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做好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根据《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司发通〔2011〕22号),结合国家测绘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我局制定了《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要求,扎实做好测绘系统“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深入推进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为实现测绘事业“十二五”发展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做好测绘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六五”普法启动工作
1、开展测绘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召开全国测绘系统法制工作会议,总结“五五”普法工作成绩,交流普法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2、研究制定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机制等内容,督促地方制定测绘“六五”普法规划,指导测绘系统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工作。
3、积极为测绘“六五”普法工作造势。广泛宣传测绘系统“五五”普法的成绩、经验和先进事迹,为“六五”普法规划启动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宣传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主要内容和要求,推动“六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深化宪法和法律法规特别是测绘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4、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在全系统、全行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5、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引导测绘系统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理念。
6、重点学习宣传测绘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新出台测绘法规的学习宣传,并结合测绘实际和重点工作,切实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三、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面向重点对象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
7、深入开展测绘“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总结“法律六进”的好经验,根据测绘行业特点,以实用、直观、新颖的地图产品为载体,积极开展测绘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主题活动。
8、切实抓好重点对象测绘法制宣传教育。结合为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提供地图服务,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测绘法制宣传。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对测绘系统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
四、扎实推进测绘行业依法治理
9、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紧密围绕“天地图”网站、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的建设和应用,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10、继续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治理。巩固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成果,对问题突出、关注度高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和涉外测绘活动进行集中清理,同时加快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维护地理信息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11、努力提高测绘行业依法治理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制订《全国测绘系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开展测绘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测绘行业依法治理。
12、深入推进基层测绘单位依法治理。加快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测绘资质管理巡查,探索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促进测绘行业单位的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基层测绘单位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测绘法制宣传阵地建设
13、充分运用大众媒体开展测绘普法。努力拓展测绘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开办普法专栏、专版,或结合实际工作策划制作测绘法制宣传节目,采取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14、积极探索测绘法制宣传新载体。突出时代特色,测绘法制宣传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手机报、网络电视等新媒体作用,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门户网站,积极组织参加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大测绘法制宣传深度力度。
15、开展好“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结合加强地理国情监测、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测绘事业新战略,明确宣传主题、内容和形式,广泛开展座谈交流、征文、手机短信等宣传活动,力求测绘法制宣传活动层次高、规模大,内容丰富、形式活泼,全面提高公众对测绘工作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测绘法律意识。
六、加强测绘法制宣传工作指导
16、加强测绘普法工作理论研究。研究探讨测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律,为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测绘普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测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17、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积极邀请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方面领导参加测绘法宣传和调研工作,努力寻求各地、各部门对测绘法制宣传活动的大力支持,加强对测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促进工作交流,相互借鉴经验,推进工作发展。
