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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8:5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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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4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综合管理全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自治区财政厅承担。
 3.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乌鲁木齐海关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自治区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及其进出口招标管理工作。
2.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放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弱化对直属企业的管理职能,要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政企分开,逐步脱钩,对企业的管理实行派出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监督。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直属单位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3.弱化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4.取消管理全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稽核的职能。
  5.将组织大型招商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厅机关和在乌鲁木齐直属单位、驻外机构的行政后勤、基建等事务,交给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我区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归口管理我区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工作;指导我区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我区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区进出口状况,研究提出我区进出口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意见;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法负责我区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管理和促进我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
 (三)指导、协调我区的外经贸工作,管理我区进出口商品工作;办理我区企业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的审核申报或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核申报工作及登记备案工作。申报、审批我区在海外投资开办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负责外商、港澳台商常驻我区代表机构审批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我区外经贸涉外事务的规定,按照授权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出国经贸团和外商来华商务邀请事宜;宏观指导和归口管理我区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参与管理我区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商标和广告工作。
 (四)分析、研究我区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自治区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宏观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和吸引外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涉外法律、法规、合同的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归口管理我区执行国家对外援助项目;负责管理和协调接受国际经济技术援助增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我区对外经贸科技合作项目;按程序规定办理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管理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和执行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组织我区同联合国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贯彻实施国家对港澳台地区经济贸易与劳务合作的政策、法规,并归口管理我区此项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及配套政策,制定我区高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技术贸易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提出我区技术、成套设备进出口和国际招标信贷政策、优惠政策及其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技术出口项目及对外技术贸易合同;负责管理我区属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出口与再出口。
 (七)协调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改善外经贸环境,规范外经贸活动,健全外经贸促进、发展体系,增强外经贸整体实力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负责全区外经贸业务的统计工作并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八)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实施边境贸易管理的细则和措施,并指导组织实施;在国家与区政府授权下,参与有关周边国家的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周边国家大使馆经商处有关业务联系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负责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核稿、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提案、档案、通信、文印、信访等事务;负责协调本厅的对口扶贫工作;对机关固定资产委托、监督机关服务中心全权负责具体管理。负责机关行政经费、医疗费的审核。
 (二)人事处
 负责厅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厅机关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劳动工资的管理,指导外经贸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负责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全区外经贸行业职工培训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推荐驻外机构的人选;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工作;宏观指导厅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策法规信息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规划和战略以及外经贸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或参与拟定全区外经贸法规性文件和规章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区外经贸法律、法规之间及其与国家外经贸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负责外经贸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务;研究提出我区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和指导我区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对影响我区外经贸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厅依法行政和政策法规及涉外法律的培训工作;负责国际国内经济信息调研和情报交流。
 (四)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定全区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市场多元化的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的计划,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和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负责外国企业驻疆机构审批和我区派驻海外办事处及贸易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审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监督区内各类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指导出口广告宣传。按照外交部授权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出国经贸团组和外商来华邀请函工作。归口负责全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关资格的审核,指导外贸仓储行业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
 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区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参与拟定我区有关价格、外汇、税收、信贷、保险等政策的实施办法;负责财务会计、资金与贷款、外事经费、基建投资、清产核资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自治区对外经贸骨干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负责全区外经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负责外经贸统计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工作。对机关行政经费、医疗费用实施管理;负责外经贸厅内部审计工作。
 (六)对外贸易管理处
 编报全区进出口商品配额(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年度计划并下达组织实施;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管理和发放进出口许可证;联系进出口商会;拟定和实施进出口配额招标工作、加工贸易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国家环保及行业主管部门限制的相关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对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实施进行监督,配合商检等有关部门管理出口商品质量,协调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对外贸易纠纷。
 (七)外国投资管理处
 分析、研究全区外商投资的情况,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动态;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政策、管理规章,参与制定我区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外商驻疆企业和代表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报下达和组织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年度计划,宏观指导和管理全区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核准工作;审核上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核上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核准合同、章程的变更;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情况并协调解决,负责外资统计工作。
 (八)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
 拟定和执行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处理有关重大事件,协调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联系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申请和管理多边和双边对新疆无偿援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执行方案,监督检查受援项目的执行情况,联系国际组织及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审核上报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烟草企业除外)并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共同实施监督管理,申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我区企业承担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对外援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推进援外方式改革;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执行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技术和大型、成套设备及高技术产品的出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负责科技兴贸工作。
 (九)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规章,拟定和执行全区机电产品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编发有关资料;组织申报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项目,研究并采取措施促进我区机电产品出口体系编报和执行我区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制定我区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7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另核定2名单列行政编制。
五、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
(一)修志人员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由厅办公室管理。
(二)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级,领导职数3名,事业编制110名。其中:15名全额预算管理,95名自收自支。
(三)乌洽会办公室,相当县级,领导职数2名,事业编制5名,全额预算管理。
(四)边境贸易管理局,副厅级,领导职数3名,事业编制32名。其中:20名全额预算管理,12名自收自支。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省常州市“远东”、“丰田”等10家外商投资企业给刘仲藜局长写信,反映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给企业带来一系列困难,乃至出现亏损,要求尽快兑现出口退税政策。类似的意见,其他地方也时有反映。对此,特作如下解释,请分别用口头方式向有关企业
做好工作。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994年8月25日(94)财税字第058号通知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除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
,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上述规定是根据公平税负以利于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和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原则确定的。具体地说,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继续维持原来免税的政策是统盘考虑了外
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综合税负水平,为有利于逐步实现税负大体平衡而确定的。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税收负担远远低于国内同类企业。
第一,今年1月1日开始,我国税收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新税制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执行统一的流转税制,各行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进一步趋于合理。但为了照顾外商投资企业不致因税制改革而增加税收负担,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
29日通过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执行新流转税制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在5年内对多缴纳的部分予以返还。从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第二,今年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执行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依照该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享有若干优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税负水平大大低于内资企业。
第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在执行工商统一税时享受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实行新税制后仍继续保留。
从上述各点可以看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是充分的,与国内企业相比,税收负担显然是低的。公平税负应就总体负担而言,不应只看某一环节税负的轻重。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政策而不实行退税政策,正是考虑了上述情况,贯彻了既要继续
保留原有的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又要有利于逐步实现各类企业税负大体平衡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样做,对于逐步统一国家税收政策,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LETTER ON POLICY QUESTION RELATED TO EXPORT GOODS OF ENTERPRISE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12 October 1994 Coded Guo ShuiHan Fa [1994] No. 558)

