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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8 00:3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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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卫生部


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发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各级医药卫生事业
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使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跟上卫生改革工作的步伐,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卫生部所属、地方政府部门所属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考核内容
第四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部级。国家一、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部级按《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五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内容及评分方法见附件一。

第三章 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六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更高一等级。
在首次申报档案管理等级时,对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单位需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二级和部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卫生部直属单位报卫生部批准,地方医药卫生部门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
构批准,同时抄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升级申报程序为:各申报单位在按照《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考核内容》自检合格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见附件三),并填报《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见附件三),并填报《医药卫生科技事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
况调查表》(见附件五)。
第八条 卫生部直属单位向部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档案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考核评定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部属单位以部档案行政管理的部门为主,会同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地方所属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升级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
定。
第十条 考核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评分;
(3)根据考核要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5)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审批工作
组织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评组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相应部门批准。
部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卫生部审核批准。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报批材料必须于每年十一月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家二级和部级档案管理报批材料必须于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评组由国家级和部级评审员组成。
第十三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评部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2名国家级评审员参加。
第十四条 部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医药卫生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医药卫生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的业务咨询;
2、参加升级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反映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六条 评审员的聘任
国家级评审员由卫生部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
部级评审员由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卫生部审核后聘任。
第十七条 各级档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五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升级工作的应改聘。

第五章 发证与奖励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
卫生部负责印制“部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部级档案管理单位名单。
第十九条 尚未进行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而先行获得档案管理升级证书的单位,单位要给予有关部门或人员表彰和相应的奖励。单位已进行管理升级等工作的,档案管理达到同步升级或高于单位管理等级者,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同时享受单位管理升级的奖励待遇。对档案管理升级工
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卫生部将会同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升级的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降级或吊销其证书。对升级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
位的部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团级以下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考核内容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 核 说 明
------|------|-------------|---|--------------
一、档案工|(一)单位档|1、建立与单位工作相适 | 2 |查成立机构文件。未成立综
作管理体制|案工作已实 |应的综合档案管理机 | |合管理机构的不得分。
20分 |现集中统一 |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档 | |
|管理 |案业务工作。 | |
| 7分 |-------------|---|--------------
| |2、单位各种门类、载体 | 3 |现场查档案。未实行集中统
| |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 | |一管理的不得分,专门档案
| |管理。 | |有一种没集中统一管理扣
| | | |0.5分,人事档案、病案档
| | | |案不做要求。
| |-------------|---|--------------
| |3、档案管理机构发挥了 | 2 |查有关文件和活动记录。网
| |监督、指导作用,并在 | |络包括单位分管领导、部门
| |单位内建立了档案管理 | |分管领导、专兼职档案人
| |网络。 | |员。没开展监督指导工作的
| | | |扣1分,网络不健全扣
| | | |0.5-1分。

|------|-------------|---|--------------
|(二)列入 |1、档案工作明确由一名 | 2 |查文件及办公会议记录,未
|领导议事日 |单位领导分管,并能切 | |落实领导分管扣1分,不能
|程 |实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 | |解决实际问题扣1分。
| 4分 |的实际问题。 | |
| |-------------|---|--------------
| |2、档案工作列入了领导 | 2 |查办公会议记录和领导目标责
| |的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 | |任制内容,列入办公会议程和
| |制,对档案工作有要 | |列入目标责任制得1分,有要
| |求、有检查、有总结。 | |求、检查、总结得1分。
|------|-------------|---|--------------
|(三)档案 |1、档案专职人员的配备 | 6 |查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聘书
|干部队伍建 |适应工作的需要。专职 | |及培训证书。有一项达不到
|设 |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 | |要求扣2分。
| 9分 |识水平的人员占档案管 | |
| |理人员总数的30%以 | |
| |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 | |
| |的人员占20%以上,受 | |
| |过档案专业培训的人员 | |
| |达到70%以上。 | |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 |2、档案管理人员在职称 | 3 |查有关规定及实际待遇情
| |及福利上享受与科技管 | |况,未开展职称评定的扣
| |理人员同等待遇 | |1.5分,未享受同等待遇的
| | | |扣1.5分。
------|------|-------------|---|--------------
二、列入 |(一)列入 |1、档案工作已列入单位 | 2 |查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单位各项 |单位发展规 |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和 | |列入并有实际措施的得分,只
管理 |划和计划 |科技管理。 | |列入未实施的扣1分。
20分 | 8分 |-------------|---|--------------
| |2、在单位中开展档案工 | 4 |查账目和实际情况。经费得
| |作所需经费能得到基本 | |不到保障扣2分。
| |保证。 | |
| |-------------|---|--------------
| |3、档案工作已列入单位 | 2 |查文件,未列入管理制度扣
| |各有关管理制度中。 | |2分。
|------|-------------|---|--------------
|(二)文件 |1、文件材料的形成、积 | 2 |查有关部门、文件及岗位责
|材料的形成 |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已列 | |任制,没有列入不得分,列
|归档列入单 |入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 | |入而没有考核记录的扣1
|位有关制度 |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 | |分。
| 3分 |制,纳入有关工作程 | |
| |序,并作为考核干部工 | |

