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

时间:2024-06-02 06:4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
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成立光大银行审核意见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成立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是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全资附属的国营金融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归口领导和管理。中国光大银行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筹集融通国内外资金,主能办理机电、能源、交通等行业
的大型设备信贷、飞机租赁等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光大银行可以逐步设立分支机构。请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中国光大银行给予积极支持,以使其顺利开展各项业务,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1992年2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0年7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0年7月8日)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张雪昆、王卫东、韩耀元、赖红军(女)、张玉霖、元明、郑岚萍(女)、黄卫平、陈波、徐公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28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经他字第26号《关于在审理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应如何解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仲裁机构的体制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所不同,原仲裁机构适用仲裁法某些规定有困难的,如仲裁庭的组成,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以未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该费用由申请人交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