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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1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9:2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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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1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第1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今年6月25日是第1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搞好今年土地日宣传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第1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策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查落实,确保计划、人员、经费三落实。积极争取各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争取社会力量的关注,形成宣传合力。部围绕主题,制定了土地日宣传口号(见附件),要广泛宣传。


二、广泛动员,讲求实效。要主动与当地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联系,突出抓好主要媒体的宣传报道,不断扩大社会影响。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宣传方针,及时、准确地报道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招标拍卖、土地权属管理、土地资产管理、土地执法监察等的新进展、新成果、新典型和新经验,确保“土地日”期间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刊有文章,形成全方位的报道格局,形成土地市场建设的宣传高潮。


三、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除座谈研讨、文艺活动、张贴标语等传统形式外,要在宣传实践中大力探索通俗明快、新颖活泼的宣传样式,努力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6月25日,各地要积极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活动,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向过往群众宣传政策法规,解答疑问咨询,增强广大群众的土地市场意识。


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立即抓好落实,在“6·25”前后掀起宣传高潮。各地要将土地日宣传活动总结、土地日宣传好项目,于8月底前报部办公厅。


附件:第1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

 
第1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2.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


3.大力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4.严格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属


5.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6.节约用地,珍惜资源


7.建设稳定、公平、安全的土地市场


8.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资产


9.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10.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1.每年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


  所谓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劳动力、资本、生产技术等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范畴一般来说比公司广。所谓企业之间的借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无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其表现形式多样,有口头协商的,也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还有的名为联营、投资而实为资金借贷等。其实质为,由一个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流转进程加快,借贷需求旺盛,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繁杂,因而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的借贷现象相当普遍,从而起诉到法院的类似纠纷很多,且有上升趋势。

  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企业借贷多认定合同无效。其理由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该行为同时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贷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所以,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主张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有效的法律人士则认为,从法理层面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仍属于一种合同行为,而《合同法》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为加快经济流通环节,法院不应认定该类合同无效。在沿海某些人民法院,早就有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的先例。

  笔者是一名长期从事商事审判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长期的基层审判经验,我认为,对该类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经常以放贷形式向其它企业借款,该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临时性拆借资金,不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

  在现阶段,我国对金融市场并未开放,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和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专营,且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所以,对那些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经常从事借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利润的企业发放的借贷,其主观危害性很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的金融秩序,对该类借贷合同应认定为为无效合同。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性拆借资金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不应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因企业之间借贷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公平的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参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最近,笔者承办一起案件,其主要案情为:2007年太湖县某公司向太湖县联社借款195万元,某担保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1年安庆市某公司向该担保公司借“过桥资金”195万元,用以偿还太湖县某公司上述195万元借款。安庆市某公司后向担保公司偿还50万元借款,尚欠担保公司借款145万元。因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故某担保公司向太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两公司偿还借款145万元。本案中,因某担保公司管理不规范,经常以发放“过桥资金”等方式向其它企业借款,以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形式作为企业主要收益,故法院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因担保公司未向法院主张利息损失,故法院对此未作处理,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借此,笔者提醒大家,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应慎之以慎,从法律层面上说,其实仍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作者单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波敦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波敦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8日 证监发字[1998]11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敦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11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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