| |作实绩的内容之一 | |
| |-------------|---|--------------
| |2、文件形成单位已实行 | 1 |查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未
| |预立卷制度。 | |实行的不得分。
|------|-------------|---|--------------
|(三)对归 |1、对各科室以单位名义 | 2 |查指导工作记录及工作实
|档文件的完 |行文、办文情况要底数 | |绩,并提问题,底数不清扣
|整、准确、 |清楚,并要指导、检查 | |1分,未能指导检查立卷工
|系统有切实 |各科室年度立卷质量。 | |作扣1分。
|可行的控制 |-------------|---|--------------
|措施 |2、档案部门能将重要工 | 3 |查有关会议记录、设备开箱
| 9分 |作会议和科研课题、设 | |记录等,执行效果不好扣1
| |计项目以及产品、评 | |分。
| |审、鉴定会、工程峻工 | |
| |验收、设备开箱等工作 | |
| |中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 |
| |及时验收归档,并已形 | |
| |成制度执行效果好。 | |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 |3、档案工作与科研等各 | 4 |查有关文件及记录,做到
| |项活动实行“四同步”管 | |“四同步”得满分,每缺少一
| |理,即:下达计划任务 | |项扣1分。
| |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 | |
| |档要求,检查计划进度 | |
| |同时检查文件材料形成 | |
| |情况,评审鉴定成果同 | |
| |时验收鉴定档案材料的 | |
| |完整、准确、系统情 | |
| |况,上报登记和评审奖 | |
| |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 | |
| |员提职考核,档案部门 | |
| |同时出具专题归档情况 | |
| |的证明材料。 | |

------|------|-------------|---|--------------
三、档案 |(一)规章 |1、建立了档案人员岗位 | 1 |未建立岗位责任制不得分,
工作业务 |制度健全, |责任制,执行有效。 | |执行不好扣0.5分。
建设 |制定了单位 |-------------|---|--------------
40分 |档案管理细 |2、制定了六种以上文件 | 3 |查文件,每缺一种扣0.5分
|则 |材料的归档范围及保管 | |
| 6分 |期限表(文书、医疗、 | |
| |科研、教学、财会、出 | |
| |版物、设备基建等) | |
| |-------------|---|--------------
| |3、建立了档案的接收、 | 2 |查各项制度及执行情况,每
| |整理、修改补充、保 | |缺少一种管理办法扣0.5
| |管、借阅、统计、保 | |分。
| |密、鉴定销毁、库房管 | |
| |理制度。 | |
|------|-------------|---|--------------
|(二)档案 |1、完成以科技档案为主 | 3 |查档案,各门类和载体的档
|完整、准 |体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 | |案每缺少一种扣0.5分,归
|确、系统 |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任 | |档率不足95%扣0.5分。
| 13分 |务。1986年以来各类档 | |
| |案的归档率达95% | |
| |-------------|---|--------------
| |2、重大科研课题、设计 | 2 |抽查升级前3年的永久、长
| |项目、重要基建项目及 | |期档案,按归档范围及项目
| |高、精、尖设备档案, | |实际情况计算完整率,达不
| |归档完整率达95%。 | |到要求扣1分。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 |3、档案部门配合行政管 | 3 |查有关规定并抽查案卷,签
| |理、科研课题、工程项 | |字手续和归档审查意见不全
| |目等工作的负责人对文 | |占30%的扣1分。
| |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 | |
| |查。永久、长期保存的 | |
| |科技档案中,有科室负 | |
| |责人填写并经主管领导 | |
| |审查签字的文字材料归 | |
| |档审查意见。 | |
| |-------------|---|--------------
| |4、馆(室)藏档案结构 | 5 |按单位工作职责、业务范围
| |合理、内容丰富,能较 | |及年度计划总结等逐项检
| |全面、系统地反映本单 | |查,属于职责范围并已开展
| |位科研业务和管理活动 | |工作而档案中无记录的逐项
| |历史面貌。 | |扣分。

