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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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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6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6年6月)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王蒙为文化部部长。
免去朱穆之的文化部部长职务。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人字〔2002〕 97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并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为契机,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但最近不少企业和部门反映,来自不同渠道的培训班、研修班名目繁多,内容重复,质量不高,收费不规范,使企业和部门无所适从,而且干扰了企业和部门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行;必须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思想;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原则。

二、根据国家局“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省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本系统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归口管理。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市(地)、县(市)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证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88号),全国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并实行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的资格认证制度。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培训范围,面向企业和社会,依照有关法规举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类培训,不得直接向各级政府部门行文举办培训;也不得擅自冠以国家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同意的文字向政府部门或企业行文,组织培训;不得以办安全培训为名,行旅游观光之实。

四、凡不属国家局统一布置和要求,以及未经国家局同意的面向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有权拒绝参加。如果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强制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参加,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盗用国家局及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的,请各单位加强监督和举报。

五、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监察执法证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均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并按有关规定分级颁发。

六、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统一的上述须发证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材要按市场化运作,不得强买强卖。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组织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使用基本教材。各级培训机构也有权选用高质量的培训教材。

七、各级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要按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培训学员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除培训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变相收取培训费用。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注意协调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计算机和打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计算机和打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2]13号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减少重复招标,方便单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总结去年试点经验基础上,决定2002年中央单位计算机和打印机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即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告之中央单位。今年首期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执行本次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央单位现行管理体制,除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用行政经费安排的计算机和打印机采购外,中央单位所需计算机和打印机均应在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二、协议供货承诺书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3个月,即从2002年3月19 日至2002年6月19日。中标供应商承诺在此期间,将按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一)的承诺,向中央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其具体品牌、机型、价格及服务条件见附件二、附件三)。
  为了使中央单位详细了解本次中标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财政部将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同时公告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具体配置、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三、采购方式
  中央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时,应按照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订货联系方式订货(附件四),向中标供应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将直接或委托其代理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四、采购合同
  中央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合同文本(附件五)是政府采购原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发供应商使用。合同文本一式3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和财政部留存。其中,财政部一联,由中标供应商按月汇总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中央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需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中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各系统的中央单位可以联合组织批量采购,获得单一合同的规模效益。
  五、付款方式
  中央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指定帐户。中央单位在申请拨款时,要注明合同编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六、价格调整
  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每月底就中标产品在下一个月供货价格的调整内容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统一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等媒体上公告价格调整情况,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七、权益保护
  中央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书规定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中央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因工作需要调整中标产品配置的,要与中标供应商协商,并按协商价格付款。
  八、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央单位,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将按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等媒体上通报批评。其中,对于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非中标机型的,一经查出,财政部将按合同金额抵扣该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单位自负。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中央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本次采购活动是推行这一制度的首次探索,同时兼顾了购买国产品和支持国内企业发展等有关政策,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次协议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我部反映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一、中央单位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二、中标产品一览表
     三、中标供应商服务汇总表
     四、中标供应商全国分销代理机构名录
     五、中央单位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