Whole Doc.

To Jiangsu Provincial State Tax Bureau:
We have recently acknowledged the receipt of letters written to
Director Liu Zhongli by Far East, Toyotas and eight othe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angzhou City, Jiangsu Province, saying that
because the export goods of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re not
given tax reimbursement, these enterprises have faced a series of
difficulties and have even suffered losses, demanding that the export tax
reimbursement policy be materialized as quickly as possible. Similar
opinions have been heard from other localities. Regarding this, we hereby
specially make the following explanations, please do proper work with
related enterprises respectively by the verbal method.
With regard to the question of taxation related to the export goods
of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had made explicit stipulations in the
August 25, 1994 Circular Coded Cai Shui Zi (94) No. 058. Its main contents
are: The goods produced by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are
exported directly are, except otherwise there are separate stipulations,
exempt from value-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goods sold to domestic
export-oriented enterprises or entrusted to domestic export-oriented
enterprises with exporting shall all be regarded as goods for internal
sales, and value-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shall be levied on them;
among the goods for direct export, the amount of tax borne for the
purchase of domestic raw and semi-finished materials shall not be
refunded. The above-mentioned stipulations are set down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 of introducing fair burden to facilitate equal competition among
various types of enterprises and maintaining the continuity and stability
of the taxation policy. Specifically, maintaining the original tax
exemption policy toward the export goods of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s based on an overall consider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level
of tax burden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domestic
enterprises, it is so determined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 gradual
achievement of a rough balance of tax burden.
At present and for a period of time to come,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re enjoying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in many aspects, their tax
burden is much lower than that for similar domestic enterprises.