|------|-------------|---|--------------
|(三)案卷 |1、各类档案管理符合有 | 4 |按照“要求”计算合格率,不
|质量达到国 |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 |符合标准扣3分。
|家标准 |其中科技档案案卷质量 | |
| 6分 |达到国家标准《科技档 | |
| |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 | |
| |求》。1989年以来各类档| |
| |案案卷合格率达95%。 | |
|------|-------------|---|--------------
| |2、有科学的分类编号方 | 2 |查方案,未建立方案扣2
| |案。 | |分,方案制定不科学、不准
| | | |确扣1分。
|------|-------------|---|--------------
|(四)档案 |1、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档 | 4 |实地检查,无专用库房扣2
|的保管条件 |案专用库房、办公室和 | |分,无阅览室和办公室各扣
|符合国家要 |阅览室。 | |1分。
|求 |-------------|---|--------------
| 8分 |2、有较规范的档案装具 | 2 |实地检查,装具不足、不规
| |和必要的设备。 | |范扣1分。
| |-------------|---|--------------
| |3、档案的安全、技术保 | 2 |实地检查,不坚持温湿度控
| |护和库房管理基本符合 | |制扣0.5分,无安全防护制
| |国家要求。 | |度扣0.5分,无六防设备的
| | | |1分。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五)采用 |1、档案管理现代化与单 | 2 |查单位现代化规划及工作实
|现代化科学 |位其他管理现代化同步 | |绩,没有同步发展扣1分,
|管理手段管 |发展,并已列入整体规 | |没有列入计划扣1分。
|理档案 |划。 | |
| 7分 |-------------|---|--------------
| |2、初步实行全面质量管 | 2 |查有关材料和工作实绩。未
| |理、目标管理或其他现 | |实行的扣1分。
| |代化管理方法。 | |
| |-------------|---|--------------
| |3、配备了复印设备,开 | 3 |实地检查,无复印设备扣1
| |始试用计算机管理档 | |分,无计算机扣1分,没开
| |案。 | |计算机管理扣1分。

------|------|-------------|---|--------------
四、档案 |(一)档案 |1、档案部门已成为本单 | 2 |听汇报,查借阅记录,有差
信息开发 |部门已成为 |位的档案资料信息中 | |距者酌情扣1分。
利用 |本单位的档 |心。 | |
20分 |案信息中心 |-------------|---|--------------
| 4分 |2、积极开展了档案咨询 | 1 |查工作实绩,工作开展好的
| |服务工作。 | |得满分,有差距者扣分。
| |-------------|---|--------------
| |3、积极开展了档案法的 | 1 |查有关材料及工作实绩,宣
| |宣传工作。 | |传工作开展不够的酌情扣
| | | |分。
|------|-------------|---|--------------
|(二)档案 |1、档案信息提供利用基 | 2 |查借阅记录,利用部门达到
|利用工作 |本满足本单位工作需 | |机构中70%得满分,不足扣
| 8分 |要。 | |1.5分。
| |-------------|---|--------------
| |2、编制了三种以上查找 | 3 |查检索工具,每缺少一种扣
| |途径的检索工具。 | |1分。
| |-------------|---|--------------
| |3、档案人员做到热情、 | 1 |征求意见,进行问答,用户
| |主动,及时提供档案信 | |反映不好扣0.5分。
| |息。 | |
| |-------------|---|--------------
| |4、有利用效果登记、利 | 2 |实地检查,没有记录各扣
| |用人次及卷数记录,对 | |0.5分,对典型事例等进行
| |典型事例和反馈信息进 | |收集加1分。
| |行收集。 | |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三)档 |1、制定了开发档案信 | 2 |没有开发信息计划和安
|案信息开 |息工作计划和安排。 | |排扣2分。
|发工作 |-------------|---|--------------
| 8分 |2、有三种以上编研成 | 6 |实地检查,编研成果每
| |果材料,有一种以上 | |缺少一种扣2分,增加
| |二次信息加工成果。 | |一种加1分,得到用户
| | | |好评增加0.5分,未开展
| | | |工作不得分。
----------------------------------------------
注:1、升级单位自检时按此标准评分,正式考评时由考评组进行评分。
2、达到标准的项记满分,未达到标准的项,根据不完善程度由考评组讨论酌
情扣分,直到扣完某项的分值。记分时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
3、总分达到85分为合格,其中第三项“档案工作业务建设”不能低于38分,其
余三项须达到该项满分的80%以上。
4、考核评分表。

