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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8:3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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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5)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财政部要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实行依法采购,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适用系统
备注

一、货物类
     
计算机
    指台式机、便携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扫描仪
     
投影仪
     
打印机
     
摄影摄像器材
     
程控交换机
     
电话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汽车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复印纸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印刷设备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变配电室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规定的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规定的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注: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构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办研字第4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此复。

附: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有些轻微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判处被告短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原(被)告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其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一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或从二审终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问题,各地做法不一致,多数法院是从一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两审终审制规定的精神,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未作出审理决定之前,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二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案件才为审结,判决始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对被告的缓刑考验期应从二审终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是否妥当,请予指示。


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公安


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246号


  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铁西区部分小学师生因饮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此次中毒事件反映了部分地方政府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学校负责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越权审批、监管失察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为总结海城豆奶中毒事件的教训,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项措施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师生健康的大事,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关心。近年来,为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分别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中,对学生饮用奶计划、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学生集体用餐和学校食堂管理等都发布了具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充分理解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将党和政府对广大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心落到实处。

  各地教育、卫生、农业、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都要认真汲取海城豆奶中毒事件的教训,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针对学校卫生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校集体供餐企业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进一步落实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加强学校食堂卫生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学生饮用奶、豆奶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杜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学生奶、豆奶进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开展对生产配送学生饮用奶、学生奶定点企业、学校集体食堂、集体供餐单位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卫生许可审批管理;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奶、学生豆奶等进校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管,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帮助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规范,保证产品质量,严格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教育、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学生饮用奶计划”和“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与有关部门一起,本着保证产品质量、坚持群众自愿、运用市场机制、不强求一律的四条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实施工作的监管力度;农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农药、鼠药的管理,做好对违法经营剧毒鼠药的清理整顿工作;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度,坚决取缔学校周边存在的无照经营食品摊点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和专项整治,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强化防范工作,做好矛盾排查工作,严密防范、依法打击投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健全制度,做好学校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和报告工作

  学校承担着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的重任,所有学校都要落实校长负责制,本着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第一要务的原则,健全制度,加强培训,规范行为,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切实改善对学校集体食堂、重点部位和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及应急处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提高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警惕性,加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救治水平。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规定程序向卫生、教育部门报告情况。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进行信息通报和沟通,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分工预案,及早采取救治和事件处理工作,提高救治效果,减少损失。要进一步提高食物中毒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及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严肃纪律,坚决制止有令不行、失职渎职行为

  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学校卫生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落实各自责任,及时解决学校食品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责任不落实、检查走过场,甚至借为学生服务之名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行为,要严厉追究当事人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在秋季开学后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要坚决停止未纳入国家和省统一计划的“学生奶”、“学生豆奶”进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落实“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突击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3〕9号)要求的基础上,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学生食堂、集体供餐单位和学校周边餐饮单位一律进行限期整改;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开展针对性检查整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教育、农业、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在10月底前汇总本地区检查整治情况,分别上报国家相应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