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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3:0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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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 公安部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公安部



邮电通信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邮电通信日益增长的需求,邮电通信建设正以高起点、高速度、高质量、超常规发展。“八五”计划后三年,国家将新建一批通信重点工程项目;“九五”期间,通信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将更加繁重。

确保通信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大局。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保卫通信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是各地邮电和公安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各地邮电、公安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成由建设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和各施工单
位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统一研究部署和协调有关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必需的安全保卫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
予保证。
二、各级邮电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通信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各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保卫部门,要将主要力量投入施工现场,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且通力协作,加强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要把通信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作为
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邮电部门、施工单位及工程所在地方基层治保组织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分片包干,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制。
三、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保卫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取得工程沿线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运用广播、电视、通告、标语、宣传牌、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通信重点工程作为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中的地位,特别是对于发展当地经济的作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人为外力损坏以及盗窃、破坏通信重点工程将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宣传凡偷盗正在传输中的通信线路的,要依法从重惩处。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和沿线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维护通信重点工程建设
的安全。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要认真推行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抓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措施的落实。对施工现场的贵重物资、重要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各项管理手续,配备
必要的防护设施,加强守护。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施工现场要严禁烟火,严格明火作业审批制度。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加强用工管理。对保密工程、保密技术和保密资料要严格管理,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施工现场的治安秩序。各级公安机关对于盗窃、哄抢通信重点工程材料设备,破坏工程设施和严重扰乱施工现场治安秩序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及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宣传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
教育群众。对于治安秩序复杂、严重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的地区,要组织力量进行治理整顿,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1993年8月5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汛期即将到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早部署,切实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台风、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并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彻底解决。
  二、早排查,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早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5月底前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尽快治理。
  矿山企业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矿区附近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对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严防淹井(矿)事故的发生。
  尾矿库企业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企业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提前治理、除险加固或采取泄载等措施,并要采用先进的手段加强监测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井巷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企业,民爆物品生产和有关军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纪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高温天气下,要控制好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防止超温并随时做好降温工作。
  海上石油平台作业企业要检查台风、风暴潮、暴雨技术防范和避险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提前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完善各项应对措施。要根据气象情况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并及时撤出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铁路部门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桥梁、隧道,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线路设备的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根据雨情按预案要求减速慢行或封锁线路,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拦停列车。公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存在被冲毁危险的桥梁、涵洞、边坡等的监测,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气象、海洋、地震、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实现协调联动。与此同时,要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渠道,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矿井和其他生产生活场所受洪水威胁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防发生伤亡事故。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到职责到位、思想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除中央继续保留的铁道、邮政、七家银行、海洋石油、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企业所得税外,其他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先全额缴入专户(对每个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已在预算科目中设立缴库专户),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地方分享50%部分由财政部按有关地区的分配系数划拨到各省。
近接有关部门反映,有些地区存在混库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工作,总局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尽快对2002年本地区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自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将应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税款缴入其他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是否将应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税款缴入其他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科目。
三、是否混用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主要指“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
四、是否将非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
希望各地抓紧部署,认真落实,并在以后征收工作中,熟练掌握预算科目,按照收入对应的预算科目准确办理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