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2013年7月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经评估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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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 章 名 称 │政府令号│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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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 │ 49 │ 199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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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 │ 69 │1993.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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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115 │20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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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 117 │20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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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武汉市旅游投诉规定 │ 118 │200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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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暂│ 120 │2000.8.30 │
│ │行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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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 130 │ 200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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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 138 │ 20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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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武汉市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办法 │ 139 │2003.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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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 162 │ 200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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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 169 │ 200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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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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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各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为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发电企业的公平竞争,提高电力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减轻用户负担,根据当前电力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经商国家计委,现将《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
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
为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发电企业的公平竞争,提高电力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减轻用户负担,根据目前电力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就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下达省内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电网经营企业的年度购电计划,要依据购电合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商独立发电企业后安排并报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如电网经营企业与独立发电企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各发电企业月度发电调度计划由调度机构按规定分解下达。
二、电网经营企业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要努力保证独立发电企业完成合同电量。因电力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全网发电安排发生变化时,除鼓励清洁电源外,原则上应同比例调整所有发电企业的年计划电量;因电网调度的原因使独立发电企业未能完成月度电量计划时,电网调度机构要及时给予弥补;在同一电网内,同类型机组(主要指容量参数)要安排基本相同的利用小时数。低污染、高效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应明显高于高污染、低效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要优先发电。
三、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汛期要千方百计多发水电,避免或减少水电厂弃水。要积极推行“以水代火”,由火电厂让出部份电量空间,安排水电厂多发水电,用多发水电所增加的效益,给火电厂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丰水期弃水电量要实行薄利多销的销售策略,大力推行丰枯季节电价;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独立核算水电厂与有关大用户直接商谈电量电价,电网经营企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过网费标准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各电网经营企业要依照国家政策,优先安排风力发电、地热发电和其它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
四、对经国家批准按计划退役、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安排上网电量计划。
并网运行的热电联产机组和综合利用机组按规定可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加强对该类机组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对名不符实或擅自改变运行工况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电网经营企业要按购售电合同及时向独立发电企业结算购电费用。
六、要建立规范的调度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透明度。调度机构要按月、按季、按年公布有关的调度方案和执行结果等调度信息。调度信息公布可以采用信息发布会或听证会的形式。调度信息应包括全网电力需求、用电负荷率、电网安全运行参数、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价格、发电负荷率、调峰调频等。调度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
七、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要加强对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公开、公平调度的监督管理,要及时协调解决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在电力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经贸委报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