考核评分表
-----------------------------------
| 考核 | 考核 | 考核 | 得、扣分说明 | 实际 |
| 范围 | 项目 | 内容 | | 得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部级考评上报及备案材料目录和要求
一、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部级考评上报材料目录
1、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
2、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
3、考核评分表、考评组的考评工作纪要;
4、考评结论;
5、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部级备案材料目录
1、审批部门的批件;
2、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
3、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填报要求:
1、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提交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应按附件三的要求填写;
2、升级登记表中考核评定栏应有评审组负责人和相应级别评审员签名;
3、考评工作记录必须写清考评的检查内容、方法和结论;
4、考评结论应从升级标准考核范围四个方面提出考评意见和结果;
5、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统计,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档案人员情况,保管档案、资料情况,保管、管理条件和档案编研、利用情况等。
6、为避免备案材料重报,一律由批准部门上报,批准件上要注明委托、代评部门及证书编号。
附件三: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说明单位规模、级别,主要业务工作内容,机构设置情况,科技队伍情况,重要成果及获奖情况,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情况,档案人员素质、档案管理及库藏情况,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及编研情况。
2、档案管理升级自检评述
单位对照升级标准自检合格后,做自我评价和有关说明。主要说明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的组织领导,自检工作安排,自检情况,提出对本单位档案管理申报等级是否达标的自我评价,有关问题说明等。自检评述一定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现象。
3、归档率、完整率、案卷合格率(简称三率)的检查情况。
三率计算一定要一丝不苟,自检时要根据库存情况逐一计算,不以抽查代替。归档率主要查1986年以来的情况。完整率要根据考核内容查历年档案完整情况,案卷合格率主要查1989年以来的情况。要说明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整改方案。
4、档案开发利用典型实例材料
说明档案信息开发情况及成果,举例说明利用档案后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情况。
5、数据对比表
初次升级单位将自检合格后的档案基本统计数据与1985年底情况作对比,再次升级单位与初次升级时情况作对比。
附件四: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
-----------------------------
单位名称 | | 级 别 |
------|-------|------|-------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档案机构 | | |
| | 电 话 |
名 称 | | |
------|-------|------|-------
档案机构 | | |
| | 技术职务 |
负责人 | | |
-----------------------------
______年_______月已获得___________
现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自|

检|

意|

见|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审|

查|

意|
| 审查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

考|

核|

评|

定| 考评组组长签字
| 年 月 日
意|

见|
--|--------------------------

审|

核|

意|
| 审核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

审|

批|

意|
| 审批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
附件五: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
年度_____单位类别_______隶属机关_______
〔表1〕
-----------------------------------
| 序 | | | |
| | 项 目 |单 位|年度末|
| 号 | | | |
|---|--------------------|----|---|
| 1 | 单位职工总人数 | 人 | |
|---|--------------------|----|---|
| 2 | 科技人员数 | 人 | |
|---|--------------------|----|---|
| 3 | 完成课题数 | 项 | |
|---|--------------------|----|---|
| 4 | 科技成果数 | 项 | |
|---|--------------------|----|---|
| 5 | 获奖项目数 | 项 | |
|---|--------------------|----|---|
| 6 | 医药卫生科研、事业经费 |万元/年| |
|---|--------------------|----|---|
| 7 | 档案工作经费 |万元/年| |
|---|--------------------|----|---|
| 8 | 档案管理专职人员总数 | 人 | |
|---|--------------------|----|---|
| 9 | 其中:男职工 | 人 | |
|---|--------------------|----|---|
|10 | 50岁以下人员 | 人 | |
|---|--------------------|----|---|
|11 |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含大专) | 人 | |
|---|--------------------|----|---|
|12 | 大专以上档案专业人员(含大专) | 人 | |
|---|--------------------|----|---|
|13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人 | |