18、挖掘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总结推广测绘系统“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注重发现、培育和宣传测绘普法工作先进典型,通过典型榜样推动工作。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普法办要求,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六五”普法联系点,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务〔1992〕106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检办联字(1991)309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各地海关在监管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口时仍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
为进一步做好对出口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出证放行工作,现对出证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检疫协定、合同、信用证没有注明分证条款的,动物性出口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兽医/卫生/检疫抬头合一的检验证书。证书的证明部分必须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畜(禽)来自安全非疫区;
(二)经兽医宰前宰后检疫健康无病(如合同、信用证要求注明某些疫病名称的应在证书上逐一列明检疫结果);
(三)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合乎卫生要求;
(四)适合人类食用。
如合同、信用证要求单独出具证书的,应按要求分别出具兽医证书、卫生证书、检疫证书。
二、凡出口到与我国签有双边检疫协定的国家的动物产品,签证时应在“经兽医宰前、宰后检疫后注明协定中列明的疫病”(检疫结果见附件1、2、3)。
附件:中朝、中罗、中南兽医防疫、检疫合作协议(摘录)
附件:
中朝兽医、防疫、检疫互助合作协定(摘录)
协定双方规定的家畜,家禽疫病检疫对象如下:
(一)炭疽(牛,羊、马)
Anthrax
(二)布鲁氏杆菌病(牛、羊、猪)
Brucellosis
(三)巴氏杆菌病(牛、羊、兔)
Pasteurellosis
(四)狂犬病
Lyssa
(五)口蹄疫(牛、羊、猪)
Aphatc Epizooticae
(六)牛肺疫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七)牛瘟
Pestis bovum
(八)气肿疽
Gangraena emphysomatosa
(九)牛结核
Tuberculosis bovum
(十)奶牛地方性白血病
Bovine Ieucosis
(十一)猪瘟
Pestis suum
(十二)猪传染性水疱病
Swine inpfectiosa vesicular disea-se
(十三)猪丹毒
Erysipelas suis
(十四)伪狂犬病
Morbus Aujeszkyi
(十五)钩端螺旋体病(猪)
Leptospirosis(suis)
(十六)日本乙型脑炎
Japanese B encephalitis
(十七)羊痘
Variola caprina ovina
(十八)兰舌病
Bluetongue
(十九)马鼻疽
Malleus
(二十)马传染性贫血
Anaemia infectiosa equorum
(二十一)鸡瘟
Pestis avium
(二十二)鸡马立克氏病
Marek’s disease of chickens
(二十三)鹦鹉病(鸟类)
Psittacosis(Ornithosis)
(二十四)鸭传染性肝类
Duck virus hepatitis
(二十五)鹅病毒性肠炎
Goose virus enteritis
(二十六)螨病(羊、马)
Scabies
(二十七)焦虫病(牛)
Piroplasmasida
(二十八)球虫病(鸡、鱼)
Isosporosis
附件2:
中罗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议(摘要)
第三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的牲畜和牲畜产品进行下列疫病的检疫:
1、炭疽(牛、绵羊、山羊、马)
Anthrax (bovine, ovine, caprine si
equorum)
2、布鲁氏杆菌病
Brucellosis(bovine, ovine, caprine)
3、口蹄疫(牛、绵羊、山羊、猪)
Aphtae Epizooticae (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4、巴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猪)
pasteurellosis(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5、狂犬病
Lyssa
6、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7、牛瘟
Pestis bovum
8、气肿疽
Gangrena emphysomatoz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羊痘(绵羊、山羊)
Variola ovina(ovine si caprine)
13、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4、鸡瘟
Pestis avium
15、鼻疽
Malleus
16、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7、非洲马瘟
Pestis africana equorum
18、马传染性盆血病
Anemia infectiosa equorum
19、兔热病(土拉伦斯菌病)
Tularemia
20、螨病
Acariasis
21、猪水泡病
Exanthema vesiculosa suum
22、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炎
Laryngotracheitis infectiosa avium
23、白血球组织增生(牛、鸡)
Ieucosis bovum si avium
24、媾疫
Exanthema coitale paralyticum
25、伪狂犬病
Pseudohydrophobia
26、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Bronchitis infectioca avium
27、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Encephalomyelitis enzootica suum
28、沙门氏菌病
Salmonellosis
本条规定的疫病清单,经双方授权机关共同协商,可补充或减少。
附件3:
中国南斯拉夫兽医合作协定(摘录)
(一)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将交换以下关于动物疫病情况月报表:
1、炭疽
Anthrax
2、布鲁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3、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4、巴氏杆菌病
Pasteurellosis
5、狂犬病
Lyssa
6、鼻疽
Malleus
7、牛瘟
Pestis bovum
8、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s contagios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3、羊痘
Variola ovina
14、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5、鸡瘟
Pestis avium
16、非洲马瘟
Pestis equorum
17、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二)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如果确认有下述疫病流行时,应尽快就其出现和扑灭情况通知双方:
1、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2、牛瘟
Festis bovum
3、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4、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