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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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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说明


——1998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何椿霖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对提请审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说明如下:
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现宏观调控的一项主要手段。安排好预算与合理使用好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的提高。
根据我国宪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预算的审批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对预算的监督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力。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一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这方面工作的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范围较宽,难以集中主要力量进行,目前基本上处于程序性的审查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预算审查监督的深度和力度。多年来,社会各有关方面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呼声很高,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许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提出过这方面的议案和建议,其中包括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建设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监督工作力度,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的预算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体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使批准的预算得到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为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二)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财政、预算、税收等方面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和有关法规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
(三)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委员长会议交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具体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正部级单位,内设若干职能室。
以上议案和说明,连同决定草案和委员长提名的名单草案,请一并审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05]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凡属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发挥技术优势,增强项目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 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种养示范、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

第五条 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部门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六条 部门项目应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和范围,并符合部门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原则上限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场),避免与其他同类项目重复安排。

第七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应通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其立项条件是: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成为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进行中低产田改造的主要制约因素;单个项目总投资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在此限额内,根据配套政策和实际需要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和土地复垦应分别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和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工矿废弃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立项条件是: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连片治理面积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各3000亩(含)以上,土地复垦1000亩(含)以上;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分别不低于80万元,土地复垦不低于150万元。

良种繁育应通过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为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提供优质种子。良种繁育应以原原种扩繁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为主,适当兼顾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其立项条件是:能在较大范围内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优新品种资源开发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 优势特色种养示范应重点扶持秸秆养畜和优势特色种养业良种繁育体系及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应重点扶持名特优新经济林和花卉品种引进、繁育和示范推广。其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部门项目的扶持对象重点是广大农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专业技术推广组织以及农业科研单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部门项目应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比照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定的比例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自筹资金比例另行规定。

地方各级财政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分配实行奖优罚劣,与各部门和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工作成效好的部门和地区倾斜。

第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并积极探索其他扶持方式。产业化经营项目除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中的海南省农垦天然橡胶基地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比例为70:30外,其余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比例均为30:70。

部门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期限和资金占用费率执行国家农发办的统一规定。各级农口部门有责任催收到期应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有偿资金回收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00kW)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35kV)新建、改造;泵站、闸坝、干支渠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封禁治理、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三)土地复垦:工矿废弃地整治、土壤改良、田间道路;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农田防护林和经济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和幼林管护;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购置补助等费用。

(四)林业生态示范: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封育、幼林管护及低效林改造、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五)良种繁育:农作物及牧草良种扩繁、加工、贮藏必备的仓库、晒场、厂房、工作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及10kV(含)以下输变电设备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助、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10kV(含)以下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建设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设施、厂房、工作室、品种改良及防疫设施、秸秆饲料开发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及示范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十五条 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支出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单个项目财政资金总额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列支的相关费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部门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借,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借出财政有偿资金应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应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发挥审计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对项目建设资金拨借、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或者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偿资金未按期足额归还的,相应减少下年投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做好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于每年上半年,通过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以及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等多种形式,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二十一条 申报部门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由中央农口部门参照国家农发办关于编制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部门项目由基层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按申报要求和超过当年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于项目实施年度上一年6月底前联合向中央农口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报国家农发办)。

未按要求进行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低于以上额度的项目由中央农口部门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对中央农口部门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按照超过国家农发办当年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的一定比例,提前选好下年度拟扶持的备选项目。待国家农发办正式下达下一年度的部门项目投资控制总指标后,从备选项目中择优选项,并经与国家农发办事先协商在20个工作日内正式报国家农发办,同时附报项目评估审定情况。

对经评估审定可行、拟纳入扶持计划的项目,由国家农发办在中央农口部门上报备选项目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中央农口部门下发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部门项目计划实行自下而上编报。地方农口部门应依据项目计划编报要求和中央财政资金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编报、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省级农口部门应在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中央农口部门。同时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偿还的承诺文件。

中央农口部门据此汇总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中央财政资金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后3个月内报国家农发办批复。中央农口部门依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汇总计划批复项目分省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国家农发办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口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中央农口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八条 已竣工的部门项目以中央农口部门组织验收为主。某些项目由国家农发办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进行验收。部门项目验收应吸收地方财政部门参与。

基层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上一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督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农发办对部门竣工验收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考评。中央农口部门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国家农发办对已竣工的部门验收项目考评后,按考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 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基层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无偿资金投入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

国家农发办和各级农口部门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对竣工项目验收考评不合格的中央农口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国家农发办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资规模或者暂停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农口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部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由国家农发办会同水利部研究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国农办[200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02]18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向桑给巴尔派遣医疗队的换文

中国政府和坦桑尼亚桑给巴尔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向桑给巴尔派遣医疗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2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桑给巴尔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
卫生部长
马乌利迪·马卡麦·阿布达拉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以下简称“桑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一支由二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来桑给巴尔工作。

 二、中国医疗队在指定的两所医院与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

 三、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限定为两年,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换文确认。

 四、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试剂和器械由桑方负担。为保证医疗队工作顺利进行,中方将无偿提供部分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五、中国医疗队赴桑旅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的住房、交通(包括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和司机)、办公费、旅差费、回国旅费和生活费由桑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根据中、坦桑两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五月二日和六日的换文规定,每人每月为相当于一百六十美元的坦桑先令。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桑方按月拨付中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馆。

 六、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桑双方规定的节、假日,尊重桑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本换文第五条规定办理。
  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上述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成为中、桑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领事
                             陈伴年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八日于桑给巴尔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阁下:
  我代表桑给巴尔革命政府荣幸地通知您,我收到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八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遣医疗队的六项建议的来函如下。(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愿借此机会代表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正式确认上述各点,因此本复函及您的来函即成为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卫生医疗部部长
                    马乌利迪·马卡麦·阿布达拉
                         (签字)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