|---|--------------------|----|---|
|14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人 | |
|---|--------------------|----|---|
|15 | 受过档案专业培训人员 | 人 | |
|---|--------------------|----|---|
|16 | 档案管理兼职人员总数 | 人 | |
|---|--------------------|----|---|
|17 | 档案室(馆)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 |
|---|--------------------|----|---|
|18 | 其中:库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 |
|---|--------------------|----|---|
|19 | 主要设备:去湿机 | 台 | |
|---|--------------------|----|---|
|20 | 空调机 | 台 | |
|---|--------------------|----|---|
|21 | 晒图机 | 台 | |
|---|--------------------|----|---|
|22 | 复印机 | 台 | |
-----------------------------------

-----------------------------------
| 序 | | | |
| | 项 目 |单 位|年度末|
| 号 | | | |
|---|--------------------|----|---|
|23 | 电子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 | 台 | |
|---|--------------------|----|---|
|24 | 缩微摄影机 |台(套)| |
|---|--------------------|----|---|
|25 | 档案总数量 | 卷 | |
|---|--------------------|----|---|
|26 | 其中:科研档案 a | 卷 | |
|---|--------------------|----|---|
|27 | 教学档案 b | 卷 | |
|---|--------------------|----|---|
|28 | 产品档案 c | 卷 | |
|---|--------------------|----|---|
|29 | 设备仪器档案 d | 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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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 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一)营业性道路运输;
  (二)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
  (三)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应当按照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要求,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准点、快捷、经济、方便的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所)、汽车维修管理处(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劳动、市政、环保、环卫、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管理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除本条第四、五款情形外,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外商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需从事商品车发送、停车场(库)经营、车辆租赁等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十五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需从事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从事非营业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其资质认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非营业性车辆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购置用于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将其拥有的运输车辆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领道路运输证。
  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运输车辆,并按规定接受车辆性能检测。
  禁止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和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或者歇业,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情形外,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旅客运输、客运站经营者歇业,应当事先向原审批机关登记,按规定到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在经营场所附近公告。
  商品车发送、停车场(库)经营、车辆租赁、车辆性能检测等经营者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或者歇业,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自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般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者歇业,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自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搬运装卸经营者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或者歇业,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的有关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家允许自行定价的,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定价或者与客户商定,按协议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其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付款人不得将非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不附有车辆维修结算凭证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入帐凭证。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出具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的,付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由市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或者涂改。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管理费。
  第十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主要从业人员;
  (二)从事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或者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的关键技术岗位人员。
  第十七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的道口设立道路运输检查站。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委托道路运输检查站对车辆运输的货物进行检查、控制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相关的经营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穿着识别服装,并出示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检查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文明执法,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
  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下达抢险、救灾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统一调用运输车辆和必要的装卸机具。相关运输车辆和装卸机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调用。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九条客运车辆应当悬挂与其营运方式相适应的营运标志。
  营运标志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或者转借。
  第二十条客运班车应当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客运站点内上下旅客、装卸行李,并按核定的线路、班次、时间、站点运行和停靠。
  定线、定向客车应当在核定的始发站发车。
  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
  第二十一条禁止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客人数的额度运行。
  禁止拖拉机、货运车辆用于营业性旅客运输。
  第二十二条本市班车、定线或者定向客运线路的开设,应当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市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审批。
  外省市旅客运输经营者开设进入本市的班车、定线和定向客运线路,应当经相关省市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本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审批。
  客运线路的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客运线路和班次经批准后,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中止。需要变更或者中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审验时,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对客运线路和班次进行平衡、调整。
  第二十四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售票场所,按照旅客支付的票款交付相应的车票。
  旅客运输经营者从事长距离或者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运送旅客的,应当提供设施先进、性能良好的运行客车。
  由于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客人身伤害、行李丢失、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旅客漏乘或者误乘的,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安排改乘并免费提供因改乘需要的食、宿,或者依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