Firstly, from January 1 of this year, China introduced major reform
of its tax system. Af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tax system, a unified
turnover tax system was carried out among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domestic enterprises, the tax burden on various trades or
products has become more rational. However: to ensure that tax burden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ill not increase as a result of tax
system reform, so as to maintain the continuity of polic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passed a
decision that the increased tax burden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due to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turnover tax system and that
the part of extra tax payment shall be returned within five years, thereby
enabling the tax burden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to remain at
a relatively low level within the prescribed period.

Secondly, after the launch of tax system reform this yea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have continued to implement th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dopted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n April
199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law,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enjoy a number of preferential policies superior to
those for Chinese- funded enterprises in terms of income tax payment, the
level of their tax burden is much lower than that of domestically funded
enterprises.

Thirdly, in accordance with related stipulations of the state, some
special preferential policies, enjoyed by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for their import goods during the time when consolidat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was being implemented, continue to be in
force.
From the above-mentioned point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state grants
fully preferential taxation treatment to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heir tax burden is obviously lower than that for domestic
enterprises. Fair tax burden refers to tax burden in general, one should
not see the weight of tax burden of only one certain link. The reason why
the tax exemption policy, rather than the tax reimbursement policy, is
implemented fo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n relation to their
export goods is that the above-mentioned situation has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both maintaining the original rational
preferential taxation policy and facilitating the gradual realization of a
rough balance of tax burden on various types of enterprises. We believe
that doing so is beneficial to gradually unifying the state's taxation
policy, promoting equal competition among various types of enterprises and
proceeding to boos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1994年10月12日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部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农办科[2006]5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及有关部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部项目实施情况,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逐步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四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科教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情况简报》,在农业部科教信息网上开辟“科技成果转化”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应及时与部科教司通报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沟通信息;项目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上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科教司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农业部工作重点,确定申报重点领域,分配推荐项目数量。

  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三院”根据分配的项目数量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并排出推荐顺序。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合同书(内容草本)》;

  (四)相关附件(含附件目录):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成果证明、能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作用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企业章程(企业申请提供)等;

  (五)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第十一条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1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9份,并分别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副本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均须为原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科教司根据项目特点,按照不同领域聘请有关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上报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造册,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和有效,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申报领域,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守则等要求进行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制。

  评审的程序、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科教司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由科教司组织,中心参与,会同“三院”和有关专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实地考察与上报材料相结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每年1月31日前由中心提出本年度项目监理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每年11底前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监理表、相关附件和数据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中心。中心经审核汇总,提出监理意见,起草年度监理总结等材料,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单位名称或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应于30日内正式行文说明原因、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单位需对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教司、中心和有关部门通报项目最新进展、实施情况。中心负责以简报形式将日常监理结果及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单独设帐核算,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转化资金应主要用于在成果熟化过程中必需列支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硬件购置、试验示范、基本建设改造、培训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转化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捐赠和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措资金用于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须及时进行财务清算,上交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于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中心根据各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提出项目验收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时通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心下达的验收计划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材料和验收现场。

  项目单位应于计划验收日期15日前,将全套验收材料、验收专家组建议名单和验收议程建议报送中心,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验收表》,项目数据软盘、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及其它附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由项目单位提出建议,报中心确定。专家组由该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5至7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并查看现场方式进行,由科教司或科教司委托中心主持。重大项目报请科技部主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订的验收材料报送中心。报送的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科教司对项目组织得力、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申报项目时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建议缓(减)拨或停拨经费、中止或终止合同,或三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

  (一)不按《合同书》要求进度进行项目实施;

  (二)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三)不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教司负责解释。