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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30 18:3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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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加强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有关煤炭信息、出版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信息研究、开发和利用体系,并朝着信息产业化方向发展。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对信息资源的重视和利用程度,是衡量一个行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直接关系到把一个什么样的煤炭工业推向二十一世纪。电子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使科技信息媒体多样化,信息手段现代化;使煤炭科技信息、
出版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此,必须抓住当前时机,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为促进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实施科教兴煤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科技信息、出版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及“大科技、大信息”的原则,立足煤炭行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为加速煤炭科技进步、推动煤炭工业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
当前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对科技信息、出版事业发展的要求,围绕实施科教兴煤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搜集、研究、存贮、提供国内外煤炭工业科技与经济信息,开展煤炭工业现状和发展信息研究,为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实行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
务;以传播科技信息、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煤矿职工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研究提出煤炭科技信息、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深化信息出版单位的改革,加强管理,实施精品工程和名牌工程;继续搞好科技咨询信息服务工作,加强专利、情报网站和科普工作;逐步形成以市场
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运行机制和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信息研究、提供、出版发行网络。
二、深化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单位的改革
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的实际出发,探索和深化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方面的改革,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信息、出版单位要强化阵地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多出优秀的、高质量的精品;强化市场意识,按市场规律办事,形成符合市场需要的运行机制;强化经济效益意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水平,推动科技信息和出版单位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单位实行院(所)长、社长、总编(主编)负责制。要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公平竞争、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科技信息、出版人才管理制度。
建立并完善信息、出版物质量保障机制。修订《煤炭科技情报工作规定》,加强对煤炭行业重大选题和出版项目的宏观调控;坚持以打击非法出版物活动为目的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煤炭行业出版物“年检、审读、持证上岗”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
规范信息、出版工作,推进科技出版创新,提高科技信息资源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和科技出版物的水平。
三、加强领导和管理
各级领导同志要把科技信息、出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煤炭新闻出版和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发展规划。
四、为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采取措施积极扶持重点煤炭科技研究项目、科技著作、科普读物和重点科技译著的出版。择优出版煤炭行业国家级重点科技出版物。
科技、信息出版单位可联合社会力量,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为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出版有价值的煤炭学术专著,拓宽科技信息出版渠道。
将优秀的科技专著、研究报告、教材和科普读物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奖的评奖范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
五、积极开展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对外合作与交流
要从我国煤炭科技信息、出版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加强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信息研究、出版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扩大信息交流,引进国外优秀的科技读物。开拓国际市场,发展版权贸易,发挥出版物媒体作用,为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服务。
六、积极培养跨世纪的煤炭科技信息、出版队伍
加强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做好跨世纪人才的培养和选拨工作。按照科技部、新闻出版署的要求,对煤炭科技信息、出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敬业精神。为推动和繁荣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服务。



1998年10月5日

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直辖市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建设部《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要求,各地已陆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为保证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我们印制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制定了证书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证书复检验证办法并组织实施,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将定期检查各地、各培训机构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对违反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机构代码为:建设部干部学院为“3331”、全国房地产行业天津培训中心为“3332”、全国房地产行业深圳培训中心为“3333”、建设部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为“3334”、上海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为“3335”。
五、证书印制成本费记入学员培训费,不得另行收费。
各地、各培训机构接到通知后,根据证书需求情况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联系申领。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
第二条 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 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会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由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直接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领。
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统一到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领取,各培训机构向各地建委(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
申领证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教学计划;2、培训总结;3、培训登记;4、学员岗位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共10位数。
经建设部统一认定的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的具体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编号前四位为培训机构代码(另行规定),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各地建设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的发放和统一编号工作。编号前四位为“0+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家标准代码”,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第六条 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复检验证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证书复检时必须查验持证者工作完成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具体方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第七条 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做好继续教育记录。
第八条 证书不得涂改、买卖、伪造。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批转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及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批转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及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同意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及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好地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开发区投资,加快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投资开发经营的国内外客商。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在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按15%的税率应纳税额再减征15%-30%的税额。
第四条:设在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征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商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在开发区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
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六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的税率的,按10%税率征收。
第七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设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条:其它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地方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自投产之日起,前二年每年返还100%。后三年每年返还50%。
第十二条: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每年返还增值税15%。
第十三条: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每年返还地方企业所得税100%,后五年每年返还50%;五年内每年返还增值税20%(含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兴办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商业、餐饮、宾馆、金融、保障等第三产业,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返还增值税的15%。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项目,五年内全额返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50%的土地使用税。

第四章 土地优惠
第十六条:开发区土地使用价格比石河子市规定的同类土地价格优惠50%。高新技术企业比石河子市规定的同类土地价格优惠60%。
第十七条:对用地50亩以上的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第一次缴纳50%出让金后使用土地,余额可分期缴纳。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政策,在开发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按成本价划拨土地。
第十九条: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章 引进资金奖励改策
第二十条: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和投资人,在引进资金到位后,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奖金。
1.引进赠与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10%。
2.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同期利息差额的10%。
3.为开发区引进资金和投资进行项目建设,项目验收投产后,奖励引(投)资额的1%。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十二条:直接受益的开发区企业也应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六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类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以各种形式参与开发区建设。对来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并为其创业、居家、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成果转让、职称评定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对要求来开发区进行高新技术攻关、领办、创办、租赁企业的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开发区急需高层次人才,由人事部门推荐联系用人单位,迅速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几是到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由接收单位申报有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凡到开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从优确定其报酬,并享受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特殊补贴。

第七章 经营环境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承诺服务,确保水、暖、电、汽供应,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为各类企业及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做到“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三十条: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区企业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服务。统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开发区内建设和经营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100人以下的劳务合作项目,由开发区自行审批,报兵团、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项目,已经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批准,开发区不再进行重复审批。
报开发区审批的项目,由开发区按批准的权限审批,从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日内给予批复或转报。
第三十三条:在开发区建设的企业凭项目批准文件,可迳向开发区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七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积极筹建信贷担保基金,重点扶持各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问题。
第三十五条:积极筹建高新技术项目风险投资基金,为科技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带技术、带项目到开发区开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充分尊重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劳动用工由企业自定。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就近招聘,也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招聘,开发区帮助其统一办理落户手续,并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三十七条:依托农八师、石河子市农产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生产性企业,农八师、石河子市对其生产用原料供给给予协调和保证。
第三十八条: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开发区进行收费、摊派、罚款、评比、检查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有关条款还将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200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