  第二十五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规则,不得携带危险品和污染乘车环境的物品进站、乘车。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实行危险物品检查,保障旅客乘车安全。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协助执法部门制止车厢内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六条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承运货物的种类,提供经济、适用的车辆,不得超载。
  运输特种货物、零担货物、集装箱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应当按照托运单约定的要求承运。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按照规定检查核对准运手续。
  由于承运人或者托运人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第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当先行赔偿,然后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八条货运车辆应当悬挂营运标志,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装置特种运输标志。
  从本市始发的跨省市货运车辆应当使用统一行车路单。
  车辆营运标志、特种运输标志和统一行车路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倒卖或者转让。
  第二十九条零担货物运输实行定线、定点运输。
  第三十条非本市地方牌照的货运车辆驻在本市从事货物运输的,应当经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营运手续,并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章 车辆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分为小修、专项修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总成大修和整车大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维修类别挂牌经营。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或者整车大修,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技术标准维修车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行业结算工时标准内与托修方计算费用。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不得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交通事故车辆。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竣工的车辆进行维修质量检测。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车辆因维修质量发生故障的,原承修者应当无偿返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倒卖或者转借。
  机动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时,可以提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禁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车辆配件。
  车辆配件经营管理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车主可以自行选择车辆维修经营者。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行或者变相强行为车主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对车辆综合性能或者专项性能进行检测的车辆性能检测站,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承担法律责任。
  营业性车辆性能检测站可以接受交通、公安、技术监督、环保、商检等部门的委托,进行车辆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及噪声、尾气排放等项目的检测。
  车辆性能检测站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在维护周期内,是车辆性能的合法凭证。
   第六章 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十六条搬运装卸的经营者或者委托人一方要求订立书面搬运装卸合同的,应当订立合同。
  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搬运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除按前款规定作业外,还应当具备专用搬运装卸工具的防护设备。
  禁止乱装乱卸、强装强卸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搬运装卸。
  第三十七条因搬运装卸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责任,造成对方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货损、货差、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客运站、货运站、经营性停车场(库)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客运站、货运站和经营性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
  客运站、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在购票、候车、托运行李和货物等方面,为旅客、货主提供优质服务,并在载客、配货、停车、发车等方面,为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条件。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按照核定的车位数停放车辆,为车主提供方便、安全的停车条件。
  第三十九条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将所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
  在发生货运质量事故需要赔偿时,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先行赔偿,然后向责任方追偿。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班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驾驶学员,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结业证。
  取得驾驶学员培训结业证的,方可凭证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驾驶员资格考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陆上运输管理处(所)、汽车维修管理处(所)根据各自的职责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至三倍或者二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注销驾驶学员培训结业证,扣留、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扣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扣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三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管理费,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价格、税务规定的,由本市物价、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以上处罚,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时中止其车辆、机具设备的运行或者使用,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三)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运送危险货物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无经营许可证件的。
  当事人逾期三个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车辆、机具设备作无主物处理。
  第四十四条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交通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有关用语含义是:
  (一)旅客运输:指运用汽车在道路上运载旅客的活动。
  (二)货物运输:指一般货物运输和零担、大件、集装箱、危险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
  (三)车辆维修:指机动车维修、车辆性能检测和配件经营。
  (四)搬运装卸:指在车站、场库和厂矿等货物集散地为运输车辆搬运装卸货物的作业。
  (五)运输服务:指联运服务和直接为道路运输服务的客货运代理、运输信息、车辆租赁、商品车发送、停车场(库)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六)营业性道路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以营利为目的,发生与委托方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七)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与他人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东政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医疗保险。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农民医疗保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农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七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第八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其他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发放到个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个人账户当年结余转下年度使用,超出个人账户的定点门诊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负担。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助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解决,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的定额门诊补助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定额门诊补助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的基础上,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农民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的补助比例不低于50%;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比例不低于25%。
  第十三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积极筹措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和县区两级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