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三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跨世纪园丁工程、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的建设,职业教育发展、高校社科研究及“两课”建设工作以及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而需要的特殊专项支出。
其具体项目及使用方向如下:
(一)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主要用于改革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开展教师培训,推行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体系所需的支出。
(二)跨世纪园丁工程:主要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教材建设和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所需的支出。
(三)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主要用于高校学术带头人资助、特聘教授奖励(即“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高校骨干教师资助、高校实行重点和开放实验室国内访问制度、设立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和教学奖励基金、评选具有创新水平的优秀博士论文、扩大高等学校博士后流动
站的数量和规模、选拔大学系主任和研究所实验室骨干作为高级访问学者有针对性地到国外一流大学进行研修交流和邀请海外知名学者特别是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任国内大学客座教授来华进行短期讲学和研究所需的支出。
(四)支持创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特殊专项)支出。
(五)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主要用于全国远程教育中央站和网络改造、全国远程教育部分办学点连网经费、全国远程教育资源库建设、远程教育软件开发基地和培训所需的支出。
(六)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主要用于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保障机制,成立高校科技产业发展资助机构,资助高校有开发前景的重大科技项目所需的支出。
(七)职业教育发展:主要用于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基金实施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建设50个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支持建设中央部委所属30所示范性高职学院所需的支出。
(八)高校社科研究和“两课”建设:主要用于高校思想品德和马列主义理论两课建设、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需的支出。
第九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支出按照“按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支出的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各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突破。
第十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决算
第十二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应及时逐级编报决算。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各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决算的有关规定和“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收支决算表(另行布置)向经费主管部门编报所管项目资金的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同时抄送教育部一份。
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的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确保按期完成所管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计划,如有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而剩余的部分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情况,财政部将暂停拨款,在对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并要求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经核查确已纠正的,财政部可恢复拨款,否则将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批各项支出。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终止,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查处理。项目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决算报表上报主管部门,抄报教育部。剩余经费(含物资、设备处理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部,由财政部统筹安排,原则上仍用于“行动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0万元以下的,须逐级上报上一级单位审批核销;10万元以上的须报教育部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的领导和财会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19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