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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1:3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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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国家教委


现将《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展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培训的依据。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培训。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
一、基本职责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校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培养基地。
2.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行政及管理工作,决定学校的有关重要事宜。
3.配合党组织做好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
4.协调、督促、检查学校各部门的工作,科学地管理学校,确保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积极探索教学、科研、生产互相促进的学校发展模式。
5.加强对外联系与合作,争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关心、支持。
6.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及职业道德要求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成人教育事业。
3.具有开拓进取及改革创新精神。
4.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办学的规定和要求。
5.作风民主,团结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在师生员工中起表率作用。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掌握国家教育法规及关于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政策、法规。
(2)了解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3)了解国家和本地区有关重要政策、法规。
3.业务知识
(1)掌握成人教育的基本规律,熟悉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特点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内容。
(2)了解成人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掌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熟悉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财务管理、劳动人事管理、设备管理、总务后勤管理、多种经营管理、信息管理、现代技术管理、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内容、政策原则和管理方法。
(4)熟悉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内容体系和基本方法。
(5)熟悉学校骨干专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和教学实践经验。
4.相关知识
(1)了解领导科学的基本知识。
(2)了解人才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
(3)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常识和管理方法。
(4)了解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一般常识。
(5)了解国家和学校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概况和人才需求。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决策能力
(1)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获取信息,能根据国家和办学所在地区的经济、科技及行业、企事业的改革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形势,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2)根据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拓宽办学渠道,发挥优势,办出特色,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开创学校工作新局面。
(3)主持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
2.组织管理能力
(1)善于发挥集体领导的效能和各部门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有效的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2)善于发挥、调动教职员工的特长,较好地解决教职工教学、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3)深入教学第一线,探索总结教学改革的新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4)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指导有关部门和人员改进工作,提高办公效率。
(5)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和修改学校的重要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争取学校主管部门、办学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
(2)善于与其他院校及有关单位开展协作,加强信息交流。
(3)具备一定的社交能力。
4.教学和教育研究能力
(1)熟悉教学过程,能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2)能指导并组织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科学的理论研究工作。
三、任职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副校长或相当于副校长职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3.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其中公路建设进展之快有目共睹,由此也引发公路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单单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因此,向银行贷款就成为大部分公路建设资金缺口部门解决的主要途径。
银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要求公路建设部门提供担保,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适用于银行的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在一般没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可供抵押的情况下,只有保证和质押可供选择。但比较保证和质押,银行倾向于选择质押。因为保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证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不容易把握;提供质押,不论债务人财务状况如何发生变化,贷款的受偿都有保障。存款单、票据、知识产权中的财权权益、仓单、提单的质押,对于公路建设部门来说都不现实,于是就产生了以收费公路收费权提供质押的问题。
国务院2004年8月1日发布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质押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目前笔者能够查到的对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一是《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下列结论:
1、用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2、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合法凭证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
3、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登记部门为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4、质权人可以取得公路收费权实现质权。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需要注意的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收费权的情形,虽然没有规定该等情形下不得质押,但是如果需要实现质权,不能转让收费权的规定实际上造成无法实现质权。因此,在办理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时应注意这三种情形。
目前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是收费权质权的实现问题。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债权人一般都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专业机构,不可能受让收费权而自行组织收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实现质权的方式应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或者人民法院委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而不能私下自行转让。
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既可以为金融机构扩展贷款空间,又可以有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双赢的好事。但其具体操作,需要探讨的细节还很多,有待实践中摸索和完善。




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以下简称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2005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农村义务教育“普九”验收的县(市、区,下同),债务计算时间截至2005年12月31日。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偿债资金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财政部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偿债中央补助资金)和由地方筹集的偿债资金。
第三条 省级偿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在审计核定各县上报的债务额以后,确定总体还债规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并将年度偿债计划分解到各县,落实各县偿债资金的中央、省、市、县分担比例。
第四条 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并按照县级统筹和省级统筹的不同管理方式,确定资金支付流程。
第五条 偿债资金由县级统筹的,应当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偿债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偿债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到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并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预算分解文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二)省级筹集的偿债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省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三)市级筹集的偿债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市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通过市级财政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四)县级筹集的偿债资金,以及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偿债资金,均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及时拨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五)债权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向县级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并将审核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第六条 偿债资金由省级统筹的,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一)债权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向县级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债权人申请及时报市级偿债主管部门;市级偿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报省级偿债主管部门。
(二)省级偿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各市、县上报的债权人偿债申请,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债权人偿债申请送省级财政(国库部门)。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第七条 省级偿债主管部门要在每月3日前将有关偿债信息报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偿债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一)财政部(国库司)根据动态监控信息,对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监控管理,并将有关信息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偿债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和省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文件(纸质或电子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时,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及省级分解预算文号(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填写,市、县财政国库部门不予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支付指令载明的信息由代理银行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实行动态监控。
第九条 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分别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7号)执行。
第十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以及市、县财政特设专户,与同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与资金调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开设特设专户的市、县,应当参照财库[2006]23号文件关于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